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短险激活无记记名短险怎么办

中国人寿保险,100元得意短险有没有赔偿限制?又是按什么赔偿得?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保险,100元得意短险有没有赔偿限制?又是按什么赔偿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顶楼上……你既然说是意短险,那么应该在可保范围内……赔偿限制要看你的保单上怎么写的啦,到医院开具单条然后找保险人办理手续取得理赔……你还是找跟你签单的保险人把……你在这说太多也没用,他们服务不行的话就要纠纷了……行的话很简单
那就看你保险单中写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内的就可保,责任免除的就不可保。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所以,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便如数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意外险是对于非人为的意外情况所引起的创伤进行赔付。100元的免赔,用药报销范围与社保相同,报销比例分有无社保,没社保报80%,有社保报剩余部分的90%,当然要看药物是否在规定范围以内,药品分自费药(不给报销),乙类药品(自费15%),和社保范围一样。如果在门诊,可以享受最大保额20%的报销,100元的卡单,意外医疗保额是5000,那么就是说在门诊最多可享受1000元的报销最大额度。理赔可以带好相关病例或复印件,缴费单据,身份证件等申请理赔,具体最好先电话咨询95519,先问好需要准备的资料,再去理赔,减少期间因为资料准备不足而往复周转。
由意外引起的门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理赔时有100的免赔额(即医疗费用要100元以上,才有理赔的资格),理赔时一般是按当地医保中心的规则理赔,用药分甲乙丙三类,每类给付比例不同,赔付时一般是按比例赔付,一般是100到到到10000等几个阶段(比如最后核定要赔付的医疗费用是10000元,那么这1万元中,100到1000的部分按一个比例赔付,的部分按另个比例赔付、5000以上的部分再按不同的比例赔付,即这1万分成3个部分,不同的比例赔付,最后总的赔款是这3部分加起来的)。保单上应该写明了保额多少,这是这个保险的最高给付,你可以仔细看看后面的条款,看看医疗、伤残、身故不同的保额。
有赔偿限制的,你可以看看自己的保险卡上有所描述的。具体如何来赔偿一要看医生证明,二要看保险公司审核后果,一般情况下医生证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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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短险介绍?
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短险65岁--85岁之间的,麻烦知道的人介绍清楚点啊。谢谢!很急
而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客户转投保的新产品有何变化?记者了解到,新产品费用还更优惠。以“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为例,对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是投保范围扩大到28天~65岁,报销方式将完全不同:有无社保:符合条款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二是保证续保到70岁,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给付比例是75%,客户转投新保险后?新产品是否比老产品更好。“升级后的附加险保障时间更长,其保险责任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对于原来有社保的客户。”相关人士介绍,新条款的保险金给付是这样的,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100元,中国人寿此次改造后的短期险种,给付比例为90%,也不用重新体检,另外就是费用报销方式上的变化,而原来无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都按费用项目报销相对以前投保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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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要盲目买,如果有业务员对你说有的话,不光这家公司其他的公司也没有可以投的, 那就是在骗你了,年龄太大了60岁中国人寿的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投了
65岁-85岁的短期险比较少,一般保险公司都是保到65岁以下的.需不需要了解其他保险公司的老年人专属的自助保险卡呢?投保年龄放宽到80岁以下,保障的是意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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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寿短险四种(意外卡)卡单激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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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icheng 于
18:29 编辑
中国人寿意外卡单& &激活卡保障高。消费低。小小卡单大爱中国
为您的出行加上一份保障。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和学习工作的人,生活的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激活人需位同一人。
本卡单约定保险期从卡单生效日期,至来年当日。为期一年应缴费保险金额:100& &一人最多可购买三分 保障金额度:<font color="#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40000元
<font color="#意外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
<font color="#水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
<font color="#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
<font color="#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0000元
发生3-5项任何一种,将与第一项相加
第三项发生;=90000
第四项发生:=90000
第五项发生:00=240000本卡单保险期间从本年度生效日至下一年度生效日。为期一年一人最多购买两份购买卡单费用&&200
元<font color="#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机动车意外伤害:10000
<font color="#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额外住院津贴 30 元每日
<font color="#水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
<font color="#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
<font color="#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0元发生3-6任何一项则与第一项相加机动车&&00=110000
水上交通&&000=200000
轨道交通&&000=200000
飞机意外& &000=400000
购买卡单费用&&300 元一人最多购买一份<font color="#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80000元机动车意外伤害:30000
<font color="#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额外住院津贴 50元每日
<font color="#水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0000元
<font color="#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0000元
<font color="#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0000元发生3-6任何一项则与第一项相加机动车&&=210000
水上交通&&000=380000
轨道交通&&000=380000
飞机意外& &000=680000购买卡单费用 999 元<font color="#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500000元机动车意外伤害:100000
<font color="#意外医疗保险金额30000元&&额外住院津贴100元每日
<font color="#水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0元
<font color="#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0元
<font color="#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00000元发生3-6任何一项则与第一项相加机动车&&000=600000
水上交通&&000=800000
轨道交通&&000=800000
飞机意外& &000=1000000
从事下列职业人员,不能纳入被保险范围。
<font color="#:海上渔业人员。2森林防火员&&3伐木工 4运材车辆以及押运人员 5,搬运工 6木材加工业从业人员&&7采石采矿从业人员&&8 油矿,勘探作业人员 9坑道内作业人员&&10 海上作业所有人员&&11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 & 12其他矿业开采勘探人员& &13拖拉机,农用机驾驶人员,14工程卡车人员15液化气罐装人员 15 营运摩托车驾驶人员16修路 铁路维护工 17飞行人员 18建筑工,包括钢架假设人员,焊工,包括室内外,房屋拆除人员,木工(室外以及高处作业)19水电工(地下)20&&铁路铺设工,电线架设工,管道铺设及维护人员。21室外装潢人员(高处)21造船工&&22海港,水坝,桥梁的工程人员,隧道的工作人员&&23 潜水工人&&24爆破工人25挖泥船工&&26挖沙工27焊接工(室内室外,以及高出)&&28火药,以及炸药制造人员&&29电工(室外以及高处)30 采集工,爆破 ,硫酸,盐酸,硝酸等化学药品制造工&&31杂技演员&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驯兽师,以及救生员 32 包括消防警 防暴警&&33运动员之冰球运动&&橄榄球运动& &柔道& & 武术运动员&&空手道&&跆拳道&&拳击& &教练员& &汽车&&摩托车& &潜水运动员& &特技表演人员 滑翔机表演人员& &跳伞教练& & 登山运动员 34 航空试飞人员&&特种兵 空军&&海军&&潜艇军人& & 军校学生& & 以及新兵
& && && && && && && && && && && && && && &责任免除:
医疗费免责
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 矫正 烤瓷牙&&镶牙 或者牙齿的修复保健
被保险人在香港 台湾 澳门等地 或者中国境外的治疗
除特殊约定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者驾驶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或者伤害的时候,本公司依照约定给付赔偿金
<font color="#被保险人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font color="#: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导致伤残,本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给付赔偿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咨询电话:& &
& && &QQ:&&
& &微信号:cbs19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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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的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来 源: &&次数: 169次&&日 期:
 对不记名保险合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保险人则应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细化,比如:被保险人的认定条件方面可加入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要求。
  案情简介
  投保人某建筑施工公司(甲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乙方)、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合同签订时间为日。
  据了解,合同内容包括:1.甲方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甲方按约定时限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4.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保险单明细&、&第二章&&特别约定条款&。如本合同承保的工程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经甲方提出申请,丙方负责办理相关批改手续,乙方以出具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批单也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保险单明细内容包括: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综合费率、总保险费。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等均在本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期限为日起至日止;保险责任部分包括:1.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过程中,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人。
  日,甲方向乙方报案并提交了《张某触电事故经过》,其内容表明张某日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触电死亡,张某家属向乙方提出索赔20万元。对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词。
  双方争议焦点
  甲方认为:本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本案双方所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公司都予签字、盖章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案所涉《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就是甲方执行《建筑法》规定,保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企业的业务险种之一。该险种基本上都是不记名、不计人数的投保方式,即保单上无具体的被保险人姓名和人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被保险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时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以工程合同总价计算保险费。
  第二,这种保险合同类型,由于不记名、不计数,投保人按规定进行投保,如何做到让被保险人同意没有法律规定,如一味强调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此类保险合同都变成无效合同,显然不符合此类保险合同的设立初衷,也无法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利益。
  第三,此类保险一般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都是被保险人,具有不确定性,乙方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当清楚地了解让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字是不现实的。
  第四,甲方认为,招聘员工的启示中表明员工依法享有相应劳动保障,其中自然包括为员工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无法证明该案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经过张某书面签字同意,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甲方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以身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部分的保险。然而,在乙方与甲方、丙方签订《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3个多月后,甲方的员工张某到工地工作,甲方并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更谈不上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甲方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部分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笔者以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该保险合同无效的看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是首选。因此,首先应从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内容来展开分析。
  (1)在涉案保险合同书&保险单明细&中,投保范围一栏已明确将本保险界定为&无记名投保&,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不是某个特定的张三、李四或王五,而是满足投保范围一栏中关于年龄、劳动能力、工作关系的限定,以及&保险责任&中有关工作地点、时间限定的任何人。
  (2)&投保范围&部分、&保险责任&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书面部分,均没有&其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是该人得以被认定为本合同被保险人之必备条件的明确约定。
  第二,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接下来,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字面通常含义展开分析。
  该条第一款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未明确限定被保险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本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意思表达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特别约定。保险人在既无法律明文规定,又无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意思表示的方式限定为书面,而且还进一步将&本人亲自签名&限定为唯一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表现形式,实际是对《保险法》第34条的狭义曲解。
  第三,保险特别法没规定的,以一般法的规定来补充。
  《建筑法》第48条规定中的&必须&二字,表明:
  (1)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律赋予他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安全保障,无论他本人同不同意投保(更何况不需劳动者自己交费就可多一层保障,为何不同意);
  (2)对于用人单位(施工单位)而言,其承担的是一个不能以劳动者未签字同意投保为借口而不履行的强制投保义务;
  (3)对于保险人而言,除了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外,还应考虑到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临时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不能将劳动者的签字同意投保设定为其承保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的前提条件。
  第四,从证据角度来分析。
  保险人以&无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来支持自已的保险合同相关部分无效的观点。那么,&本人未书面签字&就可推出&本人不同意投保&以及&本人不认可保险金额&的结论吗?
  实际上,本案中的乙方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死者张某生前&未同意投保以及未认可保险金额&。理由:
  (1)书面签名并不是表达同意及认可的唯一方式;
  (2)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未将书面签名定为唯一能被承认和接受的意思表达方式;
  (3)相反,甲方有可能举出有利证据以证明张某生前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招聘员工的启示中表明员工依法享有相应劳动保障,而张某应聘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提示
  对不记名保险合同,在实务中,如何贯彻落实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特别是劳动保障方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取得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书面证据。保险人则应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细化,比如:被保险人的认定条件方面可加入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要求。而承担司法裁判之责的人民法院,则应注意对该条款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保险法》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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