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海浙江长城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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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所属行业:媒体/出版/影视/文化
单位性质:私营企业
企业规模:50~100人
详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
& & 浙江碟海影视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影视文化项目投资、国内外产品代理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总注册资金过亿元,资本实力雄厚。公司位于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内,交通便利风景宜人。公司旗下拥有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丹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碟海村影视创意园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 & 公司独立建设运营的碟海村影视创业园,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受到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司代理的来自韩国的多款产品,涵盖黄金珠宝、日用百货、皮具箱包等多个类型,颇受国内市场好评。& & 碟海控股以“集聚创意、创新”为主题,创导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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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海光电有限公司主营LED灯具; 球泡灯; 工矿灯; 泛光灯; 筒灯; 射灯; 室外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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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通知民初字第0014号
原告南通君光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敬。
被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
法定代表人陆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
原告南通君光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君光公司)因被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阳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君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敬、被告浙江东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黎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君光公司诉称,日,原告南通君光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约定原告将电视剧《盛女的黄金时代》(以下简称《盛》剧)网络版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网络版权转让费人民币338万元,此款分三次支付,截止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70.4万元,尾款人民币67.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67.6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147.2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浙江东阳公司辩称,原、被告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原告保证《盛》剧在2012年9月前在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该9月前应当不含本数,而原告于日才在青海卫视播出,按照约定被告不需要再支付尾款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南通君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湖南绿色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涉案电视连续剧已在青海卫视黄金档播出,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3.催款函及上线通知,证明原告已经告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播出涉案电视剧,要求被告支付尾款。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因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南通君光公司(合同称甲方、许可方)与被告浙江东阳公司(合同称乙方、被许可方)签订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影视节目内容供应商,将《盛》剧的网络版权转让给乙方;合同金额为338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笔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169万元,第二笔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101.4万元,第三笔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67.6万元;乙方及乙方转授权的第三方的网络首播时间不得超过上星卫视首播时间;甲方保证该剧的卫星首轮是2012年9月之前在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若未能在相应平台或相应时间播出,则合同项下第三笔合同款乙方不予支付;若非甲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相应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二笔款项。因原告卫视播出时间不能确定,原告认可网络播出时间可以提前于卫视播出时间,双方于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盛》剧网络上线时间定于日,乙方需于日前将合同尾款即人民币67.6万元汇入甲方帐户,若《盛》剧在2012年9月前不能在不少于一家卫视的黄金时段播出,则甲方应于日前退回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合同尾款即人民币67.6万元。被告于日将《盛》剧网络全集上线播出并播出完毕。《盛》剧于日至日在青海卫视黄金档时段播出。后被告以原告未能按期在不少于一家卫视的黄金时段播出《盛》剧而拒绝支付合同尾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所签订的合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本院认为,南通君光公司与浙江东阳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并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理由如下:1. 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需于2011年12月6日前将合同尾款67.6万元汇入甲方帐户,而被告当时并不能预见原告能否将《盛》剧于2012年9月前在卫视播出,其拒付合同尾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因此,就本案所涉2012年9月前播出的约定而言,如无特别的约定,按通常理解应当包括本数。3.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是一方通过支付约定价款获得另一方相应对价的许可使用权。补充协议中约定《盛》剧在2012年9月前不能在不少于一家卫视的黄金时段播出,原告于日在青海卫视黄金档播出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告主张不再支付该款,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合同尾款67.6万元,并应当按约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君光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67.6万元;
二、被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君光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5147.20元。
以上一、二两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89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
审& 判& 长&& &纪建华
审& 判& 员 &&&谢& 菲
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锵
文书原文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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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孙怡城会演 包贝尔“感情戏”很专业
发布时间: 11:53
90后孙怡城会演     由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光棍儿(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浙江光棍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影行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业(青岛)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慧影业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画画天(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郝杰执导,、孙怡联合主演的青春爱情喜剧《我的青春期》将于11月11日上映。
孙怡剧照     谈及&青春期&三个字,似乎每一个男生在初中、高中阶段,心里都留存着一个女神级的初恋。正如《我的青春期》里身着红校服的李春霞,给古城中学的男生心中,留下一抹纯粹的红。对于孙怡所饰演的&李春霞&,导演郝杰赞赏道:&她是天生的演员!&     &李春霞就是70、80后二三线城市女性的真实写照&     1994年出生的孙怡,首次在大银幕出演女主角,便是这个取材自导演郝杰自身情感经历的&初恋李春霞&。这个成长跨度近二十年,更是&70、80后二三线城市女性的真实写照&的角色,令孙怡坦言&很有难度&。而如何将&初恋的那种真实、纯粹的情感,相隔多年后,生活那种辛酸的经历&完美的诠释出来,孙怡几乎找了周围的每一个朋友聊天:&去了解他们的感情经历,去感受那种&现实中&和&理想中&的状态。&从而将自己完全的沉浸在角色的状态中,体会那种情绪。     当&未曾经历过的李春霞&被孙怡一点点的理解和接受后,孙怡被这个人物身上所代表的&纯粹单纯的初恋感觉&到&蓦然回首后物是人非&的情感跨度所深深打动,她感慨道:&生活就像一场梦,感动却在初恋时。&     &青春片就是真实反映青葱岁月所经历的事儿&     虽然是第一次和郝杰导演合作,但他曾执导的《光棍儿》《美姐》等作品,都给孙怡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非常、很真实的导演,在写实方面的拍摄在我看来是一流的,具有独特眼光的。&在《我的青春期》拍摄期间,孙怡表示获益良多:&导演十分的严谨,对每一个场景、每个镜头都要求很高,但他不会控制演员的表演和想法,给了我很大的发挥空间&。     如同《我的青春期》所追求的核心特质&真实青春&一样,二十一岁的孙怡对&青春片&的理解就是真实:&要真实的反映出那段青葱岁月所经历的事情&、&观众们肯定能在影片中找回那段似曾相识的失落、后悔、内疚和爱,找到共鸣。&     &包贝尔是我目前见过反应最快想法最多的演员&     在孙怡看来,赵闪闪和李春霞的爱情,就像是一场青春期的春梦,简单而纯粹。她更难掩对搭档包贝尔的佩服之情:&他是我目前见过,头脑反应最快、想法点子最多的演员,经常在片场讨论,带给大家惊喜,更给了我很多帮助和创作灵感。&     在《我的青春期》日前发布的一系列预告和特辑中不难看出,影片中的赵闪闪和李春霞的情感,随着年岁的增长和社会的变迁,逐渐发展和升温,就像包贝尔在现场和孙怡的互动一样:&包贝尔是一个很专业的演员,刚开始拍感情戏,我挺尴尬的,他特别会照顾我的情绪,时常在开拍前开个玩笑,慢慢自然以后,我们在表演上也特别有默契。&正是这种开始萌芽、慢慢长大的默契,以&最接地气&的方式重现了青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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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孙怡城会演 包贝尔“感情戏”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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