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名字写错上担保人与传票人名字不符合

欠条是担保人一人所写,欠款人名字也是担保人写的_百度知道
欠条是担保人一人所写,欠款人名字也是担保人写的
与原告被告都是亲戚。担保人是一个八十岁的老人。因担保人和被告是亲戚,现在已去法院起诉了,那被告和担保人会不会负责。原告把担保人和被告都起诉了,包括签名都是担保人一人所写。欠条上的所有的字,这欠条生效不生效欠条在原告手中:原告去法院起诉,所以想问一下。原告把被告和担保人都告了,被告发现欠条并不是自己所写,名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身份证之类的保证。也没有手印。就这么一句话,没有任何人的字了。只是上面所有的字都是担保人(那个八十岁的老人)一手所写欠条的内容如下:XXXXXXX内容就是这样的,于2014年10月底归还:XX
担保人:今借某某五万元
提问者采纳
也就是担保人自己向出借人归还借款,由担保人自己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担保人无权代理他人的借款合同,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否认如果就这么一个证据的话
那老人能从这里面抽身吗
有证据证明钱是借给另一被告了,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被告追偿,如果没有证据,只有他自己负责了。 即使证明借款人是另一被告的情况下,未写明“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所以你说这位老人,几乎不可能全身而退。
那有没有好的办法,现在原告说借条是被告写的,没说是老人写的,但是借条是老人一手所写,包括签名,
借款人可以不承认跟自己有关,申请笔迹鉴定不是自己的签名就没责任了,但原告会改口说是担保人写的,笔迹鉴定相符,签名的担保人就逃不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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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08年度就不在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地,(属下落不明的那种)且也没参加09年度年审(年审08年度)
1.也就是说:不能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送达债务人,这时债权人(上诉人)应怎办?
2.像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下落不明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审法院一定得把: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后,过了债务人收到后的:15天的答辩期,法院才把债权人的<>及案卷和债务人(答辩词)移交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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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法院网
&  [九江新媒体] 凭借条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私自变更借条内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对于保证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1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阳一次性偿清原告鲍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庭审查明,日被告杨阳向原告鲍喜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三分,并出具含半年利息在内的118000元的借条,被告刘山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日被告杨阳与原告协商将借款延期,并在借条上注明:本人愿加6个月于日还清。后被告归还一年利息36000元。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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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原告鲍喜与被告杨阳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杨阳对借款还款期间作了变动未经被告刘山书面同意,故被告刘山辩称借款延期后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九江法院网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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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债权人的名字是同音字案判决书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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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向原告借钱,欠条上写的债权人的名字是同音字;并且债务人提出欠条并非其所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原告也胜诉。本律师担任原告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甲,……(按: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朱华昌,分别系广东谢小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湘,……(按: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委托代理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日,刘甲向“梁香”借款人民币12577.5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内容为:今欠梁香现金人民币12577.5元(壹万贰仟伍佰柒拾柒元正),确认了向“梁香”借款人民币12577.5元的事实,双方未l还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梁湘主张欠条上写的“梁香”即是梁湘本人,因梁湘与刘甲是熟人,平时都是写“梁香”的,刘甲还用号码为1392291***的手机发短信给梁湘,称梁湘为“梁香”,且法院打号码为1392291***的手机联系刘甲,刘甲本人也未否认该号码不是其本人的号码。梁湘提交了欠条原件、短信照片、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证明其上述主张,短信照片中刘甲称“梁香:我弟弟被抓了,我这几天在办这件事情,短时间内我是真的没办法,你自己…;梁香:你就是天天坐在我办公室也没有用,年前我没有钱给你,应该给你的我不会少你一分钱,我在等百果……”。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中刘甲所述的内容为“拿欠条来可以,法院告去吧”、我生意是做得很好,但我对她这种人绝对不会手软”。借款后,刘甲仅在日归还梁湘2000元,至今尚欠10577.5元。&&&&上述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文字,短信照片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湘、刘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欠条上的“梁香”是否为梁湘本人。&&&& 日,刘甲向“梁香”借款人民币12577.5元,有刘甲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确认。关于欠条上的“梁香”是否为梁湘本人,梁湘提交了录音光盘、录音书面文字及短信照片予以佐证,该院认为,录音光盘所述内容,录音书面文字与短信照片上所显示的内容与欠条形成了一组证据链,足以证实刘甲向梁湘借款的事实,并佐证了欠条上的“梁香”就是梁湘本人,因此,梁湘、刘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梁湘要求刘甲还款10577.5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相差规定,利息应以1057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刘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湘偿还借款人民币10577.5元及利息(利息以1057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刘甲负担。&&&&一审宣判后,刘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刘甲与梁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然而刘甲并没有向梁湘或“梁香”借过钱。&&&&梁湘原是刘甲所经营的公司的一名员工。刘甲根本没有向其借过钱,而至于梁湘向法院提供的欠条也不是刘甲写的。刘甲作为公司的老板,不可能向公司的员工借这么点钱,且还是这么零丁的一个数字。刘甲现已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综上所述,梁湘与刘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663号判决,驳回梁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由梁湘承担。&&&&梁湘答辩称:刘甲在上诉状中所称的上诉理由均不属实,梁湘并不是刘甲经营的公司的员工,12577.5元对刘甲来说并非小数,更不是刘甲所称的“这么零丁的一个数字”。刘甲申请笔迹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在梁湘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资料中,刘甲说得很清楚:去法院告吧,拖你三五年!依法刘甲现在无权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十五天,早就届满了。&&&&经阅卷,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甲主张其并没有向梁湘借过钱,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刘甲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刘甲该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至于刘甲二审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依法不予准许。刘甲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在既没有向原审法院说明理由亦没有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申请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审理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刘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8元,由上诉人刘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东超代理审判员  魏 术代理审判员  叶绍强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映红&&&&(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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