保险公司如何办理道路硬化资金申请报告救护资金

普通财产保险
第一节& 普通财产保险一、普通火灾保险清咸丰七年(1857年),英资利物浦伦敦火险公司等在上海委托怡和等洋行代办普通火灾保险(以下简称火险),签发保险单的文字为英文,使用的保险条款为英国的火灾保险条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所颁火险章程共十四类,对火险的保险范围、不保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均用中文作了规定。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38年期间,所订火险保单条款,保险责任范围狭小、单一,仅为火灾、室内燃灯或家用煤气爆炸。保险金额则按投保产物的实际价值或市价计算。但保险财产必须明确存放的固定地点范围内遭受损失才负责。保险费率根据财产使用性质的类别、建筑等级(分特等、头等、二、三、四等)和区域(分南京区包括镇江、丹阳等,无锡区、苏州区)订定。较突出的赔款案例是民国4年6月28日镇江福昌泰、严源样、同升泰等商号遭遇大火后,由华安、保众、协隆保险公司共赔付该三家商号保银1.3万两和民国25年无锡泰隆面粉厂发生爆炸,财产损失惨重,得到四明、安平、太平、皇后、连纳等五家保险公司赔款共40万元。火险业务以民国26年南京市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最多,收入保险费70.7万元,名列全省各市之首。直至1949年江苏保险业务均以财产火险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无锡、扬州、淮阴、南通、新海连市人行、人保办事处或代理处,主要通过银行的押汇贷款,承保了少数的财产火险业务。1950年,人保苏南、苏北、南京分公司根据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分别在无锡、苏州、常州、镇江、扬州、徐州、南通、盐城、南京等地开办了火险业务。主要承保对象是国营、公营、私营企业,供销、手工业合作社的固定财产和流动财产。火险条款按照人保华东区公司的规定,保险责任较1949年前扩大很多,如增加了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责任,以及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此外,还对承保建筑物,规定要附加建筑物特款;对工厂、作坊、商行、住宿内部装有10匹马力以下的动力机,附加动力特款;承保电机、电气器具、电器设备或生产装修中附有电气设备的,附加电气特款;以及附加不堆存危险品及特别危险品特款等。开展业务方式,开始主要是根据企业等单位需要办理贷款押汇时办理保险,此外,也仍沿用保险经纪人洽揽业务。同时,主动争取公、私营企业和个人投保,逐步转变单纯依赖银行押款承保业务的做法。在承保前必须查勘保险标的的建筑等级、占用性质、周围环境的危险程度和消防设施等,并绘制建筑物平面图,根据财产全值、房屋建筑不同等级和财产的性质类别,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火险的单位和个人最低的年费率为1‰,最高为24‰。当年南京、苏南、苏北分公司及所属苏州等人保机构共收入火险保险费77.1万元,赔款为0.33万元(以下币制均为新人民币)。日,人保苏南、苏北和南京市分公司按人保总公司修订的《火灾保险条款》和《火灾保险费率》开展业务。保险财产范围规定为:凡载在本保险单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自有,以及受他人所委托与他人所共有而为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但对金、银、珠、钻、宝石、钱币、纸币、邮票、印花、有价证券、有价票据;古物、古玩、书画、文稿、图案、图样、文件、帐册、艺术作品;弹药及爆炸物品,非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则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保险责任增加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中,遭遇盗窃所致损失的责任。赔偿处理以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所在地的市价为计算标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市价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担损失。保险财产项目不止一项时,则分项按照条款规定办理。保险费率分普通险、仓库险、露堆或罩棚险、趸船险、石油险、棉花险和工业险(工业险分为五级)七类,共33个档次,较1950年的火险费率平均降低56.6%。建筑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短期费率规定保险期限在一至八个月的,每月收年费率的10%,九个月收85%,十个月收90%,十一个月收95%,十二个月收100%。同年3月15日至17日人保苏南、苏北、南京分公司分别召开第一次支公司(办事处)经理(主任)会议,传达贯彻人保华东区公司第三次分公司经理会议全面开展火险的工作精神,各分公司按行业对私营工商业开展财产火险进行宣传动员工作后,苏南地区各市有37个纺织厂,其中34个参加保险;苏北地区南通市13家大工厂中的12家投保了火险,此外,绸布、皮毛、服装、鞋帽、糖果、南北货等行业共1067家中小型企业,也积极参加保险。该年火险业务在苏南、苏北地区均有较大发展。1952年,继续抓重点工商户投保,火险业务进一步发展,全年收入保险费120.68万元,赔款3.96万元。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召开全省第一次保险工作会议,贯彻人保总公司提出的整顿城市业务稳步前进的方针,结合江苏省实际,明确财产火险以工厂、仓库、合作社以及大中商店为城市业务发展重点,特别是扩展对大、中型企业的承保。各地在巩固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向深度、广度发展,但对农村则重点选择经济比较繁荣、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开拓财产火险业务。该年底,人保常州市支公司工业企业的承保面由1952年的78.6%扩大到95.1%;苏州、无锡等地也都扩大了承保面,全省至年末有57.6%的工业企业和28.1%的商业单位参加了财产火险,承保财产金额大幅度增加。全年财产火险保险费收入203.4万元,赔款金额为4.8万元。赔付率2.36%。1954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江苏省具体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在提高业务质量,积极开展宣传防灾的同时,继续发展私营工商企业的财产火险,并依此作为发展自愿保险的重点险种。各地采取措施,向深度、广度扩展。如人保南通市支公司在全市14个行业中聘请了42名保险员(多数为私营企业职工),协助开展私营企业的财产火险业务,使市区纺织、电力、食品、五金及地方轻工业等企业全部参加了保险。保户由1953年的234户增加到354户。人保南京市公司争取承保了江南、中国两大水泥厂,吴江县在小集镇开展,保险费收入比上年增长7%。另外,还对各企业的仓储物资因增减变化大,故采用了流动火险的办法。该年全省收入保险费234.5万元,赔款3.78万元,赔付率1.61%。1955年,为适应国家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公私合营,对全省公私合营企业和县以下合作社财产参加保险,采取自愿方式,比照《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同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并予九折优待。保险金额在未核资前不增加保额,核资后按核资数承保。新规定实施后,全省参加保险的工商企业骤增。如扬州市的公私合营企业自愿参加火险的户数由81户增加到223户。各地还积极发展小业主、小手工业户的财产参加火险。此年全省火险保险费收入为183.9万元。赔款2.48万元,赔付率1.35%。1956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继续贯彻自愿原则,发展分散性火险业务,并规定对城市公私合营企业自愿投保其全部财产的,仍比照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办理,保险费收入列入财产强制保险。部分财产投保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本身的财产投保,以及国营企业委托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加工、订货、订购、代销的物资保险,则按自愿火险条款办理。因而火险承保面缩小,全省普通火险的保费收入降为7.87万元,赔款金额为6.15万元,赔付率达78%。1957年,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财产的保险,可按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因此普通火险业务进一步下降。此年保险费收入仅1.02万元,赔款0.53万元,赔付率42.7%。1958年,该项保险业务仅承保322户,收入保险费2428元,赔付6户,641元,赔付率为26.4%。1959年起,全省火险停办。二、职工团体火险1950年7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在南京市、苏南分公司在无锡、苏州两市开办了以团体为承保单位的职工团体火险(以下简称团体火险),旨在为工人阶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条款按人保总公司同年7月8日颁订《职工团体火险办法》执行。其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资格为合法工会的会员、机关及公私企业的职工、学校教职员工,医院的医师、护士和职工,在同一团体满十人以上者,由其所属团体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责任为:因不慎失火、延烧着火、雷电、电线走电走火、地震、地陷、崖崩、爆炸、救护费用以及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中遭遇盗窃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财产以被保险人和其同居家属寓所或宿舍内的家具装修、私物、日常用品、衣服和行李为限。保险费率不分建筑等级,一律为2‰。保险金额按财产价值以折实单位和人民币两种计算标准确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如遇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1951年,人保苏南分公司所属市支公司和苏北分公司所属南通、盐城市支公司相继开办。1952年,因受政治运动的影响,与开办初期一样,仅承保了少量业务。1953年,收入保险费3.1万元,赔款0.52万元。赔付率16.8%。1955年,共收入保险费2.91万元,赔付0.22万元,赔付率7.8%。1956年,全省收入保险费为1.36万元,赔款金额0.21万元,赔付率15.4%。1957年,保险费收入仅0.22万元,赔款221元。此项业务只是为配合主要业务而推展,未作重点发展,故自开办起至1957年,在整个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业务量也逐年下降。1958年停办。三、简易火灾保险1951年10月,人保无锡市支公司开办了由个人投保的保额较小、费率较低、手续简便,适合城乡居民和小型工商户投保的简易火灾保险(以下简称简易火险),按华东区公司的规定采用定额保单,保单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四种,费率为3‰。人保总公司同年10月1日颁订了《简易火灾保险办法》,保险责任与《职工团体火险办法》相同。保险财产增加生产工具、农具、机器(五匹马力以下的)零件和货物、原料、制成品、在制品、农作收获物以及自用的房屋。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分100元、500元、1000元和3000元四种,采用定额保险单承保,每户最高保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不论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均为2‰。1952年,人保南通市、盐城、淮阴、沭阳、宿迁等县公司在工厂和农村集镇推展了简易火险,承保数量很少。自1953年7月起除城市外,农村停办简易火险。该年全省收入保费7.52万元,赔款5.48万元,赔付率72.8%。1954年全省收入保费2.6万元,赔款0.83万元。1955年起不再开展此项业务。四、财产强制保险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实施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人保苏南、苏北、南京市分公司根据苏南、苏北行政公署、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出推行财产强制保险的指示,以及由人保总公司拟订,并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的保险条例及保险费率,先后于5月15日、6月1日对应参加强制保险的单位办理财产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起讫日期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和人保华东区公司规定,1951年固定资产一律从当年6月1日、流动资产自承保之日开始到12月31日止,此项业务工作在该年底前除徐州市少数单位,因承保手续复杂或需待请示上级外,大部均已办妥保险手续;财产强制保险的责任较火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增加了洪水、匪盗抢劫所致的损失。保险费率按火险办法确定,但较原火灾保险费率降低2.5%。该年财产强制保险费共收入36.41万元,赔款支出5.8万元,赔付率16%。1952年,根据人保华东区公司关于强制保险单位财产应足额投保的指示,对投保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部分企业一律按清产核资价调整保险金额,使国家财产得到确实保障。该年财产强制保险扩大至县级机关、企业和合作社,保险费收入114.5万元,赔款支出2万元。赔付率1.7%。1953年6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停办了国家机关和基本建设工地的财产强制保险。在继续做好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工作的同时,该年还在全省开展强制保险业务检查,其内容包括少保、漏保和错保(在建筑等级、占用性质、费率等方面),如对南京市114个强制保险单位,查出少保漏保财产786万元,多保320万元,纠正了承保工作中的一些偏差。全省收入保险费274万元。超额完成了年度计划。赔款支出13.6万元,赔付率4.97%。1954年6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全省业务工作会议上,对财产强制保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统一规定,其中主要是行政单位、学校及银行的财产不列入强制保险范围,固定资产的保额要按单位账面数投保;流动资产按每天实际存量的价值作为投保金额。全省人保公司组织力量,对实施财产强制保险的单位进行财产保险的检查核实工作,如人保无锡市支公司检查了104个实施财产强制保险的单位,又复查了其中98个,发现少保的有40个单位,错保的有24个单位,漏保的有17个单位,及时补办了加退保手续。人保南通、镇江等市支公司也及时纠正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业务质量。该年,全省收入保险费314.4万元,赔款支出为52.4万元,赔付率16.6%。当年,江苏省发生了特大洪水灾害,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派出大批干部到31个遭受洪水严重的市县协同抗洪抢险,对洪涝灾区内的物资采取垫高与转移等措施,使无锡市粮食公司516个地势低于水平面的粮库共有1450万斤的粮食免受洪水损失。镇江市人保公司在抗洪中还受到市党政领导的表扬。洪水赔款金额为41万元,占当年总赔款的78%,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得到赔款后,及时恢复了生产。195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遵照人保总公司指示,自1月1日起停办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粮食部、水利部、地质部等六个系统在江苏已办的财产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按照稳步推进城市保险业务的方针,主动争取一些其他部属单位及手工业合作社等单位自愿参加保险,保险手续仍按《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办理。该年收入保险费314万元,赔款支出20.1万元,其中苏州工人医院大楼被火焚毁,支付赔款3.7万元,为50年代该市强制保险最大的一起赔案。全省赔付率为6.4%。1956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全省许多企业新增资产和大修理资产增值、账外财产等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等情况,本着积极、稳妥、保质、保量的工作要求,办理了足额投保,不断消除错保和错订费率、错划险位等现象,并完成了年度的续保任务。同时,规定城市公私合营企业自愿投保的全部财产,以及国营企业委托公私合营、合作企业加工、订货、订购、代销并由国营企业负责保管的物资,都可比照《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办法办理。由于贯彻“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的政策,以及按财产强制保险办法办理自愿财产保险,其保险费收入也列入财产强制保险项下,因此,保险费收入较1955年有较大增长。当年全省保险费收入达516.19万元,赔款支出44.8万元,赔付率8.7%。1957年1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省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自3月1日起对全省供销系统39个市、县供销社,取消原以专区为单位制订一个统一费率的办法,改为按市、县为单位厘订三类费率。并废止县以下合作社的投保手续由其上级县社负责代办的规定。同时调整了药材仓储险费率,将药材由不分危险品与非危险品原订费率统一的3‰,改为按危险品的等级与堆存药材物资的等级分别厘订费率,做到保障合理,又增加收入。全年保险费收入554.47万元,赔款34.4万元,赔付率6.2%。1958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按照人保总公司《财产强制保险业务简化办法》,对条款和费率作了较大的修改,如财产变动频繁、保险金额出入过大应按季(月)投保的,需事先签订协议书。对保险费率由原规定的69种费率计算办法改为按单位上年度的平均费率(即上年度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数)作为投保单位的统一平均费率,简化了手续。同年4月第五次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明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仍需继续办理;对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视同国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并扩大了财产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增加暴风、暴雨和雹灾的责任。该年全省收入保险费691万元,赔款64.1万元,赔付率9.2%。同年12月底按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停办。五、企业财产保险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文件精神,自4月份起,先后在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徐州、南通、连云港、镇江、扬州、淮阴、盐城十一个市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企财险)业务的试点。这是江苏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首先举办的一个主要险种。具体承保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结合保障信贷资金投放的安全,协同人保公司动员企业参加保险,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企财险的条款和费率,按人保总公司日颁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表》执行。其内容是根据50年代的“火灾保险条款”和“财产强制保险条款”内容修订的。但保险范围有所扩大,如特约承保财产增加了首饰、稀有金属、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货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武器、弹药、堤堰、水闸、铁路、涵洞、土地、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在运输中的物资和未收割的农产品等列为不保财产。保险责任增加了冰雹、洪水、海啸、空中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等责任。因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墙、屋顶及屋架)倒塌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规定按会计账册上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议确定。保险费率规定,投保单位如投保其全部财产,则实行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个统一费率;如只投保部分财产,则根据其占用性质及危险程度厘订。费率分工业险(共分五级)、仓储险、普通险三类,共有14个费率号次。并按规定的新费率表下浮20%在全省试行。赔偿处理为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根据财产的实际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含施救费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索赔期限为两年。各市人保公司在试办同时还注意做好重点保户的工作,如当年全省在棉花收购过程中的保险,采取了扩大原棉收购过秤、堆存、打包、运输、加工、入库再打包、调离仓库等各环节全过程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按统扯费率2.5‰,简化计率,并配合防灾检查、健全安全操作等制度,各市、县人保支公司据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该年全省有11893个国营、集体企业参加保险,保险金额202亿元,保险费收入3620万元,发生赔案189件,赔款支出129万元,赔付率为3.6%。1981年3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召开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确定在做好企财险续保的同时,本着“循序渐进”的精神,以开展新业务和挖潜工作为业务发展重点,扩大承保面,财产保全保足不脱保,提高承保质量。对全省集体统保单位的不再实行费率优待。但凡符合①有机动消防车辆或装有自喷淋设施;②有专职消防组织;③保险期内未发生火灾这三个条件的,仍按上年度实交保费数额的10%给予优惠。由于注重争取承保乡(镇)、村办企业和企业新增财产、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使全省保险金额平均增加20%。同时,为了合理减轻部分企业经济负担,调整了部分企业的保险费率,同年12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实行企业财产险新费率;工业险费率按《工业险级别表》规定执行,其费率号次从原一至五号调整为一至六号。仓储险、普通险的费率号次,从原六至十四调整为七至十五号。并确定新费率自次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该年全省有企业23006户参加保险,保险金额276.8亿元,收入保险费4884万元,发生赔案1043件,赔款609.6万元,赔付率12.5%。其中10万元以上赔款的企财险赔案有江阴印染厂棉布成品仓库火灾案、常州纱厂露天库火灾案、南通二纺厂火灾案、扬州五一食品厂火灾案等5件。1982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今后发展国内保险业务的意见,并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在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现有保险业务的同时,坚持遵循自愿原则,逐步向农村社队企业、生产队集体企业的财产保险推展,保障社队和农民的集体经济。该年江苏省的外贸资产、库存商品物资的保险分别由无锡、苏州、常州、南京等市人保支公司办理了续保手续。同年6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全省实行人保总公司新颁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该条款对保险范围将原不保财产武器、弹药改为可保财产;不保财产中的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和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改为特约承保财产。矿藏、森林、水产资源、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和违章建筑以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增列为不保财产。保险责任增加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责任。凡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机器设备和在产品及贮藏物品的损坏,也负赔偿责任。还将“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改为“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取消了原来因暴风暴雨使房屋的主要结构(墙、屋顶及屋架)倒塌所造成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中取消了有关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不当和超电压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不负责任的规定。并列明因停工、停产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本身缺陷或变质、霉烂、虫咬等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金额改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确定,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由被保险人估价确定。赔偿处理:全部损失按账面确定保险金额的财产,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①对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额的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的流动资产,按当时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②对按照账面净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和账面原值比例赔偿;③估价投保的财产,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计赔。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则按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与财产的赔偿分别计算,最高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索赔期限由两年改为一年。这一年除争取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财产投保外,海安、东台、常熟、昆山、丹阳、南通、仪征县等49个人保县支公司还承保了城乡集体单位的财产。全省有34592个企业参加企财险,保险费收入5561万元,比上年增长13.8%,发生赔案1716件,全省赔款。1254万元,赔付率22.5%。其中,突出的赔款是该年7月,徐州市暴雨成灾,164个企业的财产受损,赔付670万元,超过该市全年保险费收入的三倍。另外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赔案7件。1983年,全省有39869个企业投保了企财险,保险金额378.3亿元,保险费收入6446万元,发生赔案3994件。赔付1260万元,赔付率19.5%。其中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赔案19件。1984年继续扩大企财险的承保覆盖面,并使企业财产保全保足,大力争取中央、省属国营企业参加保险。人保无锡市支公司对全市中央、省属国营企业展开了全面宣传动员,争取了在无锡市除电力、邮电、铁路三部门外的全部中央、省属国营企业参加了企财险。同年11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文件,促使全省企财险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年全省承保企财险59489户(其中中央企业45户,地方企业6924户,社队集体企业41339户,其他为个体经营财产户),保险金额450.2亿元,保险费收入7722万元,发生赔案6641件,其中以年初发生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等市的雪灾造成损失最大,共赔款220万元。另外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火灾赔案5件。当年全部赔款金额2497万元,赔付率32.3%。198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本着中央要求“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的指示,结合江苏省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现状,把发展乡镇企财险作为发展农村保险的重点,为江苏省乡村企业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该年各地人保公司在办好企财险续保工作的同时,承保了49350个乡(镇)、村办企业的企财险,同年6月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致,进一步在全省开展了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财产保险。为争取尚未参加保险的大、中型企业投保,8月下旬在吴江县召开了各市分公司业务、防理科长座谈会,对承保企财险在条款、费率等方面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办法,如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符合统保和安全管理两个条件的,在原规定费率的30%幅度内给予优惠。人保徐州市分公司针对该市淮海水泥厂对企财险条款有些内容与责任不适合该厂实际情况,专门拟订了“特别约定条款”,使该厂按时续保,收取保险费32.4万元。同年该市分公司所辖丰县支公司还为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保障邮展中邮品的安全,举办了集邮展览保险。当年全省承保企业66020户,财产总保险金额553.3亿元,保险费收入9526万元,发生赔案6813件,其中赔款在10万元以上各种赔案14件。全年赔付金额1844万元。赔付率19.4%。1986年,根据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企财险主要是深挖潜力,广开险源,保全保足,除继续做好巩固和续保外,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为适应银行发放中、短期建筑、安装和技术更新改造贷款的需要,于同年8月23日颁发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试行条款》和《试行费率》,规定各市、县人保分支公司已按自订条款和费率或按普通险承保的技术更新改造工程设备业务,维持到保险期满后,改按所颁条款和费率办理。保证新老企业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当年无锡市、县人保公司共承保80户的建筑安装险,收保费12.7万元,无赔付。全省承保企财险68806户,承保金额679.5亿元,保险费收入11698万元,当年7月7日,连云港麻纺厂发生大火,赔偿98.9万元,为该年度最大的赔案。全年共发生赔案9587件,赔款金额2755万元,赔付率23.6%。其中赔款在10万元以上赔案共11件。1987年,人保江苏省各级公司积极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江苏省保险事业的指示,破除企财险“饱和论”,深挖保源潜力,对全省所有地方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中央各部在江苏的企业,争取参加保险,实现企业长期稳定经营。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还根据市政府批转对全市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的要求,规定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流动资产、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按账面余额投保;已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估价投保;在建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额投保,并要求保全保足。各地在续保时,由于根据企业实际,采取财产按重置价值或原值加成投保;发生赔案时,按重置价值赔偿;加成承保后,可得到十足赔偿,使企业各项财产得到全面、切实保障。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灵活措施,因地制宜,发挥各自优势,动员中央和省属部分企业参加企财险。如人保南通分公司城区办事处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对企业单位数,对应保未保的企业逐一争取,专人负责落实,承保了全部企业,保足了企业财产。人保镇江分公司于同年11月争取承保了全国最大的谏壁火力发电厂,为全省电力系统参加保险开创了先例。人保南京、常州、扬州、徐州、淮阴等分公司也先后承保了电厂、供电局的企财险。为争取省内电力系统各单位财产全部参加保险,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于同年12月16日对电力系统保险财产范围、费率等作了新的规定,并实行无赔款优待。此外,人保常州分公司在部分工业企业试办了企财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价值9959万元的机器设备得到保险保障,收入保险费13.1万元,为全省开展该险种开创了新路。人保徐州市分公司还在该市区商业单位全面推行商业附加盗窃险业务,收入保险费30万元。该年全省承保企财险72082户,承保金额889.3亿元,收入保险费14936万元。当年2月17日盐城地区大丰县国营方强农场和丰龙食品罐头厂由于南黄海地震波及,遭受155.6万的损失,经查勘定损及时赔45.9万元。全省共发生赔案10547件,其中赔款在10万元以上各种赔案14件。赔付金额2622万元,赔付率17.6%。1988年2月,人保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确定以增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以提高业务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企财险重点是抓好巩固老保户,争取新业务,开办新险种,以及继续做好电力系统的承保工作;对已办理财产保险而尚未保足、保全的企业,按1987年在原值加成投保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人保无锡分公司对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账面数加成5%―10%。人保南通分公司及所属县支公司动员企业对固定资产按原值20%―30%加成投保后,使全年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34.6%,其中海安县支公司增长了62.6%,淮阴等一些市县公司相继在市区商业单位附加了盗窃险业务。同年常州市有90%以上共236家工厂企业附加投保了机器设备损坏险,全年该项保险费收入316万元,赔案4件,赔款1.8万元。人保无锡、镇江、盐城等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办附加机损险业务。此外,人保连云港、镇江市分公司还开办了产品质量保险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对企财险一张保单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一次灾害事故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赔案报备制度,以加强管理。为适应单证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全省统一规定了企财险单证的样张、格式、尺寸。年内还试行了财产险业务质量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同年12月,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及交行镇江代理处分别开办了企财险,收入保费26万多元,是交通银行重新组建以来第一次承保的企财险业务。该年全省人保公司承保企财险69248户,承保金额1116.89亿元,保险费收入17859.6万元,共发生赔案9182件,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赔案34件,其中以阜宁县益林纺织厂6月18日发生大火,损失543.4万元,赔付382.6万元为最大赔案。全省赔款金额3919.9万元,赔付率21.9%。1989年全省贯彻“巩固深化老险种,积极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分散性业务,确保各项业务全面稳步发展”的业务方针,争取动员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投保有新的突破,继续推广在重置价值范围内按原值加成投保的做法,并争取企业代加工、代销售财产的投保。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省的经济补偿制度,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于该年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联合重申信贷企业单位必须参加保险,对尚未在当地人保公司参加保险的企业,如因缴纳保险费出现生产经营资金紧缺时,银行按政策和资金可能,给予优先支持。该年8月12日还会同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联合作出企业财产保险续保优待安全办法,规定参加保险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享受续保安全优待:①可保财产全部参加企财险;②在上一个保险年度内安全无赔款或累计所得赔款低于其所缴保险费的10%;③按期办理续保手续。优待的标准为:安全无赔款的,给予上年实缴保险费的10%,其中的30%―50%部分由承保公司直接给付投保单位,另50%―70%部分由各地人保市分公司统一提取,交地方财政,以建立地方的防灾基金,增强地方的防灾实力。这一安全优待规定自日起实施后,年内又争取了中央和省属企业曙光仪器厂、电力修造厂、901库和扬州发电厂新建机组等单位的固定资产参加保险。同年10月16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贯彻人保总公司颁发的企财险新条款,该条款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增加了玉器、码头。不保财产增加了矿井、矿坑。保险责任增加突发性滑坡责任。将地震改为破坏性地震,地陷改为地面突然塌陷,取消了海啸责任。保险金额改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或按账面原值加成数、也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由保险双方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赔案处理改为固定资产按以上不同方式投保的,其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受损财产保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赔偿金额不超过重置重建价;部分损失,按投保方式和实际损失计赔。流动资产,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赔,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赔(含施救费用)但都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施救费用的赔偿,根据不同的投保方式,按实际支出或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企财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业务,由城市工厂推展至乡镇企业,该年共收入城乡企业机器设备损坏险保费324.6万元,赔案九件,赔款4.3万元。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条例实施办法》,于同年10月颁订《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试行)》。明确该险的保险责任为: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②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③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④物理性爆裂。该年交通银行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分行保险业务部积极发展企财险业务,保费收入较1988年增加了五倍。该年全省人保公司承保企财险64330户,承保金额1296.7亿元,保险费收入20643.8万元,是全国第一个突破保费收入两亿元的省,发生赔案10710件,赔款在10万元以上赔案39件,其中以苏州新纶纺织厂4月28日火灾损失,赔付152.7万元和镇江纺织采购供应批发站,因8月13日遭暴风雨袭击,财产受损,赔偿金额140万元为最大。全省赔款金额5440万元。赔付率26.4%。日起全省人保公司统一实行人保总公司日新颁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推行条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加成承保和定额流动资产按平均余额承保,账外资产估价承保的做法。如对电力系统所有电厂、供电局财产的保险金额,经与省电力工业局研究决定按新条款办法施行。全省有60%以上的企业改按原值加成投保后,增加了保险费收入。同年10月6日为加强业务质量管理,贯彻人保总公司颁发的业务规范管理制度,适应承保业务电脑出单的需要,统一印发了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单、保险单、附表等四种业务新单证样张,并定于次年1月1日起启用。该年企财险虽面临市场疲软、资金紧缺、企业关、停、并、转、经济效益下降、自然灾害严重等困难。但全省人保公司职工积极开拓,承保了各种财产商品的责任保险、质量保险、销售保险,如长城卡责任保险、防盗门、热水器、蚊香、啤酒瓶质量保险等以及贷款保证保险等10多个新险种,开办地区主要在南京、无锡、苏州、常州、扬州、镇江等市。同年,各市人保公司按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机器设备损坏险的要求,动员组织各工业企业投保,常州市辖各县(市)普遍开展承保,其他各市、县人保公司也相继开展和扩大承保面,促使这一附加险种在全省全面展开。全年业务在深化改革,提高业务质量,克服困难的形势下继续发展,取得良好成效。该年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支行保险业务部积极开展企财险业务,并根据物价指数上升情况,对企业流动资产按12个月平均余额承保,对固定资产采取按重置价或加成承保办法,使业务大幅度上升,成为该行保险部业务的第一大险种。全省人保公司承保企财险60218户,承保金额1414.6亿元,收入保险费24321万元,继续保持了全国第一的领先地位。由于太仓、常熟、昆山交界区发生5.1级地震,和淮阴、徐州等地大面积洪涝,以及15号台风,使部分乡镇企业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全省发生赔案19039件,其中赔款在10万元以上的赔案64件。全省赔付金额9976万元,赔付率41%。年江苏省企财险业务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
赔付率(%)
六、一般家庭财产保险1950年7月,人保南京市、苏南分公司和苏州市支公司,根据人保总公司决定,办理旨在增进劳动人民福利,以居民为对象的家庭财产火险。保险条款按普通火险条款执行。保险费率依照房屋建筑的防火性能分别为2‰或4‰。由于当时物价尚不稳定,保险金额,居民投保时可按折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按日公布单位牌价)投保,或按人民币投保。保险责任仅负责居民私人住宅房屋的火灾损失。该年开办地区仅在无锡、苏州、南京、连云港市区内承保了少数居民的房屋财产。1951年,在加强推展私人业务的精神指导下,人保南通市支公司首先在市区通过居民组织,利用居民文娱大会,演出通俗话剧宣传,推动居民家庭财产火险,有613户家庭参加保险,其他地区也以多种形式开展承保工作。1952年,人保无锡市支公司深入居民里弄,挨户宣传保险的好处和条款内容,对职工居民私有房屋财产有很大吸引力,影响较大,该市崇安区的学前街、鹤鸣里居民委员会居民户100%参加了保险,年终参加家庭财产火险的有17108户。同年12月,该市吴桥棚户区发生大火,焚毁民房507间,参加保险的42户受灾居民得到赔款1.31万元,是苏南地区居民财产火险开办以来最大的赔案。苏北地区主要是以团体或简易火险形式承保居民的家庭财产。1953年至1954年间,扬州、徐州等地区略有发展,由于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要求各地采取不主动争取的方针,居民火险业务发展不大。195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人保总公司稳步发展城市保险业务的要求,指定人保无锡、常州、南通市支公司把居民家庭财产火险作为当年展业工作的重点,人保无锡市支公司为此专门成立了地区居民火险展业工作组,对全市5个区、17个街道办事处、179个居民委员会、9万多居民户进行宣传、动员,采取按区分批展业,具体办法是结合地区中心工作,把保险列入各部门的工作日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干部和居民小组长协同办理,通过宣传动员,取得良好效果。每个居民委员会的承保面达到50%左右,该年全省业务取得较大进展。1956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吸收各地举办居民火险的经验,集火灾保险、职工团体火险和简易火险的优点,制订和颁布《家庭财产火灾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与火灾保险的规定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则定为100元起保。赔偿处理以财产遭受损失时所在地的市值为计算标准,并不超过各该分项的保额。市值如超过保额,局部损失,按各该分项保额与市值比例分摊,全部损失,则按保额赔付。人保无锡市支公司按照省订新条款,全年承保了居民54525户,占全市居民户总数的63%。人保常州市支公司在市区9个街道办事处,92个居民委员会,承保了30365户,占全市居民户总数的77%。人保苏州市支公司在市区平江、沧浪、北塔、金阊4个区199个居民委员会,承保了56725户,承保面占全市居民户总数的66.6%。人保南通市支公司在51个居委会承保了9804户。淮阴、盐城、镇江、扬州等42个市县人保公司也先后办理了居民家庭财产火灾保险。全省以苏州、无锡、常州等市的承保面最高,达60%。徐州、南通市的承保面达20%以上,个别地区达90%。全年全省有202692户居民参加保险,收入保险费15.9万元;赔款金额0.5万元,赔付率3.1%。1957年,根据人保总公司稳步发展城市分散性保险业务的方针,在贯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当年的续保和接受新保户投保工作,人保如东、启东县公司承、续保了该县顾茂、永安乡富均、和平等12个生产合作社2692户社员的家庭财产火险。全省有295427户居民参加家庭财产火险。保险费收入27万元,赔款支出2.25万元,赔付率8.3%。日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批准颁发的《江苏省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将居民家庭财产火险改为公民财产自愿保险。该办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中,增加洪水、雹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财产实际价值自行决定,保险费率根据房屋建筑材料和结构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建筑的年费率为1‰,二等建筑为2‰,三等建筑为3‰。赔偿处理增加在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额应相应减少的规定。当年全省有621707户居民参加此项保险,保险费收入62.8万元,赔款支出11.7万元,赔付率18.6%。同年底停办,未到期保户,留足责任准备金,移交当地财政局继续负责。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为适应部分居民群众的需要,在南京、常州、苏州、扬州市开办了少量的一般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家财险)。保险条款按总公司日颁布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与1956年总公司颁布的居民家财火险条款相对照,主要是保险财产范围和责任扩大,如可保财产增加文娱用品、交通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产品、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保险责任增加海啸、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以及因暴风、暴雨使房屋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墙、屋顶及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处理改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及施救保护费用均以不超过保额为限。保险费率按房屋建筑等级由三等改为两等,一等建筑的年费率1‰,二等建筑为2‰。当年仅办理了1730户居民的家财险业务,收人保险费3000元。赔案2件,赔付700元。1981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决定在城乡逐步开展家财险。5月份在吴县东山镇召开的家财险座谈会,对条款进行学习讨论,研究展业方法,明确条款范围,布置有条件的市、县扩大试点面,并以吴江、武进、两县城乡为试办重点。试办地区的人保县支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对企业单位、机关团体职工,由单位按发放工资表的职工人数一次办理集体投保,农村按村为单位投保,简化了投、承保手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自定,但集体投保的采取定额投保的办法,每人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规定在城市可附加盗窃险(农村不附加),附加盗窃险费率为1‰。其保险责任为保险财产在保险单载明地点的房屋内,遭受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等外来的暴力行为被偷盗、抢劫而造成财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投保人及其家属自窃和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的损失除外。该年,人保常州、元锡市支公司按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所订该附加险条款办理了家财险附加盗窃险业务。人保南京市支公司采取了对南京市供销社果品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全行业按系统进行统一承保的办法。无锡、常州两市参加集体投保家财险的单位,将职工参加家财险纳入职工福利措施。全省有11个市及睢宁、泰兴、泰州、淮阴、涟水等12个县(市)共408731户城乡居民参加了家财险,吴江县菀坪公社50岁的傅宝林社员深有感受的说:“我多年省吃俭用盖好三间新平房,心里害怕天灾人祸。人民政府来搞保险,为我们社员做了件好事,只交四五元钱就可换来30年的太平”。表示了他祈求平安的朴实情感。全年收保险费103.5万元,发生赔案285件,赔款5.1万元,赔付率4.9%。1982年,各市、县人保公司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的发展保险要面向农村,把社员的家财险开展起来的要求。在农村以村组(大队、生产队)或以乡、村办企业为投保单位,积极开展农村家财险。同年6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颁发修订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财险附加盗窃险条款》和新订的《家庭财产保险附加自行车全车失窃险条款》。条款规定保险财产范围增加卧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副业产品。大型农机具、家庭副业的原料和产品、家禽则按特别约定财产承保。保险责任增加龙卷风、泥石流两项责任,并将“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改为“天空运行物体的坠落”;将“因暴风、暴雨使房屋的主要结构(墙、屋顶及屋架)倒塌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改为“因八级以上大风、暴雨或大雪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堆放在露天的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由于八级以上大风、暴雨或大雪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走失、失窃或死伤的损失,均明确为除外责任。同时列明家禽不可附加盗窃险。索赔期限由两年改为一年。保险费率规定城乡居民、职工、社员居住房屋属一等建筑的,年费率为1‰,二等建筑为2‰;个体劳动者、小商贩则不分建筑等级,年费率为2‰;单位集体投保的也不分建筑等级,一律为年费率1‰。此外,还单独拟订了《自行车保险条款》,颁发全省执行,条款规定保险范围为领有自行车牌照的公有或私有自行车。保险责任是由于全车失窃、水灾、地震、地陷、爆炸、雷电、洪水、崖崩、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保险金额根据自行车新旧程度确定,最高以不得超过市场销售价为限。每辆自行车的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1%计收;但每辆自行车最低保费规定为一元。此项业务由于零星、分散、车主主动上门投保的人数少等因素,业务量小,大部分是随着家财险同时附加或单列承保的。同年人保无锡、苏州、盐城市支公司在办理家财险时,附加承保自行车全车失窃险,每辆自行车加收保险费1元。负责非保险财产所在地范围内的全车失窃。发生损失按当时实际价值赔偿。全省当年有648435户城乡居民参加家财险(其中:城市340915户,农村307520户),收入保险费159.3万元,发生赔案2264件,该年吴江、睢宁等县先后发生暴雨、龙卷风、冰雹灾害,吴江县有235户、睢宁有45户农民得到赔款,每户达300―3000元。全年赔款支出31.5万元,赔付率19.8%。1983年,全省城乡家财险持续快速发展,除淮安等五六个县外,其他各县都开办了家财险。武进、江阴、宜兴、昆山等县人保支公司并以家财险为重点,扩展承保面,如武进县把家财险推向全县62个乡,在农村全面展开。同年4月中旬和7月上旬,海安、如东、如皋、南通等县先后几次遭受暴风雨和龙卷风的袭击,处理赔案5389件,支付赔款21.6万元。由于赔款迅速兑现,群众反映良好,当年如东县就有11.67万户农民积极踊跃参加了家财险,较1982年参加家财险的农户增加11.21万户。同时附加自行车盗窃险也在11个市及江浦等13个县发展,承保的自行车近万辆。全省该年共承保家财险107.25万户(其中农村70.5万户),保险费收入261.8万元(其中农村为160.2万元),发生赔案11885件,赔款支出76万元。赔付率29%。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与省民政厅联合贯彻民政部和人保总公司把救灾救济工作同保险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家财险的精神。根据江苏省情况,提出承保工作的意见,动员和帮助贫困户参加家财险,对无力自付保险费的贫困户,酌情由扶贫款或社会救济款中予以补助。人保无锡、溧阳、海安、如东、兴化等县支公司认真贯彻意见后,纷纷以农村家财险为重点开展业务,保障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发展生产,安定生活,受到农户欢迎。因而全省农村家财险本年发展较快,该年还将2‰的城市家财险费率降为1‰。当年全省共承保家财险333.06万户(其中农村224.7万户),保险费收入962万元,发生赔案37391件,赔款143万元,赔付率14.8%。1985年3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转发人保总公司《关于当前农村保险业务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并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家财险的承保面。在5月中旬与省民政厅共同在吴江县联合召开了“救灾和保险相结合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人保市、县保险分支公司经理和市、县民政局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交流总结了前期工作和今后实施的具体意见,为配合做好扶贫工作,对民政部门资助参加保险的贫困户,实行家财险费率下浮20%的办法。全省农村家财险由此进一步得到发展,原开展较少的苏北地区如淮阴、高邮等县也积极扩大了承保面,其中淮阴县家财险的承保面达97%;昆山、太仓、常熟等县支公司农村家财险的承保,普及农村。同年11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颁发修订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新条款主要是规定了保险财产项目要分别列明各项财产保额,便于理赔。适当扩大了暴风雨责任;可保财产与不保财产也有所变动。新增加了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另将索赔期由一年缩短为半年。该年全省共承保家庭财产保险503.96万户(其中农村351.7万户),比1984年增长51.3%;保险费收入1623万元,发生赔案93344件,赔款金额511万元,赔付率31.5%。日至11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会同省民政厅在淮阴县再次联合召开全省救灾、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淮阴县“扶保结合,治穷致富”开展农村家财险的工作经验,促使农村家财险进一步开展。人保无锡、苏州、常熟市县公司还为农民家庭建房开办了农民建房综合保险,负责在建房屋、建房材料、施工用具和人身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毁、伤亡的保险责任。邳县人保公司还承保了船民的家财险。同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修订家财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手表、怀表不再附加承保盗窃险责任。人保苏州分公司还开办了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保险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或财产损毁,负经济赔偿责任。每辆自行车交保费0.50元,共承保自行车314434辆。是年10月,该市73岁的吴桂英被撞身亡,支付赔款1.53万元,这是该险种开办以来的第一件赔案。全省当年承保家财险693.10万户(其中农村505.6万户),占全省总户数的42.3%。保险费收入2267万元,有近20万受灾户得到了经济补偿。城乡家财险的承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各市、县(市)人保公司至年底全部开展了家财险。1987年,人保公司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决定继续扩大城乡家财险的承保面,达到在1986年承保面的基础上提高15%的目标。并对农村居民需要加保盗窃险的,可按当地治安机构健全情况决定。农民建房保险继续在常熟、太仓、昆山、吴江、江阴、宜兴等县(市)发展。人保各级公司扩展农村家财险的承保面,取得明显成效,当年有昆山等10多个县(市)公司承保面达到了80%以上。淮阴、涟水、金湖、盐城郊区人保公司,还结合实际,单保了14.21万户农民的房屋保险,苏北地区多数县的承保面普遍提高。全省承保家财险700万户(其中农村482万户),保费收入2653.1万元,但因全省自行车赔案骤增,赔付率高于以往各年。1988年是家财险全面发展的一年,城市和农村的承保面日益扩大,该年4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颁发了适用于城乡居民的建房综合保险条款。淮阴市人保公司及所辖盱眙、洪泽、灌南、淮安、涟水等县公司继续发展单保农民房屋保险,承保13.71万户,收入保费54.5万元。同年,还在泗阳等县农村,开办了农用变压器保险和农村电表保险。但全省局部地区因一些乡镇企业不景气,以及一些单位未代职工集体投保等原故,出现业务回落,全省承保家财险户数较1987年减少60万多户,由于不少地区争取了足额投保,保费收入仍比1987年增加9.2%。1989年的家财险,按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的“抱牢西瓜、多拣芝麻”的业务方针,继续大力发展,并对该险种的承保面,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考核。人保各分支公司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层层落实任务,专人抓进度,集中力量突击展业,向深度广度推进,盱眙、淮阴、沭阳等县人保公司扩大农村房屋的单保,承保户数扩增至36.58万户。赣榆、海安、江阴、吴江等18个县人保公司的家财险承保面达到50%―90%以上,有7个人保市分公司超额完成了任务,其中连云港市和盐城市家财险的承保面分别提高8%和16%,该年11月人保无锡市分公司还按家财险条款开办了自行车销售保险。全省共保742.38万户,占全省城乡总户数的40.4%。业务取得全面持续发展。1990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明确城乡家财险要坚持城市与农村并重,继续向深广度,向全社会发展。该年城乡居民建房保险在常熟、宜兴、江阴、张家港、海门、溧水等县继续发展,全省共承保2.35万户,收保费261.5万元,保额平均为2万元,赔付率为20%。2月10日苏州市辖太仓、昆山、常熟三县(市)境内发生里氏5.1级破坏性地震,使20个乡镇238个村四万多户家庭的10万余间的房屋和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为此,根据理赔原则和《关于家财险理赔工作内部掌握的几个问题》的处理决定,经深入灾区查勘定损后,迅速兑现赔付,其中常熟市何市乡俞桥村农民罗国球家庭财产损失最大,得到赔偿1.56万元。赔款的迅速兑现,安定了人心,使农民重建了家园。受灾地区人民出现了踊跃参加家财保险热,昆山、太仓、常熟三市城乡居民2.36万户新参加了家财险,当年增收保费130.9万元。全省该年有867.96万户城乡居民参加保险,其中农村605.25万户,保险费收入4060.7万元(其中农村2810万元)。发生洪水、15号台风、特大暴雨、冰雹、龙卷风等各种灾害及自行车全车失窃赔案297596件,赔款支出5073.6万元(其中农村4163万元)。赔付率124.9%,是1980年恢复办理家财险以来赔付率最高的一年。年江苏省一般家财险业务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
赔付率(%)
七、家庭财产两全保险1986年3月,人保昆山县支公司率先在农村试办了五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旨在简化投保手续,一次签单五年保险有效,方便保户,期满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退还全部储金,适合群众“保本”心理。开始时是在石牌等3个乡试点,保险条款按家财险条款办理,唯保费是以储金的利息代替。当年参加的农户有2700户,保险金额2034.1万元的家庭财产得到保险保障,收储金13.4万元、保险费0.6万元。1987年,人保昆山县支公司在15个乡全面推广。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鉴于此项业务具有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必须按稳妥的原则办好,在该年4月13日颁发了《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保险条款按1986年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保险期限分为三年、五年两种。保险金额根据财产实际价值确定,并按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项列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申请办理增减财产和有关保险的批改手续。保险储金的计算是按“利息=保费”的原理,推出保险储金×月利率×12=保险金额×费率,即保险储金=保险金额×费率/(月利率×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利率,制定了下表,表中的保险储金和保险费率为江苏省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基本储金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硷储金和费率表
保险费率(‰)
存款月利率(‰)
①基本储金额是根据保险费率测算的,各市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20%的幅度内增减保险储金。②表中所列一等建筑,是指钢筋混凝土、水泥预制件和砖木瓦顶结构的房屋;二等建筑,是指以竹、木、纤维板、三夹板,油毛毡为主要材料的房屋;三等建筑,是指以芦席、土草为主要材料的房屋。③(储)金额单位为元。
此险种的赔偿处理,按保险年度确定有效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年度(如三年期的为三个保险年度)内的累计赔偿金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一次赔付金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单继续有效,其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应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其当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自行终止。第二个保险年度开始时,才自行恢复保险责任和原投保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在出险赔款后,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的,应按当地现行规定的家财险及盗窃险的费率,按天计算当年度加保的保险费,并签发批单,附贴在保单上。每次赔款均需出具批单,载明赔款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以及其他事项。当年,全省有人保扬州、连云港、张家港、吴江、太仓、高淳、泰州、仪征等8个市、县分支公司开办此项业务。17571户城乡居民参加这一保险,收保险储金119.2万元,保险费5.3万元。发生赔案62件,赔款1.2万元。1988年,灌云、句容、扬中、盱眙、东台、丹阳等15个县(市)公司开办了此项业务。全省承保户数增至40962户,保险金额为34355万元,收入储金397.6万元,保险费155.2万元,发生赔款案件894件,赔款金额为46.8万元。1989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坚持城市与农村、一般与两全家财险并进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原则,对经济基础好的城市和县、乡镇如无锡、昆山市等,着重推广一年期的家财两全险,对原保三、五年期的转为一年期,并以发展一年期的为主。当年有南京、无锡、金坛、丹阳、六合、南通、兴化、滨海、大丰、洪泽、赣榆、丰县等42个分支公司积极开展了业务,其中昆山市的承保面达90%以上,扬中县的承保面达50%。全省保户猛增至260095户,保险金额增至85047万元,收保险费159.8万元,储金857万元,发生赔案1087件,赔偿金额14万元。全省1990年有镇江、常州、如皋、阜宁、泗洪等共55个市、县(市)人保分、支公司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城市家庭财产还本综合保险,如皋、丰县人保公司在一个乡试点,收取储金都超过20万元。人保无锡市分公司还对该险附加自行车保险后的失窃严重情况,修改了承保办法,将新置自行车价格分成两档,区分费率,理赔时不超过各自规定的上限赔付金额,对控制当年自行车赔付率起了一定作用,各地人保公司也采取了相应措施,都取得良好效果。全年共有545293户城乡居民参加保险,收保险储金1175.5万元,保险费246.2万元,发生赔案4528件,赔款支出80.8万元。年江苏省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
赔付率(%)
八、家庭财产单项险(一)民用液化气罐保险为适应使用液化气罐居民的需求,提供经济和生活的安全保障,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1988年3月颁发《民用液化气罐保险条款》(试行)。规定凡省范围内由煤气公司及液化气生产单位发证给城镇居民生活用的液化气罐都可参加保险。保险责任:因使用液化气罐引起火灾和爆炸、液化气罐的液化气渗漏、泄气;在正常调换液化气罐的往返运输途中发生爆炸和火灾,致使被保险人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金额规定人民币1万元,其中财产保险金额0.5万元,人身保险金额0.5万元。使用每套液化气灶,规定每年缴付保险费4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此项保险属家财险的专项财产保险,是单独签单承保的。当年无锡市、沭阳县人保公司开办了此项业务,共承保107526户(其中农村85478户),收入保险费33.7万元,赔案1492件,赔款16.3万元,赔付率48%。1989年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使用液化气罐的居民不断增加,常州、江阴、无锡、宜兴、建湖、无锡市区营业部等人保市、县公司为54468户城乡居民办理了液化气罐保险。1990年淮阴、盐城、射阳也先后开办。全省此年共承保86039户,收保费20.9万元,赔案3件,赔款0.4万元,赔付率1.9%。(二)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保险1989年3月,人保无锡分公司在全省首先试办了城镇居民用电安全保险,宜兴、灌南等县公司也于同年开办,这项属于家庭财产的单项险种是委托当地电业局代办的。根据试行条款规定,保险的对象是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由当地供电部门正式线路供电的城镇居民。保险责任是由当地供电部门正式线路供电的总表外线路因遭受雷、雪、雹、风灾等自然灾害或因搭错线、撞杆等意外事故,致电压异常而引起本线路居民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或由此引起火灾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该年共承保74398户,保险费7.9万元,赔案5件,赔款0.2万元。赔付率2.5%。1990年5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总结人保无锡分公司试办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保险条款(试行)》颁发全省实施。并采用定额保单承保,每张保险单规定保险金额为0.5万元,保险费3元。可以一户多单。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年全省共承保49314户,收保费14.7万元,赔案29件,赔款0.6万元,赔付率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