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农电工强制职工签订送电工合同,解除以前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11年多,无固定期合同,担任产品经理,但最近9月份突然说要结束我管理的产品的业务,并且和我协商解约被我拒绝。然后公司继续经营该产品业务,并且销售额与上一财政年度相比提高7倍以上(我们的项目是有周期的,这个7倍都是我在职时获得的销售额),将我降职为普通销售并销售其他产品,工资不变。我向亚太总部申诉,向工会申诉,但还未等工会给予答复,公司以严重违纪将我开除并没有提出赔偿金,请问这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吗?我该怎样维权?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日。日,大学毕业生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如对单位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将予以开除,同时通报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发生纠纷,王某打伤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后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
我在现单位已经工作十年了,工资待遇太低,多次向本公司提出协商,他们推说上面没有政策,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才到北京上访,我们走之前打电话请过假,回来后单位说我旷工7天就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们的规章制度从来没有公式过。我现在和单位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6年,公司领导突然调配岗位,通知我到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共同出资的单位上班,因离市区较远,我拒绝了,协商几次也没有达成一致,现公司以不服从安排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上有这一条,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麻烦律师解答一下。 我以公司签署的是无固定期合同。
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于2012年4月入职A公司,并签署劳动合同,时效是2年,其中明确标明工作岗位,期间公司多次调岗,并未修改劳动合同;本人于2014年4月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简单,仅表明工作年限三年,并附有岗位及薪酬调整通知书;本人在现部门工作7个月时间,现公司以本人不能胜任此岗位为由提出调岗,被本人明确决绝,未达成协商一致,公司以本人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员工手册中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我想知道我可以维权吗,如何维权,有多大把握
本人是一国企的派遣制员工,由于公司改制要求将我们转移为劳务外包公司,但是我不同意,由于哺乳期公司无法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现由于我不签订新的合同将我调离原工作岗位,但是我不愿意调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得调动,如果我不遵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会被因违反公司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急,请尽快回复,谢谢!
要算二倍的赔偿吗?具体怎样算?根据哪一条?
05年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在这期间,公司让我们在员公手册上签名,并收回公司保管。
第一次劳动合同08年6月合同期满,08年6月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又与我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三年,08年10月公司以我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赔偿。
1:我与公司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没再重签员公手册,是否表示公司没有与我确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公司一直也没把员公手册贴在公司宣传栏处公示)。
公司以辱骂领导为理由,员工手册上有,工会也有通过,但是只有两位领导的证言,本人没有承认.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两倍赔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能被支持吗
通知书上说,与领导谈话过程中辱骂领导,根据员工手册并经工会审核与我解除合同,他的证据就是与我谈话的两位领导的书面报告,但本人不承认有辱骂行为.请问公司是否合理合法,申请劳动仲裁有胜诉的可能吗?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如何赔偿?_百度知道
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那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广东胡律师,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也就是你可以得到工作20年折算成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合同期内
提问者评价
太谢谢了,不过请问是否适用于民营企业
其他2条回答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按一年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除非单位政策性宣布破产以外,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劳动合同法》里说的很清楚了,你可以买一本劳劳合同法好好看看,并请你单位人事也好好看看!致于他要怎么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问题,你告诉他:一切依法办事就行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与销售人员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近两年一直无业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赔偿吗?_百度知道
与销售人员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近两年一直无业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赔偿吗?
一直无业绩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查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什么约定要肯定是要赔偿的,一般是没有赔偿的,或者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的,至于要不要赔偿也要看约定的。一般公司都会把这种情况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的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3条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阳光汇禾法律咨询公司马律师在线咨询解答
肯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大致是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违法解除,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给予培训或转岗处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辞退无固定期合同员工应如何补偿_百度知道
公司辞退无固定期合同员工应如何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金额为补偿金的两倍如果裁员合法。你所说的2N还是N+1,公司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另外,按法律规定应当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裁员违法,法律上并无该概念,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
请问如何算是合法或者是违法呢?员工没有过失,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单位就是说公司转型,需要裁员,我们所有人都要被裁掉的
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无固定期合同,只要公司符合上述的几条内容,公司就只是赔偿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不会赔偿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但不能超过十二年。
补偿的计算标准都是一样的,与合同性质无关。
提问者评价
辞退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1个月的解雇工资+12个月的赔偿+失业补偿金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降薪、年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咨询
降薪、年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咨询
【降薪、年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咨询】沈律师:您好!我2000年1月份进入该公司,连续工作已经超过13年(期间因服从公司的调动在集团公司的几个成员公司都工作过),有5年的重金属(铅)密切接触史。现在工作的这家公司是06年6月份调入,
2010年因前期合同到期续签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00年-06年合同是一年一签,07年签了3年,10年签了5年),目前公司的现状是:与总公司合并(搬离原工作地址)、停产培训(因经营不善主营产品已不再生产)、生产设备外卖(已经进行到破解分割阶段)、工厂部分员工分流到总公司(前提是自愿解除原公司合同然后再与总公司签订新合同否则不予分流),不愿分流或者同意分流但总公司尚未有能力解决的员工留在原公司参与劳动培训,每月按当地最低保障发放工资(指生产员工)。我目前所从事的是市场部的销售服务管理员的岗位,在2013年7月初我们部门的两个人平移到总公司市场部(岗位、薪酬、工龄都不变),7月15日通知我到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与现在公司的合同解除协议并重新签订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单方面签订总公司并没有到场并当场签字盖章,考虑到自己本身的实际情况无奈的按公司的要求签订协议和新的劳动合同,但目前我仍然被要求在现在的公司签到上班。我现在岗位未变化,可是发8月份工资的时候我的工资由原来的平均3400元左右变成了1400多元。
1、我认为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让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无效,因为如果不是公司说所有的岗位待遇不变我们是不会签这个协议的,更何况我们签后公司并没有履行该协议。
2、公司在没有事先口头或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资待遇是错误的。
3、进公司13年来一直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策享受带薪年假制度这也是错误的。
4、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没有签订,我觉得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一个规范的专业的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国家有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应该主动的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而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在这方面的信息是有限的,我不是因为现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而查看劳动法也是不知道的,公司有逃避义务的嫌疑。
5、我有13年涉铅企业的职业史其中有5年的涉铅作业的密切接触史,并且还两次铅超标(当时公司只给我检测的是尿铅,尿铅都超标更何况是血铅),企业因自身原因可以单方让我离职吗?&
沈斌倜律师解答:
1、关于和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劳动者应当特别注意,一旦签订了类似协议,再欲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应当对存在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除了上述的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还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例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的降低调整如果做到合法,为三个途径: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调整、特殊事由出现后的依法单方有权调整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单方的考核调整。协商一致调整一般无争议,特殊事由出现时依法调整是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例如企业经营性停工期间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沈斌倜律师认为,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部分劳动者仍然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除非有地方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支持,否则企业的单方降低薪水易构成克扣工资。关于企业依照规章制度调薪,一般是依据对员工的考核予以确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企业的无故降薪构成对员工工资的克扣,员工有权要求予以补发,并可以要求被克扣工资25%经济补偿金。关于对降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国家带薪年假是2008年后实施的,因此,你依照规定在2008年后开始享受带薪年假,你可以主张2008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一般来说,劳动者2008年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带薪年假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报酬,但是由于各地的司法实践不尽一致及对劳资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也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得到更多年限的带薪年假工资报酬。
4、关于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主动出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经签字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沈斌倜律师认为: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所谓的劳动者提出是指劳动者自己积极主动的提出,不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后,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签订合同的情形。如果是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格式文本订立能够成立,构成了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中的固定期限条款应属无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签字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放弃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无权再主张期间的双倍工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必须得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有职业病,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如果单位未给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事后发现患有职业病,依然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另需要提醒你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如你所在的公司确实被总公司合并,则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总公司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并非与总公司合并,非因为你个人的原因你与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未给你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你现在单位的工龄应当计算到新公司。
祝你顺利!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业务电话:(+86)(+86)
;互动博客: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业务电话:(+86)(+86)<font COLOR="#FF13967;互动博客:
我的更多文章:
( 15:42:50)( 16:21:40)( 19:27:38)( 16:39:59)( 14:37:46)( 19:32:33)( 17:06:37)( 21:32:27)( 18:59:21)( 19:28:28)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电网电工类专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