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锭投标报价下浮率与实际交易能否下浮

日铝锭价格分析及明日铝价预测【铝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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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铝价分析总结
日铝锭价总结及下一交易日铝价预测
成交快报:期铝再次冲高回落,铝锭价格价格保持平稳,持货商今积极出货,中间商接货较积极,价格略低的货源紧俏,下游接货偏谨慎,整体较活跃。<p id="rule_日南海铝锭含票11440(元/吨)跌11540均价11490涨10五日均价11418;不含票10700(元/吨)跌10800均价10750涨10五日均价10702;上海铝锭11230(元/吨)跌11270均价11250涨10;长江铝锭11240(元/吨)跌11280均价11260涨10前三交易日11213前五交易日11162;南储华南11250(元/吨)跌11350均价11300涨10;国产6063新料9300(元/吨)跌9500均价9400持平;LME1586(元/吨)跌1600均价.5上海铝锭市场在今日沪金属出现多数转跌的情况下,仍表现相对走稳,上海铝锭主力早盘收报在11450元,下跌25元,现月上海铝锭合约还保持在11300元上方,而铝锭现货市场近日出现有较好的接盘情况,反映早前下游用家一直不怎么采购,现基本都是将之前的可能消耗尽,况且近期旺季的订单开始下达,再用去年的现接单后采购的策略,在这三个星期以来对于用铝厂家而言是被铝锭价连续反弹吞噬了加工利润的,铝锭价今日出现再走高乏力,或许对于这些还看跌铝锭价的用家是曙光,但是能否再跌回之前的低位,我们觉得是比较小概率了。对于当前铝锭价乏力走稳状态,用家对单采购还可以的。今日广东A00铝锭批售送厂报价在1元每吨。国际市场评述:美元指数的上涨和伦铝库存的增加抑制铝价反弹,今天伦铝承压下跌,下方支撑关注1500美元。北京时间16:05,LME3个月期铝1580.5美元,较上一交易日下跌6美元。 今日沪铝主力月1605合约开盘11430元,盘中高11645元低11365元,尾盘收至11455,较前一个交易日上涨45元/吨。本周仍处两会时间,中国因素的影响仍为主导,金属延续强势,今日沪铝继续上涨,目前市场消息面较清淡,谨防短期获利回吐,建议投资者可先保持观望。 现货市场评述:今日长江铝锭现货价格成交价格元/吨,上涨10元/吨;广东南储报元/吨,上涨10元/吨;华通报元/吨,上涨10元/吨;国内铝锭价成交均价在元/吨之间。今日铝锭价格小幅上涨,市场消费回暖持货商积极出售,中间商乐意补货,整体成交稳步提升。 国内外要闻: 1、印尼能源部长周五表示,印尼矿业法今年将做修订,一旦法令获通过,届时印尼可能会放松对包括镍矿石和铝土矿在内的未加工矿石出口禁令的规定。 2、委内瑞拉工业部在其年度报告中称,2015年委内瑞拉铝产量继续下降,但铁矿石产量小幅增加,因去年出现劳资纠纷、投资谨慎且经济深度衰退。伦铝震荡小跌,暂受到5日均线支撑,短期上冲力度减弱,警惕回调风险。上海铝价主力合约今围绕11500元窄幅震荡,收盘在11535元涨60元。短期料涨势暂缓,进入调整期,不过整体氛围看好。 现货市场今日中间商补货较积极,低价货源紧俏,不过持货商低价出货意愿不高,抑制了中间商的需求,下游需求尚可,但仍按需为主。上海铝锭价格现货月合约1603开盘11280,最高11435,最低11215,收报11380,涨50或0.44%。截止发稿,伦铝价格电3报1593.00,美元指数报97.03。 消息面: 1、中国2月出口同比(按人民币计)-20.6%,预期-11.3%,前值-6.6%。中国2月进口同比(按人民币计)-8.0%,为连续第16个月下滑;预期-11.7%,前值-14.4%。中国2月贸易帐 2095亿元,预期 3410亿元,前值 4062亿元。 中国2月出口同比(按美元计)-25.4%,创2009年5月来最大降幅;预期-14.5%,前值-11.2%。中国2月进口同比(按美元计)-13.8%,预期-12.0%,前值-18.8%。中国2月贸易帐 325.9亿美元,预期 510.0亿美元,前值 632.9亿美元。 2、中国海关总署周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月未锻造铜及铜材进口量为420,000吨,较上月下滑4.5%。中国2月未锻造铝及铝材出口量为280,000吨,低于1月的380,000吨。 明日铝锭价格分析: 中国外贸数据不佳工业品早盘回落后尾盘再度强势收起,整体维持强势。上海铝锭价格继续震荡盘升,跟随走高为主。明天南海灵通铝锭价、长江铝锭价格都将上涨或持平,仅供参考。隔夜,受上海铝价拖累,伦铝亚盘震荡下行,进入欧盘,美元回落,原油高企,伦铝重心震荡上行。今日,伦铝开于1594美元/吨,伦铝亚盘走势与上海铝价主力趋同,先抑后扬,低位触及1587美元/吨,午后亚盘回升至1592美元/吨,基本收复午前跌幅。进入欧盘,伦铝沿日均线窄幅震荡,截至15:54,伦铝录得1592.5美元/吨。伦铝具有较长下影线,获5日均线支撑,料晚间关注伦铝强势震荡,关注伦路对1600美元/吨整数关口的突破。 隔夜,上海铝价主力开于11475元/吨,多空争夺加剧,盘初上海铝价主力快速摸高11595元/吨后下泄探低11455元/吨。随后上海铝价震荡上行收于11535元/吨,显示此轮博弈多头略占上风。今日,上海铝价主力开于11540元/吨,多头活跃,空头避险情绪浓厚,午前上海铝价主力走低11410元/吨,午后铝价回升收于11535元/吨,涨60元/吨。成交量减29652手至324148手,持仓量减7416手至251428手。多头活跃,KDJ上扬,将再次交黄金叉,料近期上海铝价维持宽幅强势震荡。 期铝当月从夜间高位跌回11300元/吨震荡。上海成交集中元/吨,贴水50-40元/吨,无锡成交集中元/吨,杭州成交集中元/吨。上海地区供需两端在10元/吨幅度内拉锯,低价现货被迅速消化,中间商低价补货意愿强烈,但持货商挺价惜售,导致中间商低价补货困难;无锡本周一库存较上周四减少,年后首次实现由增转减,下游需求持续回暖,整体成交活跃。杭州地区消费需求较上周明显增长,推升现货价格,基本与上海现货价格持平。午后期铝走强,持货商挺价惜售,仅午间出现微量成交于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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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铝锭价格预计变化不大或小涨
综合铝锭价格市场分析:上一交易日南海灵通铝锭均价报11480(元/吨)涨10 ;不含票均价报10740(元/吨)跌30 ;上海现货铝锭均价报11240(元/吨)涨10 ;长江有色铝锭均价报11250(元/吨)涨10 ;广东南储(华南)均价报11290(元/吨)涨10 ;废铝价格:6063新料均价报9400(元/吨)持平 ;LME伦铝收盘报1587(元/吨)涨10伦铝早评:隔夜伦铝价格逆市下跌,因前期涨势过早,上涨动能耗尽,料短期调整,预计下调幅度不大,后期仍有重拾涨势可能。沪期铝料横盘震荡。周一外盘有色继续反弹但上行动能减弱,伦铜上涨0.23%,伦镍上涨1.46%,伦铝上涨0.72%。国内有色夜盘涨跌不一:沪铜创宽幅震荡,下跌0.03%至38200;沪镍创新高至75840,上涨1.62%至74190;沪铝高开高走,上涨0.52%至11535。随着市场恢复理智,投资者对中国提振经济成长的能力有所质疑,导致有色反弹动能逐渐减弱。 操作建议:多单离场。外盘走势:隔夜伦铝价格振荡走强,其中3个月LME铝微涨0.72%至1598美元/吨,其涨幅在基本金属当中居中,日收盘价创下去年10月9日来的新高,但因沪锌开始承压下滑,且沪铝此轮先于其他基本金属上涨,短期仍面临较强的技术回调需求。 行业资讯:美国1月未加工铝进口166599吨,环比增加55.3%,同时出口5689吨,环比下滑12.1%。 铝锭现货价格方面:3月7日上海现铝成交集中元/吨,贴水50-40元/吨。下游消费稳步回升,但订单较去年同期差,并不看好现货价格长期上涨,期铝虽短暂震荡下跌,但铝锭库存继续维持增速放缓过程,氧化铝价格上涨提升电解铝成本,持货商维持看涨心态,中间商略显观望,供需两端表现拉锯。 库存方面:截止3月7日,LME铝库存报2804700吨,较4日增加6450吨;同时截止3月4日,上期所铝库存报329765吨,较前一周剧增13053吨,为连增四周,创下日来的新高(331678吨)。 操作策略:隔夜沪铝1605合约振荡微涨至11535元/吨,不过临近尾盘再度出现冲高回落行情,显示上方存在一定抛压,或限制其反弹高度。操作上建议沪铝1605合约可于元/吨间高抛低吸,止损各80元/吨。SMM 3月8日讯:隔夜,伦敦铝价开于1587美元/吨,受沪铝拖累,伦敦铝价亚盘震荡下行,且逐渐远离日均线下沿,下测1580美元一线,进入欧盘,伦敦铝价宽幅震荡,一度加速探低1572.5美元,美元回落,原油高企,伦敦铝价重心持续上行,摸高1605美元/吨,收于1598美元/吨。成交量减4388手至12044手,持仓量减3840手至790087手。 隔夜,沪铝主力开于11475元/吨,多空争夺加剧,盘初沪铝主力快速摸高11595元/吨后下泄探低11455元/吨。随后沪铝震荡上行收于11535元/吨,显示此轮博弈多头略占上风。成交量减20.6万手至147968手,持仓量增350手至259194手。沪铝主力在5日均线上方并远离,布林轨道上沿,KDJ向上交黄金叉,料近期沪铝主力强势震荡,日内运行元/吨。现货贴水80~40元/吨。铝:隔夜伦铝小幅收涨,报1598,上涨0.72%,对中国提振经济成长能力的疑虑限制涨幅。现货市场,昨日华南地区下游消费回暖,铝锭需求提升,持货商积极出售,随期铝震荡下跌,现货价格小幅下调,市场看涨氛围浓厚下,中间商乐意补货,整体成交稳步提升。总体来看,短期铝价走势或将震荡偏强,沪铝上方压力位一线,建议短线多单持有。油价节节攀升带动大宗商品市场人气,隔夜伦铝收涨11美元至1598创近五个月高点,但高位压力增加,日内沪铝或盘整为主,料现铝小涨。【铝市摘要】油价节节攀升带动大宗商品市场人气,隔夜伦铝收涨11美元至1598创近五个月高点,但高位压力增加,日内沪铝或盘整为主,料现铝小涨。 【期货市场】近期原油价格节节冲高,美油创12月下旬以来最高收盘,商品市场人气受到带动,隔夜伦铝收涨11美元,最新报价为1598美元创下自去年10月上旬以来新高位;今日沪铝高开,当前月1603合约开盘价11380元,涨65元,9:20沪铝1603合约最新价报11375元,涨60元;市场消化近期利好,但沪铝连续上涨也使得上方压力逐渐增加,短期内或有盘整需求。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8日伦铝最新库存量为2804700公吨,比前一交易日库存量增加6450公吨,铝合金最新库存量为16100公吨,与前一交易日库存量持平。 长江铝业讯:昨日国内市场现货铝价格持稳,长江有色AOO铝锭报元/吨,均价为11250元/吨,上涨10元/吨,中铝公司华东地区AOO铝锭价报11410元/吨,上涨100元/吨;短期现货铝价格持续走高,部分炼厂现惜售心理,但市场需求整体有限,涨势或难持久,今日沪铝盘整为主,料现货铝小幅上涨。 【铝市资讯】工业部年度报告指出,2015年委内瑞拉铝产量继续呈下滑状态。委内瑞拉铝业(Venalum)是拉丁美洲最大铝厂,去年金属总产量为90,795吨。与2014年相比下降15%。去年3月,Venalum表示公司因为财政危机不得不降低产品纯度。同时也降低了生产成本。 Venalum的年产量为430,000吨,该国政府拥有80%股权。其余由日本财团所有。公司75%的产量出口至美国,欧洲和日本。今日铝锭价格分析: 短期内盘工业品涨势在黑色系连续涨停带动下表现强势,但化工类/基本金属出现不同程度冲高回落压力。伦铝价格冲击1600,上海铝锭价格横盘震荡为主。今天南海灵通铝锭价、长江铝锭价格都将变动不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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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007 0757以铝锭贸易为例探析仓单套保融资业务_期市要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以铝锭贸易为例探析仓单套保融资业务
  在仓单套保融资业务中,期货公司可以协助贸易商适时引入基差交易,提前锁定套期保值的利润空间。质押物的跌价风险经过期货工具的对冲,能够得到完全的释放,银行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被大幅增强,这对实体企业、银行、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与盈利都有积极作用。
  在期货公司开展现货业务的具体项目操作中,将实体企业、期货公司、银行三个层面组合在一起,形成“三位一体”的期现结合业务模式,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种业务模式主要是将仓单融资和套期保值结合在一起,利用期货风险管理优势,对产业客户的仓单标的物予以保值。该业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银行对融资企业的授信和质押率,降低了融资难度,满足了实体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强了银行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有利于提高银行参与仓单质押的积极性,对实现这项期现结合业务后续的长期顺利开展也有着较大的正面作用。此外,在引入期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同时,也可以结合点价,为企业提供基于基差交易的套期保值策略,进一步加强套保效果,锁定质押物价值,银行、企业与期货公司也能够实现“三赢”的良性循环。
  具体到电解铝行业,由于产业链长,且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对于融资的潜在需求极大。但在目前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很难获得高比例的质押率,或者是只能冲抵保证金,无法用于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期货公司现货业务就可以利用铝企对资金借贷的需求,引导企业积极借助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的综合信用评级,实现仓单融资的高收益高效率。
  仓单套保融资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由来已久,但目前在仓单限制、质押率及防范质押物跌价风险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将仓单质押融资与套期保值相结合之后,传统的弊端就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规避。事实上,仓单套保融资业务已经有了先期推广案例。2012年年底,被称为“创新型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的某期现结合产品在上海推出,由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发展有限公司三方联手打造,是国内期货公司、商业银行和仓储公司首次跨界合作,也是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产品中第一款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功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信用评级,实现仓单质押融资的产品。据了解,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的青睐,包括江铜国际、五矿等在内的近二十家有色金属企业成为首批签约客户。该项业务发展初期涉及的仓单品种以铜、铝、铅、锌和白银为主。借助此项业务,中信新际期货方面称,2013年可能会为公司带来5亿―10亿元的期货保证金。
  这种仓单质押融资模式目前在国际上已经很成熟,是包括嘉能可、托克、高盛等旗下仓储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LME铝仓库中65%以上的库存也都参与了质押融资。而在海外,银行对于质押品的审核认定上,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求融资申请人对质押商品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在此基础上,银行对商品的质押率也采取了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通过将现货市场与保值市场的浮亏、浮盈相互对冲,将单边价格波动风险转变为对冲后的基差波动风险,质押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的质押率指的是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会低一些。反之,质押率会高一些。
  银行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借款人违约后的损失和处理质押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国内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目前的质押率通常仅在50%―70%,但引入期货套期保值之后,“创新型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的质押率据称最高可提升至90%。
  仓单套保融资业务与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相比较,具体的优劣区别如下:
  表:仓单套保融资与传统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区别
  资料来源:新湖期货研究所
  由上表可以看出,仓单套保融资业务在实施中,给了实体企业更宽泛的参与空间,仓单种类与资金使用限制被取消,企业进入这项业务的门槛降低。同样的质押物利用套期保值加以对冲之后,质押率显著提升,企业能够贷到的款项金额放大。银行也不再单一依赖现货价格的波动评估企业质押的信用资质,而是将期现盈亏综合考量,使银行承担的资产安全风险更加科学可估。同时,期货公司不再只是一个中间人,而是切切实实开始成为整个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
  在这项业务的具体操作中,期货公司需要重点把握住企业套期保值过程的风险管理,可以采取“合作套保”的方式,即根据实体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这相比期货公司传统的套期保值,更加侧重在与企业结成利益关联方的基础上,通过更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环节,共同参与套保流程的制定和操作,为企业“量身定做”更贴心的套保服务,从而避免了目前企业在套保中完全依赖自身,在专业、人力、制度等方面频频遇阻的困境,将大大提升企业套保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管理水平。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图可简单描述见图1(以铝锭贸易商为例)。
  观察图1,假设某铝锭贸易商在江苏无锡的中储仓库内拥有一批100吨的铝锭,并取得了由中储仓储公司认证签发的一张纸质仓单(非标准仓单)。与此同时,该贸易商想要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需要一笔资金在广东、福建等地开设分公司。但是其现有资金不足,中储仓库内的铝锭存货也暂时没有找到下家接手。因此,该贸易商以中储签发的非标准仓单向某一家商业银行申请了仓单质押融资,同时又在某期货公司开立了套期保值账户,建立了卖方头寸,以对冲未来铝价下跌销售时可能产生的亏损,当然也对冲了彼时质押物铝锭贬值的风险。期货公司接受该贸易商的开户,并与之达成了合作套保的协议,共同参与套保方案的制定和流程操作,重点防范在期现对冲之后仍有可能出现的亏损。银行借助期货公司在期现风险管理上的优势,科学评估该贸易商的信用资质后,同意融资申请,以一定的质押率(例如80%)放贷并划转资金给该贸易商,该贸易商就可以由此获得120万元(100吨×1.5万元/吨×80%)的贷款。这些贷款,一部分可用于补充保证金,其余的就可以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为有期货公司套期保值这个环节的保障,银行对于质押物铝锭价格下跌的后顾之忧也被大大地解除。
  图1:铝锭贸易商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资料来源:新湖期货研究所
  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的升级版:利用基差交易
  基差交易是基于点价贸易的一种套期保值操作策略。点价贸易指的是以某个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基差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的价格的一种交易方式。基差交易就是在点价贸易的基础上,同时进行套期保值。
  图2:铝锭贸易商基差交易流程
  资料来源:新湖期货研究所
  观察图2,继续以上述铝锭贸易商为例,假如1月初该铝锭贸易商向银行申请了仓单质押融资,同时做了卖出保值。当时沪铝卖出价位在15300元/吨,现铝价在15000元/吨,期现基差为-300元/吨。2月初,该贸易商与下游某铝锭采购商以点价方式,达成销售协议,并由卖方确定何时在期货市场上点价,双方协商同意的基差为-200元/吨,即在期货价格上下浮200元/吨。3月初,贸易商确定了期货价格,此时已跌至15100元/吨,贸易商平仓了结。同时,贸易商资金得到周转,还款给银行,重新取得仓单,将原本储存在中储仓库中的100吨铝锭销售给下游采购商,销售价格按照约定的基差下浮200元/吨,为14900元/吨。这一过程,贸易商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200元/吨(15300元―15100元),现货市场上的亏损是100元/吨(15000元―14900元),期现综合盈利100元/吨。这同样也等于现货卖出时基差-未卖出时基差=(-200元)-(-300元)=100元。实际上,在2月初,贸易商与下游某铝锭采购商达成点价销售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了基差,同时也提前锁定了期现套保的利润空间。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套期保值结合了基差交易之后,期现货价格的涨跌实际上已无关紧要,只要在合同谈判中敲定的现货卖出时基差大于或等于未卖出时的基差,套保方就可以在现货交易中避免损失,甚至有所盈利,这将大大提升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
  基差交易在海外期货市场中的运用极为广泛,主要与套期保值联合运用。美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基本都是基于基差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伦敦金属交易市场同样将期现升贴水视为远期现货交易的定价依据。这是因为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期货价格早已被视为反映现货市场未来供求的权威价格。
  如此以来,在仓单套保融资业务中,期货公司就可以协助贸易商适时引入基差交易,提前锁定套期保值的利润空间。质押物的跌价风险经过期货工具的对冲,能够得到完全的释放,银行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被大幅增强,这对实体企业、银行、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与盈利都有积极作用。
  从目前来看,仓单套保融资业务能够有效地在期货公司、银行和实体企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已有先期推出的类似业务项目,市场存在一定的认知度,期货公司可以借鉴现有产品,取长补短,打造出更具避险功能与稳定收益的套保工具(可利用基差交易),帮助企业更高效地获取银行的融资资金;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已经在行业内开展起来的服务产品,更容易接受并进一步推广,而且这项业务对银行而言也是低风险、稳收益。实际上,仓单套保融资业务综合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规定的现货业务四大内容,即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点价服务与基差交易,将各项风险管理服务融会贯通,使之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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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金立志,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忠,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姬敬武,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立志、俞忠,被告委托代理人姬敬武、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投公司诉称:日,工投公司、振兴公司签定《贸易合作协议》(No:SIIG-ZX001122),内容涉及工投公司向振兴公司购买铝锭支付的人民币壹亿元预付款、振兴公司铝锭的销售基准价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期铝合约的平均价、每月铝锭作价以基准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双方结算价及振兴公司每月的交货量、交货方式、验收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2004年4月,振兴公司名称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日,工投公司、振兴公司又签定了SIIG-ZX001122《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就妥善处理SIIG-ZX001122号协议项下,贸易合作执行到期后的结算和沉淀资金(人民币壹亿元,性质属于预付货款)收回等事宜,达成以下共识:(一)关于2005年预付款余额的处理,(二)关于贴息、补差、欠货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工投公司未按约支付各项应付费用如贴现利息、补差款等及振兴公司未能如数供货的情况。双方同意相互之间不再清算,双方均不再追索上述遗留问题。(三)后续合作办法及收尾操作办法:第一年(日-日止,计12个月)操作办法:从2006年4月下旬起,甲方(指工投公司)每两个月预付不低于4,080万元人民币现汇,(或180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指振兴公司)应于收到货款后,即开始发货,分两个月完成。每月发货1380吨(23车皮),到货期不得迟于当月的20日之前,每吨铝锭开票让利为人民币1,000元,差额部分当月结清。整个执行期为12个月(日至日止,因故未能完成的相应延续)。甲方分六次预付货款,每两个月一次。第二年(日-2008年2月底止),收尾操作办法:甲方原投入乙方的壹个亿的沉淀资金采取逐月退出的方法。即分十个月退出,每个月退出1,000万元,折抵每月发货600吨铝锭。收货计价超过1,000万元时,由甲方当月补足差额;收货计价不足1,000万元时,按该批结算价格折合铝锭数量,累积至整车吨位数量(按每车60吨计),由乙方下一批发货时补足。开票让利按每月100元/吨递减,发货不足时累计结转至下一批发货时补足。以此类推。《补充协议书》中还约定了结算价确定及发货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等。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工投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分别于日至日向振兴公司预付了人民币壹亿元之沉淀资金(性质为预付货款)支持振兴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自2006年4月下旬起,工投公司每两个月预付不低于4,080万元人民币现汇,要求振兴公司应于收到货款后,即开始发货,分两个月完成。但振兴公司未按约如数发货的情况时有发生,尤为严重的是,振兴公司未能兑现对工投公司壹亿元人民币沉淀资金自日起分10个月每月人民币1,000万元之逐月返还之承诺,至今尚欠人民币6,600万元沉淀资金尚未归还。且自2008年7月起,工投公司分数次支付给振兴公司每两个月的预付款人民币36,167,894.30元,振兴公司至今尚未供货。日,振兴公司在《询证函》上确认:截止日,振兴公司尚欠工投公司货款人民币102,167,894.30元。  对于上述欠款,工投公司多次催讨,振兴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故工投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振兴公司立即归还预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02,167,894.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808,371.73元(利息从日起算,暂计算至日,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振兴公司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振兴公司承担。  工投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贸易合作协议(NO.SIIG-ZX001122)。证明内容:工投公司、振兴公司开展相应贸易合作。  证据2:SIIG-ZX001122《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证明内容:沉淀资金壹亿元(预付货款)逐月返还及每两个月人民币4,080万元预付款的购货、结算等。  证据3: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内容:工投公司向振兴公司支付壹亿元沉淀资金(预付货款)。  证据4:关于铝锭贸易合作事宜的函。证明内容:振兴公司的欠款事实。  证据5:关于铝锭合作业务协商的函。证明内容:振兴公司至今所欠1.02亿余元的欠款事实。  证据6:询征函。证明内容:振兴公司证实截止日,尚欠工投公司货款人民币102,167,894.30元。  振兴公司辩称:1、工投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仅仅依据的是双方所签订的《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日-2008年2月,振兴公司每月退还工投公司1,000万元沉淀资金,折抵每月向工投公司发货600吨铝锭。而实际上自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振兴公司每个月向工投公司发货均超过了600吨,每个月折抵归还了1,000万元人民币,即振兴公司已经还完了工投公司的全部1亿元人民币沉淀资金。2、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了口头变更,故合同的履行期间尚未到期。2007年5月,工投公司和振兴公司口头约定,将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日-2008年2月底每月退出1,000万元沉淀资金,变更为每月退出200万元,至2010年7月底退完。日-2008年2月期间,振兴公司共向工投公司供货11371吨,平均每月供货1137.1吨。根据《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双方的合同履行期至2008年2月底,但实际上2008年2月之后,双方仍然在进行交易。自2008年3月-2008年11月,振兴公司共向工投公司供货12656吨,平均每月供货1405吨。3、双方当事人系合作加贸易的合同关系,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贸易合作协议》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特点。基于合作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共担风险。振兴公司目前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造成的,对于这种不可抗力的市场风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4、工投公司要求振兴公司退还所谓的沉淀资金,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贸易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案中,并没有出现工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综上,工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振兴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同工投公司证据1。证明内容: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金融危机下,双方应当共担风险。  证据2:同工投公司证据2。证明内容:原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另外,根据双方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工投公司不能追究振兴公司责任,故工投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证据3:工投公司铝锭发货及结算情况表及凭据一套。证据内容: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双方供货及货款结算情况。  经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工投公司认为振兴公司提交的证据3没有将所付货款统计完整,与工投公司自行核对的数据有少部分不能重合。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日,工投公司、振兴公司签定《贸易合作协议》(No:SIIG-ZX001122),约定双方“在铝锭的生产、销售业务及氧化铝的采购供应方面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5年(从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具体内容涉及工投公司向振兴公司购买铝锭支付的人民币壹亿元预付款、振兴公司铝锭的销售基准价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期铝合约的平均价、每月铝锭作价以基准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双方结算价及振兴公司每月的交货量、交货方式、验收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贸易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如遇国家有关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双方成本,按影响程度相应调整”。  2、2004年4月,振兴公司名称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3、日,工投公司、振兴公司又签定了SIIG-ZX001122《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就妥善处理SIIG-ZX001122号协议项下,贸易合作执行到期后的结算和沉淀资金(人民币壹亿元,性质属于预付货款)收回等事宜,达成以下共识:(一)关于2005年预付款余额的处理;(二)关于贴息、补差、欠货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工投公司未按约支付各项应付费用如贴现利息、补差款等及振兴公司未能如数供货的情况。双方同意相互之间不再清算,双方均不再追索上述遗留问题;(三)后续合作办法及收尾操作办法:第一年(日-日止,计12个月)操作办法:从2006年4月下旬起,甲方(指工投公司)每两个月预付不低于4,080万元人民币现汇,(或180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指振兴公司)应于收到货款后,即开始发货,分两个月完成。每月发货1380吨(23车皮),到货期不得迟于当月的20日之前,每吨铝锭开票让利为人民币1,000元,差额部分当月结清。整个执行期为12个月(日至日止,因故未能完成的相应延续)。甲方分六次预付货款,每两个月一次。第二年(日-2008年2月底止),收尾操作办法:甲方原投入乙方的壹个亿的沉淀资金采取逐月退出的方法。即分十个月退出,每个月退出1,000万元,折抵每月发货600吨铝锭。收货计价超过1,000万元时,由甲方当月补足差额;收货计价不足1,000万元时,按该批结算价格折合铝锭数量,累积至整车吨位数量(按每车60吨计),由乙方下一批发货时补足。开票让利按每月100元/吨递减,发货不足时累计结转至下一批发货时补足。以此类推。  4、《补充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如下:1、日至日,双方基本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发货及付款,但有个别月份数量及金额并不完全与《补充协议》的约定一致。2、日-2008年2月底,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每个月振兴公司退出1,000万元,折抵每月发货600吨铝锭。振兴公司每月发货超过600吨,但同期间工投公司仍须付款,并非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  5、《补充协议》履行期限结束后,2008年3月起至2008年11月,工投公司按月付款,而振兴公司继续按月发货。  6、日,振兴公司向工投公司发出《关于铝锭贸易合作事宜的函》,谈及双方合作现状,强调双方的合作是安全的,并且提出了下步合作的设想,要求工投公司继续合作,扩大注入资金量。  7、日,振兴公司在工投公司发出的会计《询证函》上确认:截止日,振兴公司尚欠工投公司货款人民币102,167,894.30元。  8、日,振兴公司向工投公司发出《关于铝锭合作业务协商的函》,提到双方对账数据准确无误,并且提出新合作方案,即继续合作5年,要求工投公司再预付货款10,000万元。自此确认共占用工投公司资金为20,200万元,具体构成为6,600万元(原沉淀剩余部分)+3,600万元(08年未完成供货部分近似数)+10,000万元(新增部分)。方案中还提出,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仍按原月还款进度200万元,共计4,800万元。2011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月还款进度428万元,共计15,408万元。振兴公司还提出了具体的让利方式、供货数量。工投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但未同意新的合作方案,后双方产生诉讼。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1、工投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振兴公司结清未付款项。  振兴公司对于所欠工投公司款项数额为102,167,894.30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振兴公司提出,根据其发货的数量,实际上是完全履行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因此,工投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其提前还款。而工投公司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日-2008年2月,振兴公司每月应以供货方式归还1,000万元,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振兴公司虽发货,但由于工投公司仍须继续付款,振兴公司并非“归还”行为,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工投公司现起诉要求归还的款项102,167,894.30元,是总结算之后的欠款数额,而非单独针对《补充协议》。双方《补充协议》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已经终止,无须认定构成违约而解除。而且,《补充协议》也写明是为了“收尾操作”,表明了双方准备结束交易的心理状态。此后双方虽继续交易,但原来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并无约束力。现工投公司基于经营现状,对于振兴公司提出的新合作方案不予采纳,双方处于停止交易状态,工投公司起诉要求振兴公司付清全部欠款,并无不当。  2、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对变更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本争议焦点,振兴公司认为,根据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振兴公司的函件内容,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贸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了口头变更,故合同的履行期间尚未到期,工投公司无权要求振兴公司一次付清全部款项。而工投公司认为双方并无变更还款方式。本院注意到,日,振兴公司向工投公司发出《关于铝锭合作业务协商的函》,其中提出新的合作方案内容为“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仍按原月还款进度200万元,共计4,800万元”。从函件内容来看,仅仅是振兴公司自行认为已经变更了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200万元,并提出继续以此方式还款,但工投公司收到该函后,并非回函表示同意新的合作方案,庭审中工投公司亦未表示允许振兴公司自行变更还款方式。故本院认定双方未变更还款方式。  3、本案中双方合作关系是否构成,是否应共担风险。  振兴公司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合作加贸易的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贸易合作协议》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特点。基于合作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共担风险。工投公司则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包括盈利共享及风险共担的内容,双方仍为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并不是组成经营实体共同经营而共同承担风险,仅仅是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来开展合作,其中主要为工投公司提供原材料,振兴公司加工后由工投公司向其购买并销售,本院认为此协议属于混合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担仍应以双方协议的约定来判断,并非简单地套用合作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来认定。由于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应如何共担风险,故振兴公司在欠款属实的情况下要求工投公司“共担风险”拒绝及时还款,于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4、金融危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或减轻振兴公司的还款责任。  振兴公司认为双方交易过程中因遇到金融危机,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工投公司不能要求提前还款。工投公司则认为,金融危机并非不可抗力,而且振兴公司仅为加工企业,产成品的价格的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是一致的,金融危机对其不应造成太大影响。本院认为,金融危机会引起原材料或者产成品价格的涨跌,但在商业经营中,价格涨跌均为常态,属于商业风险,并非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振兴公司的观点。  综上所述,振兴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双方约定的收尾操作,导致目前欠付工投公司款项本金102,167,894.30元。工投公司在《补充协议》期限结束后,有权要求振兴公司还款,振兴公司逾期不还,工投公司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款项本金人民币102,167,894.30元;  二、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2,167,894.3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681.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汤征宇&&&&&&&&&&&&&&&&&&&&&&&&&&&&&&&&&&&&&&&&&&&&&&&&&&审&&判&&员&&&&符望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俞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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