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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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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项目简介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是自 1993 年开始进行的“加拿大——中国应用 经济研究机构合作项目”(AERIL)的第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旨在探讨和分 析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问题、中国加 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对中国和世界经济贸易的意 义与影响。(AERIL)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资助,由加拿大工商研究院(The 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 贸易研究所共同执行管理。  参加《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项目合作研究的中国和加拿大两国研究机 构是:  中国国际贸易研究所(ITRI)成立于 1948 年,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直属的研究、信息、咨询和出版融为一体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与有关政 府部门、企业界和国内外研究机构有着广泛的联系以及卓有成效的合作。它 的一些研究人员长期从事国际和中国贸易制度与政策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 门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改革建议和政策咨询。加拿大卡尔顿大学/渥太华大学贸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CTPI)成立于1989 年,是由两所大学合作创办的主要进行贸易政策和法律方面培训、研讨 和政策咨询的独立研究机构。通过开展合作研究和培训、举办研讨会和报告 会,该中心与许多大学、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私人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等开 展了广泛的交流和合作。这一研究项目参加人员有:中方:徐贤权(经理) 加方:默里·G·史密斯(经理)庞荣谦 蔡文国(协调人)李健 拉米希·柴托 赵玉敏 威廉·米勒 黄文祥1996 年 7 月 3 日前 言  中国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创始缔约方之一,由于历史原因, 中国中断了和 GATT 的关系。1986 年 7 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其 GATT 缔约国地 位的申请, 1987 年 3 月成立中国工作组。在中国工作组主持下,中国和 GATT 缔约方开始了漫长的“复关”谈判,当世界贸易组织(WTO)于 1995 年 1 月 生效后,中国的“复关”谈判旋即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  10 年来,在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中,中国一直采取积 极务实的态度,始终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遵守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 础的国际经贸规则,承担和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的原则立场。中 国还在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做 出巨大努力;中国已基本上具备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一个经济规模宏大、 富有活力和快速增长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和推动世 界经济贸易稳定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将为中国和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带来新的 机遇和经济利益。  本书是“加拿大——中国应用经济研究机构合作项目”的第一个项目“中 国与世界贸易组织”阶段性的研究成果。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探讨中 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经济、法律和政治 等问题,以及对中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的重大意义。中国外经贸部国际贸 易研究所和加拿大卡尔顿/渥太华大学贸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共同承担了 这个研究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提供资助,中国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研究 所和加拿大工商研究院作为中加双方执行机构共同进行管理。本项目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与实地考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不同部门的看法,进行比较分析和深入地研究探讨,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并于 1994 年和 1995 年分别在渥太华和北京举行多次研讨会和成果报告会,提出的对策 建议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对它们制定有关政策发挥了积极的影 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仍在继续进行中,本书刊登的十一篇论文只是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与中国复关有关的经济、法律和政 治问题、中国贸易体制的改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世界的意义,加入世贸 组织对中国工业、农业、服务业的影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和环境保 护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经验教训,等等。中文的论述和建议 均属作者个人的见解和看法,并不代表项目资助机构和承担单位的观点。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首先对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为本研究项目提供的资 助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的大力支持表示谢意。 对我们的合作伙伴,作为加方项目执行管理机构的加拿大工商研究院和作为 项目承担机构的加拿大卡尔顿大学贸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各位女士们、先 生们的良好合作和辛勤劳动表示谢意。我们还要感谢在本项目中得到的中加 两国有关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研究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以及企业界人士 的关心、合作和帮助。正是由于上述的支持、关心和帮助,才使我们的研究 能够顺利完成。中国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所长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问题
庞荣谦 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国曾过多地强调了 “独立自主,自立更生”,对外经济联系较少,对外贸易规模有限,主要是 作为“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手段。可以说,中国当时处于一种封闭 或半封闭的状态。  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到,中国长期处于停滞 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事实表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 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 1978 年底 以来,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经济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17 年来,中国的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经济国际化不断深入。从地域上看,在 80 年代,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 带——内地”这样一个从东到西逐步推进的开放格局。进入 90 年代以来,沿 边、沿江和内陆地区的对外开放取得了新的进展,开始向全方位、多层次、 有重点的开放格局发展。从对外经贸的各个领域看,中国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年间,出口和进口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 17.1%和 15.9%,增长速度居世界前 列。1994 年进出口总额达 2367 亿美元,其中出口为 1210 亿美元,进口为 1157 亿美元。贸易额在世界上所居位次由 1978 年的第 32 位跃升至第 11 位。除对 外贸易之外,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从无到有,蓬勃发展。截止 1994 年底, 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 22 万多个,实际投入外资金额 955.8 亿美元,已开业 的外商投资企业达 10 万多家,就业人员达 1400 万人;此外,还使用国外贷款 722.7 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签订合同总额累计为 403.8 亿美元,完成营业额累计为 255.7 亿美元,输出劳务人员累计 91 万人次。中国经 济和世界经济互接互补,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已达到较高水平。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推进经济的国际化,中国积极进行了外贸管理体制改革。16 年来,中国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 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 起基本上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管理体制。1991 年以来,取消了出口补 贴。1994 年实行两种汇率的并轨,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 换。几年来多次降低进口关税,削减非关税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逐渐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提高了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逐步建立起与国际规则相吻合的涉外经济 法律制度。制定了涉外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组织形式、鼓励措施、保护办 法、自主经营权、争议解决途径等都按国际通行的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制 定了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 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定了涉外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国际通行的合同自由原则,使中国企业与外国当事人的合同,一 开始就建立在国际通行的做法之上。随着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对外经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对外经贸交流,不仅引进了重要的生产物资、先进适 用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样,不但弥补了建设资金的不足,支持 了国家重点建设和工农业生产,而且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国际交换取得了比 较利益,促进了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就业,提高了 国际经济的整体效益。可以说,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分工体系的条件下, 日益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对外经贸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 素。与此同时,对外开放不但促进了对外经贸的发展,还促进了国际经济体 制改革的深化,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的进程。  今后 5 年和 15 年,中国经济国际化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对外经贸将 继续以适当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增长。到 2000 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要 达到 4000 亿美元,出口和进口都要突破 2000 亿美元。同时,与世界各国的 投资、劳务、技术交流与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中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 制要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经贸制度。要充分利用国 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通过资源 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从国际环境来讲,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较 长时期的国际和平环境,世界经济的复苏与稳定增长,世界贸易将有较快的 增长,市场容量扩大,世界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亚大地区经济的快速成长等, 这些都是中国对外经贸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在中国对外经贸的发展中也 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是:世界经济政治化的倾向继续 存在,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时常滋生,科 技进步将使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逐步丧失,新兴工业 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趋向激烈。最后,中国至今还没有 实现“复关”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目标,也就是还未能正式参加世界 多边贸易体制。这里所说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指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体制。关贸总协定自 1948 年成立以来,通过前后 8 个回合的多边贸 易谈判,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1993 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 1995年 1 月 1 日,新的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关贸总协定这个临时性的国际贸易协定,经过一年的过渡之后即将结束。  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 7 年谈判最终达成协议,进一步加强了世界多边贸 易体制。乌拉圭回合协议要求各缔约方的关税在前几轮多边谈判削减的基础 上再削减 33%,要求各缔约方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和限制,规定纺织 品在 10 年内分期分批取消配额限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关服务贸易、知识产 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一系列新的规则,这样,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容就 更加丰富、领域也更为广泛了。当然,乌拉圭回合之后,新的世界多边贸易 体制,并非完美无缺。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没有很好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 利益,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其结果是很不平衡的。 关贸总协定原有的一些弊端也没有得到克服,如有一个贸易大国凭借自己的 经济实力,不顾多边贸易体制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原则,动辄向别的贸易 伙伴实行单边制裁措施,并以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为借口,不执行多边贸易体 制的一些协议,而多边贸易体制对其缺乏制约能力。但是尽管有这些缺陷, 今天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毕竟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持自由贸易制度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要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经济的国际化,与世界经 济接轨,就不能不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  在中国以往的对外经贸关系中,主要侧重于在双边一级发展与外部世界 的经济贸易合作。中国迄今与 100 多个国家签订了经贸协定,与 60 多个国家 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都是建立在双边的基础上。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 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认识到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 中国认为,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争取重返关贸总协定和成为世贸组织的 成员,这是大势所趋,是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的。二、中国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展与前景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GATT)的原始缔约国之一。中国 1947 年 10 月 30 日通过接受《临时适用议定书》取得 GATT 的缔约国地位。但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之后的 30 多年里,中国没有参加 GATT 的活动。又由于台湾当局已在 1950 年 3 月宣布退出 GATT,这就使得中国失去了在 GATT 的席位。  从 70 年代后期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在国内对原来高度集 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加以改革,对外则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国际 经济合作,并寻求在包括 GATT 在内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  事实上,中国已在 1980 年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 位。因此,恢复 GATT 的缔约国地位就成为十分突出的议题。1982 年 9 月,中国向 GATT 提出作为观察员参加总协定活动的申请获得批准。同年 11 月,中国首次派出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度了 GATT 第 38 届缔 约国大会。1986 年 7 月 11 日,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在 GATT 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中国政府阐明了复关的三项原则:“以恢复方式参加 GATT,而非重新加入;以 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 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并提出,中国 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并将继续坚持这一政策。中国的经济 改革进程将有助于扩大它同缔约国各方的经济贸易关系,中国作为缔约国参加 GATT 的工作,将有助于 GATT 宗旨的实现。  从 1986 年 9 月起,中国全面参加了 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并签署了《最 后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87 年 6 月, GATT“中国的缔约方地位工作组”(简称中国工作组)成立。从那以后,在 GATT 中国工作组的主持下,中国和 GATT 的其他缔约方 就中国复关问题在日内瓦进行了漫长而且充满艰难曲折的谈判。截止到 1994 年底,中国工作组已举行 19 次会议。  与此同时,中国还就此问题与主要缔约方如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 本等进行积极的磋商。  199 近年下半年,中国曾提出在该年年底之前结束实质性谈判的目标, 但由于西方一些缔约方在谈判中提出了过高的条件,结果未能达成协议,中 国复关的进程受阻。  在中国复关谈判当中,美、欧等缔约方提出一些中国难以接受或者暂时 还无法接受的条件,主要有:  1.更多地开放重点服务部门,如增值电讯、保险、金融、零售和批发, 音像制品的拍摄制作和发行等视听服务。2.进口美国有病疫危害的加州柑桔和西北 7 州疫区的小麦。  3.参加发达国家之间达成的纺织品和化工品协调关税,把关税降低到低 水平,并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美、欧国家之间达成的“零关税”安排,这些 部门包括玩具、家具、啤酒、纸、农业机械等。  4.在中国复关议定书的“主席案文”中,还有一些中国难以接受的条款, 如设置所谓“一般保障机制”,允许缔约方和中国今后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 随时断绝 WTO 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所谓“价格比较条款”,规定缔约方在 确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不与中国国内市场比较;设置范围广泛的国 民待遇条款,要求中国对外国公司和在华外资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特 别是在华经营外贸方面,给予不低于国内企业的待遇;要求中国放开外汇管 制,在短期内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设置了若干要求中国放弃WTO 协议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条款,也就是不承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 家的地位。  双方在谈判中发生意见分歧,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少数缔约方缺乏支 持中国早日复关和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诚意,蓄意阻挠,提出一些过于苛刻 的要求。有的缔约方想利用中国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解决过去双边经 贸关系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缔约方的许多要求超出中国经济的承受能力,甚 至提出一些超出关贸规定的歧视性条件,这当然是中国难以接受的。权利与 义务对等,是中国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原则。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仅 400 多美元,虽经多年努力,仍有 7000 万人民处于贫困线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 家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要求中国承担与自己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义务, 显然是不公平的。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中国的改革开放实 行了渐进的方式,在参加多边贸易体制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和减让,大体上应 与改革开放的步伐相一致,要考虑中国的承受能力,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和经 济持续发展的大局。毫无疑问,在中国复关和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中国 的经贸体制将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将继续扩大。现存的一些差距将逐步得 到克服。对于缔约方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中国应该努力去做,一些暂时做 不到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加以解决。中国的经济要国际化,中国需要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参加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可以得到更加稳定良好的国际环境,更加广阔的贸易空间,增加中国 商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可以利用多边贸富体制解决在对外经贸关 系中的不公平待遇,遏制单边贸易行动和保护主义。参加多边贸易组织,将 有助于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企业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参 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世界。中国成为多 边贸易体制中的一员,将为世界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在当今世界经济 贸易高度相互依存的形势下,掌握技术和资本的发达国家,只有和具有巨大 市场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才能促进世界贸易的快速增长。不久前世界银 行发表的年度报告认为:“从潜在利益来看,工业国从同发展中国家日益增 大的贸易一体化中所得到的好处比从工业国之间的一体化中所得到的还大, 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国之间的全面成本价格差额比工业国之间的差额大一 倍以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全世界提供一个大市场, 是其对全球贸易体制的最大贡献。中国应当尽早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将 中国排除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不完整的。令人高兴的是,中国复关谈判在中断 5 个月后,于 1995 年 5 月 9 日在日内瓦恢复了非正式磋商,并于 7 月份再次举行谈判。据有关报道,美、日、 欧、加四方贸易部长 5 月 5 日在加拿大举行为期两天的会议之后发表的公报 中表示,将在中国复关问题上采取灵活立场,以尽早打破僵局。中国外经贸 部吴仪部长也表示:“如果各缔约方表现出灵活性,那么中国也会作出积极 的回应”。实际上,今年年初,中国又一次降低了 200 多种进口商品的关税, 这是中国根据国内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实行自主减税的一个步骤。中国 还决定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再次削减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种 类,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 53 种减少为 36 种,税目由 742 个 减少为 354 个。应当看到,中国对于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极大的诚意。相 信经过中国和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中国复关和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问题是 能够解决的。三、中国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若干经济问题  1986 年以来,中国为实现复关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态度是积极的。随 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同时也是为了符合 GATT 的规范,中国的对 外经贸体制进行了许多改革。迄今为止,中国的对外经贸体制已基本符合 GATT 的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中国目前有充分的基础和能力履行总协定义务和 行使总协定权利。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的,中国在复关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和减让,大体上应与改革开放的步伐相一致,要考虑中国 经济的承受能力,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局。毫无疑问,在 中国复关之后,中国经贸体制将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将进一步扩大。现存 的一些差距或问题将加快得到解决。(一)经贸体制  进行经贸体制审议,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加入 GATT 最重要的资格审 查。GATT 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GATT 中国工作组 成立后,所举行的十多次会议上,各缔约方对中国的经贸体制提出 2000 多个 问题,归根到底是怀疑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否有能力履行 GATT 的一整 套以市场经济力基础的国际协议和原则。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1992 年年底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 3 月八届人大并将此写进中国宪法,克服了对中国经贸体制审议中的最大的难 题。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 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 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阐 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 基础性作用。其具体要求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 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2.外贸体制改革  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1979 年以来,中国的外贸体制进行了大 规模的改革,下放了外贸经营权限,取消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实行了 两种外汇汇率的并轨。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一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要求,二是要适应国际经济的通行规则。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主要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转换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外贸企业。——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商会等协调服务机构。——深化进口体制改革,进一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市场准入。(二)关税  GATT 的原则之一,是把关税作为调节贸易的主要手段。GATT 还积极促进 各缔约方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水平,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GATT 成立以来, 已主持 8 轮旨在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各缔约方的关税水平已有大 幅度的降低。中国与 GATT 关系中断了近 40 年,未能参与前 7 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国的关税税率加权平均为 21.9%(1992),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缔约方的 4—5%的水平,也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中国要恢复在 GATT 的席位,应较 多地削减关税以作为复关“入门”的代价,但这种削减,不能不考虑到中国 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目标,考虑到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与进步。最近几年,在削减关税水平方面,中国采取了如下一些措施:——1991 年,降低 225 种商品的关税税率,从原平均 45%降低到 30%。  ——1992 年 1 月 1 日,采用国际通用的协调税制,即《商品名称及编 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当年参加《国际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 制度公约》。——1992 年 4 月 1 日,取消自 1985 年开始实行的进口调节税(属进口关税的附加税)。——199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3371 个税目商品的税率, 降税幅度 7.3%。——199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2899 个税目商品的税率,降税幅度 8.8%。——1994 年 1 月 1 日,小轿车进口的税率由 220%和 180%降到 150%和 100%,使关税水平又下降了 1.4%。1994 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对 282 种商品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的水平低于现行税率。1994 年中国关 税总水平按算术平均为 36.6%,按 1993 年进口贸易量加权平均为 20%左右。 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将继续降低关税,把关税降到 GATT 要求的发展中 国家应有的水平。关税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名义税率很高,但事实上存 在大量的减免税。有些减免税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实施的,如外国 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进口加工 制度项下的进口货物等,可以免税进口。但也有不少情况下的减免税带有随 意性。这一方面减少了国家的关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容易给外商造成税收不 透明、不平等的印象。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国务院在调整进口小 汽车关税税率的同时做出这样的决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 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 一律照章征税。有些外商报怨海关估价不公平,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口岸其进 口关税不同。按照中国海关法规,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采用以进口货物的成 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对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参照相 同货物或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中国海关法规规定 了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向海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三)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的政府干预、调节进口的各种措施。其中有些形成了贸易壁垒。GATT 强调要削除一切非关税壁垒,其中主要是数量限 制,如通过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外汇管制等而形成的壁垒。中国申请复 关,承担了取消或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义务,最近几年里为此做了许多努 力,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说明了中国复关的决心和诚意。1.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1993 年 10 月 7 日和 1993 年 12 月 29 日,先后公布《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减少了管理 范围,简化了手续,增加了透明度。——199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283 个税目商品的非关税进口管理措施。——1994 年 5 月,取消 208 个税目商品的非关税进口管理措施。 今后几年,还要大大削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2.进口替代  1992 年 8 月 22 日,取消进口替代清单,同时宣布今后也不再制订这类 清单。3.指定经营的商品  取消了一、二、三类商品的分类。根据 1994 年 7 月 19 日外经贸部和国 家计委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只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 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 12 种,包括原油、成品油,小麦、烟草等。4.外贸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决定,从 1994 年 1 月起,以指导 性计划取代了外贸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主要是对进口出口总额、出口收 汇和进口用汇提出总量目标,不具强制力,也不按商品规定指标。  原来对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商品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外汇制度改革,取消 了外汇留成。因此,也不存在所谓中央外汇进口的问题。5.价格管理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内商品价格由国家定价的比例较大。经过近几年的价格改革之后,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已逐步减少,绝大部分商品 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到 1993 年底,各类价格情况如下: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为 11%,国家指导价格 为 4%,市场调节价的比重约为 85%。——在社会生活消费品总额中,国家定价仅占商品总额的 5%左右。  ——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为 12%,国家指导 价约占 7%,市场调节的比重为 81%。  ——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为 10%,国家指导价比重约 为 7%,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力 83%。  ——进口商品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价格接轨,除农药中间体和磷矿石 外,均实行了代理作价。  从总体上看,中国商品价格管理体制已经走出高度集中的传统框架,以 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格局已经形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今后由 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会进一步减少。(四)出口补贴中国曾对初级产品出口有少量补贴,
1987 年的补贴额约为出口总额的4%。1988 年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补贴额在 1987 年的基础上冻结。  1991 年取消国家对出口财政补贴,由各出口企业自负盈亏。这主要是因 为考虑到中国商品成本较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有限,同时,也是为了使中 国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中国鼓励出口的政策有:——对一些出口的加工制成品实行退税。  ——对一部分出口生产企业给予优惠低息贷款支持资本货物出口,鼓励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改善出口商品的结构和质量。——设立出口商品价格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这些政策,均是参照国际惯例和 GATT 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五)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通常也被认为是非关税措施之一。 1993 年以前,中国作为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外汇安排方面,援用基金章程第 14 条,即过渡 性安排,在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支付方面实行外汇限制。具体做法是:——实行双重汇率。适用于官方的汇率的外汇采取计划审批进行分配,市场汇率适用于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买卖。  ——对企业出口所得的外汇实行按一定比例留成的办法,对留成外汇采 取外汇额度制,即留成以额度的形式表示,在使用时用人民币配成外汇。——外汇调剂市场供汇受制于调剂外汇指导序列。——从 1980 年 4 月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的外汇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内容是:  ——实现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 浮动汇率制。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企业收入的外汇,要按当日价格卖给银行, 企业需要外汇,只要持有效凭证即可到银行购买,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行对 外汇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建立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从 1994 年 4 月 1 日起,由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来形成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 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对客户 买卖外汇。    这次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地可兑换。通过改革,建立 起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在外汇分配领域取消审批制度,充 分发挥市场作用,为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打下了基础。这次改革之后,放宽 了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性支付的外汇管制,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 展,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同时,这次改革也使中国的外 汇管理体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使之更加符合 GATT 的规范。  新的外汇体制运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平稳的。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基本保 持稳定。4 月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营后,人民币汇率表现了稳中趋升的 态势,从原来的 8.6987 元兑换 1 美元升为 9 月 1 日的 8.5565 元兑 1 美元。 中国这次外汇改革,充分照顾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中资企业必须实 行银行结汇制,即把收入的所有外汇卖给银行;而外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和 在银行开设外汇帐户,其外汇余缺由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这种做法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方便,受到他们的欢迎。(六)服务贸易 乌拉圭回合首次将世界贸易的规则扩展到服务业,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它不仅要求各缔 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要求备缔约 方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义务,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需要借助外资推 动加快其发展,同时根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的协议原则,各国对服务贸易 领域的开放都做出了一定的承诺,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的政策也必然 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当然,由于中国的服务贸易比较落后,缺乏国际竞争能 力,因此,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应是谨慎和逐步进行的。最近几年,中国在开放服务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是:  ——1992 年以来,在申请复关和参加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 下,中国及时调整政策,开始允许外商涉足某些原来未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如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零售、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服务等领域。到 1995 年 5 月底,共有 33 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 20 个城市设立了代表处,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 13 个城市设立了 123 个营业性机构。——1993 年 12 月 6 日,公布《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1994 年 5 月 6 日,公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 知》。规定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 空事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候机 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等,但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航空运输企业,但外商的注册资 本或实收资本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35%。  有条件地向外商开放民用航空业,说明中国服务业开放领域在逐步扩 大。继民用航空业之后,陆上交通运输业也实行了有条件的开放。  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22 条规定: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第 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做的承诺,给予 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等原因,国家限制或禁止某些服务业对外开放。这是符合乌拉圭回合服 务贸易协议的规定的。目前中国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有新闻、广播、电视、 电影、期货贸易、邮政、电信、空中交通管制等。(七)农业政策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农产品(或称初级产品)的贸易基本上被排除在 GATT 的体制之外。各缔约方利用 GATT 部分条款的较大弹性,极力寻求对 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有的国家甚至实施一些与 GATT 不符的其他进口限制。因 此,农产品贸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际上脱离了 GATT 的约束。  美、欧在农业产品方面的矛盾曾使乌拉圭回合谈判长期陷入僵局。农产 品协议对减少补贴、削减关税、扩大市场准入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而把农 产品贸易重新纳入 GATT 的轨道。  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产品及其 加工产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中国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 面参加成员,并准备恢复在 GATT 的席位,将遵循已达成的农产品协议,在减 少国内农业生产支持、削减直接的出口补贴、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取消农产品基本上实行统购统销的制度,从 1994 年起,农产品购销 价格已经放开。——原来国家对经营农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约占出口总额的 4%,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已完全取消了出口补贴。  ——从 1994 年 3 月,中国正式提交了农产品减让初步开价单,8 月底, 又提出了经修改的农产品减让单。总之,中国将在遵照 GATT 规则及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农业发展政策,要适应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优化品种结构, 使农业朝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要继续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 同时放宽农产品进口的限制,扩大市场准入,使农产品对外贸易正常发展。(八)透明度  GATT 第 10 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贸易透明度做了详细规定, 主要要求各缔约方对捐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司法判决程序以及 行政决定,应迅速公布。增强贸易透明度的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但透明度是有 一定范围的,它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 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中国以往除公开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订若干内部规定。 加上外界对中国情况了解甚少,有的甚至还存有一些偏见,因此,被认为在 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申请复关以来,中国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 透明度较前已大大增强。  ——清理以前有关外贸的各种内部文件,对一些已失去时效的内部文件 宣布废止,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则予以公布。迄今为止,宣布废止的内部文件4 批共 744 个,予以公布的内部管理文件 4 批共 93 个。  ——1993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再次重申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今后,全国 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需 立法或需由国务院发布的除外)。通知还规定,自 1993 年 10 月 10 日起,只  实施业已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规定、条例、怯令、行政指导及政策。  ——自 1993 年 10 月起,创办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文告》,及时、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告》创刊以 来,公布的较重要的文件包括《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 和申请的若干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特定商品进 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口商 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告》上公布的文件,有些是外经贸部制订的, 也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部门制订的。——1994 年 5 月 12 日,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外贸法》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主 要管理制度。这不仅是管理外贸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国外了解中国外贸的 重要文件。  ——除外经贸部的《文告》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开出版物刊登涉及中 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信息资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国际商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名录》等。(九)选择性保障条款  GATT 为防止缔约方遭受国外进口产品对本国生产的损害,制订了一项保 障条款,即 GATT 第 19 条,按照这一条款,一旦出现某一特定产品由于受到 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便可以通过总协定规定的程 序实行临时的进口限制或暂时提高关税。这种措施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针 对某一项产品,对所有缔约方实施。所谓选择性保障(又称特别保障)条款,是指可以针对某一特定的缔约方采取这种保障措施。在中国复关的谈判中,就有些西方国家的缔约方要求 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中国的价格体制不健全,人为的定价常常会造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考虑到中国不断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他们 声称这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是临时性、过渡性的。中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完成之后,即行取消。  中国政府一再强调,
GATT 的一般保障条款足以解决各缔约方所关心的 问题,无需再搞一个特别保障条款。尤其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向市场经济过 渡,再以“计划经济”、“国家定价”为由,对中国实施选择性保障条款, 是没有道理的。无论如何,实施这项选择性保障条款,必须严格按照 GATT 规定的程序(如采取措施前应事先与中国协商)并在 GATT 的严密监督下执 行,而不是随意滥用。而且选择性保障条款应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十)发展中国家地位  为了让所有发展中国家在 GATT 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积极作用,考虑到发 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GATT 规定了若干给予发展中 国家有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例如:  ——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刚刚建立的工业及克服国际收支的不平衡情 况,允许发展中国家对进口商品采取数量上的限制。——为了解决只有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才能得到 GATT 其他缔约方所作出的关税和其他方面减让好处的问题,可解除发展中国家应作互惠减让规定 所承担的义务。  ——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引用 GATT 关于贸易谈判非关税壁垒的法规上享 有特别的差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可以在普惠制下适用比其他发达 国家出口同样产品更低的税率。  ——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等问题上达成的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也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与 1982 年确立了重返 GATT 的三项原 则,其中一条即是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与中国经济和贸 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1986 年 7 月 11 日,中国在正式申请恢复 GATT 席位的照会中,再次阐明了中国政府对恢复缔约国地位的三项原则,此后在 一系列的谈判中,中国都把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作为的自己的基本立场之 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按照世界银行 1994 年出 版的《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 470 美元(1992 年),在有统计的 132 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 105 位,属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 之列。中国人口 70%以上生活在农村,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还有 7000 万人的温饱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文盲比例仍很高,达 27%。从上述这些联合 国判定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标准看,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有些人故意夸大中 国的经济实力,企图在 GATT 谈判中剥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权 利,同时承担与中国的国力不相称的义务,这是没有道理的。GATT 中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提供某些优惠待遇,以加速其经济发展,这将为世界首先是发达缔约方创造新的市场机会,扩大世界需求总量。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 GATT 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毫无疑义地将有利 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中国需要 GATT, GATT 也需要中国。四、中国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若干政治问题(一)台湾加入 GATT 问题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关系,尤其是台湾继中国之后也申请加入 GATT,不能不对中国复关产生影响。  1992 年上半年,经过长达 6 个月的谈判,中国与 GATT 终于在 1992 年 8 月就“中国以主权国家复关,台湾以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入关”这一重大政治 问题达成协议。9 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主席发表了一个关于台湾入关的《主 席声明》,明确指出,“所有缔约方承认只有一个中国的观点,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主席声明》还同意了中国提 出的“中先台后”解决缔约方地位的要求,对台湾的称谓也作了妥善的解决。 台湾的称谓是“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简称“中华台北”。上述原则确立 之后,为中国恢复在 GATT 的席位,扫除了最大的政治障碍。(二)香港和澳门在 GATT 的席位问题  1986 年 3 月,在 GATT 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应邀来华访问不久,中英联合 联络小组根据 1984 年签订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 3 条第 6 款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的声明, 就香港在 GATT 的地位问题达成协议,即由中英政府联合发表声明,根据 GATT第 26 条第 5 款(丙)项,使香港成为 GATT 的一个缔约方。1986 年 4 月 23日,根据上述协议条款,香港正式成为 GATT 的第 95 个缔约方。 也是依据上述条款, 1997 年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仍将以“中国香港”名义继续保持这种缔约方地位,享受原有各项权利。  当然,如果到 1997 年时中国仍未恢复在 GATT 的席位或加入新的世界贸 易组织的话,那么香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继续取得在这一组织中的 席位就会发生问题。  澳门目前也已是 GATT 的正式缔约方。1999 年澳门主权回归中国后,澳 门也将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关税区留在 GATT 之内。主要参考资料  1.《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 决定》,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2.《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1993 年 5 月修订本),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出版社 1993 年。3.《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经济》,汪尧田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 年。  4.《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张彦宁、佟志广主编,企业管理出版 社 1993 年。5.《新的突破与新的挑战》,樊纲等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年。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列讲座》,王梦奎等编写,学习出版社 1994 年。7.《国际贸易体系与发展中国家》,杨叔进等著,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2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1993 年、1994 年、 1995 年。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社会出版社 1993 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公报》1995 年第 1 期。  11.《中国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吴仪,《国际商报》1994 年 12 月 9 日。12.《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及其影响》,龙永图,《求是》1994 年第 7 期。关于中国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国地位的历史与法律问题*蔡文国  1994 年,中国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谈判已历时长达 8 年,仍未获得成功。到 1994 年年底,中国加入 GATT 的努力没有取得进展, 因而未能成为 GATT 的继承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国。在恢复 中国缔约方地位谈判的中国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以后,中国提出不再主动要 求召开中国工作组会议。但是,中国并未关闭继续谈判的大门。1995 年 5 月和 8 月,中国政府应中国工作组之邀开始进行非正式谈判。该工作组现已转 而负责中国加入 WTO 的谈判。预计,关于中国 WTO 成员国地位问题的正式谈 判也即将正式开始。  中国是 1947 年 GATT 成立时的 23 个创始国之一。鉴于历史原因,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30 多年没有参与 GATT 的活动。到 1986 年 7 月,中国 才申请要求恢复其 GATT 成员国地位。随后,中国同 GATT 其他缔约国一道参 与了两轮平行的谈判,其一是乌拉圭回台谈判,该谈判已于 1994 年 4 月在摩 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并宣告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诞生。第二个谈判是关 于中国恢复其 GATT 成员国地位的谈判以及作为 WTO 创始成员国的谈判。* 本 文于 1994 年下半年草拟,于 1995 年上半年修订。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以及 WTO 的建立,产生了许多涉及有关中国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回顾有关中国 GATT/WTO 成员国 地位的谈判中所出现的某些历史及法律问题,并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 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将介绍有关中国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历史发 展,并着重论述关于中国成员国地位的谈判情况;其次,基于乌拉圭回合协 议成果的背景,对涉及中国的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某些历史及法律问题进 行分析,包括是复关还是入关的问题、老祖父权利问题、互不适用条款以及 针对中国的选择性保障条款的适用等问题;最后,是作者个人的结论性观点。 中国在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沿革①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寻求成为 WTO 的创始成员国。一些 WTO 成员国仍在努力进行安排,以使中国能够符合条件,在最后期限过后仍成为 WTO 的创始 国②。如果中国恢复和其他 WTO 成员国的正式谈判,中国 GATT/WTO 成员国地 位的问题将会加速解决。但是,从 GATT 向 WTO 的过渡已使关于中国的谈判复 杂化,再加上有关中国加入 WTO 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所以,中 国在近期内加入 GATT 依然不容乐观。
鉴于中国同 GATT 的历史关系,它在 GATT/WTO 中的成员国地位问题是十 分复杂的。中国是 GATT 的 23 个原始缔约国之一。 1947 年 10 月 30 日,当 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在 GATT 上签字,并于1948 年 5月 7 日成为GATT 的缔约国③。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退居台湾和中国大陆①
关于中国与 GATT/WTO 关系的大事记,详见附录。②
见“GATT 成员国研究:中国若错过最后期限何以成为 WTO 创始国”,《美国贸易内幕》(1994 年 9月 23 日),第 8 页。③
《法律机制的 GATT 地位》,修订第三版,(日内瓦:GATT 秘书处,1970 年)。附近岛屿的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它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有关 GATT 的权利与义 务。因此,它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自 1950 年 3 月 6 日起退出 GATT①。此 后,中国便失去了与 GATT 的直接联系,尽管台湾当局在 1965 至 1971 年期间 获得 GATT 观察员身份②。1982 年,中国政府成为 GATT 观察员,并在 1986 至1994 年期间,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同 GATT 其他缔约方一道,在 摩洛哥签署了关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中国政府强调,台 湾当局宣布在 1950 年退出 GATT 是无效的,因为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起,它已不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了。所以,中国政府认为,从 理论上说,中国仍是 GATT 的缔约国,只需恢复其创始国地位即可,而不是作 为新成员申请加入③。1986 年 7 月 10 日,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其 GATT 成员国 地位④,并于 1987 年 2 月 13 日提交了关于其外贸制度的备忘录⑤。1987 年 3月 4 日, GATT 成立了中国工作组,以同中国就恢复其成员国地位的条件进 行谈判⑥。此后,在中国工作组的主持下,中国与一些 GATT 缔约方举行了一 系列重要谈判,讨论中国的缔约国地位问题。在过去的 8 年里,中国工作组 就审议中国加入 GATT 问题先后举行了 19 轮会议。最后一轮的工作组会议于1994 年 12 月 17 日至 21 日举行,以拟定中国入关的议定书草案。但是,缔 约方同中国终未能就议定书的内容达成协议。议定书草案确定了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条件。尽管中国工作组主席声称,主要的缔约方和中国之 间在九个方面已取得“实质性共识”,但是双方的立场仍有很大差距。在 1994年 12 月的会议上,中国与 GATT 成员未能解决议定书中的其他 10 个问题,诸如有关国民待遇的义务、具体产品的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问题以及中国作 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发达国家加入 GATT,等等①。但正如本文的题目所示, 本文无意详尽讨论此类议定书方面的重要问题。尽管中国希望以创始国身份加入 WTO,但一旦中国与其他 WTO 成员国就此而进行的谈判归于失败,那么,探讨一下中国今后采取何种方式以期成为 WTO 成员国,将是不无裨益的。从技术性方面来看,今后的 WTO 成员国将分 属以下三大类:(1) GATT 的现有成员国,它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均承诺要做出关税减让和制定服务贸易议程表,如果这些承诺已经包括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 签署的马拉喀什最后文件中,那么,它们将无需进行谈判而自然成为 WTO 的 创始国。这类国家共有 129 个,目前已有约 100 个国家向 WTO 秘书长呈交了 批准书②。(2)在 WTO 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后,GATT 仍然有一年时间和 WTO①
《GATT 文件》,GATT/CP54,(日内瓦:GATT,1950 年 3 月 8 日)。②
《GATT 文件》,SR.22/3,(日内瓦:GATT,1965 年 3 月 16 日),第 21—23 页;以及《GATT 文件》,SR.27/1,(日内瓦:GATT,1971 年 11 月 19 日),第 1—3 页。③
李仲周:“恢复中国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世界贸易法杂志》(1987 年)第四期。事先生现任中 国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司长,主管中国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谈判工作。④
《GATT 文件》,第 L/6017 期(日内瓦:GATT,1986 年 7 月 10 日)。⑤
《GATT 文件》,第 L/6125 期(日内瓦:GATT,1987 年 2 月 18 日)。⑥
《GATTFocus》,第 44 期(日内瓦:GATT,1987 年 3 月)。①
见《美国贸易内幕》,“特别报道”(1995 年 1 月 27 日)。②
见《世界贸易组织:新闻报道》(1995 年 7 月 4 日),第 1 页。并存。这样,那些要求加入 GATT 的国家,但是在 WTO 生效之际,负责与它们 进行谈判的工作组尚未完成工作;或者那些要求把加入 GATT 同加入 WTO 结 合起来的国家。这些国家可向 WTO 提出申请,以拟定谈判进程。虽然这些国 家尚难被认定为 WTO 的创始国,但是一些 WTO 成员国正在考虑制定一项程序, 以便能够确定其创始国地位。显然,如果中国在 1995 年年底不能解决 GATT 的缔约国地位,从 1996 年起, GATT 不复存在,中国也就自然失去了成为WTO 创始国的机会。  (3)在 WTO 成立以后,那些属于非 GATT 成员的国家,根据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的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它们可以就加入 WTO 问题与 WTO 举行谈判。 显然,这些国家不是 WTO 的创始国。就中国而言,它在 WTO 正式生效之前,错过了完成 GATT 谈判的机会。在1995 年内,中国表示,它将继续与其他 WTO 成员国对话,以便解决其加入 WTO 的重要问题,从而成为合格的 WTO 创始成员国。但在进行关于成员国地位问 题的谈判前,中国必须与其他 WTO 成员国谈判解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问 题。  在马拉喀什会议上,贸易部长们曾通过一项决定,旨在解决一些象中国 那样的既在申请加入 GATT、又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加入 WTO 的问 题。这项决定确定了程序问题,据此,中国可同时谈判加入 GATT 的细节问题 以及作为 WTO 成员国所必须采取的步骤。这些步骤包括: (1)削减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这将被视为一个国家对乌拉圭回合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所应做 出的贡献;
(2)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准备承担《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 易协定》(GATS)所规定的义务①。中国为何希望自己成为 WTO 的创始成员国呢?显而易见,中国作为 WTO的创始国之一是能从中享有某些好处的。首先,中国可处于有利地位,从而对 WTO 的议程及其组织机构施加某些影响;其次,与其他各 GATT 成员国商讨 进入 WTO 的入门费可有所降低。要求 WTO 成员国接受新的义务对许多 GATT 成员国也有相当难度,而中国若能以其中一员的身份来进行谈判,则处境将 会比日后进行“孤军奋战”般的单独谈判要好得多。最后, WTO 规定,除 非在各创始国之间根据 GATT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而非相互适用的情况下,否则 必须相互适用 WTO 的规则。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在中国加入 WTO 问题上持有不尽相同的立场。加拿大、日本和欧盟表示,它们准备支持中国早日加入 WT0。但是,欧盟认为 中国加入 WTO 的议定书应当包括一项具体产品的有选择的保障条款,以能保 护中国的贸易伙伴免受中国某类产品出口的冲击。此类选择性的保障条款是对 GATT 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常规程序的补充,据此,进口国可要求赔偿并有对 出口国进行报复的权利。在关于中国 GATT 成员国问题的谈判中,美国是 GATT 里举足轻重的一方。美国时而强调,由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无需在贸易竞争中予以保护,所以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 WTO, 在中国加入 WTO 的时间表上,美国认为这不应成为一约束因素,美国更为关 注的是中国加入 WTO 的实质性问题。
在中国加入 GATT/WTO 的历程中,有若干重要问题必须予以阐述,包括一 些历史和法律问题。下面将分述这些历史及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关于中国①
见“接受和加入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GATTFocus》第 107 期,特刊(1994 年 5 月)。GATT/WTO 成员国问题的谈判中是必须加以解决的。当然,中国的经济和政策 问题对解决其成员国地位问题也同样重要,这将在本书的其他文章里阐述。 历史与法律问题  中国在 1986 年申请 GATT 成员国地位时,对复关的利弊做了详尽和细致 的准备,制定了若干原则和谈判战略。第一,中国要求恢复 GATT 成员国地位, 而不是作为新成员加入。第二,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入 GATT。第三, 中国在复关议定书中以减让关税作为条件,而不是以其他承诺,诸如选择性 保障条款等作为条件。第四,中国将谈判老祖父权利问题,以便在中国复关 之后使先前存在的与 GATT 不符的法律、法规继续生效。第五,中国也需要限 制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美国,援引针对中国的互不适用条款。最后一点是, 在关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 GATT 地位问题上,中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  从中国的历史和法律背景来看,中国所采取的上述立场是经过认真考虑 的。但是,鉴于 1947 年的 GATT 已为 WTO 所取代,中国和其他缔约方也应重 新考虑各自的立场,并重新审议以下重要的历史与法律问题。复关问题  从历史和法律背景的角度看,中国要求复关而不是入关,有多方面的意 义①。首先,中国重申其一个中国的政策,即北京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并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第二,诚 如某些缔约方所担忧的,中国的这一要求将会增强其讨价还价能力,得到更 多的 GATT 创始国所享有的老祖父特权。第三,这也将使其他缔约方无法援引 GATT 第三十五条,即互不适用性条款,在他们不满意中国复关条件的情况 下,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向中国发难。美国的谈判代表对此尤感重要,因为 美国在 1974 年贸易法案的第 402 节明文规定,对共产党国家只能提供有条件 的最惠国待遇,并且还要视国会对这些国家移民政策的年度审查结果而定。 最后,如果中国只是简单地恢复其原有席位即可,则无需根据 GATT 第三十三 条与中国讨论作为新成员的“入场券”问题。事实上,简单地恢复中国的 GATT 原有席位对各缔约方和中国政府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同 GATT 在长达 30 年的时间里毫无联系, 期间,GATT 与中国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GATT 起先作为 23 个国家签署的多 边协定,现已发展成为 WTO,一个世界性的贸易机构。这一组织所涵盖的方 面不仅包括货物,还有服务、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就中国而言,自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经济和政治结构也有相当大的变化,中央计划 经济体制取代了原先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 1948 年的关税安排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经济现状与地位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目前其他缔约方的观点来看,中国恢复其 GATT 缔约国地位也是不能接 受的。因为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并未为 GATT 做出贡献,不能享受免费搭车的 好处。当然,中国也许会申辩道,几十年来中国虽未履行 GATT 的义务,同时 也未享有作为创始国的权利。因此,义务和权利可同予免除。在中国政府看 来,恢复其成员国地位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中国不能简单地恢复原有席位 并继承基于 1948 年 GATT 临时适用议定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那样的话, 对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毫无意义的。①
蔡文国:“中国的 GATT 的成员国地位:法律与政治问题”,《世界贸易杂志》26 号,第 1 期(1992年 2 月),第 37 页。  GATT 和中国都很清楚这一两难问题。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前,中 国在关于其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谈判的进程中就指出,中国复关的立场并不 意味着其成员国地位的连续性,也不表明承担过去的权利和义务。另外,中 国表示希望就新的复关议定书进行谈判,以便能够出台新的关税安排以取代1948 年的关税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复关问题的谈判,其程序乃是 根据 GATT 第三十三条对新成员国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的。GATT 建立了中国工 作组,以便审议中国的申请。在中国提交了关于其外贸体制问题的备忘录之 后,中国工作组审议了中国的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中国与其他缔约方一道,目前正在草拟关于中国在 WTO 中地位的议定书。 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而不是以新成员国身份重新加入,这是中国政府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中国的历史和法律方面的角度来看, 这属于合理要求。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及 WTO 建立之后,中国继 续坚持恢复其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则无太大意义,因为 GATT 已被 WTO 所取代,而所有的 WTO 成员国均为其“新”成员国。因此, 1995 年 1月 WTO 生效后,中国再谈其所谓复关问题就有些欠妥。事实上从 1994 年起, 中国就已将其注意力和努力目标转到了成为 WTO 创始国的方面了。老祖父权利问题  中国恢复其 GATT 缔约国地位的要求还涉及到“老祖父权利”这一历史问 题。一般说来,GATT 中的老祖父权利规定系指 GATT 创始国在 GATT 成立前就 已存在的法规,即使与 GATT 原则相抵触,在 GATT 成立后依然有效。GATT《临 时适用议定书》有一项条款规定,GATT 第二部分仅在“在最大程度上与现行 法规保持一致”之时才适用。这就是说,与 GATT 第二部分的具体现定相冲突 的创始国法规并不构成对 GATT 的违背。这通常被称为“老祖父权利”①。对 GATT 创始国而言,先于 GATT 存在的法规指的是早在 1947 年 GATT 签署之前 的法规。对 GATT 新成员国而言,老祖父权利经过谈判,正式在加入 GATT 议 定书中明确表明。议定书通常列出,在议定书签署之前生效并可作为例外的 强制性法规。在某种情况下,议定书还就新成员国今后能否遵守 GATT 义务的 事宜,对特殊问题做出特殊规定。在关于中国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的谈判中,中国是恢复其原有席位还是作为新成员国加入 GATT 也涉及到老祖父权利问题。假设中国仅是恢复其原有 席位,那么,老祖父权利则是指 1948 年之前由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法规,这对 中国现政府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倘若中国作为新成员国加入的话,关于老祖 父权利的问题则便可进行谈判并由加入议定书所具体确定,老祖父权利便是 那些在中国正式加入 GATT 之前政府所通过的法规,因此,中国是恢复原有的 成员国地位抑或以新的缔约国身份加入 GATT,是其在 GATT 中的老祖父权利 问题的关键所在。  幸运的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1994 年的 GATT 取消了老祖父权利, 以使各成员国的法规与 GwAT 准则和原则相符。因此,老祖父权利已不再成为 中国谈判进入 WTO 的一个问题。这样,如果中国想成为 WTO 成员国,就必须 象其他国家一样,放弃所要求的、以图从 GATT 中得益的老祖父权利。互不适用性条款的适用基于 GATT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某些缔约方同中国之间互不适用 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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