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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市政协探索土地产权置换补偿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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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瑞金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开展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专题调研,探索取消土地产权置换后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办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要依法征拆,安置房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重新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调整补偿标准;做好老年人的过渡房安置、成立&拆迁补偿款发展基金&等;杜绝集体土地买卖,严厉打击&两违&建筑;直面历史遗留问题,关注失地农民保障;有明确的方案落实预留地,统一规范预留地的处置。
目前,调研组收集的意见建议已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彭兰海)瑞金市政府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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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金市体育中心田径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订)公告
信息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瑞金市体育中心田径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东邻规划八一北路、南邻规划文化东路、西邻体育中心已征地界线、北邻七彩大道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第二条【征收主体】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工作由象湖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三条【签约时间】被征收人从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补偿协议的,进入强制程序,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第四条【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书到象湖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第五条【认定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组成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给予补偿。 第六条【合法房屋的认定原则】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的认定,按土地使用权证及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证件已载明的按证载明面积为准,未办理证件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有证件的按证载明面积为准,未办理证件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已经灭失的,不再认定其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七条【违法建筑处理宽严相济】征收范围红线确定之后,未经批准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设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简易棚给予60元/平方米助拆补助费,房屋给予170元/平方米助拆补助费。 征收方案批准和征收范围红线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土地现状的其他行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第八条【强制手段】为防止该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手段强制解决: (一)针对征收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拒不土地丈量或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象湖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证机构到实地丈量面积、界定地类,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资金提存公证手续后依法处置。 (二)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针对危房,市房管局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四)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国土、征收、公证、象湖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强制拆除; (五)城市居民或者外地村民购买农村房屋或者宅基地的,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对其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行为,市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七)非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九条【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被征收土地上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 的补偿; (四)因被征收土地上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瑞府办发〔2013〕1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水田、精养鱼塘、精品果园: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2.旱地:2.5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园地(山塘):1.6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0.75万元/亩。 4.林地:1.3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0.56万元/亩。 5.未利用地:0.9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0.45万元/亩。 6.建设用地(含村内空闲地、无证宅基地):2.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0.61万元/亩,建筑物及构筑物以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7.青苗补偿费0.15万元/亩,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补偿。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精品果园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特殊树种的青苗补偿费按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土地补偿费40%归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事业建设;土地补偿费的60%及劳动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生产、生活的安置;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被征收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按照《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瑞金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上主体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的原则,房屋具体用途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准。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房屋被拆迁的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方案的规定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鼓励房屋被拆迁的自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安置房位置】本项目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房建在城西产权调换安置房小区;宅基地安置地点设在青年路北侧安置区。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被拆迁的自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征收主体房屋所占宅基地补偿参照相同区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以下补偿标准执行: 1.被拆迁房屋为框架结构的,补偿650元/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补偿540元/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补偿350元/平方米; 4.被拆迁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补偿300元/平方米; 5.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含基础、圈梁、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他构筑物及附属物)、照明线路、有线电视线路迁移、电话迁移等。对有外墙贴瓷砖或墙漆、地面贴瓷砖、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门窗等装饰的房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饰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经过依法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只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按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原则】产权调换补偿遵循谁先拆除房屋到位谁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安置房按1:1的比例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产权调换方式的土地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包含被拆迁主体房屋及所属基础、圈梁和主体房占用土地的补偿。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房占地以外院占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面积差额结算】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坚持安置面积最接近原则,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的差额按照如下规定结算: (一)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允许选择一套面积最小的户型,不足部分以货币结算补差; (二)产权调换选择套房后,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的,剩余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以下的不再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对其进行货币结算补偿; (三)剩余拆迁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以上的,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的原则予以安置; (四)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大于原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成本价计算补差,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参照当月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购买。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原则】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必须接受以下原则: (一)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限期建成;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拆迁完毕的可在集中规划安置点内选择宅基地安置,实行谁先拆除房屋到位谁先选择宅基地位置的原则,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的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 第十九条【宅基地面积的确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户的界定综合考虑一个院落、一起生活、一个户口簿、 家庭成员结构等四个因素; (三)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二十条【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土地面积差额结算】宅基地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差额按照如下规定结算: (一)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 (二)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就近上靠安置宅基地户型; (三)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面积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安置后被拆迁主体房屋剩余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宅基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区的征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成本单价与征收人结算。 第二十一条【无房屋土地的补偿】取得且有土地使用证但无建筑物的宅基地(含房基础),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基础、圈梁按评估价格补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对村集体补偿】“四至”以外的道路和公共用地、闲置地,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对村集体进行土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强制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届满后,市国土资源局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参照同地段、同类结构、同类成新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价评估,以该报告确定的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结算差价,没有任何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安置】对被拆迁房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相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住房情况认定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人均15平方米面积予以安置最接近户型安置房,超安置部分均按成本价结算。 对被拆迁房屋家庭主体房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的住房困难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经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及住房情况认定后,按60平方米予以安置宅基地,超安置部分按安置区的征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成本单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证件载明经营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利用住房经营的,在征收决定前2年连续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依法纳税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结算】本项目安置房为高层楼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补交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 (一)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免交差价; (二)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交出土地决定的,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结算房屋置换新旧差价,不享受任何奖励、补助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租赁终止】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出租人收取的尚未发生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如果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同时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八条【争议房产的处理】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留存安置房屋或宅基地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交房标准】外墙:面砖、涂料装饰;内墙:中级抹灰混合砂浆打底,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粉白;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内窗:外墙推拉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无室内门;厨房:无设备;卫生间:无设备;阳台:按设计;电:电源线至各用户门口,公共楼梯;水:给水主管道接在入口处,室内安装下水主管;其他按设计。 第三章 补助奖励 第三十条【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宅基地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过渡期限为24个月,标准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户每月不低于240元,低于240元的按240元支付。过渡期超过约定期限的,按标准每月增付50%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地或安置房为止。 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三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户每次不低于600元,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第三十二条【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且能提供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能同时提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再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两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人收回。对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但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不给予办证补助。 拆迁附属房(含猪、牛栏、厕所)、单位及公益事业用房不享受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签约鼓励奖】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签约进度结构奖】在规定期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根据被拆迁主体房屋结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奖励240元/平方米; (二)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奖励210元/平方米; (三)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奖励18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房屋为土木结构的,奖励150元/平方米; 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税费优惠】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地和安置房相关手续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费用按就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水、电、电话、网络迁移只收取材料费用。 第三十六条【弃房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并书面同意对被拆迁的房屋不自行拆除墙体、瓦面、门窗、木料等不可移动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弃房补助。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给予6元/平方米补助,砖木、砖混、框架结构房屋均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已书面同意弃房的,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征收人在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扣除相应设施部分价值,不予弃房补助,并由被征收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选房顺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验收通过交钥匙的顺序号为选择安置房顺序,同一天交付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被征收人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定心丸条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房地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选择评估公司】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征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范围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由土地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聘请公证部门对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十条【评估与否】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评估。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重置价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配合测量并提供证件】勘测丈量组由象湖镇人民政府、测绘机构、评估机构等人员组成,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拆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强制评估】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评估公司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稿之日。 第四十三条【评估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章 罚则与救济 第四十四条【错证处理】被拆迁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发证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撤销、注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十五条【假证处理】相关部门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为房屋建设和经营办理有关证照。如有办理证照的,所办手续无效,并追究办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签约拒搬后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由拒绝搬迁人承担室内物品丢失的责任,拒绝搬迁人应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上浮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承担赔偿整个征收区域因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所增加的过渡费损失的责任,其房屋由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第四十七条【告知义务】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被拆迁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象湖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象湖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并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司法保障】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规定,移送市人民政府,在公安、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公证处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安保障】下列妨碍依法征收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妨碍依法征收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妨碍依法征收的; (五)煽动、策划、组织违法信访和集会游行妨碍依法征收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五十条【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签约注意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商业经营用房的被拆迁人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人若已婚,还需带上结婚证)。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须由被征收人亲自到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二条【协议效力】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送达方式】评估报告、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五十五条【安全保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水、电、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水、电、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五十六条【方案解释权】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未尽事宜,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 附件1: 精品果园青苗补偿标准 &
亩栽株数标准 (株)
种植年份及补偿标准
1年生 (元/亩)
2年生 (元/亩)
3年生 (元/亩)
4年生 (元/亩)
脐橙、 蜜柚
早熟温柑、金桔
葡萄、 提子
桃、枇杷、梨
李、枣、柿
备注:1、 标准果园认定:连片按照规范性种植,果园管理正常,果树枝叶浓绿,病虫害少,此类认定为标准果园。 &&&& &2、 树龄认定: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调查核实认定,如有争议,由专业部门认定。 &&&& &3、 果园内水管、药管、大棚按当年度本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单价据实补偿;水池、水沟等附属设施按附件2标准补偿。 &&&& &4、 零星果树按种植年份分品种根据标准果园亩栽株数平均计算每株价值给予补偿。 &&&& &5、 未按规范果园建园标准种植果树或套种果树的,只适当补助苗木费、劳工费,达到各种果树亩栽株数标准的,按1500元/亩给予补偿;未达到亩栽株数标准的,按1500元/亩补助价值和该树种亩栽株数平均计算每株价值予以补偿。 6、 征地红线一经确定,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只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前的作物种类予以补偿。 & 附件2: 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元)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机砖井(手压井)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每户限补一座; (3)废弃的不予补偿。
粪坑(水泥)
粪坑(三合土)
石、砖围墙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砖砌八字明沟
按长度计算
按长度计算
片石护坡(堡坎)
按砌体面积计算
砖砌护坡(堡坎)
按砌体面积计算
直径200毫米以下
猪、牛栏、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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