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拆迁房是否能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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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婆家在彭州市,现在面临拆迁,我和老公孩子的户口在武侯区,我们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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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还没有开始卖,怎么知道物业费
房屋的面积要是按人得话,开发商肯定吃亏
一个星期都过了还没办好担心的很
律师意见:无论该拆迁是否城市还是在农村,你和老公孩子均得不到相关赔偿。
如果是属于成都主城区的 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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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子往往要付出一个家庭的大部分存款。如何才能买到合适的房子?这七大帮你解疑。彭州买房七大注意事项 算好养房成本很重要1.银行是风向标近一年经常在争论市场是否存在“泡沫”,房价是高是低?这个问题还是留着经济学家们去讨论好了。作为买房自住或投资者大可不必管收入房价比,也没有必要管怎样算。普通买房人看市场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看银行对买款的态度,银行手松,说明市场看好;银行手紧,说明市场风险加大。银行的态度比专家的话真实、准确,可信度更高。2.参考平均价格经常听一些人讲平均价格下跌,是因为某类房子增多,并不说明真的降了。持这种观点的人只说对了问题的表面,却忽略了平均价格反映的真正内涵。某类房子增多代表着市场的需求,更反映着政府的政策导向。便宜房子增多,受影响首当其冲的一定是高价房。3.买涨不买落和其他投资一样,不要认为自己能摸到市场的价格底线。如果不是为了急住,还是持币观望一下好,宁愿市场开始走高时买不到最低价,也不要有抄底心理。4.学会“抓住机会”要在房地产市场上赚钱,同其他市场一样,有时也要善于“抓机会”。如果一个能把¥盖完的房地产商搞“内部”,因为手续还办完,所以便宜,您愿不愿尝试一下呢?一个房子有,有办下来,您敢不敢买呢?同时要学会买预期,而最好是在它动工之前买。5.选最便宜的买不同的商人,有不同的营销手法,贵的房子并不一定就是好房子。有些发展商希望薄利多销,通过价格竞争占领市场,有的发展商则将价格定得较高,认为卖50%就能得到通过薄利多销卖90%的效果,他们宁愿卖50%。因此,买房人选择房子时,如果是"不求最好,只求最廉"的话,买同一地区品质差不多的房子中价格最低的,相对抗跌力要更强一些。6.算算养房成本“就是买生活”的口号已宣传了好多年,更有一些专家主张买小社区,认为小社区更可彰显个性,但我认为买房就是买房,社区越大,使用和维护成本越低。因为,买了房子不等于您可以免费享用社区所有设施和服务。会所、地下车库这些您用的时候都得花钱;大堂越豪华、公共设施越多,您所付出的费用越多;一个门里的户数越少,您要摊的电梯费用就越多,养房的费用,买房时不能不考虑。7.满足需求就好因为人们的从众心理、跟风习惯,会使某个盘或某个地区人气越来越旺,价格也就顺势越卖越贵。贵到一定程度,就要小心自己别在房地产上也被“套牢”!毕竟风水轮流转,永远的旺是不可能的。所以,想和买房自住的朋友讲一句,满足自己的需求就是最好的房子,买房前定好自己的目标,多比多看,入住后则不比较、不计较,心理上的平衡比任何物质上的享受都重要。(彭州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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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是否有协助买方办理贷款的义务?
近来的许多纠纷表明,在房价上涨较快时,卖方为了达到毁约的目的,往往找借口采取拖延战术,比如拖延签约、拖延出具收据、拖延过户等等。
  买卖中,买方常常通过按揭形式付款。买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买方向银行,银行先行代买方支付出卖人房款。如果银行不放贷或者放贷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贷款风险由买方来承担。但是,卖方既然同意买方向银行贷款,就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负有协助买方贷款的义务。这种义务通常表现为卖方应当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比如复印件、银行账户、已收首付款证明等申请材料。
  近来的许多纠纷表明,在房价上涨较快时,卖方为了达到毁约的目的,往往找借口采取拖延战术,比如拖延签约、拖延出具收据、拖延过户等等。
  法律风险规避:
  一旦发现对方意欲违约或者正在违约,一定要及时书面催告,以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时证据不充分,减少胜诉成功机率。
  最近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办理的这起案件表明,如卖方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并造成买方贷款出现障碍,那么属于卖方违约,买方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经过:
  原告虞女士与被告吕女士于 日签订了《二手房产》,约定虞女士以175万元购买吕女士名下位于罗湖区东方银座的房产。付款方式为:当日支付6万元,日前支付首期款48万元,剩余房款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双方确认在银行出具承诺函后办理赎楼及过户手续。买方应在日前备齐贷款资料办理贷款审批申请手续,如未在日前办妥贷款手续,则卖方有权单方面。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支付了定金及第一笔首期房款,卖方出具了收条。2015年 5月15日,买方又支付了第二笔房款,在该款汇出后,卖方未向买方出具收据。经过买方及中介机构多次催收,卖方仍不配合给付收据。买方在5月20日和5月25日分别寄送告知函和律师函给卖方,要求卖方出具收款收据。
  日,卖方委托律师向买方交付了已收款的收据。日,卖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因贷款还未审批通过而未前往办理,于是卖方书面通知买方,称由于买方在6月31日前未能办妥贷款手续导致不能过户而构成违约。7月8日,买方贷款获得银行审批通过,故发函要求卖方过户,卖方于7月11日以买方违约为由发函解除合同。
  此后,买方委托笔者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同时以卖方拒绝过户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摘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约定过户时间是7月5日前,故买方也应当在此前办妥的审批手续。此后,买方虽然在日才获得贷款银行的审批而超过了合同期限,然而,当事人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
  买方在5月25日已支付了全部首期房款,卖方应当及时出具收据以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因为首付款收据是贷款审批的必要材料,而卖方在收款后第十日才出具收据,买方在5月26日收到收据并在7月8日获银行审批贷款,这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
  买方获批银行贷款的日期超出合同约定一天,其原因在于卖方疏于履行合同之,因此卖方没有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在获批银行贷款后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卖方以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继续履行过户交房及支付迟延履行的责任。法院遂判决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方还应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第6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即是法官所指的&附随义务&。再完备的合同也难以覆盖当事人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在实际履行中发现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义务。
  卖方既然同意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款,则意味着卖方愿意配合、协助买方向银行提供相关的材料。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卖方不提供这些材料的话,银行就不可能同意贷款,所以卖方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买方获得银行审批。
  本案中卖方在收到全部首付款后没有及时提供收据,且在买方两次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一直拖延到第十日才将收据交给买方,致使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几天获得银行审批,责任显然不在买方而在卖方。因此,作为合同买卖双方,均有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各自义务,包括合同主义务和附随义务。拒不履行的,将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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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和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按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建立资金专户。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之和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非耕地不予补偿),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耕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 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 经现场勘测定界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 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水、电、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迁改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地中涉及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与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数,按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劳动力的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等办法。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共计10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
  第十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共计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单位与征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十七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对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被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今后全市将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完成征地拆迁及补偿的征地项目,已办理征地手续但补偿费用未结算的征地项目,以及已办理统征土地手续但未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的征地项目,仍按彭州市人民政府原四号令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附件三: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附件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类型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补偿6-10倍
  其他土地 0.00 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600.00-1000.00/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
  补偿10-15倍
  其他土地 0.00 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附件二:
  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标准(元) 奖金 备注
  竹 斤 去尖支枝 0.30 补偿两倍
  树 根 Φ3cm以下 1.00 黄柏、杜仲、香樟、楠木等增加一倍补偿
  Φ3-5 cm 5.00
  Φ5-10 cm 10.00
  Φ10-20 cm 20.00
  Φ20 cm以上 30.00
  房屋 平方米 楼房 170.00 30.00 “奖金“是指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建筑物给予的奖励。内装饰不予补偿
  小青瓦房 110.00 30.00
  水泥瓦房 80.00 20.00
  草房 80.00 20.00
  简易棚 30.00 10.00
  晒坝 平方米 混凝土 10.00
  三合土 5.00
  围墙 平方米 砖围墙 20.00
  土围墙 10.00
  灶 眼 一般灶 30.00
  瓷砖灶 50.00
  井 口 人工挖井
  (饮用水) 200.00 10米以上每增加1米加10元
  钢管井 100.00
  沼气池 口 砖混 200.00
  废池 100.00
  坟墓 座 土、陶 40.00
  粪池 立方米 砖混 30.00
  三合土 15.00
  简易池 10.00
  地砖 平方米 彩砖 10.00-30.00
  望 平方米 竹板、纸板、塑料 10.00
  石膏、木板 30.00
  外墙面砖 平方米 钢砖 25.00
  瓷砖 15.00
  马赛克 10.00
  水磨石地砖 平方米 7.00
  琉璃瓦 平方米 35.00
  水塔 立方米 砖混 80.00 桶不予补偿(作迁移处理)
  水池 立方米 砖砌 10.00
  水沟 米 砖砌 3.00
  水厕 个 陶瓷 60.00
  水表 只 30.00
  电表 只 20.00
  案板 个 砖砌 5.00
  洗衣板 个 砖砌 5.00
  鱼塘 亩 砖混、石头浆砌
  说明:1、花台计入晒坝面积,按晒坝标准补偿,瓷砖另计;2、龙门以长乘宽计算,按楼房、小青瓦、水泥瓦等计算补偿标准,外墙面砖另计;3、有线电视、电话迁移按广电、电信部门当时规定的标准补偿。4、水表、电表必须有证才给予补偿。5、凡能整体迁移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三:
  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合理种植量(株/亩) 标准(元/亩) 备注
  葡萄 盛果 400-450
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株树折算面积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小苗 800-900 600-1000
  果树 盛果 100-200
  小苗 400-450 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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