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鼎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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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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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困境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发展中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缺乏相应扶持政策、部分现行政策不符合实际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困境。鉴于此,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从而助其健康、稳健成长,进一步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融资&&&&一、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2009年延安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并开始营运。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成立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7家已经正式营运,注册资本金40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191笔,贷款金额52440.5万元,贷款余额37322万元。按照贷款类型划分,农户贷款余额共11681万元,占贷款余额的40.37%;个体经营户贷款余额共895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0.94%;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共6389.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2.08%;其他贷款余额共191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61%。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农产品加工业贷款余额共8517.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9.44%;种植业贷款余额共6338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1.9%;养殖业贷款余额共439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5.17%;经商贷款余额共677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3.42%;其他贷款余额共291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0.07%。&&&&从贷款类型上分析,农户贷款余额所占比重最大,为40.37%;从贷款用途上分析,和农业相关产业占贷款余额的66.51%。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响应中央的惠农政策,通过必要的资金扶持,努力为促进当地的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发挥自身的能力。
   二、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从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后续资金不足
   据调查,延安市已运营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时常出现停资待业的尴尬局面。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的头两个月里资金就已基本发放完,后续的运营只能靠资金回笼之后再贷出去。其月均可发放贷款3-5笔,据不完全统计,约有60%的申请客户贷不到款。
   综合延安市这几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后续资金不足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的: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过于严格。目前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采用“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的限定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股东投入资金来发放贷款。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面临很大的挑战。虽然《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可增资扩股,但增资扩股的方案需满足多项审批条件,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初审,再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可见,增资扩股的审批过程十分繁琐,审批时间也过长,最终往往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验资停留、损失过大。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门槛过高。《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据调查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三年中,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信用额度,也只占资本净额的25%。对于这一现象,一是因为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开通“绿色”通道,而是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发放贷款;二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同其竞争客户资源,所以出于对自我客户资源的需求,银行并不愿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大力的资金支持;三是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实,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有个别股东抽回了部分投入的资本金,这无疑是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
   (二)扶持政策缺乏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及风险也相应较大。但是国家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及风险控制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另外,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陕西省规定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就过重,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几年来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优惠,迫使他们不得不从自身资本的安全角度考虑,通过各种变相的方式将贷款投向相对安全的其他中小企业,这样就相应地减少了对“三农”的贷款支持,最终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来考虑,政府应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惠农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部分现行政策不符合实际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中指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通过对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研究后发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贷款额度都超过了以上规定。对单笔和单人发放贷款均做出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和缩小了其客户资源范围。
   又如《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而在调查中发现,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均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这样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的事实,不利于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因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大都缺乏针对性,导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对申报条件、贷款额度、合同文本、办公设施的限制及检查等方面,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也容易出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监管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又是参照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是在业务特征方面,还是在风险特点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这样的监管又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建议
   根据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有关部门对其申报审批、增资扩股、监督管理不尽合理,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需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过程中适当放宽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外围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现根据上述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解决后续资金问题
   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后续资金不足。对应上述问题,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首先,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由于“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自有资金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在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一段时间后,适当地放宽增资扩股的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至于陷入关门停业的尴尬境地。其次,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特殊的群体时应该差别对待,因为其主要为“三农”经济服务,所以应该有一套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再次,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可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个别股东为筹措投入资金,暂时有拼凑之嫌,这本无可厚非,但当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这部分有拼凑之嫌的资金就被撤回了。对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的监管。最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应该适当放宽主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取消现行规定,减少资本金的虚假成分。
   (二)加快出台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的重任,自身业务发展面临量大、面广、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困难。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5-7年时间才能步入正轨。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对于其向中小企业、“三农”贷款的部分,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减免税费的风险补助,如像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样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如简化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进行一定的指导帮助、宣传推广等,以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使其尽快走向正规化。
   (三)修改试行中与实际不太符合的规定
   在考察了延安市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后,发现有些条例设定的不尽合理。根据延安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并非都是家庭作坊式,相当一批企业已形成规模化经营,所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笔贷款只作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实际情况,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如在调研中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均无法达到不低于70%的资金用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对于这样过于硬性的规定,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避嫌违规而弄虚作假。为了使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条例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做出调整。
   (四)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其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因而无法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完善政策,使当前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合法的身份。目前,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变相融资、抽逃资本金、发放高利贷等问题上,这样才既能使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合法的经营,又能使监管部门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郭保民.壮大小额贷款组织拓展民间融资渠道――山西省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年调查与思考[J].中国金融,2007(6).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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