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还需续签合同再解除合同才能得到一次性医疗补

2013年工伤八级,没与单位解除合同,2016年想解除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医疗金吗?_百度知道
2013年工伤八级,没与单位解除合同,2016年想解除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医疗金吗?
  职工2013年遭受工伤事故伤害,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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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还有一次性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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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8级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赵文革,为您提供哈尔滨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网友咨询:  4年前,我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因单位当时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与我协商私了。考虑到我还得继续在单位工作,不好与领导闹僵,便在拿到2万元赔偿后与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书。  现在单位因调整经营结构打算裁减25名员工,我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所以单位打算不再跟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工伤8级,当时仅得到2万元赔偿,现在单位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法律解读: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补偿,如果您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了当时的工伤医疗费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针对您的八级伤残,您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受伤时签订的私了协议,其内容只针对您当时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当时未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向用人单位主张。  来源:中国普法网  更多哈尔滨合同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赵文革律师电话:  赵文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民商法学在职博士,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律,婚姻法,交通肇事等民商法业务,黑龙江省电视台“法制在线”咨询顾问,黑龙江省广播电台“叶文”有话要说栏目法律顾问,为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赵文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民商法学在职博士,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律,婚姻法,交通肇事等民商法业务,黑龙江省电视台“法制在线”咨询顾问,黑龙江省广播电台“叶文”有话要说栏目法律顾问,为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赵文革律师具有很高的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执业10余年,始终将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以当事人的权益为轴心,全力维护。
工作中,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敬业精神,博得当事人的赞誉。对于案件的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解答,通常深入浅出,说当事人听得懂的话,讲当事人明白的理,对当事人不是以促其诉讼为主,而是要其息诉止争为本,尽量不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这些做法,虽然职业收入降低,但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成就感增加。  近年办理的典型案例有:1、苏宁公司大庆片区因房屋租赁纠纷起诉国美电器公司侵权案,最终以国美公司败诉结案;2、大型航天央企诉云南阳光公司拖欠设备尾款纠纷案,经过两年的艰苦诉讼,最终以阳光公司赔偿300余赔偿结案;3、陈某女诉杨某男离婚案,因杨某男婚外情被陈某女发现,二人的婚后资产近千万元,为最大限度保证女方的权益,在男方没有来得及转移财产时,就进行了财产保全,使得案件审理后女方得到了应得的婚后财产500万元。4、周某男诈骗案,因周某男涉嫌伪造地上附着物而获得了国家补偿近亿元被人民检察院公诉,做为其依法聘请的辩护人,我将其主观犯罪构成和客观事实并真实获得财产的数额认真核实对比,发现其真正以诈骗得到的财产远不是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从而在辩护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量刑达到了被告的认同。  赵文革律师,擅长离婚诉讼,交通肇事,公司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追讨有丰富的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擅长扑捉细节进而达到决定刑期递减的法律规范,使得被告人能够在量刑下限服刑。  赵文革律师的职业理念:扶正义、解为难、辩法理、争权益  专长:离婚诉讼,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肇事赔偿、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常年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设立破产清算投资并购企业改制股份转让抵押担保资产拍卖工商税务私募股权借贷融资公司章程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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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案情由来 & &&& 吴某于2007年9月应聘至某碳素公司从事装出炉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吴某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09年1 1月24日,吴某在工作时右脚被重物砸伤,201 0年4月8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2010年5月27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因吴某不愿与公司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现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产生争议,吴某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无忧浅析 & &&& 由于新修改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未对201 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的工伤中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吴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理应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故吴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据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其施行后被认定工伤的职工,吴某是施行前被认定为工伤,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原规定由公司支付。 && 笔者认为,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原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正,使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至于职工工伤待遇,一直以来均遵循按工伤认定当时的有效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此次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作出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由此阐明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仅为此条例施行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已认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虽未作直接明确表述,但已间接确认了对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认定的工伤职工不适用新规定,应按工伤认定当时的有效规定执行。现若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被认定工伤的职工纳入新规定执行,不仅会造成工伤待遇赔付管理秩序的混乱,而且也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具体到本案,吴某是2009年11月2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0年4月8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吴某工伤待遇中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按照工伤认定时当时的有效规定,应由碳素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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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1律师总结: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24个问题
发布时间:
15:55:19 & 作者:马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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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晶晶&
&  来源:法务之家公众号
  工伤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但是,关于工伤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待遇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为各位介绍一下医疗期及待遇问题,共计24个问答。
  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4、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标准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日)确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职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处理。但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
  关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15、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按照所在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计算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6、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7、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18、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19、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人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20、因工致残职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2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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