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副厂长招聘两个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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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答案: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第(3)点答案的疑问:根据《全国法院关于审判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贷款目的是为了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筹集资金。】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疑问:除了受贿罪以外,朱某另外构成的罪名应当是第186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且,对这种情况,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理论通说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疑问:同上,对这种情况,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理论通说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首先是找出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的罪名并加以分析,然后确定应如何定罪量刑。在找出全部考点的基础上可以对三个被告人逐个分析,这样避免遗漏得分点。
1.丁某涉嫌下列罪名 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但是考生应当注意,商业银行属于企业而不是事业单位,所以,考生回答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也视为正确; ②根据《刑法》第177条第2款,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票证罪。丁某伪造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③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丁某利用伪造的甲银行存单在乙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虽然题目中没有明确标明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从案情来看,丁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最终企业亏损无力归还,应推定丁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④根据《刑法》第193条第3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丁某以东郊电器厂的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大家知道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可见,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所以,丁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⑤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丁某分别向朱某、张某行贿,构成行贿罪。
2.丁某所犯以上罪名存在复杂的关系,我们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如下 ①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因而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所以,丁某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②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银行存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所以,丁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③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法条竞合。即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互相竞合。当行为人采用金融凭证诈骗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在构成条件上是重合的,形成交互竞合的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显然,丁某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④行贿罪。行贿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3.朱某涉嫌下列罪名 ①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朱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丁某使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贷款,仍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朱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显然,这里的违法发放贷款不包括明知伪造的金融凭证而为其诈骗提供便利的情形。所以,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发放贷款罪。 ②朱某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朱某是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丁某的10万元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③对朱某应当数罪并罚。
4.张某涉嫌下列罪名 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根据《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张某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为丁某办理抵押贷款事宜中,存在明显过失,致使贷款被骗,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 ②受贿罪。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丁某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丁某的财物,构成受贿罪。 ③对张某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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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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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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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小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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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6小题>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解析: 2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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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3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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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4&题:填空题: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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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5&题: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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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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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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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文快照】: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在国营企业中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经理)全权负责”。这是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试行中出现了“这是否恢复五十年代的一长制”,“是否取消或削弱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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