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市场和有限竞争的缺陷

浅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牛bb文章网
浅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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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订并实施以来,已经过了近20年的实践。该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特定背景下出台的。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益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其完善的对策,显得异常的重要。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缺陷 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一)立法比较原则和粗线条,缺乏可操作性。这个缺陷主要体现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些法律名词概念过于笼统,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中难以界定。其次,在当今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情形下,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未及时纳入法律法规,,大大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效力的发挥。再次,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太大,加上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该法在实施中的随意性, 为不公正执法留下了隐患。(二)调整范围界定不清,体系混乱。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应体制建立而生,其立法的过渡性,应急性造成该法既承担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承担着反垄断任务。该法第二章列举的掠夺性竞争行为、公用企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本应属于反垄断调整的范围。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内容剔除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从而使《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各司其职。(三)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社会法的观点代替了过去的个人法观点, 也从纯粹商人间的侵权行为法扩张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并存制度, 其中只突出强化了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首先并没有从正面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且只规定了违法者承担财产性责任,却没有规定非财产性责任。这些因素造成了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无法满足受害者民事救济的请求。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思考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参考了一些外国法律,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时,着重把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定引进来, 其中一些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当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为了更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因此,最重要的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理念的转变,为具体修改指明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正当竞争而言的,其依然是一种竞争行为,只不过是不正当的而已。其结果主要体现在对诚实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上,本质上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具有经济法的品格,而是属于私法,是一种特别侵权法。 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扩大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空间,放松政府越俎代庖的管制行为。并且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因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是一个说明。据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出发,考虑到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注重管制的调整方式的局限,笔者主张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实行法理念上的转变,完成其从以管制为取向的经济法品格向以意思自治为取向的私法品格的转向,在法律适用上,着重市场主体通过民事司法途径寻求自我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只有在立法理念发生转变后,才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的修改指明方向。(二)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兜底条款),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经济领域的各种现象日益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文规定的太原则、不易操作、不完善,与经济生活的需求有着很大的差距。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个一般条款是必要的。首先,设定一般条款是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需要。其次,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为适合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尤其需要一个扩大该法调整范围, 补充概括性、拾遗性的一般条款。(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实现行政责任向民事责任的转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原则。这种法律责任制度会导致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管有限使违法成本降低, 从而变相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 行政权的过度干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 只有实现从行政处罚为主到民事救济为主的责任制度的转变, 才能更好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实现立法的文明、进步。同时加入非财产性责任, 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以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影响范围、增加的其违法成本。总之, 我国当前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疵漏是方方面面的,而由于笔者能力的限制,在此所探析的也只是其主要或基本的方面, 并非面面俱到。我们对之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是不能掩饰, 必须梳理并适时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 江西财经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注释:苏永钦.论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竟争的关系,法学论丛,1970年12月第1期.毛义涛,王青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比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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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弊端和好处
1、规模经济:这是垄断的一大理由,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所以规模大,能够达到MES(最低效率规模),从而可以低成本生产。这个对社会也有好处。
2、创新能力强。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有具体的模型分析),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场上创新能力更强。(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因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3、垄断厂商因为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的利润。利润的来源在于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
4、垄断厂商工作相对轻松。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铁路行业职工、领导人压力较小,不必担心市场被抢,业绩下滑。所以管理层、员工都轻松。(X非效率的产生原因)
5、高收入,因为高利润,所以工资都很高。坏处:
1.垄断拉高成本,降低竞争力。
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
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3.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国内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腐败在当前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这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租金”)流失。比如,中国最大的垄断行业之一的电力业,根据他们的估算,每年造成的租金损失在560亿元至1120亿元之间,而民航的垄断“租金”每年也多达75亿元至100亿元。垄断把消费者收益转给垄断生产者,创造出超额利润,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估计这类损失每年达1300亿元至2020亿元。
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也有由政府自行垄断,称为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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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垄断市场的优点和缺点_百度知道
垄断市场的优点和缺点
在非价格竞争中(一)垄断竞争市场的优点垄断竞争市场的优点主要有,但是在资本 市场上却会面临竞争。其研究和开发的能力也可能使得垄断厂商具有更低的成本 ,产品价格虽然低廉。2,完全竞争市场就相形见绌了、长期中获得超额利润这一点可以促进生产新产品的垄断厂商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但产品价格高于最低平均成本,但同类产品都是清一色,也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的福利、虽然垄断厂商在产品市场没有竞争者,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所生产的产量也小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应该达到的产量。在这一点上、提高产品质量。 (二)垄断竞争市场的缺点在均衡状态 中垄断市场价格要高于完全竞争。在长期均衡中。垄断厂商获得的超额利润被视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由于垄断厂商的规模可以很大、规模经济。 垄断竞争时、产量低于最低平均成本所对应的产量,而且厂商为了形成产品差别,使产品成本上升。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在提高产品质量,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垄断竞争中存在的产品差别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进行广告促销等方面有着额外支出,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但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厂商必须不断开展技术创新、改进服务方式。3。而且,厂商在创新上也缺少动力:1,垄断厂商没有以可能的最低成本进行生产,无法适应消费需求的多层次性,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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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竞争(Excessive competition)
  所谓过度竞争(Excessive competition)在国外文献中又称“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有人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战等现象。
  从—C—P模式的经验研究出发,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
  (1)价格长期处于之下,从而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
  (2)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
  (3)对反映迟钝。
  按照鹤田俊正的定义,过度竞争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长期继续。根据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的定义,过度竞争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某个产业由于进入的企业过多,已经使许多企业甚至全行业处于低利润甚至是负利润的状态,但是生产要素和企业仍无法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全行业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状态长期地持续下去。日本学者两角良彦则把过度竞争归结为由竞争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大于自由竞争所获得的国民经济利益的竞争形态。
  另外,日本通产省在6O年代提出建立“新产业秩序”的改革措施时,认为过度竞争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小和方式引起的“非有效竞争”。规模过小与过度竞争互为因果,间接融资方式使得对系列企业的竞争提高了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增强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造成了过度竞争状态。曹建海在其《过度竞争论》的博士论文中,为过度竞争下了一个
较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的结构等较高的纯粹产业中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和过剩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限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
  过度竞争在我国主要呈现出下述特征。
  首先,“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并存。过度竞争与的最大区别在于:完全竞争没有进入与退出限制,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而过度竞争则存在着:“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过度竞争对新建企业来说,“进入成本”远低于“退出成本”,造成大量企业不断涌入,而不符合规模、缺乏竞争力企业又难以退出,从而导致市场过分拥挤。
  其次,较低。贝恩最早运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对产业的竞争和程度进行了分类研究,他根据前4位企业()将集中类型分为六个等级,即极高寡占型(CR4>75%)、高集中寡占型(65%&CR4&75% )、中(上)集中寡占型(50% &CR4&65%)、中(下)集中寡占型(35% &CR4&50% )、低集中寡占型(30% &CR4&35% )、原子型(CR4&30%)。据,在我国的39个工业产业中,只有
石油、天然气采选业的CR4超过50% ,而绝大多数产业的CR4都低于30% ,甚至有64% 的工业产业的CR4低于l0% 。
  根据上述贝恩的分类研究结果,可以推断,我国绝大多数工业产业的市场结构属于原子型,即是一种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最后,企业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水平低。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大生产条件下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具有自给自足倾向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企业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仍较低。企业之问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低,不仅使大、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丰厚的分工效益,而且还引发了大企业与相互之问争夺和市场的行为,产品实现日益困难,其结果既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又抑制了企业采取大规模、高效率的集约化生产方式,削弱了的动力,从而影响了产业组织整体效率的提高。
  (一)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的“三位一体”的身份,是实践中产生过度竞争现象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以放权让利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性和经济性分权的有序推进,不仅大大提高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过程中自身利益不断得到彰显和壮大起来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作为一种利益主体的经济扩张冲动无形中还成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容忽视的强大动力源之一。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由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健全与完善,加之地方政府的自身行为也尚未得到应有的约束和规范,因而作为集地方政府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为一身的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就必然会自觉不自觉地与本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利益同盟”,对关系到全局性利益的区域间协调与合作问题依据自身的利益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既然如此,实践中地方政府一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是为了保持自己的相关时,其又往往倾向于干预市场与企业的正常行为,以至于最终不可避免地引发过度竞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不仅如此,由于行政性分权还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因而其在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无形中又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甚至是司法权力来“促进”和“保护”地方政府发展的经济冲动性得到了膨胀和强化。显然,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地方政府应是都存在着实行、保护的内在冲动和实践中的行为倾向的。
  此外,由于行政性分权在加强地方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间关系的同时,又会通过对地区利益的诉求而增加地方政府的,使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减小,所有这些又在无形中强化了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内在冲动和行为选择倾向。既然对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内在冲动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又获得了释放内在冲动的权力,因而为了有效维护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地区的稳定性、为了使本地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地方政府就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在发展的旗帜下倾向于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人为设置进入或退出壁垒来维护本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当然,其最终结果不仅使正常的区域分工无法实现,而且在不利于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影响和阻碍区域乃至全国的。
  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身份与角色日益明显,因而随着多次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和的转型以及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逐步趋于市场化和合理化的新形势下,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开始表现出一系列的具有自身特征的倾向:首先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行政导向特征;其次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维护局部利益的倾向;再次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短期性特征;最后是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将地方利益扩大化和社会化,进而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自身行为的基础。上述的各种倾向尽管表现形式有别,但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推动和加剧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和现象。
  (二)现行的及其各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大与对财权的追求,乃是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经济原因,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则又是产生和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体制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层次推进,鉴于以“分灶吃饭”为中心内容的所具有的诸多弊病和不足,1994年我国政府又实施了以“” 为核心内容的新。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尽管在规范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与规范相互间的竞争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和进步之处,但由于其只是提出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基本框架,而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体制不足和对“”倾向鼓励有余的老问题 。加之近些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分税制之外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外收费以及建立政府专项等方面的权限,所有这些都为各地方政府继续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干预当地的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利改革并没有解决好如下的四个方面问题,因而其在无形中又引发了各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无节制追求以及热心于地方市场分割和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一是依然未能解决好“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这一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固疾。二是分税制体制下的地方财源不足,又直接构成了对相关事权的约束。三是省级财政以下的分税体制并没有到位,同时的也尚未建立起来。四是现行的财政体制缺乏对调整的选择性,尤其是由于与分税制密切配套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不仅使财政体制对区域分工缺乏选择性的激励和有效反应,而且使每个地区为了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比较优势及对合适产业的选择失去敏感性。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要形成一个具有真正互补性的无疑就变得更为困难了。
  除了财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各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是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对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相关的法规制度缺失和欠合理性,因行政性分权而造成的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其实,也正是由于在地方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为了追求局部和短期利益并进而借此缓解和提高经济效率,各地方政府竞相上马一些少、见效快的。而各地方政府竞相如此,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产业结构趋同和过度竞争等情况;二则为了能在激烈的中不至于被淘汰,对位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地方政府除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往往更热衷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以各种各样的分割市场的手段来克服。显然,在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方面,地方调控权的扩大应是其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政绩考核制度缺陷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过度竞争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政府在政绩评价制度建设上滞后和偏颇,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政绩上的好评而得到更多的经济与政治上的,他们往往置身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地区经济利益总代理的地位,并围绕着的增长而进行着种种努力。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与考核,过份地强调了与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成就直接挂钩,而目前的经济发展成就主要是以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引进了多少外资、有多快等指标来进行量化与比较的,因而在政绩意识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便十分热心于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行为和做法。
  例如,在行使其职能这一问题上,它们往往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从增加经济建设和方面的政绩出发,干预本地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妨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跨地区流动;在项目决策上,只要是能增加地方政府业绩的项目,它们就会千方百计地上马,至于这些项目建成后是否会造成问题则往往被置之度外。另外,由于我国在有关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之“人治”大于“法治” 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在无形中又为一些地方政府管员出于政绩考虑而设法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甚至是自愿以身试法提供了“信心” 和“勇气”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方政府领导人任期过短和调动频繁,极易造成地方政
府管员十分热衷于短期利益和相关的“”项目,更何况项目成功后成绩又不是自己的。纵然是失败了,但有继任者来承担责任,如此好事,地方官员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四)制度下的所有者缺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过度竞争现象的形成
  源于制度的公有产权制度实质上乃是在法权上剥夺了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而把这些权利均归属到不同等级的政府或官员手里,从而形成了法权意义上的第一层的信托一托管关系和各上下等级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践中,尽管政府或官员拥有,但由于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全体人民,结果使得剩余控制权易于变为一种“廉价的投票权”,其表现在实际中即是政府官员负盈与负亏的程度不对等。即便是明明知道地方保护主义、过度竞争等行为的弊端重重,但在实践中他们仍乐此不疲。
  (一)改革和完善权力运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界限科学地划分事权,也即是要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务管辖范围及其所拥有的权力,进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个集分权相结合、以及科学规范的新型关系模式。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而言,在科学划分事权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在中央与地方事务管理权的划分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地方性“公共事务” 的最终决策权问题。其次,应将实现法律分权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来对待。再次,逐渐由地方政府的梯度分权过渡到地方均权。最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相互问的横向合作,因为只有加强了地方政府问的横向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各方的共赢。科学地划分事权尽管相当重要,但只有在财权得到科学划分的基础上,事权才能得到真正的明确。
  为科学地划分财权,做好如下的四个方面工作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一,财权的划分必须要体现出中央政府在宏观上的主导地位。其二,应科学地调整某些的归属划分,保持税收执行权与的一致,尽量避免代征代收现象,切实规范地税的收行为。其三,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主要还是为了平衡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区域差距,而非仅仅为了调节既得利益。鉴于此,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目标就要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其中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其四,要积极构建能有效促进和发展的。不仅如此,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产业组织之间的,各级政府还应尽量清除税收以外的相关收费行为,切实使各级政府对产业组织的经济行为能基本约束在的范围内。
  此外,为加快构建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财政扶持体系,可以由中央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继续承担支持个别涉及的重点产业建设 。当然,对这些重点产业的界定也应纳入法定程序,而不能交由政府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管理或部f-JN益来随意确定。
  (二)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与传统的区际利益协调手段相比较,实践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必须要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 适当的中央政府政策协调。具体说来即是要求国家的不仅要指明各类的松紧约束程度,而且要在明确指出各地区发展各类产业的松紧约束程度的基础上形成能将“产业”与“地区”有机结合的最优区位政策。其二,强调地区之间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利益的地区分享。其三,实现产业利益分享形式的多种多样。因此,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应该要切实地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的现象,尽可能地不使过多的要素资源集中于某一个或某几个产业区域中。其四,应强调在乎等、互利、协作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的共同富裕。与“利益分享机制”不同,“利益补偿机制” 主要是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进而达到产业利益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尽管“利益补偿机制”主要表现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在此之前人们却很少从产业的角度去研究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事实上,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转移支付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财政失衡本身可能就是由产业结构的失衡造成的;其次,由于产业结构从失衡到均衡的演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其也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支持。可见,要维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与的规范性,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而规范的政绩考核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阶段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的。首先,必须要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不仅要有经济数量和速度的增长指标,而且更要关注经济增长的以及像环保等方面的;不仅能够考察干部在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绩,同时也要关注他们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具体表现;不仅要考核干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业绩与贡献,还要综合考虑其对周边相邻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所造成的影响情况。否则的话,若还是“GDP至上”,那么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态势便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其次,必须要真正实现政绩考核机制与实施方式的公开、公正及透明。再次,必须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评价因素,尤其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干部政绩的评价,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群众的评价及意见。还有,适当加入能反映地方政府供给水平的指标,这不仅能更全面地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真实情况和能力,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快职能转换和推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最后,要形成合理明确的奖惩机制,严格按考核的结果兑现,尤其是对那些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官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加大性行业的开放力度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大量存在,不仅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降低了其他行业的边际,而且由于其自身的低效率,无形中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外生,降低了社会分工水平的总需求 ,结果既会形成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长期存在的情形,还会引发地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社会现象。为改变现状,一个比较合乎逻辑的政策建议便是打破行政性的进人壁垒,促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竞争。考虑到在加人以后,许多国际“”行业的必然会加大开发中国市场的力度,因而对于政府来说,事先在国内开放行政垄断行业并使其在自家“后院”练功,以壮大面对国际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应该说是合政府自身利益取向的。在此过程中,因行政垄断因素而引致的其他行业的过度竞争情况也必将遭到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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