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厂里的钱股东数大幅减少要我减少股份让厂里收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程序我是公司小股东,我在公司清算期间按我出资比例公司把我股份收购,现我知道在_百度知道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程序我是公司小股东,我在公司清算期间按我出资比例公司把我股份收购,现我知道在
我在公司清算期间按我出资比例公司把我股份收购,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吗,现我知道在我是股东期间直到现在有其它投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程序我是公司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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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被登记注销、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撤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其应在李岩欣,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本案中不必涉及,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虽然公司注销后,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缴纳所欠税款,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3,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这也就是说,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筹委会是适格被告、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应当另诉主张,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依据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经研究,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
在本案中、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OO七年三月 二,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1、职工的工资,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撤销;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报股东会,李岩欣,在公司注销后,终结诉讼。
另。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理由如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因存在投资关系、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
此复,就此项债权而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歇业。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一;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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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是合伙企业。股份制!其中一个股东总是拿公司的钱。已经欠了一年多了!每次跟他说总是说有钱他在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是合伙企业。股份制!其中一个股东总是拿公司的钱。已经欠了一年多了!每次跟他说总是说有钱他在还。现在公司资金紧张他还拿不出钱!不知道怎么办了
我已经在公司正常离职一个多月了,我们老板总是以忙的理由拖欠我工资
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一个股东占40%股份,但他实际出资额不到这个比例,反而还从公司借走不少钱,多于他的出资额,平时没有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怎么认定他的股份?
5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途中股东发生纠纷,经协商,由其中一个股东继续经营,其它4人退出该公司股权,并不允许其它4人入股,由经营者以低于入股资金百分之六十的现金补偿退出者。合同签订以后,经营者以招聘的方式将原股东中的2位拉入公司经营,并且公司法人还是这两人的。这算诈骗吗?
您好,我跟一个朋友合伙开了一个系统集成公司,现在有个项目我们已经施工到一半,前期都是我垫资。现在甲方拨了一部分预付款,本来计划是用于设备采购,但是合伙人要先用这一部分预付款去还他的债(信用卡、贷款、借债等),请问他这种做法合法吗?而且我不同意,但现在他掌握着财物款项这一块,我是法人,他是监事兼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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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开的公司,股份均等,因意见不合,现公司解散,其中一个股东拿着些钱不来算账,要怎么解决?是否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说这个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
公司股东4人,每人股份25%,其中一个股东死亡(有妻,),现准备转让公司及土地,是否需要死亡股东的父母签字
四个人合伙成立外贸公司,现在解散,财产如何分配?其中一个股东愿意购买,那此股东享有公司的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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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人投资的小公司,其中A股东要将股份卖给B股东。这样的股份转让,需要通过法人么?公司说帮我出资,给了我股份,工商局能查到我是股东,但是他是虚假出资我想退出怎么办?_百度知道
公司说帮我出资,给了我股份,工商局能查到我是股东,但是他是虚假出资我想退出怎么办?
股东退出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而实行。根据《公司法》及司公司法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等,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以下几种: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公司解散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3、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比较三种股东退出股权的机制: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回购,符合法定规定情况时,要求比较严格;公司解散,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以及法律规定解散公司,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比较复杂,也能达到退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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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你们是以技术入股的,那么未来不用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
请问下如何查看公司章程,股东有资格查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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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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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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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11年5月注册,注资200万,是代理公司代垫的,法人和股东各占50%股份,后来因公司一直都没有业务收入,_百度知道
公司11年5月注册,注资200万,是代理公司代垫的,法人和股东各占50%股份,后来因公司一直都没有业务收入,
再加上法人财务有问题,就决定注销,现在税务要求要缴纳利息收入(指注册资金那笔钱应该有利息收入),才能注销,这样的话公司起码又要交一笔几W的税收,如果不管这个公司,因为法人和股东都不想理会这个公司(法人还欠股东1.5W,要求股东把税务注销后才肯还钱,本身如果注销都要花好几W,那股东也不想理会了)那税务会不会吊销,如果税务吊销对股东有没有影响,对法人的影响我已经哗穿糕费蕹渡革杀宫辑知道了,对股东有没有影响,另外是就这样等税务吊销好不好呢???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的红利和债务都是根据投资比例分配 的
我来正确回答你:
1、首先你们公司因为注册是中介垫资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是被工商查获后,属欺骗登记机关虚假出资;二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定两年内没纠正,且中介已经抽回垫资,公司因虚报注册资金且资金额已经超过刑事标准100万,那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要坐牢的,这是事实;当前注册资金“两虚一逃”现象是重点打击对象;
2、公司在未到法定两年期限内要注销,必要条件是公司合法的注册资金要到位,办理注销时,先完税办理税证注销是法定程序,这样才能办理工商注销,所以要先税就得把应该交的税要交清,无论你公司是否经营,法定的税款如利息税是一定要清交的,否则无法注销税证,更无法注销工商执照的;而且你公司还面临两年法内注册资金合法到位的风险;
3、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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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股份公司股东如何退股_百度知道
股份公司股东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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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让其他股东退股,以较高的价格自己先退出来。股东转让股份。如果不愿意继续合营,可以解散公司,较好的办法评估公司目前的股份价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只需持有关转让协议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有关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股东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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