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税

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_股息_红利_税_中金网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导读  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  股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股权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派现:即现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息。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自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委7日联合发布通知,自9月8日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合并后的统一简化称呼。三、获取方式间的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现金股利亦称...周一9月7日晚间,管理层再推三举措以维护“A股”稳定,其中包括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及通过国企改革...价格厦门保姆市场火爆支撑位阻力位的作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股票红利税差如何计算浙江省直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股息 红利 税据有关媒体报道,2016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完成,预计2016年下半年或将开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9月7日,三大交易所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税局发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对此,民生证券首...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适用于工资、薪金;实习收入算“劳务报酬所...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每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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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学习黑龙江、江苏、海南基础上,制定此文件。
核定征收个税,源于征管需要,表面上看增加了老板的税负,但也避免了股东偷税被稽查处理结果。实质上只是预征。从长远看对老板是有利的。
关于:“(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核定征收股息个人所得税”,比较好理解。
关于:“(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文件推定为公司有应分配未分配或未分配50%以上的利润,核定征收个税,相当于先预征股息红利的个税。
如果以后公司分配给个人利润,可以抵顶。应体会政策之导向以及慈悲胸怀。
时至今日都是由老板咎由自取,所得就是盈利,赚钱就应分红,分红就应该交税,与税源无关。长期不分红,个人所得税到哪里去收?老板们怎能容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60%由工薪阶层贡献?
行文虽易,落实亦难,且行且看且适应。
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核定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本公告征收范围为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是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征收率执行,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行业平均利润率(%)& &
&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 &
& & 0.23-0.75
制造业& & &
& & 0.38-1.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
& & 0.30-1.13
交通运输业& & &
& & 0.53-1.13
建筑业& & &
& & 0.60-1.50
饮食业& & &
& & 0.60-1.88
娱乐业& & &
& 15-30& &
& & 1.13-2.25
其他行业& & &
& 10-30& &
& & 0.75-2.25
三、核定征收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和征收率计算本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三)为了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对其个人投资者暂不按照本公告所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四)除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或条件发生变更外,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
四、核定征收及结算程序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从日起,按照《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并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我局发布了《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答:目前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存在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方式隐形分配、账面不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情况等问题,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规范此类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制定发布本《公告》。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答: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3.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采取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本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当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存在不真实或无法查实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对哪些企业的投资者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答:对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一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5.核定征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和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本企业的征收率计算本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6.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确定方法如下:
(1)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行业平均利润率)
(2)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
(3)对依据公司法计提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在税前给予扣除,扣除标准全省统一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0%。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1-50%)&20%(个人所得税税率)
(4)征收率=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年度收入总额
下表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各行业核定征收标准:
行业平均利润率(%)& & &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 &
& & 0.23-0.75
制造业& & &
& & 0.38-1.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
& & 0.30-1.13
交通运输业& & &
& & 0.53-1.13
建筑业& & &
& & 0.60-1.50
饮食业& & &
& & 0.60-1.88
娱乐业& & &
& 15-30& &
& & 1.13-2.25
其他行业& & &
& 10-30& &
& & 0.75-2.25
7.核定征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是否有影响?
答:我局在制定此征收办法时,经过深入细致调研,并借鉴了外省市管理经验,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在核算企业的征收率时,允许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0%在税前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所以,本征收办法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8.核定征收是否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扶持性政策?
答:为了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暂不按照本公告所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9.企业应当怎样办理核定征收的手续?
答: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并填写《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从日起,按照《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并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对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和企业注销时,应当怎样办理结算?
答: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11.《公告》什么时间生效?
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9]33号& &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现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出如下征收管理意见。
一、预征对象
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二、预征方法
(一)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二)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建筑安装业
房地产开发业
娱乐、饮食服务业
(三)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上年度主营项目确定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主营项目根据企业经营收入总额中比重占最大的项目确定。
(四)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结算。预征或结算的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预征税款结算
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办理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的年度结算。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结算退还或补缴税款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下同),并且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已预征税款的,应将实际应缴税款与已预征税款的差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如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的,结算时应同时按企业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考虑到具体情况,该比例暂定为百分之三十),进行个人投资者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计算,并据此判定是否退(补)税:
1、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大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2、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可分配额应缴税款又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可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3、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而预征税款又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暂不退还预征税款。同时企业应根据预征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三)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未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现经营亏损,而期末实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有余额的,除上述第(二)项情形外,暂不退还预征税款。
(四)企业申请年度结算时应填报《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并同时提交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报告表、年度内企业股利分配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2008年度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个人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包括纳税评估)或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暂不实行预征管理。但该类企业在以后经营期间,其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产生剩余的,应于产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实行预征管理。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 附件:《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
结算所属期&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税务管理码
企业股本总额
& 个人股本金额
& 个人股比例
主要经营项目
& & 适用的分行业预扣率
& 企业填写
& 税务机关核实金额
&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 按规定计算应预征税额
& 企业实际缴纳的预征税额
& 年度内企业实际分配额
& 其中: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
& 按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税额
& 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额
& 结算个人投资者可分配利润额
& 可分配利润额计算应缴税额
& 年度结算应补(退)税额
企业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签名:&
填报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企业和税务机关各一份。二、企业股本总额,填列至申请结算期金额。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填列申请结算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四、按规定计算应预征税额=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分行业预扣率&个人股比例。五、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额,应包括结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分配金额。六、结算个人投资者可分配利润额=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额&30%&个人股比例。七、可分配利润额计算应缴税额=个人投资者可分配利润额&20%税率。八、各行次关系:1)当6行次>2行次时,10行次=6行次-2行次(补税);2)当9行次<6行次<2行次时,10行次=6行次-2行次(退税);3)当6行次<9行次<2行次时,10行次=9行次-2行次(退税);4)当6行次<2行次<9行次时,10行次=0(不补不退)。
江苏省无锡市对查账征收企业采取先预交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即使次年决定少分或不分,应计税金额为可供分配利润的30%,超过30%的部分可退回。就是说强制分红30%。
辽宁省“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也就是强制分红50%。且范围包含上市公司,其影响更加深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加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三、核定企业应当按下列情形向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当年度个人所得税:
(一)采取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15日内;
(二)核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但不得迟于终止经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三)核定企业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到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次月15日内;
(四)其他核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6月15日前。
(一)本公告所称核定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注销清算企业的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是指核定企业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的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三)未被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的,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四)核定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日之前的核定企业,不适用本公告;2014年度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核定企业的,核定企业应将纳税年度全部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日期:日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所属地区:辽宁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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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本公告征收范围为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是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征收率执行,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行业平均利润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三、核定征收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和征收率计算本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三)为了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对其个人投资者暂不按照本公告所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四)除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或条件发生变更外,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
  四、核定征收及结算程序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从日起,按照《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并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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