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交易企业工伤保险的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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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安监局、市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增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2015年起至2016年4月,继续巩固已参保的在建项目参保成果,做好全面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我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市住房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要求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摸清本市新建、拟建和在建项目数量、分布、类型、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及结构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
  (三)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商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缴费比例、缴费办法、工伤保险期限、经办管理、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经费等事项,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执行范围。要求2016年3月初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四)调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及信息系统。在修订完善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政策的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订相应参保工作经办规程和操作流程,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的要求,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努力缩短工伤认定、鉴定时间,快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发和完善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信息系统功能模块,并相应调整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信息系统功能模块。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五)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建筑业职工。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管理。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和完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七)规范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审核材料。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八)依法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房建设局)
  (九)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主动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十一)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求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十二)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同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本辖区上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本辖区办理施工许可的有关情况。要求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十三)加大工伤保险执法协助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缴费、稽核检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上述情况,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后通报同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四)开展专项稽核检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重点是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要求2016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五)开展专项督查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对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齐抓共管督促进度,推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推进、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创新管理服务。探索完善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政策规章、监督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管理、信息管理,做好与现行参保方式的平稳衔接。推动全民依法参保,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用工管理,积极配合按项目参保工作,确保利民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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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规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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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 有了“强保险”
  从5月开始,对于没有单位、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据了解,通常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新实施的《办法》明确,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等问题,《办法》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应当把工伤保险费用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二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仅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三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施行的《办法》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
  据了解,2009年我市曾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
  此次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深圳商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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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她为什么,她说人家这样害我,我绝不能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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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保险情况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数额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告知单位职工。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原则。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都规定了在建筑工地现场醒目地方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制度,要求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建单位、保险期限、待遇标准,当地的社会保险监督电话和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都在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2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1款;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举例如下:
  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并规定:自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具体还规定:
  l开工起10日内报农民工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l工地显著位置树立标牌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解析:
  本案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应将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企业内公示。
  本例中,杭州市政府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公示工伤保险情况做了更具体的规定,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规定公示方式为按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实际上,全国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均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了相同规定。
  操作提示:
  企业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公示的具体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告,通过企业内部论坛或办公系统公示等,只要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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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深圳工伤保险专题为您提供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鉴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内容,希望对您在工伤保险方面的疑惑能有所解答与帮助!
理 :参保缴费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型 :参保范围
缴费标准
认定常识
认定标准
认定申请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赔偿申请
生存认证
类 :单位
职工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
工伤鉴定依据
工伤门类划分
工伤等级划分
其他
工伤一级
工伤二级
工伤三级
工伤四级
工伤五级
工伤六级
工伤七级
工伤八级
工伤九级
工伤十级
流程指南
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不可认定/视同工伤
因工失踪
因工死亡
职工工伤
职工工亡
缴费比例一档 0.4%以下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缴费比例二档 0.8%以下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4%: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缴费比例三档 1.2%以下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6%: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部分行业缴费比例 非固定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1.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2.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3.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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