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福寿连连保险险

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产品说明书
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
产品说明书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所含主险《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的年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保险计划
“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和红利进入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并按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二、计划特色
更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更好——灵活领取,安享晚年
三、投保须知
1、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四、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我们按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特别保险金:
(1) 在约定的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项特别保险金。
(2)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项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主合同提供以下两种一次性领取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行使其中的一种选择权,也可不行使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行使该选择权后,主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超过12周岁且交费期间届满不超过18周岁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2)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年满30周岁或者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向我们提出申请。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行使选择权的申请,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主合同2.4条关于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在主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主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合同解除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主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5、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主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红利是不保证的。
主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于主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红利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主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主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约定的万能型保险的红利将不再参与主合同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6、保险费的交纳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生存类保险金及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主合同约定的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类保险金默认自动于主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生存类保险金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需将生存类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主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类保险金。如果在主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8、保单贷款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主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主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主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本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者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
11、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主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五、附加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中途急需用钱的处理
购买本产品且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中途急需用钱,可选择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和解除合同两种方式将保单账户价值部分或全部变现,以解燃眉之急。
(1)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于接到条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解除合同
如您于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三部分“投保须知”项下“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之相关约定;
如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保单账户价值
(1)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2)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3)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4)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①按主合同约定转入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如果有)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②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③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④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⑤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数额等额减少。
6、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按主合同约定转入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如果有)不收取初始费用。(2)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7、投资账户的运作
(1)资金运用:
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万能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2)投资目标:
我们以积极稳健的账户长期配置策略,满足万能产品的资金安全要求与最低保证利率约定;在保障账户流动性要求的良好管理与匹配的基础上,争取适合账户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投资回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增值服务。
(3)投资策略: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动态分析与把握,在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依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情况,合理配置账户资金,追求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和优化收益,以达成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
8、信息披露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每月在泰康在线网站()公布一次上个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我们在泰康在线网站还保留了本产品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您可以登陆并进行查询。
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年度结束后,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投保人寄送一次万能保险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可了解其万能保单账户的信息。
六、保险利益演示表
案例一: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为《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10年交,保险期间为保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年交保费5万元。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1、主合同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1000元的特别保险金,至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7815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59次;(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63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281340元,主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28134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1)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
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2)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高残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年金: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主合同当年保险费
主合同累计保险费
主合同年末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红利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部分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金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末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低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中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高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50000 50000
50000 100000 8815
100000 26000
50000 150000 8815
150000 45750
50000 200000 8815
200000 67800
50000 250000 33815
250000 68550
50000 300000 8815
300000 93200
50000 350000 8815
350000 119550 0
50000 400000 8815
400000 147600 0
50000 450000 8815
10405 450000 177400 0
10 10 50000 500000 32815
11835 500000 185100 0
500000 7815
10966 500000 187600 0
500000 7815
10957 500000 190650 0
500000 7815
10939 500000 194250 0
500000 7815
10916 500000 198650 0
500000 7815
10886 500000 204000 0
500000 7815
10844 500000 210450 0
500000 7815
10784 500000 218150 0
500000 7815
10695 500000 227200 0
500000 7815
10560 500000 237500 0
500000 15630
10352 500000 200950 0
500000 15630
234450 162550 0
500000 15630
156300 114900 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500000 15630
案例二: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为《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合同
为《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10年交,保险期间为保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年交保费10
万元。当合同的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1、主合同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的特别保险金,至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5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59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18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6124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1)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高残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年金: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主合同当年保险费
主合同累计保险费
主合同年末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红利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部分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金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末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低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中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高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10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100000 400000
100000 500000
11739 500000
100000 600000
12571 600000
100000 700000
15165 700000
100000 800000
17831 800000
100000 900000
20564 900000
100000 1000000 65590
23363 1000000 419900 0
1000000 15590
21516 1000000 435200 0
1000000 15590
21339 1000000 453200 0
1000000 15590
21068 1000000 473900 0
1000000 31180
20652 1000000 400800 0
1000000 31180
17543 467700
1000000 31180
14280 311800
1000000 31180
10967 15590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案例三:被保险人为35岁女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为《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10年交,保险期间为保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年交保费10万元。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1、主合同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的特别保险金,至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5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
(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59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4次;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18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6124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1)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高残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年金: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主合同当年保险费
主合同累计保险费
主合同年末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红利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部分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金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末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低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中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高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10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100000 400000
100000 500000
100000 600000
100000 700000
100000 800000
100000 900000
100000 1000000 65590
1000000 15590
1000000 1559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1000000 31180
案例四:被保险人为4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为《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10年交,保险期间为保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年交保费10万元。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1、主合同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的特别保险金,至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5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
(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61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19次;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22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6196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1)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高残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年金: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主合同当年保险费
主合同累计保险费
主合同年末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红利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部分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金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末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低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中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高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10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100000 400000
100000 500000
100000 600000
100000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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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1000000 6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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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1000000 31220
案例五:被保险人为45岁女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优雅人生保险计划》(主合同为《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5年交,保险期间为保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年交保费40万元。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1、主合同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8000元的特别保险金,至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4次。
(2)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1次。
生存保险金:
(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360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14次;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6720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主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1209600元,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1)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高残后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年金: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主合同当年保险费
主合同累计保险费
主合同年末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红利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部分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金领取金额
附加合同年末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低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中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高档红利进入附加合同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演示(低)
演示(中)
演示(高)
400000 400000
400000 800000
400000 1200000 41600
400000 1600000 41600
400000 2000000 233600
2000000 33600
2000000 33600
2000000 33600
2000000 33600
2000000 336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67200
2000000 41600
1、主合同的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
3、附加合同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4、附加合同“投资收益演示(低)”采用的年利率为2.5%;“投资收益演示(中)”采用的年利率为4.5%;“投资收益演示(高)”采用的年利率为6%;
5、对于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我们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终止;
6、上表中的“年”为“保单年度”;
7、上表中的数值均四舍五入至整数位。
重要提示:
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和《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为准;
2、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会随着被保险人的性别、健康状况、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如果有)、投资收益不同而不同,本投保案例仅为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样,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为投保人量身制作保险计划。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及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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