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房地产信息网产监管投诉

长垣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公租房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长垣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公租房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所属类别:中标公告-工程招标 &&&&所属地区:新乡市 &&&&上传时间: &&&&阅读次数:
长垣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公租房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日,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长垣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公租房建设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一、招 标 人:长垣县房产管理局二、项目名称:长垣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公租房建设项目三、招标项目编号:长交建号四、项目内容:总建筑面积约170000平方米(长垣县防腐产业园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产城融合区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赵堤创业园公租房约20000平方米)。勘察:  一标段:长垣县防腐产业园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  二标段:产城融合区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设计:  一标段:长垣县防腐产业园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  二标段:产城融合区公租房约75000平方米;  三标段:赵堤创业园公租房约20000平方米。五、评审结果:勘察: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70元/O 中标工期:15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户国启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70元/O 中标工期:15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魏正安 设计: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洛阳一拖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多层主体:8.8元/O,高层主体:11.8元/O,景观设计:5元/O。 中标工期:25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胡会贤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多层主体:9元/O,高层主体:12元/O,景观设计:4.9元/O。 中标工期:25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孔敬芝三标段: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根据有关规定该项目设计三标段招标失败。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日七、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单位:长垣县房产管理局联 系 人:庞先生联系电话:代理机构: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常先生   联系电话:八、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长垣县检察院: 长垣县监察局: 长垣县财政局: 长垣县住建局:   如果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至招标人,逾期将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投标保证金退返等工作请及时到交易中心大厅办理。  谨对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表示感谢!
                    长垣县房产管理局                     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相关链接:&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电话:010- 邮箱:
| 网站导航 |
| 友情链接 | 版权所有 |
河南招标信息网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里路18号
联系电话:3
传真:3(本站周六、日电话值班,星期一至星期日8:00-18:30均可咨询)&
旗下网站:&
江苏招标网
河南招标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擅自转贴或复制本站信息长垣买房子-长垣个人二手房买卖,长垣二手房交易信息-长垣房产-长垣网
当前位置: >>
更多筛选:
发布时间不限
房源性质不限
经纪人房源
排序方式:
总价从低到高
总价从高到低
面积从小到大
面积从大到小
单价从低到高
单价从高到低
1/1821 页 共有18210套符合要求的房子&
房源排行榜
有936套待售
有883套待售
有647套待售
有627套待售
有578套待售
有489套待售
有416套待售
有395套待售
有372套待售
有280套待售
新房房源推荐
电话:8:00-18:00
关注微信 获取最新资讯!上诉人王艳芬、张瑞霞、田波、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代兴海、张富民等拆迁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新中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芬,女。委托代理人代兴有,男。委托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霞,女。委托代理人田进学,男。委托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波,男。委托代理人田进学,男。委托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黄国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代龙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自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向阳,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代兴海、张富民等(名单附后)。上诉人王艳芬、张瑞霞、田波、上诉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代兴海、张富民等拆迁许可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行初字第0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垣县拆迁办申请办理菜北村(耿村)拆迁许可证,经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于日向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拆迁许可证。日,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长建拆告字(2010)1号关于对蒲西办事处耿村拆迁的公告。王艳芬、张瑞霞、田波得知后依法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日,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持了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拆迁许可证。王艳芬、张瑞霞、田波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王艳芬、胡某某、阴某某、田进学、苏某某、孙某某、庞某某、田波八人同时就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该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封行初字第038(1-2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长垣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行终字第59号判决,驳回长垣县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长垣县人民政府仍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维持了(2012)新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截止本案一审开庭时,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与张瑞霞、田波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已经拆迁完毕,房屋已经建成,大多村民已搬入新居入住。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长垣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长垣县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王艳芬、张瑞霞、田波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职权来源无异议,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权来源合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只提供了长垣县蒲西办事处菜北村民委员会曾多次以广播的形式告知群众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且没有群众要求组织听证,但是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知道颁发该拆迁许可证行为直接关系王艳芬、张瑞霞、田波等人的重大利益,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履行告知了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以及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屋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案中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候虽然按照规定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是其提供的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字(2009)29号文件明确要求河南省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文件核准的内容办理城乡规划、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该文件核准的占地面积为104.55亩,但是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的用地面积均为143.076亩,超过立项审批范围,扩大拆迁面积,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没有对超过立项部分面积提供合法的变更依据。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解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是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初期报批文件,后来依据其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现偏差属正常现象,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搬迁安置办法系长垣县耿村搬迁改造指挥部制定而非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因没有显示该笔存款系专款专用且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材料没有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关于其颁发拆迁许可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辩解,该院不予支持。本案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拆迁许可证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随后又进行了开发建设。现在大多数村民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入新居,如判决撤销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故对王艳芬、张瑞霞、田波要求撤销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许可证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王艳芬、张瑞霞、田波不服上诉称: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不服上诉称:其委托菜北村民委员会以广播形式告知广大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许可的事项和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系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称其委托菜北村民委员会以广播形式告知广大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许可的事项和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仅提供了村委会的证人证言,而没有告知的具体内容,不能证明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告知了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证据材料看,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面积与长垣县发改委的批准项目用地面积明显不一致;拆迁申请人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仅提供了其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证明,不能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以上均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称的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及开发建设且大多数村民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入新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长建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无不当,王艳芬、张瑞霞、田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艳芬、张瑞霞、田波负担25元,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张彩霞审判员  徐 莉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妍附:原审第三人名单代兴海、阴国贤、阴国林、阴向东、阴国堂、李庆法、李庆法、李伟、翟宗香(代兴盛)、代文华、代文华、代兴启、刘存保、刘存保、刘玉宝、代军、李庆艳、代兴文(夏青兰)、代兴文(夏青兰)、代兴江、代兴忠、代兴国、阴国利、阴向伟、阴向伟、李庆安、代伟、代兴刚、阴广慧、代兴业、代兴业、代强、代强、刘聚保、代兴河、代卫东、代卫东、代兴峰、赵长法、代兴顿、代兴顿、代安轩、赵长顺、赵长顺、代胜、代兴泉、赵长运、赵文生、代兴顺、代兴发、刘庆太、刘庆太、阴广远(国军)、代春友、代兴水、刘庆功、刘庆功、刘聚国、代红雨、代兴利、代付恒、代英(代玉英)、刘涛、刘松、杨纪、刘扎根、代兴军、代兴军、代福钦、代兴波、代兴波、代兴勇、代兴勇、代兴勇、代兴江、代春友(代福玉)、代兴立、代兴立、代勇、代勇、刘玉芝、孙永梅(刘庆芝)、代兴臣、代兴峰、代兴峰、代兴彬、代付钦、代付钦、代兴海、代飞(代兴朝)、代胜、代永辉、代付恒(代兴久)、代建军、代兴利(残院)、代兴利、侯培敏(代兴利)、刘东海、阴国霞、阴国良(阴广珍)、刘金宝、代兴保、代兴保、代兴胜、李国政、代兴海、代兴海、代兴海、代兴振、代兴振、代兴军、代兴军、代正、代兴朝、代兴朝、刘金宝(刘国强)、刘国强、阴国胜、阴国胜、阴国胜、张富民、展丙武、马自修(宁斌)、赵明旺、佘永亮(张建香)、佘永佩(佘文民)、孙士合、常凤祥、(常西满)常凤鸣、(常西满)、丁献磊(丁晓强)、王秀英、朱建西、朱洪恩(朱建西)、王学国(刘振环、田景轩)、易国防(王再超)、时军立、王凤岐、王振勇、翟玉社、许冠忠、王书兵、王书田、陈志辉、陈彦涛、王助民、刘绍礼(刘绍芝)、程新彦、程培彦、代长河、张晓东、李新民、王秋生、牛文秀、牛明发、刘振轩(王守云)、王永景、王国胜、赵喜成、徐国胜、程江涛、程广如、赵勤学、姚留印、朱涛、朱逵远、罗扎根、马士忠、甘艳萍、陈志强、常青、王元庆、李凤琴、胡好友(王建华)、郝志波、韩海涛、卓庆锡、陈勇、胡礼法、陈艳琴(孟恩波)、王豫鲁、王万宁(王俊利)、孙红军(王胜学)、曹存军(付现生)、程存秀、程泽平、魏建波、魏海波、张红彪、付艳荣、庞学兵(刘安民)、贾永伟(郑秀英)、李保计(李军)、王子印(王孟印)、董书栋、杨秀真、程国伟、程启让、程建中、谷宏伟、武华海、张强、郭画、赵林、马俊生、阎松伟、郑进春(闫化江)、陈谭、蔡相魁、蔡红林、邵洪章、陈湘、张留军、陈香斋、徐美秀、李慧、陈永辉、王好铭、王芝玲、王国胜</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站点:
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和税收征管对策
&&作者:外网发布&&来源:长垣县地方税务局&&时间: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税收已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支柱地位日益彰显。但随着国家一系列房市政策的改革调整,房地产业发展状况出现了大幅波动,直接影响到地税收入。作为税收管理人员,有必要站在增加地方税收的角度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从而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创造条件。下面,结合长垣县房地产市场及税收特点,粗浅思考如下:
一、长垣县房地产业近几年发展状况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size: 10.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以来,受全县加快新城区建设决策部署影响,长垣县房地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整体增幅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成为我县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从投资来看,2011年完成房地产投资额8.2亿元,同比增长51.7%,是2008年的2.5倍,年均增长38%;2011年房地产投资额占同期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3%,比2008年提高4个百分点。从商品房销售情况看,2011年全县商品房销售面积为39.2万平方米,销售额12.2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7亿元,在成交额与成交量的增长轨迹中,成交额基本在成交量上方运行,成交额年均增幅较成交量的年均增幅高出近15个百分点,房地产销售面积、销售均价和销售额几年来均呈现上升状态。
&&& 二、房地产业对税收的影响
从税收角度来讲,房地产业税收规模快速扩大,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下图说明:
从户数上看,2008年我县房地产企业注册登记有17户,2011年有48户,房地产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从纳税户构成看,房地产企业也占据重要地位。2008年我县纳税50户中房地产企业3家,实现税收3800万元,占比重28%,至2011年我县纳税前50名中,其中房地产企业15家,税收收入8200万元,占比重为36%。
从税收收入结构上看,在房地产业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开发、转让等诸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主要部分。2008年我县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1404万元,占营业税的12%,2011年营业税收入3243万元,占营业税的20%,增幅明显,对营业税的整体收入起到了决定性的支撑作用。
  综上所述,房地产业税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房地产业税收增长快。2008—2011年全县共入库房地产业税收3.14亿元,年均增长103%。二是房地产业对税收收入拉动作用明显。全县房地产业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8年的12%提升至2011年的30%,总体呈上升趋势,对税收收入的拉动作用较强。三是房地产税收呈现阶段性起伏。自2010年以来我县房地产开始处于低位运行时期,房价和销售均大幅下滑,地方税收随之波动。
&&& 三、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
1.泡沫成份开始收缩。我县房地产市场化发育时间较短,而且在发育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发育不良、利润率太高,不可持续发展。国际上房地产利润率一般维持在5%左右,高的有6%-8%,而我县房地产基本与国内行业相同,利润率高达30%-40%。市场价格在高位运行的同时面临较大的下降压力,自去年国家一系列房屋限购令实施以来,我县房地产泡沫成份开始收缩,房室定价虽没有大幅下降,但优惠率大幅提高,个别企业优惠率达到30%。
  2.成交量萎缩,空置率上升。当前随着我县房地产市场价格平稳下降,购房者观望情绪严重,房市成交量大幅萎缩,空置率大幅上涨。以全县2家房地产龙头企业为例,宏力房地产公司5月份仅销售面积265平方米,同比下降82%,1-5月份累计销售1683平方米,同比下降75%;亿隆房地产公司5月份销售面积为2120平方米,同比下降48%,1-5月份累计销售23511平方米,同比下降21%。
3.资金压力大,金融风险增加。目前房地产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多数地产商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据统计,我县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银行贷款,而通过按揭贷款买房的人数,占全部购房总数的80%以上,这意味着房地产市场的绝大部分风险系在金融机构身上。并且由于房价下跌,一些购房者将拒绝偿还银行贷款,而这些风险最终无疑都会转嫁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业面临巨大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剧我县经济波动运行。
  4.市场开始分化,中小房企被清洗出局。一是土地制度方面监管的加强,实力较小的房地产企业很难拿到地,即便拿到地,也无力支付地款。二是信贷紧缩,使得中小房地产企业获取资金困难。三是房价下跌和成交量紧缩使得房地产资金周转困难。四是银行利率提高,中小房地产企业无力支付巨额的房地产信贷利息。五是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具有品牌竞争力,大型房地产企业更具有实力进行价格战。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会使房地产市场走向分化,一些实力较低的房企将被清洗出市场,从而提高市场集中度。如富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年恒友房地产公司、富美房地产公司、奥起房地产公司2012年均未新开工和开盘项目,个别企业也正在退出房地产市场。
 & 四、我县房地产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近年房地产业税收运行情况的分析,不难看出房地产业的特殊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果房地产业税收占比高的格局不被打破,将对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财力的可持续增长构成威胁。
  1、房地产税收处于高位的风险已显现。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期和调整期的相互转化,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但每次房地产业进入调整期,房地产业税收就会开始下滑,并拉低总体税收的增幅,甚至制约税收收入的持续平稳较快增长。自去年以来,在国家新一轮宏观政策调控下,房地产税收对税收收入总量的拉动力正在逐渐减弱,房地产业税收高位滞长现象已初显端倪。
 & 2、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难度仍较大。一是国家针对房地产业出台的政策较多且多变,在执行政策上难免会出现偏差或执行不到位。二是税务部门对房产企业从开发到销售全过程介入难度较大,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无法及时全面掌握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对房地产项目建筑成本核定存在难度,不利于深度税源监控。三是对部分税种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如在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上目前尚停留在预征和初级清算阶段,一套成熟的清算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
&&& 3、征管手段简单化,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偷漏严重。由于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建筑业工程预算指标体系与实际出入较大,税务部门一般以房地产销售收入为基础,对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对土地增值税按预征率征收,收入比例与现状不相符。
  五、促进房地产业税收持续平稳增长的对策及建议
作为地税征管部门,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保持房地产业税收持续平稳增长,要从自身征管做起,做到应收尽收,对全县房地产业税收增长和全县经济发展尽职尽责。现提出以下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强制规范行业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税收管理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逐户进行纳税辅导,明确税收政策并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宗旨、目的和违反政策的后果详细阐述,督导纳税人从思想上重视财务核算工作,并自觉及时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为稽查部门检查处理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
2、加强检查能力,强化稽查工作职能。税务稽查作为打击偷漏税的职能部门,要全面认真钻研房地产业相关生产及核算业务,提高自身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检查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联系协作,积极搜集资料,夯实证据链,依法依据处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能,严厉打击偷漏税不法行为,让心存侥幸者不敢也不能偷逃国家税收。
3、调研走访,及时掌握房地产税收走势。要积极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题调查,密切关注房地产经济走势和价格波动轨迹,及时了解掌握特别是重大房地产业项目的开发及销售情况,摸清税源状况;要完善信息互递机制,经常与建设局、土管、国税等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土地拍卖、房产交易、房价等信息,摸清房地产业现状。
  4、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的监控力度。一是将所有房地产企业列入日常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房地产宏观经济与税收关系的研究,增强把握税收增长规律的能力,找准房地产税收增长的阶段性因素。二是找准特定时期影响房地产税收增长的宏观经济中的主要经济变量,高度关注其变化趋势,为科学预测税收走势建立良好的基础。三是坚持定期科学地对房地产税收分税种、分企业进行分析,评估各种变化对税源及税收的影响广度和深度,分析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房地产税收的增减影响,寻找和掌握房地产税收的薄弱环节,及时反馈并克服。
5、着力推进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一是全面推进不动产税收项目管理的应用工作,及时引入第三方信息进行差错校验和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房地产企业实现由“以票管税”向“综合治税”与“以票管税”相结合的转变。二是推进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加强房地产项目成本核算,积极研究和摸索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新方法,努力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避免税收流失,推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三是推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根据国税总局、市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建议浏览分辨率:
总计有& &人访问本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监管部门投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