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房屋新租赁合同可否适用营改增简易征收备案

芜湖县政务信息网――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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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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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二期)
安徽省国税局4月8日整理发布
1.房地产2016年4月30日前收款并缴纳营业税的,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6.营改增后是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吗?
7.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
答:有以下几种预缴税款的计算情形: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a.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b.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8.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不能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0.建筑业如何确立工程承包的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按3%计税?
答:有几下几种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2.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否合并纳增值税?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6.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有几种情形?
答: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老项目政策?
答:&根据36号文件《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8.统借统还政策是否还执行?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答: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9.营改增后个人房屋转让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0.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1.营改增后个人房屋出租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3.除了个人消费购进货物不得扣除外,非正常损失也不得扣除,企业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是正常损失吗,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一般理解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未出现上述情形应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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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企业,购买材料,使用材料去做建筑工程,开具发票时是按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别开票吗?建筑服务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17:13:00 来源: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购买材料,使用材料去做建筑工程应该按照销售服务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直接开全额建筑服务的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mail:guoshuiinfo@
Nann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15独家发布|“营改增”商铺租赁合同文本修订版(2016)
导读:房地产等四大行业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华税律师结合近期辅导房地产企业客户的实务经验,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合同(采购、销售、租赁)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帮助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本修订版以住建部及工商总局等发布的合同范本为准。
商铺租赁协议
出租人: & & &
& & (以下简称甲方)
住 & &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
& &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人: & & &
& & (以下简称乙方)
住 & &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
& & 传真: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范围
第一条:租赁单元
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 & &
& & & (以下简称大厦)
&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该单元仅限于用作办公/商铺用。
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 & &
& & & (以下简称大厦)
&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该单元仅限于用作办公/商铺用。
出租大厦具体信息请见附件1,出租单元平面图见附件2。
(说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此处的“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企业租户而言,适用简易征收,可获得按照5%计算的进项抵扣发票,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可获得11%的进项抵扣发票,差异明显。因此,为了防范双方由于开具开票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过渡期间),可以在附件标明大厦取得的时间等具体信息,可以相应调整补充第7条开票类型信息。)
第二条:租赁面积
该单元的租用面积(建筑面积)为 & &
&平方米;租赁期内,双方同意不对该单元的面积及租金作调整。
该单元的平面图(附件2)只作方便鉴别之用。
第三条:交付使用状况
1、甲方将为乙方承租的该单元提供与公共走道相通的大门、冷暖空调设备、消防设施、吊顶材料(矿棉板、龙骨、无光源的灯盘)及网络地板(及/或地毯)。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查看过该单元,对该单元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
2、乙方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甲方指定的公用区域,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他公用设施。
第二章 租期
第四条:租赁期
本合同承租期限自 & & 年
& 月 & &日至
&日止;租期为
第五条:装修期
装修期共 & &个月,自
& & 年 & 月
& 年 & &月
&日;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作装修;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装修期及优惠
1、装修期共 & &个月,自
& & 年 & 月
& 年 & &月
& &日;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作装修,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价款
折优惠,该优惠不包括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说明:营业税制下,如公司在装修期、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营改增后,包括免租期、装修期在内的“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都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从而参照“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条款,征收相应的增值税。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免租期、装修期等给予租户的“无偿”服务,事实上是一种商业折扣行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价款计税。因此,可以相应修改第七条的租金额度。)
第六条:交接手续及时间
1、甲方应于 & &
日(下称“交付日”)前将该单元交付乙方;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且经双方签署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单元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免租期(及/或装修期)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2、乙方应于交付日到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办公室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办理该单元的交付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之天数将在乙方的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中扣减,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租金
第七条:租金&
该单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 &
&元,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
& & 元(大写: &
& 角整)。
该单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 &
&元,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
& & 元(大写: &
& 角整),该金额包含增值税。考虑到装修期等因素,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价款
& 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 &
(说明:为了防范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应避免出现“无偿”等表述,实操中,可以从“装修期、免租期”后按照第七条标准支付租金,免租内的租金为商业折扣部分金额,不实际支付。此外,还可以通过将既定的租金总额分摊到租期内所有月份,实际上是降低每个月实际支付的金额,以防范“视同销售”风险。
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增值税不得计入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此条款明确租金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
第八条:租金支付日期及延迟利息
在整个租赁期内,除第一个月外,乙方应于每月 & &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 &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甲方在收到租金 & &
&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乙方提供信息向开具合规发票:
乙方开票信息(选用):
1.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 &
2.纳税人识别号: & &
3.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 &
6.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 & &
(说明:由于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典型,在明确价款支付条款的同时,应明确开票及开票信息条款,防范由于开票错误等涉税风险发生。开票金额可以根据本协议相关“价外费用”条款予以补充明确。)
第九条:首期租金的支付
乙方承租该单元第一个月的租金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五日内支付。
建议删除。
(说明:由于要防范“装修期、免租期”视同销售的风险,第七条、第八条进行了相应调整,第九条应删除。)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方式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包括电费、电话费、超时空调费、停车场费等(请详见物业公司制定并不时根据国家及北京有关部门的规定而修改的各项收费标准);并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
& & 手册。
(说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条款中,物业费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甲方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应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信息。如果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独立收取并开票,应调整本条款)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物业公司现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
& 元;乙方每月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
2、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在年度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时确定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以保证大厦的管理素质;其评定的金额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唯该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大厦其他的租户所付的增减幅度相同,且物业公司应在调整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支付日期
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交纳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其他有关费用(详见于
&手册的规定),以及由于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 &
手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有关费用、损失或赔偿;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后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2、物业公司应每月按照乙方承租该单元的独立记录表所示的记录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
(说明:结合前述,同物业管理费一样,其他费用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甲方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应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信息。如果相关费用由物业公司独立收取并开票,应调整本条款)
第五章:保证金
(说明:结合前述分析,由于“保证金”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信用、防范风险,与“应税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宜界定为“价外费用”,可以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
于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须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支付合计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在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保管,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第十七条: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须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三日内,把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八条:保证金的补足
如乙方未能交纳其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要求补足保证金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相应数额;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及
& & 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没收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况,乙方违约或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可按照第十二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没收乙方的保证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仍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维修与修缮
第二十条: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修复;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一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保证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对该单元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单元的影响。
3、乙方须允许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在提前通知乙方后,在尽可能不影响乙方工作的合理时间内进入该单元视察该单元的维修状态,盘点该单元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
5、遇到紧急事态时,若在营业时间内,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单元,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单元,但事后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并对因进入该单元而产生的损坏负责及赔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维修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单元及其内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3、如甲方在该单元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该等设备或机器。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的损害外,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及按乙方合理要求的维修服务,费用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之内。
第二十二条:维修义务的约定
除根据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外,乙方另需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也可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因修缮责任引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1)该单元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2)该单元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在该单元内扩散;
(4)任何来源的水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5)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区域造成破坏。
第二十四条:通知义务的履行
乙方须在该单元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单元受伤,或该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单元内的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
第七章:装修与改建
第二十五条:装修与改建的申请
乙方若对该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单元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1、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他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2、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相邻单元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且该整改的实施需要乙方提供必须的协助及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提起诉讼。
第八章:该单元返还时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返还时间及状态
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的当日内,把该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与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现状)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延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二十七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则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截止到返还时应付的租金等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单元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等。
(说明:作为合同条款的标配,违约责任也是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一环。在增值税上,违约金、赔偿金通常被视为“价外费用”,并缴纳税款。但是,从税法原理上讲,这其中有一个预设的条件,就是在交易实现的情况下,违约金、赔偿金才同销售、服务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没有达成,违约方按照合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对于违约金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信息。)
第二十九条:拆除、改建或增设的设备、设施在返还时的特别约定
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的部分的设备、设施恢复至本单元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甲方亦可以在双方预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现状收回;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
第九章:转租、分租的限制
第三十条:转租、分租的限制
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单元之任何权益于任何其他第三人。经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需通知乙方出售该单元的情况;甲方需抵押该单元时亦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单元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单元前须征询乙方购买该单元的意见。乙方拥有任何法律赋予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单元的优先权利。在租赁期内,该单元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并应保证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十一章:毁损
第三十二条:毁损责任的免除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单元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且该单元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单元进行重修或重建。乙方可在该单元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对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该将截止到不可抗力发生的次日起的剩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返还乙方,并返还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2、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由于上述条款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前的任何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章: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解除合同的免责情况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若甲方超过30天仍未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乙方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交付的该单元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该单元存在危及乙方安全的隐患;乙方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若甲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前提下,甲方除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除了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需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讨截止到甲方收回该单元之日止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费用及/或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30天仍未前往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该单元的用途,或有危及大厦的安全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修缮,或由于使用不当致使该单元严重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单元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单元、转让该单元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单元的;
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此前提下,乙方除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单元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外,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再需向甲方再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说明:本条同协议第28条分析,对于违约金条款,要区分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信息。)
第十三章: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六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收回该单元的权利)。
2、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
3、甲方一次或数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依据;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行使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向乙方的违约行为放弃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4、甲方保留对大厦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不时更改该大厦的名字。
5、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经与一方协商一致后,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大厦公共区域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大厦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甲方的义务
1、于租赁期内,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单元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2、于租赁期内,甲方应保持该大厦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包括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水管通道、主电缆电线、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气调节等设备、设施)处于清洁、良好的使用状态。
3、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空气调节服务时间以外的时间(详见 &
&手册)获得空气调节服务的合理通知及乙方保证缴付相应费用后,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气调节服务。
第十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八条:乙方的权利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享用该单元,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第三十九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第十五章:续租
第四十条:优先续租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就所承租的该单元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续租的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形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续租的通知
乙方欲行使优先续租权,需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向甲方发出续约的通知,甲方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的优先权,甲方有权将该单元租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税、费的负担
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登记费由双方平均负担,其他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
本合同有关的增值税、印花税、登记费由双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各自负担,其他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
(说明:作为新的增值税纳税人,价税分离不同于营业税,在“税、费的负担”条款补充增值税的相关信息,是理性选择。同时,为了符合税法规定,相关税费的缴纳应以税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通知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如一方以面交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收件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签字接收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附件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自或共同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双方均予以了充分关注。甲、乙双方同意以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确认本条前述内容。
第四十五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将争议提交位于中国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一份送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 & & &
&承租人: & &
(盖章): & & &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 &
& &法定代表人或: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
& & (签字)
签约日期: & & &
& &签约日期:
附件1:出租大厦登记信息(含取得时间、取得方式)
附件2:该单元的平面图等。
点击此处报名参加:建筑业“营改增”专场培训(4月27日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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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主办方:
华税是中国知名的大型税务服务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税收优惠规划、税务顾问、专项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个人税务服务、国际税务服务、资本交易税务、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等服务。凭借“税务+法律”的专业优势,华税擅长于为客户复杂、棘手的税务问题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华税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多次被Chambers、ALB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评为“最佳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并多次作为专家代表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的税收立法工作。对税法的深耕细作,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合作共赢的理念,在业界独树一帜。多年来,先后代理过1200多件疑难税务争议案件,协助纳税人实现了价值的最大化。目前,我们拥有超过1500名专业人士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成都、杭州、南京、西安、大连、长沙、郑州、宁波、乌鲁木齐、泉州、大同等分支机构,其中包括8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土化的立足使我们对中国税法和税务问题的理解与把握更为精准,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与沟通更为通畅。同时,我们的经验显示,税务与法律相结合,能够更好的协助客户应对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税务挑战,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更大的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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