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农商银行星期六上班吗不办卡吗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银行介绍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日在郑州工商局注册挂牌成立,联系人是华建强,银行注册资本未提供,我行地址坐落在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新郑国际机场为中心的郑州,河南 郑州 新郑市城关乡西关工业区,在银行成立4年以来,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因您而变,将“服务、创新、稳健”作为核心价值观。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愿为广大客户和各界朋友提供更新更好的金融服务,为将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中国最好的商业银行而不懈努力。基本资料主营产品商业银行
成立日期日
银行注册地址 河南 郑州
城关乡西关工业区
联系人华建强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未提供
联系人手机 非诚勿扰注册资金未提供网址/zhengzhou/co/168890.htm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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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新郑农商银行梨河支行”最近文章
&&暂时还没有收录该微信号的文章新郑农商银行:让金融服务更便捷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李永敏
  为了实现“让每位客户都获得更便捷、更高效、更安全、更有尊严的金融服务”的经营目标,十年来,新郑农商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实现了辖域金融服务无死角、全覆盖的目标。该行各支行建立了网银体验区、商务书吧区、积分区、健康驿站区和VIP健身中心“四区一中心”的新型服务试点,这种贴近客户内在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感受的新型服务方式受到了广泛欢迎。此外,该行还及时搜集各支行辖内客户业务需求,开通了校园一卡通圈存业务、银校平台互联全自动批量代扣业务和国土局银政平台互联业务,融合互联网优势,为客户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目前,该行发起设立了3家村镇银行、48个风格统一的营业网点、59处自助银行、181台自助设备和1127台POS机遍布辖域各个乡镇、企业、社区、高校,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流动银行以“安全、高效、便捷、贴心”的特点满足不同人士的金融服务需求。
  (获取更多资讯请关注 金融界河南微信公众账号:jinrongjiehenan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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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0&条评论你好!昨天在新郑农商自动取款机里取一千块钱,过了十秒钟钱没出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昨天在新郑农商自动取款机里取一千块钱,过了十秒钟钱没出来,在哪等了好久都没出来,但是却接到信息说卡上扣了一千块钱。今天又去查,还是没有怎么办?
你好,钱包在自动取款机上遗忘,钱被别人拿走,钱包还在,取款机当时是故障的没有任何提示
你好我刚在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钱扣了但钱没出来,现在在又是晚上该怎么办
你好,我在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钱马上出来的那一瞬间就停电了,我没有取到钱但是卡里却少了一百块,打电话给客服他说他们会统一处理,但是都已经一个月了还没有消息,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昨天在自动取款机那里存了200元到购物卡上,上面也显示成功了,手机也没来信息,等我去买东西,支付的时候,卡上显示余额不足
你好,我昨天在自动取款机少存了200块钱为什么还没有到账
昨天上午去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存钱,因服务超时钱被吞,当时就吐出来一张凭条上面也没有显示金额,我想问下钱是否能被别人取走,还有就是什么时候银行会处理这种情况,如果不归还我该怎么办,向好心人咨询一下
你好我昨天在邮局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忘记取卡了,卡会自动退出吗
你好,前几天我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五百,一分钱没出来,卡上的钱全部没见了,请问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请问我昨天拿我爸的卡去自动取款机取钱不知道为什么输了两次密码都是错误我就去人工取她说电脑显示多次输密码错误必须要本人拿身份证去解才能拿到钱现在我爸在外地打工我需要钱怎么办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农商银行)与被上诉人赵迎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农商银行)与被上诉人赵迎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兆灵,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迎宾,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农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赵迎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郑农商银行的委托代人吴兆灵,被上诉人赵迎宾的委托代理人张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观音寺信用社)与万建华、赵迎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万建华向观音信用社借款11万元,月利率10.08‰,借款11个月,赵迎宾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的房屋(新城私字第6039号)提供抵押担保。日,该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字第0443号)登记的权利人为观音寺信用社,权利存续期限为两年,万建华偿还观音寺信用社本息共计11.11088万元。
日,观音寺信用社以万建华、赵迎宾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建华、赵迎宾还贷款11万元及利息。该院经审理查明,日,万建华向观音寺信用社贷款11万元,期限11个月,月利率7.9875‰。借款到期后,万建华金偿还日前的利息,下次本金11万元及日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万建华在日的贷款已全部结清,赵迎宾的房屋抵押是针对万建华日的贷款。该院认为,观音寺信用社与万建华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万建华应承担还款责任。该院遂于日作出(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判令万建华偿还观音寺信用社贷款11万元及日后的利息;赵迎宾对以上借款不负抵押担保责任。新郑市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卷宗材料显示,观音寺信用合作社未提起上诉,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1、原观音寺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新郑农商银行观音寺支行,系新郑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2、赵迎宾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的房屋(新城私字第6039号)的抵押登记未注销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对新城私字第6039号房屋抵押权登记。
原审法院认为,观音寺信用社与万建华、赵迎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该合作社名称变更为新郑农商银行观音寺支行,系新郑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赵迎宾要求新郑农商银行履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义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院(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卷宗材料显示,该院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新郑农商银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院做出的该民事判决未生效。新郑农商银行关于驳回赵迎宾起诉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采纳。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日,观音寺信用社与万建华、赵迎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赵迎宾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的房屋(新城私字第6039号)为万建华向观音寺信用社借款11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日,万建华已向观音寺信用社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共计11.11088万元。同时,万建华于日向观音寺信用社贷款11万元,该院已作出(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判决赵迎宾对万建华该笔借款不负抵押担保责任。因此,赵迎宾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在主债权消灭时,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如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书等材料,故新郑农商银行还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履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义务,赵迎宾应予以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判决:一、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对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北侧赵迎宾所有的房屋(新城私字第6039号)抵押权注销登记义务,赵迎宾应予以协助;二、驳回赵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新郑农商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房屋等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行使,新郑农商银行作为企业不具备该项职能和职责;2、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赵迎宾不负抵押担保责任,无需办理解除抵押。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迎宾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赵迎宾辩解称:赵迎宾要求新郑农商银行履行的是曾经存在于抵押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解除抵押权申请方面的义务,赵迎宾要求的是新郑农商银行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赵迎宾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赵迎宾房屋(新城私字第6039号)上设定的抵押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该抵押权应予注销。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需要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如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书等材料,所以,新郑农商银行负有协助赵迎宾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新郑农商银行履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义务,虽然表述不够准确,但并无原则错误。综上,新郑农商银行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错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童 &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刘俊斌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 &顾立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 &刘 &盼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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