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别人名义出借款项,别人不知情,现在实际出借人如何向借款人追讨欠款律师函?

借条出借人或借款人写有区别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出借人,我借给我同事钱,是我写的借条,她签的字,今后如有纠纷,怎么办?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5万元,并由担保人做担保,如果借款人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而欺骗担保人说不要利息,当时借据上也确实没有利息写明,事后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起擅自在原来的借据上补写了月利息4分字样。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要求担保人偿还,请问该借款申请担保还有效吗?另外现在借款人也承认了是事后补写的,并提供一张证明,上面写明了借款申请原来是没有写利息的。 请问下后面提供的那张证明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已打好借条,次日出借人银行转账给借款人,是直接叫借款人在银行转账单上签字就够了,还是再要借款人再打张收到借款的收条?不是还款收条哦,注意是收到出借人借给的借款而打的收条凭证,应当怎么写?
2006年张茂向我爸借了1万元,2008年爸不幸去世,之后借条也没有变更,2010年我持此借条讨要,欠款人说借条无效,可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我该怎么办。
几年前,朋友向我借了几万元钱,写了借条,但没写还款日期,前几日,听到他去逝的消息,于是同他儿子谈到此事,但他儿子说他不知道此事,他爸借的钱都还了的,那这时凭着那张几年前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有胜算吗
十多年的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字和手印,没有中间人,可以告赢吗
我想告个借款人。有借条。但没手印。还有个担保人。我想问我的胜算有多高
日我借一万块给朋友,双方约定四天以后还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但是至今方仍未归还所借款项。我想知道该怎么做才能要回这笔钱。
我借了十万给别人,现在他们离婚,不还我的钱,而且坏事的是,借据上我的名字居然写错了,写成同音字了,他们咬住这点不还钱(借据是他们写的,大家都签名了的)现在我能要回我的钱吗
借条内容是别人写的,借款人是本人签字,借条有效吗?还有借条日期是2010年8月,归还日期应该是2011年5月,写成2010年5月,借条有效吗?
您好我想咨询下法律问题为了办一个广告公司我大哥定期向吴总借了款同时吴总他是大股东可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结果欠了吴总一大笔款他怕我们不还钱就找了警察逼我们写借条限日期还款请问这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谢谢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要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要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深圳立帮律师团率先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如你遇到借贷纠纷,应由借款人队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借贷纠纷案件,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相信深圳立帮律师借贷律师团队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市场化你好,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借贷纠纷案件数百起,但主张已经归还的,积累了丰富的借贷纠纷案件经验,并且价格十分公道,建筑工程纠纷请与深圳立邦律师团联系,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出付款证据。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潜心研究借贷纠纷业务。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属于权利性主张,针对各项律师服务明码标价。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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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给别人两万块钱,现在马上到诉讼时效了,借款人跑了_百度知道
借给别人两万块钱,现在马上到诉讼时效了,借款人跑了
  1、借款人逃跑,且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出借人应当及时法院起诉。  2、借款人逃跑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出借人应当及时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权利将受到法律的永久保护。即使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等之后发现借款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下落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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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人,借款人跑了、如果借款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缺席判决的。2,可以申请执行保全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1,判决后、建议提起诉讼,法庭可以公告送达,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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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先起诉追讨,确保不超诉讼时效,确定其对该债务的保证责任;另外,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担保人的。但如果担保人并未签订书面的保证的,先让保证人写一份保证函你好
需要证据证明,建议及时起诉。 纵横法律网-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毛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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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15-12-9 上午3:42
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比较笼统,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如果你的借贷关系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和涉嫌的犯罪毫不相干,对于你的民事案件审理不应当产生程序上的阻却,审理不能终止,但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法院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理。如此,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被抵押的财产属于赃物,则可能基于抵押物的不合法性认定抵押无效,必然导致你抵押权的实现受影响。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李明华|合作机构:知道网友专家如果办理了抵押手续,又有他项权证,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对方构成犯罪,也不会影响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出借人仍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在该房屋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分配。1、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追问谢谢!请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我实现抵押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吗? 生效的抵押权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确认无效?不胜感激回答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比较笼统,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如果你的借贷关系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和涉嫌的犯罪毫不相干,对于你的民事案件审理不应当产生程序上的阻却,审理不能终止,但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法院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理。如此,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被抵押的财产属于赃物,则可能基于抵押物的不合法性认定抵押无效,必然导致你抵押权的实现受影响。通常情况下,抵押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但前提是要登记,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条件,如果没登记,则认为抵押没生效,那么就得按一般债权来处理了。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办理了抵押手续,又有他项权证,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对方构成犯罪,也不会影响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出借人仍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在该房屋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分配。1、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担保,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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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请他人以实际借款人亲属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该笔借款应由谁偿还?
贵州-黔南&10-22 20:56&&悬赏 0&&发布者:icerai…… & 回答:(3)
甲向乙借款,因甲无经济实力,乙不同意借款给甲,于是甲与乙商量以其亲属丙的名义向乙借款,乙同意。嗣后,甲找到丁,请丁假冒丙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在甲、乙、丁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乙、丁(签的名字为丙)签署了借款协议,乙当场将借款汇入甲的银行帐户。此后,因甲未按期偿还借款,并外出下落不明,乙提起诉讼。请问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该笔借款应由谁偿还?
问题补充:
丙由始至终没有参与,也不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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