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拉黑被拉黑了怎么办?

信用卡信用被拉黑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信用卡信用被拉黑了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这种情况很难办了除非你有钱解决,我是听别人说的吧信用记录洗白你就要多支持国家的事比如国家发行债券你就多买点多做慈善捐款留名之类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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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征信系统拉黑了,还上款,还能不能恢复_百度知道
被征信系统拉黑了,还上款,还能不能恢复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用卡终止,对应的记录也不再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因此,信用卡发生逾期还款后,最好不要还清欠款后立即注销信用卡,而应该坚持再用卡两年以上,且保持期间的信用良好,这样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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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征信系统非儿戏
“拉黑”需谨慎 - 常德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A04版:法治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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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非儿戏
“拉黑”需谨慎
□本报通讯员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逐步完善,征信系统的运用一旦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将个人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第三人王某系某信用社会计,2007年前负责某村村民借贷业务。日,原告杨某通过王某向被告信用联社贷款8万元(分5万元和3万元两次),王某将借款现金8万元交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王某向原告催收上述两笔贷款。日至日原告分7次将上述贷款本息10万元电汇至第三人王某信用社储蓄卡上。2010年下半年,原告接到信用社电话,称其在信用社一笔5万元贷款未偿还。因此事,被告信用联社将原告记入贷款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导致原告信誉度降低,给原告生活和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有关原告在被告贷款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经查明,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会计在所在乡镇信用社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农村村民借贷业务。日至日被告信用联社一直未向原告杨某主张相应地催讨和诉讼权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原告已偿清被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信用联社仍将原告记入贷款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列为“黑名单”。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后,被告仍未消除原告贷款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原告个人信誉及工作与生活,显属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在被告贷款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被一些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这很明显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尤其是这个系统限制了公民的信贷权利。同时,当这个系统和电信、社保等对接起来以后,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公民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污点很难消除。因此,征信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并且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现在的情形是,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等单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过程不慎重,判断标准过于草率,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的“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还逐渐转向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这种广泛的使用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征信系统不良记录的评判标准要透明,纳入程序要合法,纠错程序要公开,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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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报警称信用卡遭盗刷拒绝还款被银行拉黑 持卡人诉请撤销不良征信获终审支持-东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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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称信用卡遭盗刷拒绝还款被银行拉黑 持卡人诉请撤销不良征信获终审支持
来源:解放日报 &&&&日 03:53
  信用卡在异地消费1万多元,王茅(化名)20多天后收到电子对账单时才知晓,匆匆报警也没有结果。由于交易蹊跷,王茅拒付该笔款项,却被工商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工商银行的作法欠妥,判令其于判决10日内撤销王茅的不良征信记录。  多次遭银行催缴还款  去年9月4日,王茅接到工商银行的电子邮件对账单,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于8月11日曾有一笔1.3万元的POS机消费,交易商户位于山东省昌乐县。人和卡明明在上海,为何异地刷卡消费?王茅向派出所报案。经查,这笔交易在商户名为昌乐南方钟表经营部的POS机上发生,POS机刷卡凭条上的持卡人签名为“宋志刚”。  王茅认为自己的卡遭到盗刷。可发卡行不这么认为,并不断通过短信等方式多次催缴消费欠款及利息。王茅置之不理,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由于生活受到影响,王茅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恢复涉案信用卡的使用并撤销不良记录。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茅的信用卡被盗刷,工商银行的催收行为亦无不当,因此要求工商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王茅败诉。  上诉时提出四点理由  一审结束后,王茅支付了对方主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但表示:“我并不认可负有支付该款项的义务,保留向工商银行主张返还或赔偿的权利。”  王茅上诉的理由有:第一,系争交易发生时,工商银行并未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第二,自己使用该信用卡多年,历史信用一直良好,而且交易时信用卡一直在身边;第三,本案中特约商户在交易发生时对于明显不符的签名没有进行审核,存在重大过失;第四,虽然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相关刑事案件,但不影响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以“刑事案件并未立案及侦破”为由否定诉请适用法律错误。  “迟付系争款项非失信”  本案中,当事人就系争交易是否为伪卡盗刷各执一词。虽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充分性的角度来看,王茅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主张,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最终认定系争交易为真卡交易。因此,在双方就还款义务存在重大争议且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王茅迟延支付系争款项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  此外,工商银行未经告知,即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向征信系统报送不良信用记录,使王茅的个人信用遭受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明显失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以上判断,合议庭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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