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月经持续一个月月2400元百分之应该八十应该发多少

年底怎么交个人所得税我合同规定一年28000,平均每月2333元,但是每月只发百分之八十1866元,剩余每月百分之二十467元年底发,我每月还有1000元的单位补助.我们单位扣一个月工资,所有工资年底一次结清,相当于我年底发放12月份工资,还发放1月份工资,还发放每月所扣百分之二十的钱,请问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如果缴纳怎么计算.按合同规定我每月工资加上补助才3333元,扣完保险完全达不到3500的扣除额,只是每月发的少,剩余年底一次发,相当于拖欠发放.可以这样理解么.
个人观点 :个人收每月超3500元才要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问题,虽然合同规定每年28000元,平均下来达不到3500元,且每月只发80%,应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至于说到年度终了一次性发余下的,看上去是超过了3500元,但实质不是那样.建议你单位或者公司在每月时先计提你的工资,然后再发放,那样合理也合法!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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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纯智律师介绍
李律师您好! 我想请教下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一些法律知识 我目前看中一套昆山美吉特灯都商品房是五楼的34平米 一个平米是8000多点
算下来是29万 开发商是以包租的形式出售 开发商自己招商家租我们的商铺 最低要租2000平米 签12年的合同 开发商说前三年是培育期 就把前三年的租金先给我们 第一年是7% 第二年是8% 第三年是8% 一共是23% 算下来我就只要付22万 首付一半11万 贷款11万 十年还清
第四年的时候就会给我算租金 就可以拿租金还贷款是1:9分成的 开发商拿一成管理费
我们拿租金的九成 我想请问下他们的这种模式是否合法 这商铺我可以买吗 谢谢
李律师回复:你说的这种商业运作模式是违法的,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李律师您好!子女离婚中会不会涉及到父母的的房产问题吗?(原因是农村的老房子拆迁,现已拿到两套房子,产权上是父母的名字),小孩在房子没拆迁前结婚的,现在小孩要离婚,女方想要1套家产和小孩的抚养费,抚养费我们愿意支付,可房产过户女方名下我们觉得不合理,毕竟小孩婚前与婚后都没有财产的,所以想请问李律师我们改如何解决?谢谢!
李律师回复:拆迁的房子,是否有媳妇的份额,这个具体要看当时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协议。建议你携带当时的拆迁协议及其拆迁方案等相关证据给律师审查分析,律师分析后给你答复。你携带相关证据来律所之前,烦请致电律师预约面谈时间。
起诉赔偿及登报赔礼道歉。特务妄图非法侵占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79号某私人房产,施放煤气,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李律师回复:不知你讲的具体案情是什么,因此不好随意答复。建议你致电咨询。
女方提出离婚,对方要求退回彩礼,有这道理?打官司能赢么
李律师回复:退彩礼的前提是:对方有证据证明给过彩礼,并且男女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一般情况,对方很难证明。
您好,我在4月份和房东,经中介介绍,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网签,当时因为需要交费,所以我们没有过户,现在房子涨价,房东想要我们多给钱,我们不愿意 ,他想违约,我们想打官司,不知道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房产证上只有房东的名字,所以签协议只有房东自己签的。。。。后来我们谈家价房东老婆也在,我们有录音。
李律师回复:不知你们想打官司的目的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想多要赔偿,建议你将涉及本纠纷的《房屋买卖协议》、已付款的凭证、录音等证据,给律师审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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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须知的八个法律问题
&& 一、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在我入职时要求我把毕业证放公司保管,我估计是想让我不能辞职,请问这合法吗?
&&&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本条规定的“其他证件”一般包括下列证件:如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用人单位虽说是“保管”,但实际上属变相扣押。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二、公司在我入职时要求我提供担保人,或要求我交押金,否则就不与我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应当理解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提供财产担保。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三、我是一名毕业的女大学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否则将予以解雇,合法吗?
&&&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可顺水推舟,毕竟签了也无效。
&&& 四、我入职后,如果公司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五、因公司为我办理了户口,入职时,公司要我签一份承诺书,承诺必须在公司工作三年,中途辞职需赔违约金10万元,我现在很担心以后离职是不是就要承担违约金啊?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承担违约金,但数额以分摊的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办理户口不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条件,公司不能以办理户口要求你承担10万元违约金。
&&& 六、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公司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满后3000元,试用期不缴社保,这样合法吗?
&&&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一般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00元。试用期同样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七、我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把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了,没有给我一份,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八、公司不想给员工买社保,在我入职时公司要我签一份自愿放弃买社保的声明书,不签的就不予聘用,这份声明书有法律效力吗?
&&& 答:无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均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无法以协议方式放弃,因此,即使签了这样的声明书也是无效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帖出去的的工资元,实际1000元,这合劳动法吗?_百度知道
帖出去的的工资元,实际1000元,这合劳动法吗?
这合劳工法吗?我是今年6月份毕业的新手,是设计毕业了好几年的老新人工资1900,工资是元,同时跟我一起进公司的同事。我要怎样跟公司争取我的利益,人力说实用期过后再加100,可我的实习期工资1000元我们公司招平面设计,也不是设计毕业的
提问者采纳
第五,确认劳动关系后。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四,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就你描述的问题。
第三,如 工资单,律师答复如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你好,补发工资,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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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你们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1500还是240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看劳动合同中约定,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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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但如果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很麻烦。首先是取证:1、取得公司招聘你的时候发布的招聘信息;2、证明你现在从事的岗位就是当时公司招聘的岗位。对于这样的案子,目前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这样的案例。尽管在法理上讲,你们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但要真正地伸张你的权利还是存在很大的困难。另外,作为同是一名职场上的人,我劝你要摆正心态。既然你自己也承认是新手,也不是本专业出身,工资比别人少也不是不合乎情理。自己努力吧,终会有收获。
1、有劳动合同吗?如果有,工资标准怎么约定的,实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1000低于80%,不合法。2、你要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了,你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要求补上扣的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想做就没法子了。
不合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你的情况,我有两点建议:(1)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偿你试用期工资差额。(2)我也是今年刚刚毕业,现在这个社会找工作不容易,你会跨专业找工作本身也证明了这份工作的来之不易,作为同龄人我觉得现在工资多少是次要的,关键是你能不能在现在这份工作中增长经验,提高能力,以后谋求更好的职业。
祝你好运。
是否合法要看你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月工资是多少。他招聘的时候说的那个工资价位,后来不兑现,也只能说属于虚假宣传。如果你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满意的话,是可以跟他商量的,双向选择。劳动合同法规定,实习期间的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你可以算一下,看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不符合的话,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工资应该是合法的。但要看看有没有达到当地最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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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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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人力资源服务商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的人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这一群体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部分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而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应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   ■案例回放   权利一:工资讲要求 不能白白试用   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从日开始至日结束;合同中还约定小张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和7月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800元以及2011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科贸公司与小张约定了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则科贸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2011年6月和7月的工资报酬;另外,科贸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法院最终驳回了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2011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共计1800元。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回放   权利二:社保须享受 不能拒交欠缴   2011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小刘当时找工作心切,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入职一个月之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小刘与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食品公司未能及时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小刘以食品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合法。最后,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按照小刘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小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   权利三:解约有限制 不能说辞就辞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小孙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愤而起诉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广告公司主张小孙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在招录小孙时与其明示过具体的录用条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存在广告公司所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综上,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小孙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故法院最终撤销了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回放   权利四:转正守规则 不能一直单约   2010年7月,小谭到某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如果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药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将药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小谭与药品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药品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小谭亦表示同意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此种情形下,药品公司应与小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小谭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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