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收费3年期满,复评收费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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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日期: 11:2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二、评审单位管理
&&&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 三、评审人员管理
&&&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 四、附则
&&&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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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南硬公司顺利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
作者:刘仁波
  导读: 日前,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多位专家对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为期3天的细致查评,该公司最终以82.4分(最高90分)顺利通过3年一度的《危化品行业》、《工贸行业》两大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现场和体系审核。  日前,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多位专家对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为期3天的细致查评,该公司最终以82.4分(最高90分)顺利通过3年一度的《危化品行业》、《工贸行业》两大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现场和体系审核。  评审开始,11位专家全部来到公司生产车间,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第二天,评审组专家&兵分七路&,对危化品(氢氧站)生产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等13个方面展开地毯式排查,翻制度、查预案、看治理,以标准为尺度,共对187个项目进行了标准化评审。  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紧紧围绕安全合规性评价和安全生产达标要求二条主线,开展企业管理工作,努力向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化、安全合规化和安全生产标准一级目标靠拢,该公司已连续25年实现了安全生产平稳过度,安全基础进一步得到大力夯实。  通过评审,专家组高度肯定了南硬公司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对达标审核工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出具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论:&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整体情况良好,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刘仁波)
(责任编辑: HN666)
12/17 14:2711/06 09:3111/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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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
文  号:
冀安监管办〔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强化评审质量,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且不得存在相关行业否决条款(详见附件3)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及发放证书、牌匾。  第六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自评和评审  第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第十条 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自评报告除网上提交外,还要报送原评审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自评评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由评审单位出具现场评审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  3.评审组织单位在收到现场评审方案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评审方案报同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资料后,根据评审单位资质及评审方案确定的评审依据、时间安排、评审内容、人员资质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实施意见,确认是否同意方案安排,不同意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通知评审组织单位。  4.评审单位按照评审方案,严格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业务处(科)室或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对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评审单位现场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抽查评审打分是否客观公正等。  评审单位实施现场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标准化评审质量。原则上,单个企业的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大型企业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2天。  5.评审单位在结束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向评审组织单位递交评审报告(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68号)编制)。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书,报相关业务处(科)室。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6.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7.评审单位对评审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报同级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审核  1.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对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核,并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的比例抽样进行现场审核。要件审核和现场审核重点是各行业标准化建设的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评审报告与企业现状是否相符,现场安全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相应整改措施是否适当等。现场审核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通过。  现场审核可由业务处(科)室聘请有关专家对受评企业进行核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评审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2.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1.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及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2.公告期未接到投诉反映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具体发放。发现投诉反映情况的,要及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通过标准化评审的决定。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经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  1.河北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合规性审查,将评审方案和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相关业务处(科)室。  (2)协助业务处(科)室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评审单位上报的评审报告进行初审,配合业务处(科)室进行现场审核;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对评审人员和专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7)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报告和企业现场的审核力度,对于符合达标条件的方可予以公告发证。审核采取评审过程全程跟踪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核查否决条款的符合性。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安监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全部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附件列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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