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和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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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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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鉴别投资的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
[作者:融360]      [来源:融360]       21:43:15
自去年11月以来,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每个案子都涉及数亿资金,投资者遍布全国。
其中,比较常见、典型的是借着售卖私募基金的幌子非法集资。这类非法集资案一般较为隐蔽,投资者很难分辨鉴别,危害很大。
作为投资者,怎么鉴别自己投资的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呢?如果你手上持有类似的私募基金,或者有人正和你推销这些基金,赶紧按下文提到的方式自查一下:这些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通过“合格投资人”测试
被查的“中晋系”主打品牌为“中晋合伙人”,其运作方式是先吸收公众资金,然后再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完完全全的金融中介,根本不属于P2P类的信息中介。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也能查询到“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
“中晋合伙人”对外宣传的其实是一款私募基金产品,但实际上已经完完全全地实现了“公募化”。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主要区别就在于投资人和募集方式。公募面向社会大众,采用公开发售形式募集资金,私募则面向特定投资人和机构,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因此,购买私募产品第一步就是要通过“合格投资人”测试。
据2014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和上述《募集办法》,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进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但根据“中晋金钥匙三号”的募集公告,只要五万块钱就可以成为“中晋合伙人”,合格投资人门槛已经形同虚设。
除了“中晋系”的产品以外,大量线下理财机构宣称有私募基金的牌照,并向没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人出售所谓理财产品。还有通过拆分收益权的形式变相降低门槛,这些都是监管层明令禁止的。
《募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是否是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并购买
2014年《监督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晋系”已经通过明星代言、电视节目冠名等形式,实现了公开宣传和公开募集。
除了“中晋系”以外,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钻了空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公开销售私募基金。
2014年《监督办法》中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并未禁止通过互联网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哪些是特定对象,又如何确定成为特定对象呢?最新的《募集办法》做了明确。
《募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办法》还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如果投资人在互联网上并未通过这些确定程序就可以购买私募基金,这样的网站一定是违规的。
公司和产品的推介方式是否违规
面向公众的宣传单、户外广告、电视、电台,甚至未设定特定对象的微信朋友圈和讲座,最新的《私募办法》规定这些媒介推广方式都是违规的。
《募集办法》明令禁止的9种媒介渠道推广方式:
1、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公开出版资料;
3、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9、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承诺保本保息是一些销售私募基金的网站和线下理财门店常用的营销技巧,这种方式也被《募集办法》明确禁止。
此外,《募集办法》中明确指出以下10条违规的销售行为。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恶意贬低同行;
9、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除了私募基金本身的乱象,第三方销售、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普遍存在未取得牌照便销售私募基金的情况。
所以,对于不管是街边巷尾,亦或者高大上写字楼里的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各位小伙伴还是要留个心眼,小心被骗!
让我们在重温巴菲特对于三大投资原则:第一,保住本金:第二,保住本金;第三,谨记第一条和第二条。
[责编:秦慧英]新湖南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理财指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咋区别?教你四招练就火眼金睛
近年来,外地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类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那么,“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呢?
&&今日股市:至收盘,沪指报3825.78点,涨幅0.41%;深成指报13426.10点,涨幅0.23%。
[理财指南]
近年来,外地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类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那么,“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呢?
&&四招区别私募与非法集资。私募不得公开募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私募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百万。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对象则是少数特定投资者,且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合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而非法集资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
&&私募不会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保底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不应是保本返息的模式。这种行为性质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人数限定。人数多少也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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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突出问题是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时间:日09:38来源:全景网
原标题:私募突出问题是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本报讯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29日表示,近三年来,私募基金领域发生了几件事,从新基金业实施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到证监会私募部正式成立,新国九条中提到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加强适度监管和功能监管,再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私募基金监管被纳入监管已经两年多了。  陈自强表示,两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尤其是私募股权及基金和创投基金的发展有利于国家双创发展。截至4月26日,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有2.58万家,运作产品2.8万只,其中,机构数量多、增数快,但质量不高,100亿以上管理规模的94家,50亿以上的有216家,20亿以上是538家。2万多家私募管理人有产品的是8500家,平均规模是6.7亿元。  陈自强同时表示,从监管发现,私募基金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私募基金变相公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等。二是管理示范违规运作,部分私募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操纵市场等问题。三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机构长期失联,逃避监管。四是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来源金融投资报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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