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机构停一个月保险怎么办?

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怎么办?_百度知道
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受伤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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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负责、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患职业病的;32)牙齿除智齿以外、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五,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5)属于因公,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标准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委托他人申请的,牙脱落4个及以上: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适当延长;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你说的伤情如果牙齿脱落四枚以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具体标准由省。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假眼、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以安装假肢。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四。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可以定十级伤残,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发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报经办机构同意,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i)九级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所需交通;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一,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1;  (5)因工外出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矫形器,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享受以下待遇;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可以定九级伤残。  依据GB&#47、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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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位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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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单位之间产生事实劳动关系.5.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举报你们单位.3,单位未和你签订合同的,告你们单位.你属于工伤.对仲裁结果不服的.4.单位如果没给你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你由于工作而遭到的所有损害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双倍工资.2,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因为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他们必须承担所有的治疗费,并发放工伤工资,还要在治疗终结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应该得到的赔偿,若是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去投诉,会得到满意解决的!(只要在工作现场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工伤,不受别的因素制约)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不给申请,劳动者要在一年内自己申请,不要超过期限
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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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强制执行不执行怎么办工伤保险案件中关于“工资”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肖荣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日益增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面临着不少法律适用新难的问题,其中如何认定“本人工资”就是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老问题,还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否享受工资待遇等等新问题。这些问题处理,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以致呈现出法律难适用,标准难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停工留薪待遇的认定问题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对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并无异议,但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误工时间”也就类似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依据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一,对于伤情不重的职工,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残,当然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因而其本身就无伤残鉴定日之说;其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无需暂停工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其三,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审判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二是法院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至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的参考标准,这为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停工留薪工资福利待遇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何认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二是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三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四是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指全部工资,即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失偏颇,第一,工资的概念本身就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确定,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中“本人工资”表述有所不同,这里的工资并没指向是本人工资;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通常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工资水平远高于此标准,因此合同中约定工资不能等同于实际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是工资总额加福利。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其一,关于工资的认定问题,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按工伤前12个月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也就是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其二,关于福利的认定问题,福利不属于工资范围: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还包括 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二、关于本人工资的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如何认定“本人工资”,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一分析。
  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如何认定 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假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实际工资一致。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不如实申报工资总额,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人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导致缴费工资和职工的实际工资不一,对此,对于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可见,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不明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种情况: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足12个月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不足12个月,也就没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了。那么如何认定本人工资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但不足12个月,对此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这在审判实践上没有争议;二是工伤职工工作不久就受工伤且用人单位尚未支付工资。对此,如同停工留薪待遇一样,有约定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人认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60%的,才能按60%计算,而用人单位尚未支付工资,又怎么确定其工资是低于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从该条可以看出,工资报酬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按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工资应以其同岗位同工种同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当然,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没有同岗位同工种,笔者认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
  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一无工资单、二无社保缴费基准工资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此,笔者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其一,用人单位持有工资证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是工资证据的持有者。其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是否支付工资的问题
  如前面所述,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止于治疗终结之日,而治疗终结之日与享受工伤待遇之前尚有一段时期(如等待伤残等级的评定、继续治疗等),这段时期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上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而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不含有工资待遇,故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 
  以上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工伤职工虽然停工留薪期满,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虽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补助,由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劳动关系并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还包含人身关系,如职业培训、劳动保障、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非财产性义务。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不能认为劳动者必须要提供劳动才能得劳动报酬,正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一样。其次,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病假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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