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诉讼保全担保金能用房户做担保吗?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 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 正在读取...&|&法邦网 本文系法邦网原创,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栏目关注: 一、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执行。但是,提醒注意以下内容,供在与法院沟通时参考: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时,最高院出过一个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现实中,有时法院并未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冻结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附与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相关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2、最高人民法院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条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的规定。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能否执行唯一的房屋?该问题在民事执行中较为常见,很多人较为困惑。事实上,陈志群律师在此之前已经撰写文章加以解析。近日,有一当事人碰到该问题,故再次予以解析。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两个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唯一一套住房,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将该房拍卖,则其无居住之处,会引起更大矛盾。另一种意见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房屋远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面积或所处地段房价较高,且该房已设定,依法可进行拍卖。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应予以适度保护。因此,只有一套住房,执行时应当持谨慎态度。2、只有一套住房,不是绝对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明确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则可以依法拍卖。3、《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又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规定并未限定该房屋被依法拍卖的前提是设定抵押,可以理解为,即使未设定抵押,只要符合该规定也可以拍卖。是否设定抵押并不是拍卖的前提,关键是看该唯一的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如该较大超过一般生活需要,或者该房屋面积不大但所处地段房价较高,都可考虑采用置换面积较小或地段较差的房屋,差价用于清偿债务。 延伸阅读: 一、债权变股权是否适应于三角债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大问题。解决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解决银行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一并考虑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的债务关系能同时解决,同时能形成股权的多元化,......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A供销商业公司经改制成立了东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原单位职工全部将工龄补偿金以股份形式参股到东海公司,成为东海公司的股东。同年12月30日,东海公司制定了《东海公司章程》。东海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栏目 关于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 的推荐内容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咨询 吉安债权债务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解决债权债务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咨询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资讯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规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文书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专题 债权债务纠纷热门专题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材料,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时间,证据规定,债务纠纷诉讼费,诉讼时效等债务诉讼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苏州房产律师--罗卫新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码: 律师执业证:66341 联系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9号非矿院大楼13楼(苏大附二院东隔壁非矿院内) 执业感言: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永远不是口号,而是行动。 专长领域 Expertise 鼠标轻轻一点,即可轻松在线法律委托! 新闻资讯NEWS 王思聪答32题赚23万 网友盯上“分享经济” 日前,一款付费语音问答平台“分答”在朋友圈刷了屏。按照“分答”规则,所有人都可以向所有人提问。回答者设定自己的价格,1块到几千元不等... 四川广元翻船事故位置确定 基本无生命迹象 6月4日14时40分许,四川广元白龙湖景区“双龙”号游船翻沉,船上共18人,4人获救(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4人下落不明。这是2006年以来... 滴滴回应“司机砍人”:私借账号接单 昨日,据长沙市公安局官微@长沙警事通报,涉嫌砍伤知名电竞选手马某的滴滴司机李某已于6月4日下午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于6月5日凌晨被警方刑事...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据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确实的,无权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对已冻结的存款账户就应该予以解冻。  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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