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日本七旬老人和孙女能帮孙女代签购房合同吗

帮人代签合同 差点成了诈骗犯,还惹了官司
发布时间: 08:53
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代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讯(熊曼青 记者 赵岑雨) &好兄弟,讲义气,你去帮我签份合同吧!&注意了,朋友间帮忙当然是人之常情,但合同千万不能乱签。近日,瑞昌人李先生就差点因此吃了大亏。
2013年2月,瑞昌人刘先生经人介绍,以14万元的价格从一位自称姓郭的先生处购买二手房,双方约定购房定金10万元,2013年3月支付余款4万元。协议签订后,刘先生按时付了款,就外出打工了。
2014年8月,到了交房的时候,在外地的刘先生匆忙赶快瑞昌,找到郭先生,要求他交付房屋。可是,他却支支吾吾,一直拖着这事没办。到年底,刘先生回家过年,又找到他催房子,这时才得知实情:房子根本不是郭先生的。
原来,所谓&郭先生&原本姓李,他是帮朋友郭某去代签合同的,他在协议书上,署名也是姓&郭&。他说,当时郭某得知刘先生要买他的房子,自己公事繁忙,没时间讨价还价,就让他去代办这件事。后来李先生所得的购房款,也尽皆交给郭某了。看来,这交房手续,得郭某去办,李先生办不了。
得知实情,刘先生勃然大怒,心中有气的他决定这房子不买了,还到派出所报案,说李先生诈骗。民警经过审查,认为李先生不构成诈骗。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撕毁购房协议,由李先生返还购房款。
受理该案后,法官进行了调解,终于做通了刘先生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先生与郭某协商,还14万元给刘先生,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法官说,调解过程中,李先生是心惊肉跳,说一时疏忽帮人代签协议,差点惹火烧身。
法理解析:
日常交易中,难免出现帮人代签合同的情况,其实代签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而是要注意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被代签的一方要向代签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就本案来说,郭某自己没时间去签合同,要李先生帮他代签,那么可以与李先生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李先生帮他去签。如果刘先生认可这份《授权委托书》,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李先生更不必慌慌张张冒充郭某,还假冒署名&郭某&。这些法律问题,务必请市民牢记。
另外,有些特殊的合同是不能找人代签的,主要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责任编辑:吴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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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代签名有效吗?在买卖中,如果卖方所售房产是夫妻共有,需要经过双方同意签字确认,如果丈夫售房妻子没签字怎么办,这样的购房合同有效吗?看完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丈夫售房 妻子的弟弟代签名2009年12月林某在中介的介绍下欲购买业主王某及其妻王太的一套房产,双方谈好价钱等事宜后准备签署合同。日签合同时,买方林某如约而至,业主王某称其妻子王太在外地签署不了合同,由王太的亲弟郭某先代王太签署合同,过几天再由王太补签,并当场打电话给王太确认此事。林某和中介方听到王太的确认电话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林某与王某及王太的弟弟郭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而卖方落款名也仍然为王某及王太的名字,于是当天王某收走了3万元整。日,王太找上中介,说王某签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是他人冒签的合同,且其不知她丈夫要卖房,并表示是中介方串通买家及其丈夫在卖她的房产,侵犯了她的利益,要求中介跟买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及关于房屋的所有合同。最后买方和中介方因没有任何证明王太是同意卖房的,无奈之下撤销了《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合同代签名 效力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首先,本案中的郭某不是房产所有人也不是有权代理,故其代为签署的合同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追认时并不生效。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房屋为王某及王太共有,故作为房产共有人之一的王太,只要其本人没有签署合同且拒不追认郭某所签合同,则此合同无效。当然,此时如果买方能证明本案合同签署时王太同意卖房,则合同有效。法律提醒 避免二手房买卖陷阱应该怎么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陷阱体现在本案中,一个是合同其中一方非本人签名,其随时可以否认合同效力;二是本人不在现场,“电话确认卖房”难以证明。事后经查,当时本案房产有多个买家欲购买,王太故意不出面签署合同,就是为了事后可以“掌控”合同的效力,而只要其不承认,合同即无效,则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故也导致了本案撤销合同的结果产生。为了避免上述纠纷,可以依法追究王某及郭某的缔约过失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合同并没有生效,故买方不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不能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的实用性、确定性、稳定性都为最高,而口头约定常常因无法确认或证明而失去其本来的合同效力及约束力(其他形式则没有明确规定故在此不论),本案中卖方就是成功利用了这个漏洞规避了自己的法律责任。故为了自己的利益,人们在做口头约定时,无论哪一方都有必要使口头约定“具体化”或具有证明力,如录像、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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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闹心事二手房买卖最好别和代理人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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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季,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是买卖交易“上升期”。然而,在房屋买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疏漏或其他种种原因,难免有人会陷入纠纷
春季,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是买卖交易“上升期”。然而,在房屋买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疏漏或其他种种原因,难免有人会陷入纠纷。来自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消息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哈尔滨仲裁委共受理案件167件,其中房屋买卖纠纷多达47件,占各类受理案件之首。而在哈尔滨仲裁委受理案件情况的以往报道中,也多次提及房屋买卖纠纷“居多”或“居首”。一套房屋,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大事儿”。那么,在买房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纠纷,或者在纠纷出现时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讲述了他们眼中的“买卖房屋闹心事儿”。期房进户有误差 3%“标准值”的司法解释要知晓买商品房,很多人会选择期房。都知道交付使用时实际住房面积可能与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咋办?差多少补多少钱真的是“定律”吗?两年前,市民张先生在松北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张先生购买的那套住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是135平方米,可进户时建筑面积变成了14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900元购房价格,开发商通知张先生补交房款4.1万元。张先生觉得补差太多想退房,开发商不同意,双方为此“闹”到了哈尔滨仲裁委。哈尔滨仲裁委案件部的关克鑫部长说,“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期房交付使用时,3%是一个‘标准值’,即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为3%。”他解释说,除非合同有其他约定,否则进户时,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变大了,且误差比超3%的,开发商只能按3%这个‘上线’要求购房者补交房款;反之,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变小了,且误差比超3%,开发商不仅要将3%范围内的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超3%部分,购房者还可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和利息。”通过计算不难发放,张先生那套房屋的误差比已经达到了4%,所以他有权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只需按“3%”的标准支付开发商房款即可进户。二手房交易出现“代理人” 买这样的房屋要当心在二手房交易中,有时,买方或者卖方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现身,于是委托第三人帮忙代办。如果遇到这样的房屋,你会和“代理人”签合同买卖房屋吗?去年3月份,何女士在哈市南岗区看中了一套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68万。当时,出面的是一位姓李的中年男性。他说自己是房主的弟弟,因为房主在外旅游得半个月后回来,于是委托他帮忙出售这套房屋。看完房后,何女士和李先生到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并向中介暂交了1万元定金。可是,几天后何女士却接到中介打来的电话,说房主不同意卖房了,还称自己并未让弟弟代理。双方协商未果,他们到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其实房主已把房子高价卖给了另一位看房者。但因李先生的“代理”行为是口头上的,何女士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所以最终经过调解,何女士获得了退还的1万元定金和2000元补偿。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介绍说,由于近年来人们流动性增大,如外出、移民、异地定居等,房主将房屋委托代理人买卖的越来越多,随之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这类房屋,建议要慎签房屋买卖合同;若十分心仪,最好让对方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样才能减少纠纷或者最大限度维权。写房屋买卖合同做借款担保 “赔了房子又搭钱”的傻事你别做跟他人借款,为了让对方放心,竟然把自己的房屋用“买卖合同”形式抵押给对方,你想过这样做的风险有多大吗?去年5月,哈尔滨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仲裁员认为它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另类版本”,却值得关注。受理此案的仲裁员回忆说,当时,吴先生和王先生一起到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吴先生诉称,自己向王先生借款20万,王先生提出需要用吴的房产做担保,但是由于嫌办理房产抵押的程序太繁琐、时间长,双方便在借款协议外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假意把吴先生位于道里区的一套使用面积25平方米的房屋
“卖”给王先生,吴先生还给王先生出具了“20万卖房款”的收条。可没想到,还款时吴先生却说借款和买房是两回事,让吴先生赶紧给他办过户手续。而在哈尔滨仲裁委,王先生也坚称,借款是借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虽然知道吴先生很可能是‘受害者’,但是因为找不到证明‘两件事’就是‘一件事’的证据,我们只能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吴先生按约定日期还款20万给王先生。”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说,这是他们最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法律需要证据支撑,所以他们建议,借款如果一定要用“房屋买卖形式”做担保,借款人和担保方一定要再签一份补充协议,说明具体情况,这样才能避免纠纷和损失。
[责任编辑:谢信信]标签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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