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要求腾倒土地的诉讼费如何未缴纳诉讼费

三千万元的土地纠纷案用多少诉讼费_百度知道
三千万元的土地纠纷案用多少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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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14:42&&来源:网络 |
2014年元月,林某与周某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林某租用周某的土地用来开办汽车修理厂,租期8年,租金每年5万元,押金3万元。租用合同签订后,林某交付了首年租金5万元和押金3万元。随后,林某在该土地上搭修理汽车用的棚架,周某的堂兄认为土地使用权是其所有,阻止林某施工。林某无法对该土地继续施工,林某要求周某退款并赔偿损失,周某拒绝。为此,林某向人院起诉,认为周某将有争议的土地出租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要求周某退还首年租金5万元和押金3万元,赔偿其施工所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等1万元。法院立案后,法院按争议标的44万元(合同约定标的款5万&8年+押金3万+赔偿损失1万)预收诉讼费7900元,林某认为预收诉讼费过高提出异议。
本案法院如何正确收取诉讼费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与周某签订土地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8年,每年租金5万元,合同约定标的额为40万元。此外,林某还要求周某退还押金3万元以及赔偿损失1万元。因此,本案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为44万,案件诉讼费应该按争议标的的比例收取79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争议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属于非财产性诉讼请求。此外,林某请求马某退还首年租金5万元、押金3万元以及赔偿损失1万元,财产性诉讼请求是9万。本案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应该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本案应该收取诉讼费205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应该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
财产案件,是指涉及财产处理、金钱给付等有给付标的的民事案件,例如借款纠纷案件。非财产案件,就是不涉及财产处理、金钱给付的案件,例如,离婚、侵害姓名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案件属于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比例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性案件的交纳诉讼费以件为标准来交纳,但非财产案件涉及到赔偿金额或争议金额的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本案中,林某请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处理合同效力性问题,未涉及财产处理,属于非财产案件,应该按件来收取诉讼费。林某除请求解除合同外,还请求返还首年租金、押金和赔偿损失,该请求涉及金钱给付,应该按争议金额来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费的交纳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只有合同得到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效益,如果把未履行的合同标的额都计算到应缴纳诉讼费的标的中去,不但有失公允,反而令当事人在高额的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本案中,林某和马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或刚开始履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还没产生合同收益,如果按合同约定年限和租金为争议标的的比例收取诉讼费,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的合理设置以及如何收取的规定。另外,法院按合同标的额来确定诉讼费的做法,使法院有了变相多收诉讼费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
三、原告缴纳诉讼费属于&预交&,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根据该条规定,本案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退还首年租金、押金和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讼请求,那么应该按财产性请求的标准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九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诉讼费的承担主体是败诉方,原告林某缴纳诉讼费属于&预交&,如果其胜诉,则应由被告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所述: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应该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预交诉讼费2050元,案件诉讼费真正承担者则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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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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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全椒县政府换发给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花某某反悔并要求惠某某返还转让的承包土地,由此引发诉讼。
原标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引发的诉讼■ 开磊随着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整及优惠待遇的落实,广大农民发现了承包土地的“金贵”,尝到种田带来的实惠,原先以种种原因弃耕、抛荒或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后外出打工的农民,陆续返乡创业或重新经营承包土地。与此同时,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接踵而至,有的案件相当复杂和棘手。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对保障民生、维护农村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期,全椒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案情】1996年,花某某落户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某组,在村里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承包田10.3亩。 2003年10月,花某某举家外出打工,将其4间房屋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村民惠某某,并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惠某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花某某自愿转让4口人承包土地给惠某某耕种,转让期限为第二轮承包期满止,在限期内不准借口耕种与不耕种,如有违反须认损失1万元整。 ”惠某某接受流转的承包土地后,又将部分土地与其他村民进行了田亩互换,栽种了雪松等树木。日,全椒县政府换发给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花某某反悔并要求惠某某返还转让的承包土地,由此引发诉讼。另查明,花某某具有全椒县和灵璧县两个身份证、两处住所,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土地的粮食补贴。【分歧】全椒县法院受理花某某与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3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花某某诉称:其为生计举家外出打工,迫不得已将自家承包的10.3亩土地转给惠某某代为耕种。后因全椒县政府为其换发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其全家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收入不稳定,不如回家乡种田实惠,便想回乡经营承包土地维持生活。此间,其多次找被告惠某某说明情况要求返还原先转让的承包土地,但均遭被告严词拒绝,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其转让的承包土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惠某某辩称:原告花某某具有两个户籍,一户享受双重承包土地,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本案的诉讼资格。原告是将承包土地连同4间房屋一并转让给自己的,双方签有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流转期限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承包土地。且在转让的承包土地上栽种的雪松等树木正值成长旺期,流转期满才能成材,现原告起诉返还承包土地,势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原告手持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目前整个村民组均没有发放到位,且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田亩与实际耕种的亩数严重不相符,原告所持的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裁决】依照我国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及有关民事政策规定,全椒县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花某某负担。【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花某某享受双重承包土地是否具有诉权,以及流转给被告惠某某的10.3亩承包土地是否应该返还。《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主要依据是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花某某具有两个户籍,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确定其拥有承包地的经营权证书没有撤销,依然享受经营权证书记载的田亩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因为双方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土地经营的转包,不影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有归属。故惠某某提出花某某没有诉权,法院不予采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该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本案中,花某某2003年10月在将其房屋出售给惠某某的同时,对诉争的承包土田进行了处分,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协议虽然注明“转让”,因协议上没有发包方的确认,实际应为转包。协议还明确了转包的期限为二轮承包期结束。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惠某某接受花某某的承包土地后,栽种了树木,所种的树木至二轮承包期满时才能成材,如返还承包土地损失巨大。现花某某举家迁出,在村里已没有住所,即使收回承包土地本人也难以耕种,且花某某另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土地的粮食补贴,该承包土地是否返还对其生活不产生影响。据此,惠某某继续承包诉争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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