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办理伤困工伤认定后起诉社保局

关于郭向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拟认定为工伤的公示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 11:17:01&&浏览
&&&& &&&&&&&&&&&&&&&&&&&&& 关于郭向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 &拟认定为工伤的公示&& 郭向前,男,身份证号码025018,国网河南温县供电公司武德镇苏王村电工。&& 日中午,苏王村一村民家修剪树枝时不慎砸断电线造成停电。当日16时左右,苏王村电工郭向前到该村民家旁边的电杆处接了下线,其用登杆工具往电杆上去接上线的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后被120救护车接至温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温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郭向前死亡日期为日,死亡原因:高空坠落伤。日,国网河南温县供电公司以郭向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日受理。经调查核实,郭向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拟对郭向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日至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118882 、6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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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电话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缴费满15年后,广东城乡养老保险(下称城居保)参保人可领取81.2元/月-686.5元/月,与广东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两者差距超32倍。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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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为您解读
&&&&本报讯(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巴磊)昨天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有关工伤保险登记及费率管理的相关问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公司刚刚成立,办理社保登记时被告知需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请问如何办?”自己创业的大学生小刘问。  “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以上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行业类别后即可继续办理社保登记。  工伤保险费率怎么确定?  “为什么我们公司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比别的公司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经办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在我市此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是0.6%、1.1%和2%”。  那怎么划分企业的行业类别呢?该工作人员表示,市社保中心参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此表中明确了各个行业的类别。举个例子一类企业主要涉及银行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二类企业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制造业、运输业等;三类企业主要涉及化学原料加工和采矿业等。  浮动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具体情况是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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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
二、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为A4纸)
1、《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亲属亲笔签名、盖手指模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用人单位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受伤后有关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手指模(原件)、证人的身份证及劳动关系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为司机,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史资料和死亡证明;&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关证明;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员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调查核实,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凭介绍信和身份证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24小时内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45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办结。
六、办理部门: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8315);
2、香洲(电话:25181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高栏港(电话:726827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认定办法》。
八、咨询电话:12345;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查询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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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rsjzx@  咨询电话:)我工伤鉴定已经做好,现在到社保局办理赔偿需要带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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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875091**** (福建-厦门)帮助网友:1198称赞:3工伤认定下来了,接下来是要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包括申请书相关医疗材料等。可以详细问劳动管理部门。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866115****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2887称赞:24需要工伤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病历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18085**** (贵州-贵阳)帮助网友:10987称赞:18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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