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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业务代表的十条细则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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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业务代表的十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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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如何操作区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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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对最高适用《民诉法》解释(2015)5号第88条第2款禁止限制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的异议  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规定:“(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笔者针对第88第2款规定提出以下异议:  一、适用法律错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应当提交执业证、服务所的介绍信外,另再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其理由如下:  该条解释所引用的依据是废止的。最高院规定该项的依据是: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19号令)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这两个文件的母法是1987年司法部发布的(87)司法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废止,司法部第59号令没有“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相关规定已无存在基础,故,最高院规定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依据是废止的,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辖区请示的江苏省司法厅在这个批复出台之后,也没有实际按照这个批复执行,因为他们也意识到这个批复的不合理性。  二、最高法解释违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基本精神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中央专门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形成的公报里面明确指出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只队伍成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必须得到各级机关的不折不扣无条件执行,各级机关都应当围绕这个文件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具体部署,在紧跟其后的最高法院新民诉法解释却严重违背了这个纲领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  三、违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1、法律服务所服务区域无“辖区”。  在最高法院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2款的解释沿用了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所谓的“辖区”二字,就辖区二字的概念而言,应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区域,从基层法律服务成立之时,因为是具有事业法人性质,又是两所合一的管理模式,当然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也是适应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该通知明确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该通知还规定了“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末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应按本意见精神进行规范”。国务院于日发布了《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该通知“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其中,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具体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该通知明确了法律服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平等的市场竞争平等主体。司法部正是基于这个通知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改制的规定,于日印发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司发通〔号),该纪要明确了“目前多数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不得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两所合一”体制,在开展业务和人、财、物方面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发展。”该纪要强调了法律服务所为司法行政事业作出的贡献,也为今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同年也是根据这个决定进行了全国首次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该纪要还明确了“但它在发展起来后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覆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它的业务总量及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阙、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且收费低廉(甚至约有1/3的业务是减免收费),在便利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或贫困居民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三是它自创立起来,就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具有的这些历史性的独特功能,不能因深化其机构改革而使其减弱、丧失,否则,势必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使其逐步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这个纪要是非常明确指明了法律服务所为中国法治进程中所作出的历史贡献。上述各类规定均明确了法律服务所作为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地位,既然作为市场主体地位,就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对于辖区而言无从谈起。这就好像对一个合法企业只能在一个特定的区域经营一样。国家只有对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管理,而从来没有对经营地域进行过管理,只要在主权范围内不涉及涉外经营的,都应该是合法经营。  2、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本辖区不明确。在法律服务所成立之初,有乡镇政府成立的,也有当时的区公所成立的,更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甚至还有其他业务部门成立的,可以说的五花八门,难道这些都划分有辖区吗?  ?本辖区证明哪个部门出具。  ?本辖区有关部门不出具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④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⑤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因此,应予取消或修正“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解释。为此建议修正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涉外外)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  3、法律服务所合伙制运作模式已经突破陈旧规定  目前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规章就是司法部于日颁布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19号令),这些规章是产生在90年代计划经济年代,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规定了当时的法律服务所是按照事业法人单体制运作和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3款规定: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由于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转型,国家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竞争性,国务院以及司法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将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同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服务的竞争主体,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和法律主体地位,完全突破了不准许个人合伙组建法律服务所的规定。这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2015年全国人代会上所做的用过时的法律处理新问题发言。司法部应当根据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过时《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以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1991年司法部制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时,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和司法所两所合一,很多地区是先成立法律服务所,之后才成立司法所,两所合一的管理模式是当时的主要管理模式,两所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法律服务性质的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这是在当时特殊计划经济历史背景下所作出的规定。而当今是21世纪,市场经济作为国家主要经济形式,法律服务所和律所均被界定为中介组织而非事业性质,特别是很多法律服务所顺应市场经济和国务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生力军,为广大生活在农村、城市社区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这些年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所的调整,很多乡镇根本没有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范围完全不仅仅局限于本辖区,非合伙制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成立也不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而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根据市场法则组建和运作。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1号文、司法部(司发通[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模式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严重侵害这些法律工作者们的财产权利,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历史的倒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充分扩大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如乡村赤脚医生曾经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医疗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目前随着正规医院规模扩大和民间医疗机构的普及和广大医学院校毕业生的增加,原来的赤脚医生还继续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难道卫生部也会因为这样的理由限制乡村赤脚医生的执业范围,只能够给本村的人看病,其他外村的人看病就被限制吗??如一个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你能够限制他的经营范围就在某一地吗?  5、最高法院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及为律师形成垄断,用法律形式扩大律师利益,限制法工权利。  我们目前的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全国人大在日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制定了《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7款2项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限制了法工,只有律师为广大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完全可以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使生活在基层的百姓不得不接受律师的高收费标准,在无有效竞争情况下高收费不一定会带来搞服务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最高法的解释就是滥用了司法权力,设定了含有排除、限制性质的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限制了法工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利益。市场经济多元化竞争已经成为潮流,如:中国电信行业最先有中国邮政一家独大分离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今后的市场主体还将进行分化,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通过30年来的运行,已经成为有力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如果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律师一家独大,形成垄断,生活在基层社区的百姓不得不接受律师们提供的高端法律服务,律师主要集中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法律服务的覆盖,造成法律服务的空缺,让法律文明无法覆盖每个角落,让野蛮和非法律途径解决争端成为可能。完全违背依法治国和十八届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题精神。历史潮流滚滚向前,顺应者昌,逆潮者亡,这种阻碍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最终会被历史抛弃。  四、超越职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次在2013年新民诉法修改中被人大常委会列入诉讼代理人之一,根据《立法法》第42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就是说人大常委会在没有做出“具体含义”作出立法本意和条文具体含义法律解释前,即便是最高法业经人大常委会授权,也要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具体含义”法律解释后,才能依据其做出适用司法解释的。而最高法院不应该以司法部过时的、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为依据,对法工的代理范围作出解释。  最高法院用司法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这三个老规章、规范性文件来限制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服务市场平等竞争主体这个新问题,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服务市场平等多元化竞争客观规律的。  为此,最高法的解释是再回溯到三十年前步伐,是违背历史客观规律的,那就是历史的倒退,也是法律的倒退,与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是不相符的。  五、违反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凡重大决策,涉及“民生”,应当召集有关专家、其他组织、公民以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座谈、论证或听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既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体相适应的。该司法解释从未召开过任何听证会,更未征求过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严重违背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基本准则,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  综上,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司法部本着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题精神,对《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19号令)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和最高法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予以取消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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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yulangzi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周强及司法部领导人吴爱英却唱反调要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这是政治路线错误,带来的后果将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案源减少、收入不抵支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不马上纠正民诉解释第88条、司法部91细则及02批复,我确信,不出半年之内,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将解散,这就是周强吴爱英与习近平总书记唱对台戏的可怕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修改法律
  最高法只是审判机关并非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权威解释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法工委。所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具合法性。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最高法和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制代理区域难到不是对需要法律服务的老百姓进行强迫其委托公权机关所界定的提供服务者吗?这与强迫交易有何区别?
  法律工作者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本意就是在律师不足的情况下为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提供基础的法律服务,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无可厚非。最高法虽然没有权利修改法律,但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无可厚非。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业务是现行法律的灰色地带,还应该进一步严格管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想做三元鲜奶代理商应具备什么条件?_百度知道
我想做三元鲜奶代理商应具备什么条件?
提问者采纳
资金,还要看你们那里是否有总代卝理,首批进货或者打款是做经销商的门槛如果上述条件都达到了1.你要有销卝shòu渠道或者相关的经验3.人家要有在你所属区域开展业卝务的规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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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三元妙乐星2015年将提供500个代理商创富商机
(本文整理自妙乐星品牌总经理董金虎在陕西省代理商动员大会上的发言。)
500个创富商机
三元妙乐星在北京召开了发布会,宣布正式启动三元妙乐星全国县级市场渠道扩张战略。按照妙乐星总公司的总体市场布局规划,我们在2015年将发展个县的独家区域代理商,并在这些县域市场通过“换牌”这个创造性的方式,发展2万家“妙乐星儿童商城”。所谓“换牌”,就是选择现有县级市场上优秀的母婴专营店,统一更换店标,吸纳入“妙乐星儿童商城”。妙乐星将给这些店铺提供包括三元乳制品、三元妙乐星乳制品在内的优势儿童产品,并通过电视等渠道进行统一宣传推广支持。妙乐星在这个县发展的代理商则负责统一供货,并对店铺运营规范进行监督。所以,这是三元妙乐星、县域代理商、“妙乐星儿童商城”店铺三方组成的一个创新、共赢的商业模式。
目前看,多数妙乐星代理商会一次申请3-6个县的代理,有些甚至更多。如果按照我们给每个代理商的最高限额计算,也就是每个代理商最多一次可以拿下五个县的代理权,2015年,我们将吸纳300-500个代理商加入妙乐星大家族。每个代理商管理五个县,一共只需要投入大约25万元,就可以和三元妙乐星一起,抓住机遇,走向成功,走向财务自由!而且,在妙乐星2015年独有的“代理商金融支持方案”下,甚至只需要投入10-15万元保证金,用于防范代理商违规操作,就可以启动工作了。因为我们对代理商的期望,并不是代理商提供多少保证金,三元妙乐星不缺这一点资金,这些保证金只起到一个约束作用,是可以退还的。但是,我们需要代理商按照要求配备团队、执行各项管理工作,我们需要的是500个铁一般的团队,可以和我们共创基业!
今天,我将重点给大家解读一下2015年妙乐星品牌的代理商发展政策,以及运营支持政策。在此之前,我先和大家分享几个数字,以及给在座的新朋友简单介绍一下妙乐星创造的这一历史性机遇。
庞大的乳制品市场
我曾经问过很多朋友一个问题:你觉得乳制品市场和美容化妆品市场哪个大?无一例外地,所有人都说“美容化妆品市场大”。为什么呢?因为美容化妆品广告做得好看啊。那么多大明星、大美人,那么多国外国内的高级品牌。但是,实际上,乳制品市场是美容化妆品市场的1.5倍,2013年的市场规模就达到了3500亿元人民币以上,仅仅每个月就比美容化妆品多出来100个亿!多出来100亿,相当于一个月就多出来加多宝全年的一个市场,你说是不是很惊人?
牛奶是民生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就是所谓刚需产品。对很多人来说,特别是妙乐星主打的儿童市场,牛奶就是必需品。所以,牛奶可能并不引人注目,但是经济体量却极大。而且,乳制品市场是整个孕婴童产品的先锋,一个渠道、一家店铺可以通过乳制品获得巨大的孕婴童客流。那么,整个孕婴童市场有多大呢?2013年是1.5万亿,比电器产品市场还大将近20%。
站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
小米公司的雷军说过一句话:“站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 中国乳制品从2003年的500亿人民币,增长到2013年的3500亿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远超GDP增长速度,制造了一个长达十年的风口,也创造了一批体量巨大的乳制品企业。妙乐星的出现,就是希望在这个风口上再加把劲儿,制造下一个十年飓风。
那么,这个风口有多大呢?让我们以一个样板县为例。首先大家要知道,我们不是发展越多“妙乐星儿童商城”越好。总公司根据每个县的人口、消费能力、商圈分布、人群分布,在每个县划分出8-15个小区域,可能是一个商圈、或者一条街。然后,要求在这个确定的区域通过“换牌”发展终端店铺,而且只能发展一家。这样,我们就保证了每个店铺覆盖足够量的市场,让每个终端店铺都能有足够的营业额。我们预估的每个店铺平均乳制品营业额可以达到200万元,一个县级代理商平均每年出货可以达到2000万元。这样,如果一个代理商组织最少10人的团队,就可以覆盖5个县,每年出货量就可以达到1亿元!只要几个点的毛利,这个团队的利润就很可观了!如果是你自己做生意,做到这个规模很难的。可是有三元妙乐星这样的强势品牌、优质产品、标准化的服务和培训、统一的大手笔营销,就可以做到!
陕西省是妙乐星在全国建立的样板市场。为什么选择陕西呢?因为三元的品牌在全国比较平均,既不像在北京这样强势,也不像在一些地区相对弱势一些。而且陕西每个县的市场规模也比较平均,既不像江浙那样庞大,也不像一些市场那样弱小。所以,陕西这个市场能做开,全国市场就没问题,有信心!事实证明,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这个全新的商业模式已经在陕西表现出巨大的优势。一些县在动员现有母婴店“换牌”时,还出现了多家母婴店抢一个机会的现象。因为母婴店都知道,如果别人有了统一品牌、商品和营销支持,自己没有,那么就有可能在市场上被最终淘汰掉,所以这成了一次“生死之战”。短短几个月,已经有母婴店做到了月销乳制品15万元以上,发展会员数百名。我们在春节前就会总结出现有市场的数据,那时候大家可以更全面地看到样板市场的优秀表现,会更有信心。
四大支持措施
妙乐星的支持可以总结为四点:优质产品、强势品牌、标准服务、统一营销。
优质产品,首先就是三元妙乐星的全线乳制品,以及三元的全线乳制品。实际上,像三元这样的品牌,一般来讲,都是有货就能销完,很难拿到独家代理权的。即使个别市场上放出代理权,也需要数以百万、千万的资金实力才有可能拿到代理权,绝非小团队可以觊觎。但是,这次为了发展“妙乐星儿童商城”这个特殊渠道,也恰逢三元在2015年创造了更多产能,才有了这次机会。这种机会可能一闪即逝,也是我们给妙乐星代理商最大的回馈。
强势品牌,是因为在县级市场上,大家只要稍微想想就能感受到,如果有一批门眉设计精美、整齐划一的店铺,又销售着三元这样的强势产品,以及妙乐星总公司组织的其它全国性强势儿童品牌产品,对市场的吸引力会有多大。如果全国有2万家这样的店,按照统一标准去管理,又是多大的品牌效应?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县级市场出现了几个母婴店争抢一个“换牌”名额,因为换了牌的店铺对周边店铺的压力实在太大了。
标准服务,是要求所有“妙乐星儿童商城”必须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统一规范去运营。例如,门眉必须保持整洁,服务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主推产品必须按照要求摆放,统一设计的海报必须按照标准张贴,会员卡必须按照统一话术向客户说明,出现客户投诉无法解决必须反馈给统一的客服热线,全国性的落地营销推广活动必须统一执行。代理商要做的一项核心关键工作,就是配合总公司管理好这一块。我们是一个大品牌,必须严格要求,最害怕的就是因为一家店给品牌带来损害。
统一营销,则是我们在全国电视台投放的妙乐星系列儿童节目,以及全国性的广告支持。妙乐星还会通过统一网络推广、统一客户俱乐部管理、统一会员营销、统一地面营销推广等手段,帮助每个“妙乐星儿童商城”获得更快、更稳健的发展。我们理解很多店铺经营者不擅长营销推广,也没有这个资金实力,那么我们统一来做,店铺不需要花钱,只要享受成果就好。代理商也不需要花钱,只需要帮我们管理好营销活动的落地执行就好。所以,我们不是甩手掌柜,我们很用心地维护整个体系的生命力,推动妙乐星、代理商和店铺的共赢。
为了更好地服务代理商,妙乐星还设置了两条“妙乐星代理商创富专线”,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随时解决代理商和申请人的问题。大家只要上网搜索“妙乐星代理商创富专线”,就可以找到这两条移动电话服务专线了。
再次感谢陕西省第一批代理商做出的优秀表现和示范效应,感谢未来的代理商们对三元妙乐星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妙乐星代理商创富专线”。
,关注,引导消费;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生活网微信公众帐号:chinaxi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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