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借款便条部分有还款期限,己过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效,部分没还款期怎么办

十多年前的借款还要偿还吗?
――浅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傅小林 &&发布时间: 16:50:33[案情]&&&&日,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沙村)因天府矿诉讼费用无着落,时任沙村主任覃植强(2008年已故)和村委成员覃华社等人便向原告覃相登借款5000元,并立下“今借到覃相登人民币伍仟元正。作天府V山诉讼费用。”的借条一份,落款为沙村村委会,经手人覃华社,时间96.5.21,并加盖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自借款以来,原告覃相登没有到过沙村村委会追讨偿还借款,2010年底经追讨未果,日原告覃相登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日经审理查明,日,时任沙村村支书、主任联系原告借款5000元作天府矿诉讼费用,交当时村会计覃华社收执,村主任出具借条,覃华社在经手人处签名。就十多年来原告是否主张偿还问题,1998年村委换届前,原告曾向原村主任及经手人问过还款,得到答复是村现没钱还、等有再还。2000年原告因故失去人身自由七年,2006年3月听村里人说原告之妻曾找原村主任帮“搞掂”原告之事。现村主任1998年7月出任村支书时各村组请求清算村财务,但意见不一最终未作清算,至今一沓资料还封存在村里。自始至终,原告覃相登没有到过沙村村委会追讨偿还借款。&&&&案件的审理因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在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给原告覃相登,如被告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本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逾期还款则被告自愿归还5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日,调解书送达双方。[评析]&&&&本案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如果无法调解,裁判的要旨是解决十多前的借款是否还要偿还?亦即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的胜诉权是否得到保护。&&&&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实践中,没有注明履行期限借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①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债务人即同意立即履行但未能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次日起计算二年,超过二年后如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形的,其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丧失胜诉权。②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债务人答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上述“一定期限”或“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则债权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一定期限”或“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二年。至于“一定期限”或“必要的准备时间”究竟有多长,应视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借据,如果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管是二年还是二十年),就不会出现上述“一定期限”或“必要的准备时间”,更不会出现“一定期限”&或“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则该未注明履行期限借据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本案原告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于1998年沙村村委换届前,曾向原村主任及经手人要求偿还借款,但并未被拒绝还款,也没有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借款合同进行进行更改,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之后,原告一直没有到沙村村委会追讨偿还借款,其债权也无所谓受到侵害。直至2010年底经追讨未果。那么,2010年底原告的权利在被告拒绝归还借款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告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原告在2010年底具体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之次日起二年,不到法院主张权利,其债权才会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第1页&&共1页编辑:张献民&&&&文章出处:岑溪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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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廖某与龙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寥某向龙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 1日,龙某将借款交付给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某收执。从 1日起至 1日止,廖某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
日,廖某与龙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寥某向龙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 1日,龙某将借款交付给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某收执。从 1日起至 1日止,廖某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某。2005年8月,龙某向廖某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某于月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廖某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 1月3日止,未偿还龙某的借款本息。龙某于2006年6月向廖某再次追收欠款,廖某仅偿还龙某借款的利息1000元。龙某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决廖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律师点评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文化程度不高,有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在书写具体的借款协议时,或对债权债务主体未予明确,或对借款利息和利率约定模糊,或对借款的出借期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在订立借款协议时,要尽量完备合同条款,并把握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引起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纷争的情况。本案中龙某、廖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从双方的借款协议来看,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约定,系无期限借款协议。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为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同。关于本案是否有诉讼时效,如有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是有诉讼时效的。因为出借人即龙某在没有行使催告之前,其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龙某向廖某催收后,廖某未按照要求偿还龙某的借款本息,此时才具备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作为,龙某有权随时催告作为的廖某。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廖某没有向龙某偿还借款本息,龙某才知晓其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即本案的讼时效应从日起计算两年,而2006年6月龙某次追收借款本息,诉讼时效从此时起发生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至2008年6月,故龙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对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借款日期进行举证,不能确定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起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借款日期及超过诉诉讼时效进行举证,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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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条还款日期已过 超过两年 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 款还要还吗
分情况,对方主动还款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你起诉还款,对方不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判决你胜诉。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这两年里看你有没有催收过债务的证据,有的话,诉讼时效中断,2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你最好先通过与借款人重新确定债权的方式来重新激活债权,这样就不会面临到法院后被以诉讼时效届满事由抗辩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实没有办法重新激活的,你考虑下要不要起诉,起诉是有成本的,比如案件受理费,起诉后有可能败诉,也有可能胜诉,看对方是不是以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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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也不可以反悔你好,债务人归还了,只是失去在法院的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还是可以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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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已购诉讼时效还要考虑中间是否诉讼时效是否已中断,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但是从道义上讲欠债还应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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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怎么办
  没有约定还款期怎么办?我国《通则》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借贷双方在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主张权利,可随时履行义务,但不能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最长20年的规定。
  一、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但不能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
  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关于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根据上文的介绍可知,对于在借款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但还是需要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原标题: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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