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财政局隋新死亡固定职工死亡后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号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号&&&&&&&&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3、有关问题: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本文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十堰市具体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根据鄂人[2002]30号文
&&& (一)标准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10%的要标准重新确定。十堰市每人每月175元,遗属居住农村为每人每月14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15%的标准重新确定。十堰市为每人每月18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十堰市为每人每月19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5元,6—9元,进到10元。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的;
3、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满18岁尚在普通中学、大学(不含军校)中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归死亡人抚养,年未满18岁或年满18岁尚在普通中学、大学(不含军校)中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具体问题解释
1、从1998年开始,对遗属多子女问题,不再要求共同负担;
2、死亡者工龄不满5年的,不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3、职工死亡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并实际负担没有工作的一方生活,没有工作的一方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一)标准
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因公死亡的发放20个月,非因公死亡的10个月。
(二)基本工资包括的项目
1、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发放的项目
(1)离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或打折后工资)
(2)5元副食的价格补贴[85年前离退休人员有,现已进入基本离退休一栏]
(3)17元未参加85年工改生活费[85年前离退休人员有,现已进入基本离退休费一栏]
(4)[89]年82号文调资[退休前已按在职升级的不再包括]
(5)教龄、护龄津贴
(6)工龄津贴
(7)91年粮贴6元
(8)[91]67年文离休15元、退休10元的生活补贴[85年前离退休人员有]
(9)[92]28号文10%离退休生活费
(10)[93]79号文工改增资
(11)95年以后按政策增加的调标、调资金额
2、93年工改后和在职人员死亡发放的项目
(1)机关:为基础工资等四项之和(或两项打折后的四项之和)
(2)事业:为职务工资等二项之和(或两项打折后之和)
(3)机关工人:为岗位等级、奖金三项这和(或三项打折后之和)
(4)教龄、护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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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用被拉黑 我老婆信用没问题 而且有建设银行信用卡 还有固定工作 是由财政局发工资 请问房房贷能申请下来吗 要怎么申请
提问者采纳
一般不能 因为是夫妻共同贷款 任何一个人都不能为黑名单 建议如果确实需要申请 先离婚 办好后再复婚 但是这样做有风险 需谨慎
这个可以 但是对离婚时间长短有限制吗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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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银行难度大,金融公司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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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号)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二、核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三、审批程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四、办事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五、收费标准:免费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号
日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费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二、一次性抚恤金1、计发标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2、计发基数(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补助标准:(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3、有关问题:(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四、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
各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根据近几年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重新确定。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标准重新确定。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 5元,?6─9元,进到10元。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遗属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安葬费审批程序图
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工作有关要求及说明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在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二、一次性抚恤金1、计发标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发给。2、计发基数(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扶恤金的基数。他们工改后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生一个性抚恤金基数。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抚养死长大的抚养人),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习(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补助标准(1)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0%),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10元(城镇的80%)。(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照革命工作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3、其它有关特殊规定(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死者生前供养的,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生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日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当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审批一次,就是为了及时进行调整)。(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四、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根据鄂人险[号文);(2)死者火化证明;(3)符合条件的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证明;(4)死者生前工资情况(特别是在职副科以上人员);(5)编办减员通知单(带编制卡两份到编办办理减员手续);(6)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死者遗属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无变动人员)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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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应机关事业单位吗?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支撑机构工人进入就业市场,流动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部队驻汉机构的工作人员。
2,什么是原则,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价格? 养老保险费提高的原则是:“支持的收入,储蓄稍微偏左的一部分,积累了多年的积累规模,从一到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按照”国家共同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全市首付款比例为27%,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个人支付工资的7%的贡献,在我的承担的现行税率为27%,个人缴费金额的20%
3,贡献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一)规定,根据与河北BMA [2002] 47号文件中包含的基本工资的工资项目包括:(1)基本工资(2)职务工资(3)(4)工龄工资水平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的补贴,津贴;(9)燃料补贴,职务津贴(10),(11住房补贴)奖金;一个特殊的行业补贴(12)(13)地区津贴(14),加班工资。&BR / (二)流动人员的基本工资,最低应不小于工资,人事部门批准我的文件。(三)基地支付聘用人员的,因为我的实际工资总额的计算,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4,如何缴纳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每月试验”制度,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按月结算,不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实施处罚时量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单位不申报,一年之日起,视为投降。不须申报社会保障机构资助的退休养老基金。拒绝付款单位有能力支付养老保险的所有程序暂停6个月以上的治疗投降。 5,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保险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负担,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单位包括:(1)国家省,从现行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最终金额(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的补贴,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教龄津贴(7),(8)高龄津贴保护;(9)一至两个月的生活津贴;(10)护理(11)交通运输成本;(12)丧葬费(13)个人账户补偿。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支付的机关,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项目,传播的原始资金的一部分。 6,个人账户的补偿总脂肪怎么样?在河北BMA办[号文件规定:赔偿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总脂肪,不到五元的问题,根据实际发生额分配给超过5元。如果国家出台了达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七,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工和长期工,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的工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视同缴费使用寿命15年 - 下同),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享受养老金福利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15多年的缴费,不享有一个每月退休金利益,和所有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满或薪酬退休金保费的生活我的付款发出两个个月的一年期间的最高一年的平均每月工资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固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十年来,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下一个月的月退休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支付不超过10年,没有资格的每月退休金福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量分配的标准,每满一年2个月我的付款期长达一年,平均每月的薪水支付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生活,一次,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员工的劳动合同制度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续多年的贡献吗? BR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发。复员军人,青年知识分子到农村招募工人的劳动合同制度,兵役,下乡过程中被视为缴费年限。临时又招募的劳动合同制度,在随后的9月30日,1986在按照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工人,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工作经验,根据目前的工资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在已逾期。 71,更新特别规定,政府雇员的公司吗? BMA,韩发[2001] 30号规定,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年之内达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障机构不应该接受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退休金福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年或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可以接收养老保险关系,退休时,退休福利的计算和支付的计算及支付按照企业养老保险。 9,在劳动和人事代理主机上的文件如何被保险人? (一)凡在占领城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所有级别介绍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文件的人事部门人员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提及到的“劳动和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统一委托劳动和人事代理托管人事档案的单位的人员,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性质。部分的业务性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支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方法;属于业务性质,并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构要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系统发出的养老保险待遇。 (c)国家的起源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流自我就业。辞职或因其他原因而开??除,撤职的工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的文件,你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按照“河北省流动性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河北人发字[1996] 33号)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退休福利,您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支付标准。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这是我在全省连续多年的服务实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计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并在原有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生命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参与,并在其后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支付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状态下,不到15年的缴费,总脂肪退休金福利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四)属于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散的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委托劳动人事机构人事档案托管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城市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支付标准支付总脂肪的退休福利被视为缴费年限的计算和实际付款期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后的机关和机构,如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照“河北省流动性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再付款超过15年的生活,可以按照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退休福利的计算和支付相结合,以前被视为缴费年限和多年的实际支付。 (五)高校毕业生没有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由劳动和人事代理托管人事档案委托,你可以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照适当的政权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你必须确定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 (六)劳动和人事代理应及时处理,管理文件,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允许托管文件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是统一的机构支付养老保险费。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系统及时汇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七)在劳动和人事代理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和转移就业或再就业的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文件,按照与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的性质,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前及合并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单位的养老保险系统总脂肪退休金福利。 (H)被保险人在动员劳动人事机构管理档案工作者或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委,省政府冀政[1998第1和其他文件的规定;参与权威的??职业养老保险,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BMA办公室[号和河北BMA处[号文件和法规。 (九)劳动人事机构管理档案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状态下,劳动人事部门的文件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成员在同一水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审批主机文件的最后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10,机关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如何被保险人?他们的退休总脂肪? 河北省,当局和机构聘请的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1)雇用人员招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再雇用人员)(2)相应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其业务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3)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收入的原则,支持合理的保证,作为支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比例。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300%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支付比例为20%,个别贡献7%的比例。的雇主报告每月薪酬,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雇佣合约,用人单位应及时应用HoldArea的的程序。个人退休金账户管理办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当局和机构”(河北BMA办[号)的规定,管理。 (4)终止劳动合同,雇用的员工,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量,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河北BMA [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5)聘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衡山喜⒓扑恪?(6)在该团伙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后死亡,一时间分布聘用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7)在目前的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之日起的本单位职工。( 8)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男人至少60岁和女性55岁就可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人员的出生记录的时间为准原有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时间为准。多年贡献的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基础。&BR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0%的本地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总脂肪,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总共120脂肪。招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在15岁以下的,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应付予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临时雇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补贴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前,国家出台了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收费达到15年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原总脂肪标准的5%增加支付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加了0.7%。国家出台后,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执行国家的政策。雇用员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增加的幅度进行调整。员工在基本养老保险教养通过劳动再教育,悬浮在服务期间的退休金,劳动教养,劳动句子,那些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刑期审查确定可收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11,不支付工人退休养老保险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哪些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准备在他们的非支付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应配合清所欠费用,充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法支付拖欠费用的,因在为期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他们的退休金总额,减去1%的总脂肪退休金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养老保险费后完全恢复,在后面的前养老金月标准减,减去养老金部分完整的一次性更换。 12,工人的新要求提前退休行业退休和病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退休的工作类型和病退年度内的单位应该是10%的数量不得超过退休。因病提前退休,每年比原计划提前了2%的退休福利,社会保障机构支付退休福利这些退休人员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暂停退休金。 13,如何保机构转变?问题涉及到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制“(河北BMA [2000] 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河北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的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精神,(河北BMA [2002] 47号)两个文件: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重组,兼并,出售,分立,破产,被其他形式的产权,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退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和养老保险费用,根据河北省国有小企业改革资产处置临时措施河北省国家基金字[1998 ] 63号文件精神,河北劳合社[1999] 1手柄。成本不支付的养老保险,退休,退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成本为70岁,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以保障在职人员和退休,退休,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福利的损失。 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在改制前,成之日起的转换,单位转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转移交接业务交接之日起的转换期,直到完成后,最多三个月。
14,如何申请的退休和机构在实施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资的工人?当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职业生涯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作10年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退休年龄退休。
1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谁的头发? 记者姬BMA办[号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应支付原资金渠道解决。
[注意]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于内容的政策和规定:(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改善和调节器官和机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通知(河北BMA [2002] 47号); (2)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河北省BMA [2002] 47号文件通知(韩BMA [2002] 23号);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制有关的问题“(河北BMA [2000] 68号); ...... /&(4),河北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当局和机构,个人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BMA办公室[号); (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劳动人事机构部举办档案工作者发现(河北BMA [2001] 38号); ( 6)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几个问题”(韩BMA [2001] 30号); (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管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BMA [2003] 42号); ( 8)河北省,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河北省,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的实施意见”,对工人之间流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险处理的关系(河北BMA [2001] 96号); (9),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化为企业的养老保险机构(河北BMA办事处的[2001]第275号); (10)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廊坊市河北BMA [2002] 47号文件转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批准“(河北机器社险机构[2003]第4); (1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河北省,”请示是否政府雇员年底一次性奖励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回复(河北劳动社会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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