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办法的是

出口退税问题下列各项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办法的是()。A.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B.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C.自营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D.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把各个选项都解说一下为什么是或者不是
排除C和D,因为只有外贸企业适用“先征后退”办法,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办法。再则:
外贸企业业务类型分为自营和接受委托,自营出口当然就是先征后退,代理生产企业的单是不是要遵照“免抵退”办法执行,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这些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哟!而代理其他人的单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B答案群魔乱舞,当然就不能选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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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下列出口的货物劳务中,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有(
下列出口的货物劳务中,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有(
A.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B.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同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C.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D.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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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下列各项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办法的是( )。A: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B: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C:自营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D: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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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经保税区出口 办理退税有特殊规定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案例&&& 晨晖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用品的美国独资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国,出口退(免)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在2012年2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过程中,该公司的办税员出示了一叠报关单证,笔者在整理单证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报关单是2011年5月、6月、7月的,笔者的第一反应是报关单已超90天,不能申报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处理。经了解,该公司的这批产品是2011年5月应国外客户要求先进入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临时存放,之后公司再逐笔报关出口离境,经过大半年时间才将全部产品出口完毕。从报关单上可以看出,第一笔货物的离境日期为日,之后是2011年6月、7月、8月,最后一笔离境日期是日,公司出口报关总金额约500万美元。公司还提供该批货物几次离境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以证明货物离境日期的真实性。这几笔出口货物是否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还是需作内销处理?&&& 分析&&& 税法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单证的齐备上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常规出口货物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出口货物,根据《》(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国税发[号)进一步规定,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按期申报&免、抵、退&税,需视同内销进行征税。&&&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货物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收回;未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对于核销单的最后核销期限,《》(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根据规定,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收齐的最后期限是:外汇核销单收齐的期限,即210天。&&& 如果根据这些规定,以上案例中几笔报关单都无法申报出口,只能作内销处理,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损失。&&& 通过保税区出口货物有特殊规定&&& 正是考虑了上述问题,对于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涉及的文件是:《》(国税发[号)和《》(国税函[号)。&&& 国税发[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国税函[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符合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按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所以,该笔50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免抵退税,不需视同内销处理。&&& 另外,还需关注的一点,根据政策规定自日起,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从这点看,国内货物运入(销售)保税区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并且还要按照国内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方式由销售方缴纳税款。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上述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同时,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免)税。【】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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