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官网商业银行能办信用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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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14年考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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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14年考试金融部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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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2.村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013年至 2017年,推进全省建制镇1300个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镇区将实现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 95%以上、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 ;引导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以农村饮水安全 ,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分为可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和省级整体推进建设项目两种类型。
  3.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申报列级国家级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是指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 ,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 ,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 ,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传统村落体系分为 国"家级 -省级 -州市级 -县级 "四个层级 ,其中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条件包括村落传统建筑风貌完整、村落格局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三个方面。经逐级申报审核后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命名。
  具体政策 :凡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 ,经国家审定可获得每村平均约 300万元的中央财政支持 ,按照农村环境保护和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两个资金渠道下达 ,用于传统村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古树名木及古建筑保护等工作。
交通惠农政策
  通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
  补助范围 :属于滇西片区、滇桂黔石漠化区、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的 85个县 (市、区)
  补助对象 :建制村
  补助标准 :50万元 /公里
  补贴方式 :按照年度建设资金情况 ,下达建设计划补助。
  说明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各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期限 :年
水利惠农政策
  1.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
  政策依据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水农〔2014〕13号)。
  项目申报条件 :
  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对已列入国家大中型灌区改造规划 ,以及规划纳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 项目主要用于已建灌区渠系渗漏、垮塌、病险严重等影响效益发挥的 "卡脖子 "渠段的改造、修复和配套 ,解决渠系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其中 ,山区 五"小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山区 "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 (年)》 ,重点支持雨水积蓄利用 ,小型水源建设 ,以及小渠道、小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兴建、修复、配套和改造。
  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申报要符合相关要求,对已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主要用于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或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修复、提升和改造。
  ③单个省级小农水项目申请投资应不高于 200万元 ,其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灌溉面积应不超过 02万亩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应以单个工程为申报.单元。
  ④省级小农水项目申报除有项目建设方案外,必须附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的原始材料 ,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⑤项目申报须附有逐级申报文件。
  2."爱心水窖 "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 "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云发〔2012〕1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爱心水窖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水农〔2013〕3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爱心水窖 "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云水农〔2014〕92号)。
  项目申报条件 (建设范围 ):
  ①生活用 "爱心水窖 "建设范围 :重点解决从未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农村供水设施没有覆盖的山区半山区 ;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建设过农村饮水工程 ,在近年连续干旱中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开采利用困难 ,通过水文、地质论证确属自然原因导致水源枯竭、原建供水工程难以继续利用的 ,经审查论证可列入建设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困难问题 ,不在建设范围,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②生产用 "爱心水窖 "建设范围 :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大中小型灌区建设规划 ;耕地零星分散 ,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缺乏地表水源或地表水引 (提)水成本高的地区。其他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支持范围 ,已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建设规划 ,投资渠道明确的小水窖工程,应纳入整合资金建设 "爱心水窖 "范畴。
  ③申报主体。"爱心水窖 "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户或联户。申报前 ,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 ,向受益农户介绍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并获得用水户支持,并公开 (公示 )投工、出资等内容。
农业惠农政策
  1.农资综合直补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08〕53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 "一折通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号)
  目的 :弥补种粮农民因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而增加的支出。补贴范围和对象 :全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测算依据 :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以各地近三年上报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及商品量的平均数为测算因素 ,采用因素法核定补贴金额。权重比例为粮食播种面积占 70%、粮食总产量占 20%、粮食商品量占 10%。
  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通过 "一折通 "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超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2.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 :《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35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 "一折通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号)。
  目的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 ,提高粮食品质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增加农民收入。
  补贴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以云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宜良、陆良、宣威、隆阳、腾冲、镇雄、永胜、宁洱、耿马、南华、蒙自、建水、景洪、勐海、勐腊、祥云、宾川、瑞丽、芒市、盈江等 20个粮食主产县 (市、区)的水稻、玉米种植的经营者及农户。
  测算依据 :上年度稻谷和玉米的实际播种面积为测算依据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贴资金:
  某县的补贴金额 =该县稻谷、玉米实际播种面积 ÷20个粮食主产县的稻谷、玉米实际播种总面积 ×粮食直补资金总额
补贴方式 :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 ,实行专户管理 ,通过 "一折通 "方式发放。
  3.农作物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0〕26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 "一折通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号)。
  目的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 双"低"油菜种植面积 ,加快普及优良品种 ,提高单产和品质 ,促进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建设。
  补贴品种 :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
  补贴范围和对象 :全省从事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 :水稻分早、中、晚三季分别进行补助 ,每亩补助 15元;玉米、小麦、油菜、青稞每亩补助 10元;棉花每亩补助 15元。
  补贴方式 :省级以全省种植面积为依据预拨补助资金 ,年终进行结算 ,采用 "一折通 "方式发放。
  4.畜牧良种补贴
  ①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云财农〔号)和《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 :中央为全面提高生猪养殖水平 ,促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对使用优质精液的生猪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 :2014年在我省 40个生猪养殖大县进行补贴 ,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 (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 :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繁殖 2胎,每胎配种使用 2份精液 ,每份精液补贴 10元,共计 40元。补贴方式 :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供精单位 ,供精单位向养殖户 (场)供应良种猪精液。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供精单位。
  ②奶 (肉、水)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云财农〔号)和《2013年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 :为支持奶业和肉牛业发展 ,全面提高奶牛和肉牛养殖水平 ,促进农民增收 ,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 :2014年在我省 13个荷斯坦奶牛养殖大县、22个奶水牛养殖大县、 12个肉牛养殖大县进行补贴 ,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精液的养殖户 (场、小区 )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 :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奶水牛每头补贴 20元;荷斯坦奶牛每头补贴 30元;肉牛每头补贴 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 :由省组织各项目县招标确定供精单位 ,供精单位向项目县供应冻精 ,项目县畜牧部门向养殖户 (场)供应补贴冻精 ,由农业厅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到供精单位。
  ③绵羊、山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 :为支持养羊业发展 ,全面提高养殖水平 ,促进农民增收 ,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 :对我省 30个养羊大县存栏能繁母羊 30只以上的养殖户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 :购买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 800元。
  补贴方式 :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 ,对种公畜进行鉴定 ,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 ,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 ,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5.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
  目的 :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补助范围 :全省农牧业县 (场)。补助机型的选择 :在国家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 ,由项目区农户自愿选择。补贴对象 :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助标准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 ,单机补贴额不得超过 5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2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机催芽机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25万元 ;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40万元。
  补贴操作与资金兑付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户)。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
  目的 :为促进我省草原生态恢复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现农牧民增收和建设草原生态文明。
  补贴范围及对象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 2009年底统计的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纯牧户。
  补贴标准 :禁牧补贴为每亩 6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 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为每户每年补助5.00元。补贴方式 :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采用 "一折通 "直接发放到户 ,不具备 "一折通 "发放条件的 ,要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7.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26号》。
  目的 :保障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补助范围 :在全省 16个州市的开展试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 :种植水稻、玉米、油菜、青稞、甘蔗、橡胶等作物并参加保险的农业经营者及农户。
  保险责任 :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受的种植业灾害。
  保险金额 :按每季每亩水稻 260元、玉米 275元、油菜 230元、青稞 240元、甘蔗 500元、橡胶 3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水稻每亩保费 19元,玉米每亩保费 16元,油菜每亩保费 13元,青稞每亩保费 22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 5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 10%;甘蔗每亩保费 47元,橡胶每亩保费 4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 20%。
  承保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出具统一保单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 ,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定损及理赔 :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 ,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业相关部门复核监督 ,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 ,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 (或适当场合 )公告公示后 ,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8.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
  目的 :为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稳定生猪市场供应 ,保障人民生活。
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 :按每头 1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费率按 6%核定 ,即每头保费 60元。中央承担 50%,每头补助 30元;地方承担 30%,每头补助 18元;农户承担20%,每头 12元。
  补贴对象 :全省能繁母猪养殖者。
  补贴方式 :以 "见费出单 "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 ,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 ,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奶牛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2〕2号)》、《 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 )项目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
  目的 :为增强奶牛养殖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促进奶业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 :按每头 6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费率按 6%核定 ,即每头保费 360元,中央承担 180元,地方承担 108元,农户承担 72元。
  补贴对象 :全省奶牛养殖户 (场)。
  补贴方式 :以 "见费出单 "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 ,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 ,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 ,由人保财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林业惠农政策
  1.天然林保护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 (云政发〔号)。
  政策摘编 :天保工程区内 ,对国有林 ,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 5元森林管护费 ,省根据管护面积按照每亩每年 3元安排到实施单位 ,其余每亩每年 2元由省统筹用于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工作 ;对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 ,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森林管护费 3元,由实施单位统筹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专职护林员管护等公共管护体系建设和支出。按照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 ,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 5项社会保险继续给予补助 ;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一定。对尚未移交地方管理、仍由森工企业负担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给予补助 ;森工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森林公安 ,按照实际移交人数对接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由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安排 ,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 ,人工造林每亩补助 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 70元。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号)
  补偿范围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 ,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 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 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 :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 (资)金逐级下达到县 (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3.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 :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 :每亩补助 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 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 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 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 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 400元/亩。
  4.退耕地还林补助
  2014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 ,国家不再补助 ,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号)等文件。
  补助期限和范围 :还生态林补助 8年,还经济林补助 5年。补助对象和标准 :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元生活补助费 ,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 ,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 :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 ,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 ,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 :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 :农村能源建设 (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 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 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 100元/眼、太阳能 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 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 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 120元 /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 200元/人、补植补造 100元/亩。
  6.陡坡地生态治理生活费补助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云政办发〔号)及《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z 2015{2号)
  实施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江河两岸、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 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退耕还林。
  补助标准 :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 1500元,其中 :种苗造林补助费 300元/亩,现金补助 1200元/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 800元/亩 (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 300元/亩)、第三年每亩补助 300元 /亩、第五年每亩补助 400元/亩。种苗造林补助 300元/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现金补助由各县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直接兑现给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林权所有者。 年已实施的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按原政策补助标准执行。
  7.森林抚育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
  补贴范围 :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 (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实施对象 :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 :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 ,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补贴标准 :非天保工程区的的补贴标准为 100元/亩,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8.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号)
  贴息对象及范围 :
  ①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 ,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③国有林场 (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 ,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④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贴息率 :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 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 2%。
  贴息期限 :林业贷款期限 3年以上 (含 3年)的,贴息期限为 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 3年的 ,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 ,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 5年以上 (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 5年;贷款期限不足 5年的 ,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9.国家林木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 :经过国家批准的 5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
  补贴标准 : 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 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 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 100元。②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 :除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 ,平均每株良种苗木补贴 0.2元,由省级根据不同树种苗木确定补贴标准。
  10.国家造林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 :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或迹地进行人工更新造林 ,面积不小于 1亩 (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 :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 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 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 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 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 100元。
  11.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44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林联发〔2010〕47号)。
  扶持对象 :发展木本油料产业的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和个人补助标准 :核桃基地建设 100元/亩,油茶、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基地建设 200元/亩,核桃提质增效 150元/亩。
  12.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
  政策参考 :《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及《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法策〔2011〕12号》。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农村节柴改灶 300元/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 1000元/户、病旧沼气池改造 1000元/户 (2015年起不再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
  13.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 ,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 :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 ,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
  14.森林火灾保险
  政策依据 :《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号)、《财政部关于 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 ,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 ,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 ,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 ,每亩 400元。保费为 0.4元/亩,保险费率为 1‰。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5%,林业经营者承担15%。
流通领域惠农政策
  1.农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号)。按以奖代补的方式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 3000万元补助 100个乡镇农集贸市场的建设改造 ,安排 1500万元重点培育 10个省级大型批发市场。
  2.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4〕7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 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企〔号),省级财政安排 2000万元支持该项目。
  补贴范围:以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及产销基地为依托 ,以产地集配中心、加工配送冷链系统为重点 ,积极引导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电子商务 ,加强农产品主产区流通设施建设 ,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补贴对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
  补贴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0%。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数量上下浮动 ,但单个企业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 300万元。
  补贴方式: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 ,无偿补助包括直补和物流补助 ,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和流动资金的贷款。
  3.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号)。
  支持范围:主要是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市场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农超对接 "项目;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等。
  支持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 ,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贴息 1年;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 ,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 ,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新农合医疗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并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合。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 ,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年度在当年 2月底前或当地规定参合缴费期限内 ,缴纳参合费后 ,当年即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
  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占较高比重 ,2015年云南省新农合财政人均补助 380元,占人均筹资 470元的 8085%。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情况和保障水平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制定 ,2015年度云南省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 9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参合惠民政策:一是全省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 25个边境县 (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参加新农合 ;二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 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 ;三是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随父母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 ,封顶线合并计算。
  保障水平:新农合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各统筹县 (市、区)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 ,根据基金总量、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新农合保障分为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两大类。
  大病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障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 ,对重大疾病或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疾病 ,按大病保障政策再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进一步减轻大病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主要有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两类。
  1.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根据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 ,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2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 22种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病例数相对较多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 ,逐步扩大保障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 ,按单病种总额包干付费 (费用标准按照病种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包干费用内新农合补偿 70%,个人自付 30%,其中: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结合民政医疗救助 ,五保对象基本实现免费治疗。
  2.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基金中 ,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或采取二次补偿形式建立大病保险 ,在参合群众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根据 "以收定支 ,保本微利 "原则 ,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起付标准 ,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比例不低于 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最大限度地减轻参合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云南省金融办云南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金办〔2014〕16号)
  补贴范围: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 ,缓解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贷款的额度分别是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 300万元 ,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融资需求分别由工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工商联等部门征集后 ,向试点金融机构推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借款人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 ,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补贴标准:省政府每年安排 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用于对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专项补偿 ,对于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 120%的超赔部分给予 80%的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 ,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3% (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补贴方式 :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 ,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 ,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扶贫惠农政策
  1.扶贫开发整乡推进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整乡推进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2号)等。
  对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乡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项目。
  扶持标准:整乡推进项目乡镇 ,一次规划,两年实施。每个乡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0万元 ,每年安排 100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 1∶5的比例整合资金 ,制定实施方案。
  审批程序:2015年实施整乡推进 70个, 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乡镇中推荐项目乡镇,上报省政府核准。整乡推进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编制 ,报州 (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监管。
  2.扶贫开发整村推进
  对象范围: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单元 ,以贫困户为首扶对象 ,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2015年,行政村整村推进按照国家 "十二五 "规划 (年 )确定的云南实施 2800个贫困村名单,分年度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扶持标准:每个行政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00万元 ,自然村整村推进每个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补助标准 ,不低于 1∶2的比例整合资金。
  审批程序:整村推进省级项目村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测算分配到州市县 ,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确定项目村。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编制 ,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州市监管。
  3.2015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政策依据:中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年)》(云发〔2012〕3号)。补偿范围和对象 :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具有一定文化程度 ,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16至 55周岁 ,自愿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不含在校学生)。
  补偿标准:引导性培训人均补助标准 300元,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 1000元。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下达计划数到州市 ,由州市扶贫办分解到县后报省扶贫办汇总审核,形成当年度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计划。
  4.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年)》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农〔号)。
  扶持范围 :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扶持对象:扶持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建立精准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项目。
  扶持标准: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50万元 ,不超过 100万元。
  扶持方式: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 ,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 (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购买设备、厂房建设、道路建设、征 (租)地、支付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产业技术培训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2%。
  5.扶贫到户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号)。
  扶持范围和对象:重点安排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重点投向2011年 "扶贫人口信息系统 "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并根据 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申贷满足率达 70%以上 ,主要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 (大户 )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 ,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 ,可给予适当支持。
  贴息标准:到户贷款按年利率 5%的标准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大于等于 1年的 ,贴息期为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申请程序:农户在其村 (组 )提交申请表,由乡 (镇)初审 ,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通过承贷机构补贴到贫困农户 ,具体贴息方式由各县 (市、区)自行确定。
  贴息额度: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 (含5万元 )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6.扶贫信贷项目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号)。
  补偿范围:由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核实推荐进入各级扶贫项目库的项目 ,两年内获得金融部门扶持 ,项目补偿内容须符合审批推荐的扶持内容环节。补偿对象 :扶贫项目库项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标准 :按固定年利率 3%的标准予以贴息。贷款期限大于等于 1年的 ,贴息期为 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 ,年初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将项目汇总 ,按项目申报的贷款额度,在各级权限内进行审核推荐。年末由各州 (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贴息资金的拨付。
  7.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贫开办发〔号),《云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民〔2011〕9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4〕14号)。
  项目内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 ,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 ,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 (以下简称 捐"赠资金")为补充 ,在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运行方式:在贫困村成立 "扶贫互助社 ",村民入社后以小组联保的方式从互助社获得小额、短期借款用于发展生产 ,期满后归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滚入本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剩余部分用于维持互助社正常运转。
  覆盖范围:全省所有贫困村 (组)均可组建互助社 ,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组),村 (组)内所有农户均可申请入社。贫困户入社后优先获得借款。
  实施程序: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办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县 (市、区),由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入围的方式确定项目村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互助社成立后,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按照互助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自主管理。
  8.易地扶贫搬迁
  范围对象:云南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000元。
  申报程序和依据: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号)和《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号 )文件要求逐级申报。
  9.扶贫安居工程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云发〔2012〕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号)《云南省扶贫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贫开办发〔号)。
  补偿范围和对象:扶贫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扶持片区县、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住房困难农户。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优先扶持 ,比例不低于 60%。
  补偿标准:扶持新建住房困难农户 ,每户补助 1万元 ,建筑面积 60平方米以上 ,并达到安全、实用的标准。项目建设周期一年。
  10.革命老区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意见》(云发〔2007〕19号)等。
  补偿范围和对象:全省 59个革命老区县和36个老区乡镇范围内的贫困人口、非公职 "三老 "人员及其遗霜。
  补偿标准:根据革命老区县、乡 (镇)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度 ,以及贫困状况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管理办法: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负责。省级负责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和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的编制 ;州 (市)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选点及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县 (市、区)负责项目选点、实施方案编制、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粮食补贴政策
  1.中晚稻最低收购价
  政策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关于公布 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补贴范围:曲靖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红河州、大理州8个稻谷主产区。
  补贴对象:全省 8个稻谷主产区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和粳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 276元/千克,粳稻最低收购价 3.10元/千克―。
  补贴方式:中晚稻上市之后 ,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 2.76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3.10元时 ,由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分别指定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2.农户科学储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规划》(发改经贸〔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号)。
  补贴对象:全省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专项投资中 ,中央投资补助 30%,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 30%,其余 40%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补贴方式: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 ,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对购买小粮仓的农户 ,按照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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