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价 成交价配对成交制度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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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新举措
继日将人民币汇率由事实上钉住美元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初步改革之后,人民银行又于2005年年底推出人民币做市商制度和询价交易规则,并于今年1月4日正式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为了理解新推出的人民币做市商制度和询价交易机制,有必要先对我国现行的外汇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有一个基本了解。目前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是我国外汇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正如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之于证券交易一样。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获许金融机构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获许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则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换言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交易,或所谓"场内交易",而不能在这个市场/系统之外自行交易,或所谓"场外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银行间外汇市场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竞价-撮合方式,即会员各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自己的买入/卖出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逐笔撮合,自动配对成交,会员之间没有协商或选择的余地。就交易方式而言,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并无区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际上是以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 CCP)的身份,成为所有卖方的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卖方,对系统撮合成交的所有交易承担第一位的合同履行义务,亦即承担了所有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由于外汇交易中心直属人民银行,所有风险最终均由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来承受。在外汇汇率出现波动时,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义务进行应对,而只能由中央银行出面干预。这种方式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总体控制,但缺乏灵活性和风险分散功能。&&&&新近引入的做市商制度和询价交易机制,则是外汇场外交易的典型特征。场外交易是从证券交易中借用的术语。就证券交易而言,场外交易的最初形态是在证券商的柜台上与客户直接进行的交易,故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over the counter, OTC)。与交易所市场(有形或无形)将众多交易集中起来、以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买入竞价的最高价与卖出竞价的最低价之间达成交易不同,柜台市场是由证券自营商(dealer)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分别同实际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证券自营商根据市场行情和供求关系自行确定报价,交易对方则可以进行议价。对某一种交易的证券,证券自营商同时报出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宣布愿以该买入价格买入该种证券,以该卖出价格卖出该种证券。由此,证券自营商将证券交易分为两个相对分离的市场,分别在买入和卖出过程中作为市场组织者和交易一方,用自己的资金连接证券买卖双方,组织市场活动,起到为证券交易创造市场,或者说"做市"(market-making)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组织柜台交易的证券自营商又被称为"做市商"(market maker)。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经营同一品种的不同做市商的报价能够同时显示在计算机系统中,交易者可以选择其满意的报价,与相应的做市商联系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在最初的意义上,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区别表现为是否在有形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交易。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达,交易所的电子化(无形化)已是大势所趋,交易所大厅被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取代:竞价过程可由计算机处理,交易者通过计算机终端输入竞价并查看整个市场的价格情况。场外交易也日益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物理意义上的交易所已不能充分体现两者间的区别,更有意义的判断标准是二者不同的市场组织方式(竞价与做市)和价值/功能取向(安全、稳定与便捷、效率)等。&&&&外汇市场上的做市商,同证券市场上的做市商的定位和功能并无二致。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2005年11月)的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会员。换言之,做市商对于自己负责的一种或多种外币,有义务提供持续的买卖报价,并按照这一报价进行买入/卖出交易,以保证外汇市场的持续性和流动性。在以做市商制度为基础的询价交易方式下,一方面作为做市商的商业银行在决定自己的买入/卖出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其外汇头寸、资金成本等因素,相较于此前充当实质上的唯一"做市商"的中央银行而言,市场考量肯定重于政策考量;另一方面其他交易者可以询问做市商的报价,并结合其实力、资信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对手在双边基础上进行交易,从而带来竞争和价格变化,增加市场灵活度。同时,在实行做市商制度后,外汇也会分流一部分到做市商手中,从而缓解央行的外汇储备压力,分散风险。事实上,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柜台交易(OTC)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基本交易方式,全球即期外汇市场的绝大部分都集中在OTC市场。&&&&目前,首批获得人民币做市商的资格的共有13家银行,其中中资银行8家,包括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四家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5家,分别是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荷兰银行的境内机构。[1]由于询价交易方式是建立在双边授信基础之上,中小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取得授信较为困难。为满足其外汇交易需要,《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2005年11月)保留了撮合方式,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和需要选择询价方式或撮合方式。&&&&与做市商和询价交易的引入相对应,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从日起,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即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中间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换言之,现有的人民币做市商仅负责为人民币-美元交易做市。&&&&做市商制度和询价交易方式的引入是一个重大举措,对于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诸多媒体径直将询价交易方式简称为OTC方式,但现有的询价交易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OTC。如前所述,OTC是柜台交易的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集中交易系统之外直接进行的、不经过第三方中介的交易方式,是场外交易;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的规定,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交易仍然在交易系统的集中控制之下。换言之,这只是在场内交易中引入了询价方式,类似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引入做市商性质的专家经纪人,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场外/柜台交易。&&&&即便如此,做市商制度和询价交易方式的引入仍然是值得大加肯定的举措,它无疑使外汇交易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1] 参见"13家银行获人民币做市商入场券",载于.cn/o//s.shtml,最后访问于日。事实上,早在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就推出了外币做市商制度,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等9家中外资银行成为首批做市商,参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8个外汇货币品种的交易。不过当时只是在外币间进行交易,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也没有引入询价机制。此前的2002年,我国还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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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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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的时候,欲要入市的投资者可根据前一天的和对当日的预测来输入,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时间优先和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最大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就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的定义
所谓集合竞价,即在某一规定时间内,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之报,由电脑交易处理系统对全部申报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使它同时能满足以下3个条件:
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成交)。
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申报全部满足(成交)。
该基准价格即被确定为,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成交价格的全部过程,完全由电脑进行程序化处理,将处理后所产生的成交价格显示出来。
集合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的原则
第一,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第二,集合竞价过程中,若产生一个以上的基准价格,即有一个以上的价格同时满足集合竞价的3个条件时,沪市选取这几个基准价格的中间价格为成交价格,深市则选取离前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的基本过程
1. 所有在集合竞价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均为,所有高于开盘价的买入委托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出委托均可成交,与开盘价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2. 沪深两地股票的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如果集合竞价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则开盘价将在其后进行的中产生,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如果某只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于上午,则下午于1点起直接进入连续竞价,其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
3. 沪深两市每日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时15到25分,在这段时间内只接受申报,不进行撮合,9时15到20分可以,20到25分不接受撤单申报。9时25至30分之间的5分钟既不能报单也不能撤单,9时27分由集合竞价产生,9时30分开始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4.深交所从14:57~15:00是集合竞价时间。在此期间接受申报,不接受撤单申请,也不进行撮合。在15:00收盘的时候进行一次性撮合,撮合的价格作为。
5. 、(包括、等)以及都没有集合竞价,只有在正常交易时间进行。上市首日的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交易与债券相同。
集合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步骤
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以及确定的来计算当日的、。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系统作自动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 “,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该只证券的为零,则将位揭示为、成交价、最高价、,并揭示出成交量、。
(2) 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揭示为叫买,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
集合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用途
每天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股市市场均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来确定开盘价,因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为操纵现象。在咨询文件的创业板中,对集合竞价的规定有两点与主板不同:第一,集合竞价时间拉长。由原来的每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改为每交易日上午的9:00-9:25,延长了15分钟,这使得参与集合竞价的申报更多,竞价更充分, 加大了人为控制的难度,也使得开盘价更为合理,更能反映市场行为, 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第二,文件规定,每交易日上午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可能的开盘价是指对截至揭示时所有申报撮合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这条规则在主板中是没有的,主板只公布最后集合竞价的结果。这条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使投资者能够更多、 更细地掌握市场信息,特别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的集合竞价,意义更加重大, 它使投资者能够提前在集合竞价期间就掌握较为充分的市场信息,从而作出决策。 这体现了市场的公开原则. 每天上海和深圳早上开盘前15分钟 9:15-9:30 为集合竞价时段 之后为正常交易时间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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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细则
| 来源: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现货挂牌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现货交收行为,根据《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货挂牌交易委托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深油所、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深油所指定的,为深油所会员履行现货挂牌交易电子购销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指定交收仓库名单详见深油所网站。
第四条 交收的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现货商品相关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仓单》是指会员将符合深油所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具有深油所相应格式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是指深油所收到《仓单》原件并审核通过后,就会员提交的该《仓单》的注册申请而生成的相应深油所格式的《注册仓单》;该《注册仓单》不得用于货物交收。
《提货单》是指深油所根据交收需求和配对结果,依据《注册仓单》而签发的用于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 
第二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六条 商品入库:
&&& 一、入库申请
&&& (一)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10天应根据相关仓库的要求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交易商品、等级、数量、发货单位等。
&&& (二)指定交收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会员意愿,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期间范围。
&&& 二、 产品入库:
&&& (一)深油所会员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以下三种入库方式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产品入库手续。
&&& 1、办理商品入现货库的企业,需要根据仓库要求和入库流程完成产品入现货库的手续。商品在入现货库后,需根据企业自身在提交深油所平台相应商品的交收需求之前,完成现货库里商品的质量与数量的检验,并向交收库提交检验报告,达到深油所于该区域和该仓库的交收商品的质量要求时,向交收仓库提交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申请(填写入库申请单-指定交收仓库);在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前,入现货仓库的相关仓储费用,参照该仓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 2、办理商品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的企业,需要根据仓库要求和入库流程完成产品入库的手续。并按交收库要求交收入库保证金。装货前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货物合格并由检验机构负责监装,到达时并由该检验机构负责监卸。
&&& 3、办理商品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的企业,需要根据仓库要求和入库流程完成产品入库的手续。并按交收库要求交收入库保证金。船舶到港时由指定检验机构取样化验,货物验收合格后,才能入指定交收库。
&&& (二)深油所会员在提交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入库申请时,需按照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的相关规定参考如下:
&&& 1、交收货物必备单证
&&&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深油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经交收库确认检验证书原件。
&&& 进口商品:应当向深油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深油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深油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 2、商品入库时,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第七条 会员应保证交收商品的质量达到交收库要求的质量标准,如果因会员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交收库内商品变质,会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指定交收仓库如认为会员的商品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会员重新检验合格后再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
第八条 商品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时,会员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会员不到库监收的,视为会员同意指定交收公证机构或仓库验收结果。
第九条 会员将商品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后,需与该仓库结清损耗与溢短等相关货款后,该《仓单》方能用于深油所《注册仓单》的申请。
第十条 会员按照指定交收仓库流程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会员开具深油所规定格式的《仓单》,会员以该《仓单》向深油所申请《注册仓单》,深油所依据《注册仓单》开据相应的《提货单》,会员用《提货单》提取相应的货物。《仓单》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注册仓单》的有效期同为《仓单》有效的截止日期;《提货单》的有效截止日期为深油所签发之日起之后的第四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仓单的注册
&&&&&&&&&&&&&&&&&&&&&&&&&&&&&&&&&&&&&&&&&&&&&&&&&&&&&&&&&&&&&&&&&&&&&&&&&&&&&&&&&&&&&&&&&&&&&&&&&&&&&&&&&&&&&&&&&&&&&&&&&&&&&&&&&&&&&&&&&&&&&&&&&&&&&&&&&&&&&&&&&&&&&&&&&&&&&&&&&&&&&&&&&&&&&&&&&&&&&&&&&&&&&&&&&&&&&&&&&&&&&&&&&&&&&&&&&&&&&&&&&&&&&&&&&&&&&&&&&&&&&&&&&&&&&&&&&&&&&&&&&&&&&&&&&&&&&&&&&&&&&&&&&&&&&&&&&&&&&&&&&&&&&&&&&&&&&&&&&&&&&&&&&&&&&&&&&&&&&&&&
&&& (一) 《仓单》的注册申请
&&& 1.拥有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的会员向深油所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2.会员已经付清截至D5交收日(含当天)的相关仓储费用;
&&& (二)《仓单》的注册审核
&&& 深油所接到会员的仓单注册申请和仓储费缴费证明后,深油所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申请注册的仓单中注明的商品数量、质量、仓储费等相关信息。深油所在下一交易日11:30前决定是否通过《仓单》的注册申请。
&&& (三)《注册仓单》的生成
&&& 审核无误后,深油所确认生成《注册仓单》,并以《注册仓单》进行交收需求的配对。
&&& (四)《提货单》的生成
&&& 深油所会员在完成交收配对以后,深油所依据交收配对的《注册仓单》签发相应的《提货单》,深油所会员凭《提货单》到仓库提货。
第三章 商品的交收流程
第十二条 商品的实物交收流程
&&& 商品的实物交收应当在深油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申报成功之日定义为D交收日,交收申报成功之后的连续十四个工作日分别记D1、D2、D3、…、D14交收日。
&&& (一)D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
&&& 1.在D交收日15:30,深油所交易系统为持有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的买方和卖方进行自动配对。
&&& 2.深油所在释放买卖双方交易订货保证金的同时收取买卖双方进行货物交收申报的交收保证金(以含税总价为基数计算和收取);交收保证金按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总价)的20%收取。在买卖双方缴足交收保证金后,方能进行交收配对。
&&& (二)D1交收日——提货前准备
&&& 1.深油所通过交易系统向配对成功的会员自动生成深油所《交收合同》,会员应根据《交收合同》做好货物交收的各项准备。
&&& 2. 买方在D3交收日14:00前,需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款(含税总价)与溢短保证金,总金额为交收货款的105%。
&&& 3. 卖方需要在D3日11:30向深油所提交足够的《注册仓单》,并且卖方应与指定交收仓库结清截至D5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 4. 深油所核实后向配对履约的买方开具《提货单》。深油所将加盖交收专用章的《提货单》扫描件发送至买方,同时将《提货单》扫描件和买方预留印章扫描件发送至对应的指定交收仓库。
&&& (三)D4~D5交收日——提货日
&&& 买方到对应的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 1.买方需将收到的《提货单》扫描件打印后填写提货信息加盖买方公司印章,并携带买方开据的《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规定办理。
&&& 2.持有《提货单》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
&&& 3.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后,应在《提货单》上加盖指定交收仓库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有关单据负责收好,每月定期发回一次。
第十三条 卖方收货款。
&&& 1.若买方在D5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深油所将释放卖方20%的交收保证金,并在当日将买方80%的货款划转到卖方结算账户上;
&&& 2.若买方在D5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溢短结算无异议时,深油所将就溢短保证金在买方与仓库之间按溢短数量进行结算并划转。
&&& 3.若买方D5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有异议并向深油所提交《商品异议通知》,待争议得到解决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 4.若买方在D5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货物的溢短数量有异议时,需向仓库提出《溢短异议通知》,待买方与仓库解决溢短争议后,深油所将再按实际发生的溢短数量进行溢短保证金的结算办理。
&&&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会员对所交收的商品无异议,深油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四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 (一)商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数量以交收仓库标准执行,由进出库会员各承担50%;存储期内的损耗由交收库折算到仓储费中收取,具体标准参见《仓库费用表》。
&&& (二)溢短:商品的入库或提货时实际商品溢短数量以交收仓库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溢短数量的结算
&&& 1、溢短保证金:
&&& 卖方会员:卖方会员的溢短金额由会员与仓库完成入库手续时一并结清溢短相应的货款,无需缴纳溢短保证金。深油所视完成深油所指定仓库入库手续的《仓单》为完整权益的《仓单》。
&&& 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在出库时,应对商品的溢短保证金以溢短限额的溢短数量(扣除损耗后)进行溢短保证金的全额缴付才能进入正常的交收流程,溢短数量的单价以交易成交价为计算基准。由买方会员直接与仓库进行数量与金额的结算数据确认,然后,将结果通知深油所,深油所依据双方发送的溢短结算数据(双方数据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溢短保证金的结算划转与清退。若会员与仓库双方发送的溢短结算数据不统一,深油所将暂停溢短保证金的结算划转与清退工作,待会员与仓库双方将溢短结算数据统一后,再发送深油所进行审核与结算办理。
第十六条 交收费用
&&& (一)进行实物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深油所按照现货挂牌交易规定向深油所支付交收手续费。
&&& (二)买卖双方,应向交收仓库支付相应的仓储费、作业费等,参照交收仓库的费用标准执行。码头的操作费用和船舶及货物的相关政府规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 (三)仓储费计算起始时间为货物开始卸货或货物开始转入深油所指定交收仓库时开始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依据会员选择的入库方式计算。
&&& (四)买卖双方在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
&&& 若买方在提货日(D4~D5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未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就发票相关问题提出异议,深油所将剩余货款转给卖方。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提交《注册仓单》或提交的《注册仓单》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规定质量标准的;
&&&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 5.深油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 (二)发生交收违约后,深油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 (三)违约处理方法
&&& 构成交收违约(非增值税发票开据的情况)的,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深油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由卖方向买方支付电子购销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深油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单》;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电子购销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深油所按违约电子购销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购销合同价值5%的罚款。
&&& 4.交收过程中未按约定开据增值税发票的,卖方向买方支付该商品对应的增值税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由深油所从卖方交易账户中代为划转给买方),同时买方有向卖方追究其它相关权益的权力。
第十九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深油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
&&&&&&&&&&&&&&&&&&&&&&&&&&&&&&&&&&&&&&&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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