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力资源社保局工伤保险申请工伤,切次资料备齐,不受理,也不给个说法。咨询一下:可以起诉法院吗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被判撤销_中大网校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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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因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赵某将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本网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判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赵某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的终审判决。 【案情】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认定赵某发生事故日期为日,初次工伤认定申请日期为日,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被告知补正。日赵某收到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判决后,于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通知。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赵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赵某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自日受伤后,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当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的次日,即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赵某应该局的要求为搜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时间并非其主观意志能够确定的。日,赵某接到某人力社保局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即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并最终通过判决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于日收到终审判决,于日即再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认定其已经积极、稳妥、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基本宗旨意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未很好地体现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网(/sifa/)将后续发布更多考试案例分析内容,欢迎关注,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
(责任编辑:中大网校)
共2页,当前第1页&&&&&&请问因工伤单位延误了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导致提交一次性伤残审批表到社保局不受理怎么办?_百度知道
请问因工伤单位延误了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导致提交一次性伤残审批表到社保局不受理怎么办?
位延误了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对本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影响吗,如果补交?
工伤认定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已完成
提问者采纳
劳动能力鉴定已完成!“,这没什么影响的吧”工伤认定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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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下你给别人的回答,都很实用,回答的比较全面,就选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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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单位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是起诉社保局还是政府法制办?_百度知道
单位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是起诉社保局还是政府法制办?
单位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是起诉社保局还是政府法制办?
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起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部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作出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直接提出诉讼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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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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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看到县社保局给我的《答复意见书》后,感慨万千,泪流不止....(修)
&&&&1987年,国营河北邱县煤矿为了甩掉包袱,乘人之危,以蒙骗及恐吓的手段,欺负一个因工而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不懂法,又不知道煤矿早就有转产的安排并已付诸了实施的我。在没有做伤残等级的鉴定,没有依据国家认何法律与法规的情况下:给予办理并通过县公证处公证过“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违法而不人道(注:87年以前,国家对“临时工”遭受重工伤后的待遇,都是按正式工待遇。说明是不允许给予“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的,所以说它违法而不人道)。
&&&&《因工致残协书》的详情如下:
&&&&&邱县煤矿:为甲方
  &&庞金喜 :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庞金喜男30岁,系邱县梁二庄乡焦路村人,1975年入矿当亦工亦农工人,于日因煤矿斜井跑罐被撞,造成下肢瘫痪,至今已10年,日常生活仍不能自理。
2、甲方对乙方致残做了大量善后工作,处理意见:给乙方做一次性工伤补助贰万叁千伍百元(包括医疗、治疗、护理,衣食等有生之费用)。
 3、工伤补助费支付方法:分为五次支付,第一次……,第五次,1988年10月底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交,迟付一天,罚款10元。
&  4、本协议自经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工伤补助费全部付清之日期,协议到此终止。
&  5、木协议在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信守,认真履行,如单方不执行违者,向对方偿还违约金已超出502字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87)邱证字第0067号 河北省邱县公证处
  公证员:马峻岭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自从我近两年学会用手机上网以来,就一直在网上查找有关国家以前对“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待遇上的法律规定[所查找到的法律依据,都是按正式工待遇]。
&&待我在网上找到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违法的法律依据后,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那个惨无人道的非法“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无效,给予恢复我的工伤待遇,由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的转产单位——邱县田力机械有限公司补偿我应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时,却请不到可以帮我申诉的律师(一个原因是我无钱,另一个原因是律师担心法院不立案)。因请不到可以帮助我申诉的律师,所以就这样的冤屈着……,寻求着……,呼喊着……渴望着……。&
&自2000年知道蒙冤后,一次又一次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一次又一次的希望,最终都变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失望,至今伸冤无果。
&难道我们中国公民,因不懂法而遭无良单位领导的欺蒙后,被逼接受了一个违法而不人道的
“一次性工伤处理”,就活该终生的蒙受冤屈吗?&
《因工致残协书》手机照
&&2013年8月份获悉国家信访局接受个人网上申诉后,随向国家信访局及河北省信访局陈述了我蒙受27年的重大工伤冤屈与诉求。申诉信转到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给予我的答复是:
把84年的国发《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挪用给我这个75年参加工作,77年因工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合法”
而不予受理。法律能这样错位应用吗?
答复意见书
庞金鹏同志:您好!
庞金鹏(又名庞金喜),男,系邱县梁二庄乡焦路村人,原邱县煤矿亦工亦农职工。1975年入矿,日,因煤矿斜井跑罐被撞伤,造成下肢瘫痪。一九八七年邱县煤矿实行承包,当时的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已不能从事煤矿工作,由县主管部门和煤矿与他们协商,经双方同意,邱县煤矿与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日邱县煤矿与庞金喜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因工致残协议书》(原件在邱县田力公司保存),由邱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一次性补助庞金喜包括医药、治疗、护理等有生之费用共23500元,分5次付清。
策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2、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3号)“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4、国务院关于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第八条(二)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公社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十六条:“本条例发布以前,企业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发生的病、伤、残、亡,凡是已经按合同规定处理的,一律不再改变;尚未处理的,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第十八条:“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庞金喜与邱县煤矿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日由河北省邱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87)邱证字第0067号。因此《因工致残协议书》是真实、合法的。
根据调查情况和查询的有关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庞金鹏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1、对于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符合当时的政策,签订协议有效。
2、庞金鹏要求新的工伤待遇和赔偿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受理。
邯郸市邱县信访局
&&我给邱县信访局
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信后,至今没有回音:
&尊敬的邱县信访局
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位领导:您好!
&近从网上看到您给我的《答复意见书》后,感慨万千,泪流不止.......&
&从您给我《答复意见书》的字面上看,您既确认了我的“亦工亦农工”的身分至今都没有改变;怎能把84年(国发[1984]88号)《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挪用给我这个75年参加工作,77年因工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使用“合法”而不予受理呢,法律能这样错位应用吗???
&事实上:八七年单位给我做“一次性工伤处”时,用的是恐吓与蒙骗及欺诈的手段,从没听矿领导提起过法律及84年的国发《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事。再说,其《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因工死亡的发给五千元;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才)发给四千元。单位怎能给我2.35万元的补助?这其不是天大的恩赐(笑话)?
&事实证明及法律依据:
&简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农民临时工,称为“亦工亦农人员”、“农民协议工”即“农民合同工”(注:临时工与农民轮换工有着严格的政策界限是:
在使用时间上临时工可长期使用,并且可转为固定工;而农民轮换工使用期限为3至5年,到年必须轮换,不得转为固定工。)。
&随着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社队企事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人口类型。“亦工亦农”是将农村青年招工到工矿企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但在农村保留社员身份,可以利用星期天、休假等工余时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参加社办队办企业劳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任何城市在职职工是严禁双职业双报酬的,只有亦工亦农领取工农双份报酬是合法的。
&&&&有关国家对“临时工”、“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待遇上的法律法规选摘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与实施期:日(失效于1999年)第五章关于疾病、因工负伤、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第十九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二、《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三、([82]劳险字23号《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发布与生效日期:日(其失效期限不详。有人说:它还没有失效)。
&(1)、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请你们研究确定。……。
&&&&四、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十七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六、《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http://t.cn/zRVurM1[非常赞][这项规定太深入民心了,不知它是否适用于“老工伤”人员的诉求?]
河北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张义珍带队做客《阳光热线》时:我把我蒙受了27年的重大工伤冤屈与诉求反应过去后,领导非常重视。
&10月31日下午我县社保局执法大队卢队长带人来家详细了解了案情的经过后,让我等消息,多么渴望好消息能快些到来啊!
&结果使我大失所望:
日通过收听@河北电台阳光热线 广播得知,邱县人社局左雷杰主任给予的答复是:仍坚持把我这个“亦工亦农工”定位为“农民轮换工”。(国发[1984]88号)《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用给我这个75年参加工作,77年因工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合法”,没有错误可纠。
&邱县人社局左雷杰主任后来说的很是让我感动,只要能找出支持庞金鹏不是“农民轮换工”的依据,一定帮助解决问题。可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邱县人社局你真的不懂法吗?!!!
&日,我打电话()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处咨询(接待员0010号)进一步证实,“亦工亦农工”不是“农民轮换工”。说:是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身份。难道说邱县社保局领导你真的不懂法?国家为什么要让这些不懂法的人占到法律工作者的位子上?
&《不幸的工伤遭遇及被逼接受了“一次性工伤处理”(好意)的协议后,所带来的种种痛苦与绝望》
&&我叫庞金鹏(曾用名:庞金喜)系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人。
&&1975年,我到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当了名“亦工亦农工”。
&&日上早班时,正行走在斜井行道的我,因躲闪不及像发了疯似的顺着斜井行道连磙带滑往下狂奔的三个脱了钩的煤罐车而被撞,在惯性及罐斗的推动下身体在坡斜的行道内摔滚出二十多米远,造成头部及全身多处严重受伤而昏迷。最为严重处,因致颈椎第四、五椎体压缩性骨折及脊髓损伤而高位截瘫的(因当时的伤势特重,医生告诉父母及单位的领导说:准备后事吧,象这种情况难以活过7天的。那时,单位把棺材都给准备好了;前几天,本想回家准备复习材料迎接考中专的我,向队长请假时,队长说:这几天队里人数少,过几天等他们回来后你再走吧。没想到这一留,却成了永远,那年才20岁【19周岁】),从此被撞进了一个磨难与灾难接连不断的悲惨人生世界里(本次事故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多人)。
&&进入1987年时,煤矿为了甩掉我这个包袱,新上任的单位领导违心的关爱说:煤矿就要无煤可采了,单位很快就要倒闭解散了,想想单位散了以后工伤人员谁还管?看在工友一场的情面上,趁我们手中还有点权力,想给你办理个“一次性工伤处理”的机会看如何?先拿点现钱总比以后什么都得不到又没人管了要好的多吧?等等。。。。。。
&&他们看出我不大相信时就接着说:我们绝不会害你,如果你不相信我们或难以接受给予你的“好意”那你就等着看,看你等到单位散了时,你的事情再也没人管了而且还什么也没有得到时,看到那时受苦受罪后悔的是谁?接着说:其他两名工伤人员识实物都已接受了,就你自己还扛着,看你能扛出什么好的结果来?你还有我们清楚煤矿的命运等等......。
&&在单领导的危言与“好意”一次更比一次的紧迫相劝下,使我深信了矿领导的“好意”是出自真心对工友的关爱,感到走投无路的我,含着无比悲伤与无奈的泪水和带着对矿领导的深深感激之情,接受了一个贰万叁千五百元“一次性工伤处理”(好意)的协议(
由于不懂法、不知情,87年被单位领导的一个“好意”脚,一下踢进了无底深渊而不知冤的我:从日受伤到日期间,只享受了十年的工伤待遇。
&&自从脱离了可依赖经济来源苦度残生的单位,其后来所过的日子是生不如死,苦不堪言。&
&&由于我受伤的部位高,失去知觉的面积大,因而所造成自身的调节功能极差,使得各种疾病与并发症的发生不但是多,而且有时是来得急且重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酿成致命大祸:
&&夏天天气炎热时,常常因失去知覚的部位不排汗而使体温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升高,体温高时可达39度c以上,不但难以承受煎熬而且还易引发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及加重病情甚至危及到生命;
&&每年夏天,我就是靠往身上一遍又一遍的擦凉水结合着吹电扇来降温;天气闷热时还要把双脚泡在凉水里才能把体温降下来。
&&待室内气温降到28度c以下时,浑身出现的疼痛却让人难以忍受,有知觉与无知觉的相接处尤为明显,十分痛苦;&
&&冬天恰恰与夏天相反,怕冷,室内温度降到10度c以下时就冻的够呛,颈椎的受伤部位酸、胀、麻、痛等等的不适使人难以承受。
因而,时常患感冒及上呼吸道感染且气喘气短;&
&&一旦生褥疮久治不愈,愈后又易复发;&&
&&双下肢肌肉持续性的萎缩着,反弓张形的痉挛与抽搐(有事着急时,你急,它比你更急),时常抽搐的让人难以喘过气来。
&&就这么天天感冒状,伴随着各种感染所带来的高低烧与各种无名的疼痛及种种的不适和烦恼来度日的,好不痛苦与悲惨?(平时,为了使家人能够安心的搞好生产,多增加一些家庭经济上的收入降低些债台,很多很多的痛苦都自己闷在心里。)
&&一切感染和不适全都靠药物来维持:而且是,应用低廉药物的毒副作用又往往带来其它的危害和烦恼,可不吃药就控制不了感染和发烧,有时需要加大再加大药量才有效(吃药吃的整个人浑身发紧,多处不自主的抽搐,心慌气短等等的不适,简直是成了无边无际的灾害。)
&&没过几年,就把矿领导送给的“好意”用光了。再后来的日子就是债台高筑,孩子失学等一个接一个难关的出现,日子过的惨不忍睹。不知有多少个日日夜夜是从极其悲哀的泪水中度过的,痛苦万分。
&&由于经济上的困难:94年临近年关时,因我对感冒及泌尿系的感染控制不利而使病情急剧恶化,排尿困难,日夜高烧不退,呼吸困难。
&&急送县医院救治时,诊为肾功能衰竭,双肾积水(从此由自主排尿不得不改换成用导尿管间歇排尿),贫血到3克,持续高烧39.5度以上。  
&&在县医院的救治下病情稍微好转后,全身却出现并发多处脓肿(主要发生在打过针及输过液的部位),急转到邯郸地区医院请求确诊一下病情及救治时:被视为慢性肾衰竭后期不治之症的尿毒症、酸中毒、败血症而拒绝收治。
&&在家人的一再央求下,暂留院观察时,因用药过敏,接连出现了两次休克,抢救过来后医院就往外赶人,可知当时的惨状惨到了极点?
&&为了能给妻儿留下一个可以挡风避雨的房子,在请求家人放弃对我的治疗不能的情况下,不再配合治疗。
&&可拗不过爱人的苦口婆心:“只要你还有一口气咱都不能放弃,这里不给咱治咱就转院,去接受给咱治疗的医院去治疗,肯定会有希望的,不治疗那就真的什么希望也没有了。治好后,咱就是把房子卖掉我推着你带着孩子去讨饭吃,我们还是幸福完整的一个家啊。你就不想看着孩子长大成家立业吗?没有父爱的孩子将来会是个啥样?你忍心抛下我们就这样走了吗?……忍心吗?……忍心吗?……,使在场的亲朋一起跟着落泪。&
&&后来转到乡卫生院继续治疗,才得以活命。人活下来了,可债台跟着长高了许多许多。
&&这次犯病,半年多都不能睁眼看东西,一睁眼就天旋地转的受不了。
&&有关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词,前几年会上网后在网上查了下才明白,我是个尿毒症患者却不能根治。从94年检查出是慢性肾衰后我能活到现在,这很可能与我长期大量的服用多种控制泌尿系感染药物与抑制酸中毒药物以及爱人在生活上的体贴与关照有关。泪!泪!泪!&
&&2014年7月份,因发现大腿肿胀去梁二庄镇卫生院做了下检查,从拍照的x片子上看,双侧股骨头都已出现轻度坏死,比我原来想象的轻多了(因长期大量应用抗生素类药物,知道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医生说:如及时治疗,还可能恢复过来,可能是安慰吧。
&&困境中,要不是有亲人在经济上、人力上给予极大的帮助和关怀,以及妻子的不弃不离与无微不致的日夜精心照料,我那能活到今天?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小家,早就被单位领导赐给的“好意”搞的家破人亡了。
&&由于不懂法、不知情,87年被单位领导的一个“好意”脚,一下踢出了可依赖经济来源苦度残生的单位。从而给我的肉体上、全家人的精神上、经济上、耽误孩子的上学及前途上等等(没有一个孩子上完初中的),所造成的种种损害与损失无法估量。我恨透了单位领导以及高位截瘫这个大恶魔,把我折磨的人不人鬼不鬼的还牵连全家人受累的悲惨结局。
&《求法无助的绝望》
&&2000年时,当我获知煤矿生产到199x年才转产,还有几位轻工伤人员不但随转产而转工,接着又转为合同制工人,有的还办理了退休手续己享受到退休的待遇时。
&&这时我才预感到,87年单位领导送给我的那个“一次性工伤处理”的“好意”可能不是真的“好意”,而是乘人之危,用“好意”来掩盖他们的蒙骗与欺诈行为,诱惑我上当后而被他们顺利地抛弃掉的一个包袱。
&&经了解,事实上煤矿领导在给我做“一次性工伤处理”之前,单位早已在县城买下了地盘和厂子。说明煤矿的转产是早就有所安排的。
&&经过进一步的了解证实以上事实后,当即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那个惨无人道的非法“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无效,给予恢复我的工伤待遇,补偿我应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时。
&&法院里接待我的人说:这事应归县仲裁委员会管,应由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
&&随后又把《申请书》送到了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员看过我的《申请书》后说:这事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多年,已不能再给予受理时,我的心都碎了……(因不懂法,这次申诉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被人欺骗后又求法无助的我,感到社会对我是多么的不公平。要不是自己的行动不便,我不但想走上访这条艰辛而困苦的漫长之路,更想躺到政府里要饭吃、要衣穿、要医疗。那怕是要不到饭吃就是饿死也要死在政府里,更有自杀在政府里的念头,以示法律的不平与欠缺而鸣冤。
&&多年来,我的种种不幸遭遇其痛苦之极,用语言和文字都难以表达的详尽。我现在已是57岁的人了,人一年比一年老,身体一天比一天弱,其各种疾病及并发症的发生不但是一时更比一时的增多,而且还会是一时更比一时的加重着……。
&&其慢性肾功能衰竭面临着透析的巨大压力,心里感到更是痛苦难熬。
&&在人生的道路上不知还会有什么样的灾难在等着我?也许早点来个自我了断,就能避免更多痛苦的发生及解除对家庭的长期拖累。
&&反反复复的考虑,如果那样做了会给家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不起爱人的不弃不离与任劳任怨对这个家的苦心经营和孩子们的孝心,以及不甘心社会会永远的抛弃我,所以才没有那样做而忍耐着。可这种想像总在眼前显现,痛苦之极……。
&&渴望在爱心领导与各界爱心人士的关怀下,使我蒙受多年的重大工伤冤屈早日得以申雪。叩谢!
&&求救人:庞金鹏
&&地址:河北省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
&&联系电话:
&&拜托!叩谢!
&提供两个法律依据及一个事实胜诉案例,不知够不够立案依据?
&&&&&&一、《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什么是属于特殊情况?我已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因不懂法,对法律所赋予工伤人员应亨受的工伤待遇不清楚,而使单位领导钻了空子。现在才知道我应亨受的长期工伤待遇权利被剥夺了,这算不算是客观的原因?
&&&二、&&&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
&作者:最高院
&【案例标题】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
&【重要观点摘录】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威豪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此外,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则属于形成权,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无效是一种法律状态,法律不应强求当事人随时随地对合同效力进行审视,从而使交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在善意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发生对合同效力认定及无效合同财产处理的主张起算诉讼时效问题。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如果说以“民事关系的稳定”为借口使无效合同经过时间的延续达到与有效合同相同的事实结果,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宗旨。
&2.即使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北生集团有关威豪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之间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未就主债务的履行约定履行期限。对于无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有如下几种: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算;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上述几种情况均不存在,因此本案不存在威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实际上,正是双方当事人结合北海市房地产业的状况,从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共同认可合同处于一个持续的事实状态,因此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3.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之间的合同效力非经裁判机关裁决,当事人及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认定合同效力,威豪公司也不能援引另案的判决,来主观推断其在本案合同中的权利被侵害。事实上,威豪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时,对北生集团何时能真正取得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对由此产生的可能对第三人的违约早有合理预知,并愿意承担此种风险,因北生集团即便不能在威豪公司与第三方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威豪公司也不能想当然的单方推定北生集团违约。况且,在威豪公司与恒通公司的争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北生集团在本案一审前,依然存在依法取得约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合同约定再转让给威豪公司的可能性。事实上,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之间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的合同,如果北生集团在本案一审期间能够取得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威豪公司未能在另一诉讼一审期间取得争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等于北生集团不能在此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如果北生集团在本案一审期间能够取得争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合同。事实上,当时威豪公司的权利也未遭受侵害,直到起诉前,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仍希望北生集团继续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但北生集团至今无法完成该合同义务,直接导致了合作开发合同的无效。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网上报道的胜诉案例:
&《职业病也算工伤岂能一次性了断?》
&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经受三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二十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林立于1991年7月至1997年6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年12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
&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立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林立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立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同年9月21日,郑某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立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3330元。从2000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林向医生了解后得知,职业病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日,林立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立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林立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故裁决驳回林立的工伤待遇申请。
&林立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林立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判决驳回了林立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林立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相关协议。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林立之妻郑某就林立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林立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而且,郑某对林立的工伤性质、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认识,无法对林立的伤情发展作出正确预测,故公司与郑某签订的协议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林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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