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5年赔偿标准最新经济林赔偿标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当前位置:――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
: 19981026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和面积的核定
(一)以县(包括县级市、区)、省市属国有林场、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为单位,按照1994年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规划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地籍小班,进一步核实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并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
(二)核定生态公益林时,应将生态公益林划分重点生态公益林(包括自然保护区、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第一重山的水源林、水保林和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国防林、科研林等)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三)各县场局对原规划不合理的生态公益林小班可作适当调整,但原规划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保持不变。核定的小班、面积和经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县场局生态公益林调整、核查的结果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各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小班经省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六)生态公益林核定后,省、市、县各级政府应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省、市属国有林场(农场)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生态公益林责任书样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一)以县场局为单位,按划定的综合管理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市属国有林场(农场)的管理人员由林场(农场)按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县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作为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三)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把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移给集体或国有森林单位经营,确保经营权的长期稳定。
(四)各地应以封山育林自然演替或依靠人工促进的办法,逐步使林分郁闭度在经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达到0.7 以上。到2010年,全省一、二类生态公益林面积要提高到90%以上。一类林指生态功能好的林分,物(树)种丰富协调,密度大,林相整齐,林木生长良好,覆盖度达80%以上的天然次生林或人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多层林;二类林指生态功能中等的林分,树种比较单纯,林层结构简单,林下植被稀疏,但林木生长正常、覆盖度达60-80%的天然或人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针叶混交林;三类林指生态功能差的林分,树种单一、生长不良或不适地适树、密度低、覆盖度低于60%的林分。各县场局应结合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以小班为单位调查确认现有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五)重点地段的江河、水库周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应当提倡封山育林。需要人工造林促进或更新改造的,不得炼山或全垦造林。
(六)生态公益林区内的二类林应通过补植、套种尽快提高功能等级;三类林必须限期进行人工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级。
(七)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造林、补植、套种和更新改造,应营造阔叶树(不包括桉类、马占相思纯林)或混交林。尤其要大力发展以乡土树种为主的阔叶林。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种植珍贵乡土树种。
(八)全省沿海(包括沙滩、滩涂、第一重山)防护林基干林带应选择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强的树种进行造林、更新改造,并保证林带不留缺口。
(九)生态公益林区的更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
(十)以县场局为单位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来源的地方,经济林占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超过15%。
(十一)禁止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按《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十二)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
(十三)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应控制在省定的标准内。
三、生态公益林资金的使用
(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补偿标准:省按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每亩安排省级补偿费2.5 元,今后将视财政状况增加安排。各市、县可根据重点和一般的生态公益林以及不同功能等级,结合市、县配套的补偿资金,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补偿条件:凡以县场局为单位完成生态公益林核定、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了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护人员、制定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给予安排省级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的来源及拨付:补偿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同意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安排预算。各市、县配套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同级政府同意核定的补偿面积安排财政年度支出预算。补偿资金统一由财政通过预算渠道拨付给下级财政和本级林业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省级补偿资金由省统筹3 %用于省直国有林场地方配套补偿资金以及生态公益林专项信息系统管理等费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的部分,主要用于同级政府确定的对当地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生态公益林重点项目建设。
(三)省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的部分,重点用于韩江、北江流域水土保持林区重点项目建设。
(四)省原定从1999年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的1000万元,改为从财政支出预算安排,重点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区重点项目建设。
(五)第3 、4 两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纳入省级林业事业费年初预算。
(六)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四江" 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年度重点工程实施计划,报省计委审核后确定。
四、生态公益林资金的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补偿计划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对计划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报请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资金,实行报帐制。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自查落实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年度检查中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暂缓拨付省级资金;连续两年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将调减省级资金。对年度检查中,完成质量高、配套资金落实的单位,省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计划时将给予倾斜。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四)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县,省将扣回所拨专款,并调整下年度计划。
(五)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年度预算、建设计划执行中,如遇未能落实的事项要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协调解决。
录入:webmaster&& &&&&&&&&
发布时间: 11:55:37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22号大院(525000)
站点内容版权归茂名市林业局及国家林业相关部门所有
lyj.. All Rights Reserved.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国家征用土地经济林补偿标准,土..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国家征用土地经济林补偿标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username},您好!欢迎您的回来。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您现在的位置:&&&
封开县各类区各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封府〔2011〕6号
文章来源: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1〕6号
关于印发封开县各类区各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各类区各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开县各类区各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各类区各类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县各镇所属的征地区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江口镇为七类区;南丰、渔涝镇为八类区;长岗等其余13个镇为九类区。
第三条& 征收各类区各类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七类区(江口镇)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菜地)为3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5000元/亩。
(二)鱼塘为36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2200/亩;山塘、水库参照鱼塘补偿标准执行。
(三)园地为2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0600元/亩。
(四)林地为1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6000元/亩。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为24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000元/亩。
(六)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等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款为348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七)其他荒地、闲地、滩涂地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00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二、八类区(南丰镇、渔涝镇)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菜地)为29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2800元/亩。
(二)鱼塘为30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204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0300/亩;山塘、水库参照鱼塘补偿标准执行。
(三)园地为20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19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9000元/亩。
(四)林地为11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6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400元/亩。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为20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1900元/亩,安置补助费8500元/亩。
(六)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等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土地补偿款为296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七)其他荒地、闲地、滩涂地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85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三、九类区(长岗等其余13个镇)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菜地)为243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39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0400元/亩。
(二)鱼塘为25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68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8400元/亩;山塘、水库参照鱼塘补偿标准执行。
(三)园地为17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1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7200元/亩。
(四)林地为8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00元/亩。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为16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款为9700元/亩,安置补助费6900元/亩。
(六)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等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土地补偿款为243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七)其他荒地、闲地、滩涂地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7000元/亩,依法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水稻、蔬菜等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
(二)果树补偿标准按本标准附件1执行。
(三)果树以外的茶、桑、药等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属公有制造林的,林木不予补偿。属非公有制造林的,林木补偿标准为:成熟林和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入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入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勒竹高2米以下的每株1.5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补偿2元;撑高竹、羊提竹、麻竹、甜笋竹、大头竹2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5元,高2米以上每株补偿2元;泥竹、单竹 高2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补偿1.5元;萝竹、黄竹高2米以下的每株补偿0.8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补偿1元;疏竹未成林的人造林补偿500元/亩,苗期补偿250元/亩;肉桂林盛收期补偿1500元/亩,未收期补偿800元/亩。成片造林密度标准参照本标准附件2。
(五)鱼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六)零星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附件1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未包含的经济作物,林木苗圃等,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八)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视作违章种植,不予补偿。发出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单位放线后抢种(养)的青(鱼)苗,不予补偿。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依有关政策规定另行酌情确定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地类的认定: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斑图核实的地类为准。
第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按照省、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标准。
第八条& 本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法制局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果树青苗补偿标准一览表
树冠、树高(m),树干径(cm)
(元/棵、株、元/亩)
注:1.&树干径&是指从地面起1米处的树干直径;
  2.成片新种植的,按亩规格标准(栗子27株/亩,其他果树70株/亩)折算补偿,多于规格标准的按规格标准补偿,少于规格标准的实际棵数清点。
上一篇:[ 12-19 ]
下一篇:[ 12-19 ]新闻中心: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提高
&&&&来源: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LYD 到 联通用户:发送短信 712 到
  昨日市林业局透露,今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将大幅提高,其中,经济林盛果期前补偿标准提高幅度最大。
  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种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种盛果期近3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换言之,在产量、价格既定的情况下,折算倍数的大小决定了补偿额度的高低。
  经济林木共分为干果类、鲜果类、药用林3类。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干果类盛果期前,按2倍至5倍计算;盛果期,按6倍至9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倍至4倍计算。鲜果类盛果期前,按2倍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4倍至6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倍至3倍计算。药用类丰产期前,按2倍至5倍计算;丰产期,按6倍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倍至3倍计算。
  该负责人说,新的补偿标准提高经济林盛果期前补偿标准的下限,缩小盛果期前补偿的弹性区间,并适当提高盛果期前、盛果期和盛果期后补偿标准的上限,林农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此外,对于难以归类的经济林木将参照干果类的执行标准补偿。核算中,所确定的补偿折算系数,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见习记者 白云飞 通讯员 王立伟)
【】  【】
   责任编辑:
我来说两句:
洛阳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洛阳网X月X日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洛阳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洛阳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 联系方式:5 
&&&&&&&&&&&&&&&&&&&&&&&&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诚聘英才 |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豫ICP备号       
网络服务:(6
业务咨询:(8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张彦立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东省交通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