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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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网上预申请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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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uffie 来源:网络转载
问题:贷款专家,您好!请问如何在网上预申请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答复:您好!
网上预申请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流程如下:
凭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卡卡号、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进入个人信息页面,进入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窗口,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具体流程是:选择提取原因&& &是否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验证配偶信息&&&勾选所需资料&&&产生网站预申请&&&持预申请号及所需纸质资料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确认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网上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未被冻结;其次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一年只能提取一次;三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可用于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最高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一年归还贷款本息总额及贷款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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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问答
贷款、融资、存款、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等,都是银行理财范围
现货交易得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己搞个电商平台来做肯定不行。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抵(质)押权利证书退还给客户。 二、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目前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目前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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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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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怎么提取  依据《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按规定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23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以上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租房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租房费用-家庭收入总额w15%)w租房月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
  3.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4.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六、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1.同城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2.异地调动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外地工作的调动证明,办理转移的须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已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注销公积金账户。无故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均不能办理提取。参加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的职工,在划转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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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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