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农田换个人农田合同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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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农田纠纷
提问于: 19:03:265
2000年我大伯家把田给了我家,上了我家本子,现在听说有收益了,又来要,现在社区说按82年分田到户时的本子上的田亩数重新登记,那个本子我家没有,然后我大伯家有,他们当初给我们的田,那个本子上也有登记,那块田给我家后农业税一直是我家交的,那么这块田到底是谁的啊,我爸为了这些田一直守家里做田,一直到现在家里都穷,现在这田还能算是我家的吗,如果能赢吗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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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379892
农田纠纷问题?
农田纠纷问题?
提问者:广西-梧州综合咨询浏览34次 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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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农田耕作发生纠纷
法院确认互换协议有效
作者:邓苏勇 郭彬彬
发布时间: 16:04:0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被告1999年10月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有效,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在收割本季农作物后立即将被告擅自耕作的已兑换给原告的田返还给原告使用,不得继续耕作。
法院审理查明,隆回县岩口镇藕塘村8组村民蒋昌德于1999年10月与本村7组村民蒋传政自行协商达成互换责任田协议,一致同意将蒋昌德井头山面积1.04亩的两丘水田兑换蒋传政黄株树下面积1.04亩的三丘岸田使用。此后,双方按协议约定互换土地使用。蒋昌德2008年4月去广州办事,蒋传政未经蒋昌德同意,将黄株树下边的一丘田犁了,蒋昌德回家发现后制止,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未果,蒋昌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实践中发生的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是绝对的予以禁止,认定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应进行具体分析。本案原、被告土地互换耕作后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未发生变更的流转,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没有向双方所在的村民小组备案,但原、被告互换土地耕作近9年时间了,双方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民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原、被告互换土地后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而用于非法经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来源:隆回县法院
责任编辑:傅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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