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公司的性质是其他企业,还是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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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
发文单位:文  号:司复[2000]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合伙事务所、基层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部1999年第18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事)业范围,其中第(九)项规定了“法律服务业”,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我部认为:
  1.关于。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已经做了明确的答复。
  2.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我部第59、60号部长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认定为“事业性”的法律服务组织,它在设置、职能、经费和资产管理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在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因此,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
  3.关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编办《关于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中编办字〔号),我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就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现状来看,基本上都是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与民办非企业的性质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不进行民政登记。
您的位置:&&&&&> 正文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的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普惠制培训学校的经济性质是什么,经营方式是什么,怎么填写
本人04年创办了一所民办培训学校, 05年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09年7月,我将学校的英语培训项目,授权给一名教师负责经营管理。该教师不是我校原教师,他在和我订立合同时,自己有一些学生,由于他没有办学资格,所以他的教学活动处于非法状态。在获得我的授权后,他以我学校的名义招生和开展教学工作,而为了避免竞争,我校英语教学全部停止。在对外的广告宣传上,他原有的教学点是我校的一个分校(实际上,除了安全工作和迎接教育主管门的工作检查外,那个分校的一切工作都...
我现在代理太原一家培训学校,负责在榆次为其招生,我想在榆次开办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另如果我只是办寒假班的话需要注意什么法律方面的东西?
我在沈阳一家电脑培训学校学习电脑课程,刚去时还好,老师挺客气,但近几个月来去学校都没老师上课,甚致都不见老师面,打电话问老师都说很忙之类的话,我现不知怎么办,钱都交了,不学很亏啊,我不知有哪个单位管理这些学校没有,我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报了一个培训班,还没开课,想退学,但退学协议写只有出国学员才能申请退学,并且享受了优惠价格的学员不能退学。我跟学校咨询过,对方的答复也是这样。请问这种规定是合法的吗?我该如何取得合法的权益呢?
今年上半年,我表妹出了交通事故,住院一百多天,鉴定书也拿到了,对方是一家驾驶员培训学校。现在想起诉对方,可是到工商局查出来,驾驶员培训学校成了驾驶员有限责任公司,可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分明是驾驶员培训学校,行驶证上写的车主也是驾驶员培训学校,我究竟该起诉哪一个学校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起诉学校,学校的主体资格信息又该到哪里查得到,谢谢!
一个培训学校给学生看的学校网址里面的学校,跟图片中的出入很大。
老师开学第一天,就告诉他的学生他没什么就只恨不要脸,玩真心大冒险游戏问女生内衣什么颜色。
去公园里面,老师要学生练胆量,公然要学生找陌生人要钱用于学生晚餐钱,要男学生跟情侣表白,和在公园中一边跑一边喊妈妈? 这可以拒绝吗?这可否违反了教育法。
入股音乐培训学校,自己要入股还要在学校里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知道些什么?
去年在珠海一培训学校交了日语培训费14480元(这包括N5--N1的全部学费),今年8月26学完了N5--N2的课程.关于N1的开课时间,最初学校方面告知在今年的9月13号开课,但如今学校又说因学生少开课时间无法确定,故我要求如果在9月13号如果无法开课的话希望学校方面将N2--N1的学费退还于我,被学校拒绝.
我刚毕业在一家少儿英语培训学校做了一个月英语老师,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没有签合同。现在她提出要我从我800块工资里扣除400块培训费,请问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我参加一所计算机培训学校,入学后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保证给我推荐就业的就业合同,现在毕业了学校还迟迟未给我推荐工作我想问问我当时签订的合同有法律的效应吗?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浅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浅析
――对孝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孝感市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中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一、孝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和作用
至2011年底,全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724家,涉及教育、劳动、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民政、中介服务等领域。&其中,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培训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有74个;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07个;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5个,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9个,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7个,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乡镇转制单位)488个。从业人员7860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整合社会资源,举办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体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等,填补社会服务空位,较大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全市9个民办养老机构收养老人640人,既满足了部分群众的需求,缓解了政府养老机构不足的矛盾,也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2、参与政府体制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全市有488个乡镇事业单位通过转制改变性质,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乡镇转制单位)。政府通过费随事转、以钱养事、购卖服务的方式,将各乡镇的“七站八所”事业单位转变为以提供服务为主的民办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农民工培训就业、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计生服务、文化服务中心送电影下乡、实施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技服务中心送科技上门,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3、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扩大服务领域,为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分流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约7800多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发挥不够。全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700多家,但真正发挥作用少。一是全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教育培训类的较多,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民政、中介服务类的较少,群众需要的服务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少。二是孝感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小、功能弱、服务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如几个民办的养老机构,条件都比较差,档次不高,只能满足基本的养老条件,养老达不到养老、娱乐、保健一体的要求。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低,社会认可度不高。在走访中发现,群众需要时,首选的还是国办的服务机构。大多数人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高、服务能力差、诚信度低。
2、登记管理难度大。一是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难界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但登记过程中,一些俱乐部、家教托管中心等等,难以认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服务型企业,许多还游离于登记之外。二是资产的性质难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但实际工作中,很难认定资产的来源性质,特别是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不容易分清哪一部分是国有的,哪一部分是非国有的。如以高中为主体举办的复读学校等。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登记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是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力,是一个单位存在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自己规模小,也不需要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登不登记无所谓,等规模大了再登记也不迟;有的认为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证”,不需要再搞注册登记;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登记后管的人就多了,不利自己事业的发展。除非在工作中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硬性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一般不会主动登记。如有一个县里有64所民办幼儿园,2010年,由县政府牵头,教育、公安、物价、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专班,对全县境内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和收费行为等内容进行了专项检查。民政部门专门上门指导,要求各民办幼儿园整理好相关登记材料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时至今日,只有一家幼儿园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其它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推辞,未办理登记手续。四是管理难。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年检来实现的,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年检材料往往不真实,难以核查;有的干脆不参加年检;有的人员、业务范围、地址变动,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的停办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举办人不知去向,名存实亡。五是行政处罚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是登记管理机关人员不足,县市区一般都是工作人员身兼多职,只能应付日常登记工作;有的地方只有一个人,不能进行行政执法。其次是部门协调难,由于认识上不一致,业务主管单位不愿配合;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有时需公安、工商部门参与,难以协调。
3、业务主管单位缺乏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但除教育和劳动类的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没有科室和人员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难以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还有些政府部门怕承担责任,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尽量往外推,使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感到无所适从;有的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利益联系,对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不协助,甚至隐瞒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4、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问题较多。一是逐利倾向严重,缺乏诚信和自律机制。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过多追逐利益,缺乏诚信;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没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意识;有的人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利,他们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作企业来办,违背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意义。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很多没有专业财务人员,帐目混乱,有的甚至没有建帐。三是规模小、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市县一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多数规模较小,一般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业务单一,一旦条件发生变化,就难以生存。如孝感市华兴电子商务学校,原是一个不错的劳动类培训学校,曾受到过省级表彰。但由于实力不够,只能租借场地办学。去年租期到后,业主单位要改变场地的用途,不愿出租。他们找不到合适的场地,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学校办不下去。四是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有的举办者在同一地区设立多个性质相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时,往往不是登记多个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只登记一个,其余作为分支机构,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相背。五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素质低。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待遇不高、社会地位低,难以招聘到高素质人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很多没有接受专业培训,专业水平低。
5、乡镇转制单位遗留问题较多。一是转制单位从国有转变为民办、人员从国有身份变为社会身份后,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年检、变更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二是转制单位是乡镇政府“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这些单位还是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包括法人代表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进出等,都是当地政府指定,转制单位实际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三是资金渠道单一,发展后劲不足。目前,转制服务中心主要是依靠政府“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由于乡镇政府财力有限,对这方面的投入也是甚少,单靠政府资金来维持服务中心的运转远远不够。四是人才缺乏。由于待遇低,许多年轻有技术的人都离开的转制单位,有的单位只留下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的人员,基本不能发挥转制单位的作用。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发展的作用的认识不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不够。从数量上看,除乡镇转制单位外,只登记的有236家,比发达的地区有较大的差距。从质量上看,孝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小、服务能力低,而且分布不均,有的领域中还很少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
2、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不够,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没有认识到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发布的,有些条款的规定与现实有矛盾,很难操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抵触矛盾,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中规定:盈余不得分红。特别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没有明确的介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处理。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政策少。一是不能与事业单位有同等待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一样,都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质的专业性服务,但许多有些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如公办事业单位,在用地、用水、用电和税收等方面可享受优惠,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则享受不到完全相同的待遇。二是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机构,但有的地方在税收方面确将其等同与企业一样对待。
5、乡镇转制单位体制改革不彻底。乡镇转制单位是体制改革的产物,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出台政策来解决,问题会越来越多。
6、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领域广、门类繁多,随着社会的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而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少、变动快、素质又不高,管理能力和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四、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重要作用的认识。一是争取领导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规划。二是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重要性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存在和发展,是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社会服务性活动也越来越多,对于许多社会急需而政府又无暇顾及或力不从心的领域,由民间出资举办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体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等,填补社会服务空位,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整合了民间资源、弥补财政经费不足;参与政府体制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加强典型宣传,对哪些行为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大力宣传,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使社会上更多的人群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关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
2、加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力度,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管理。一是认真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政策法规,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序发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照现行的法规和政策,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对于已运行但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要积极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上门宣传法规和政策,讲清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到登记条件的要及时登记。二是加强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要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非法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和惩处。三是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好内部事务;加强诚信与自律建设,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度。四是运用鼓励措施,调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觉规范动作的积极性。对发展好、诚信度高、自律意识强、作用发挥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予以奖励,引导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3、建议加快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第一,尽快修订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是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参照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办法进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到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其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二是应该明确给投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以合理的回报,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产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来,可将“回报”的比例明确规定下来。三是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四是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撤销登记等情况后的财产处理。将开办投资资金与盈余资产、国家资助区分处理。五是明确介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范围,方便实际操作。第二,出台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台税收政策,参照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进行减免。二是在资金上进行扶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在用电、用水、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使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4、建议加大政府体制改革的力度。一是政府要将能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的部分职能交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二是对于乡镇转制单位的管理,乡镇政府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开展活动,政府在服务时效和质量上进行控制,不干预其内部管理,让其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5、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的建设。一是加强登记管理机构的建设,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较高规格的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包括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加强政策研究、开展登记管理、监督查处等工作。二是充实登记管理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加人员编制,特别是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提高登记管理人员素质,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由于社会组织涉及面广、结构复杂,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因此,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四是要有专门足额的财政预算经费,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对社会组织的奖励。(孝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宋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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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单位经济性质
请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问题来自:广东 - 广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17 咨询人:02t701bn13fa9
问题补充:单位经济类型有如下几类
110 国有全资
120 集体全资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42 集体联营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 其他联营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有独资
172 私有合伙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5 个体经营
179 其他私有
190 其他内资
200 港澳台投资
210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220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230 港澳台独资
24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00 国外投资
补充时间: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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