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更换申请人申请人户口非转农可以续租吗

最新廉租房补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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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廉租房补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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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领导:
我叫xx,最近单位在佳节来临之际,准备给有经济困难的职工解决困难,补发一定数量的困难补助。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再三深思熟虑后,决定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申请原因如下:
1、因单位进行旧房改造,将所居住的旧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虽拆迁办已解决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房屋租赁价格普遍提高,本人任需负担一定金额的房屋租赁费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经成年。老人年岁已高。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承担能力有一定的困难。
鉴于自身原因颇多,以上所述两条为特殊情况,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现月收入仅千余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限制,承受能力实在有限,无力承担高昂的开销。为了能让自己能安心生活,更好的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单位的经济状况和难处,特此向单位申请一定的困难补助,请单位酌情解决!
廉租房补贴申请书二:
XX县人民政府、北街社区:
申请人:xx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XX县环城西路xx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xx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申请人:xxx敬上
xxxx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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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一套廉租房合同到期我想续租需要什么手续
提问者采纳
身份证原件2、已签订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4、低保证原件:1、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房东需带材料:配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原件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3、房本、低保家庭需带材料:配租合同到期前15日一、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原件二、户口本原件3:1、复印件2份——通过民政部门审核并在有限期内2续租时间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 那如果不续租 需要解除合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还是自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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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父亲离婚,跟一个女人同居!申请的廉租房!父亲死亡后我能把廉租房续租权拿回来吗?_百度知道
父亲离婚,跟一个女人同居!申请的廉租房!父亲死亡后我能把廉租房续租权拿回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结婚的话应该可以的吧?必要时候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
嗯,看他们有没有结婚,没有的话,默认继承人是你的。
你没房住的,可以
那得看你的条件符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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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知识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二、公租房与廉租房有哪些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性住房,都是只租不售,租赁人只拥有居住权,不得转让、转租、转借、调换、出租等。
  1.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租住活动,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点,解决的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廉租房解决的是城市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建的普通租用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2、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非定向配租公租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租金标准不同: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目前是1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无房户160元/人·月,住房困难家庭为80元/人·月,但一个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目前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保障又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定向配租公租房是指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者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职工。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1.定向配租: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五、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其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长沙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88元,即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4元,今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30288元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4元。
  1.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供应程序有何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申请顺序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九、公共租赁住房是何种产权?
  政府投资或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住房保障部门所有。
  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用地性质由用人单位拥有应有的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不得出售给个人及家庭。
  十、有哪几种情形可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主办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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