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城关中学具供销系统什么时候参加的社保,个人缴费是从那一年开怡

四川省富顺县现在还有没有一次性交社保_百度知道
四川省富顺县现在还有没有一次性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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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农保局具体办理,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中心12333根据《富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多缴多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一般情况下、累计缴费满15年,缴费标准设13个档次,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想要一次性买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纳年限不足才能够采取方式,您可向县农保局咨询您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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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富顺县社保局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汇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非城镇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须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雇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富顺支行所属营业网点,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年允许往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年龄不得小于16周岁)。
三、原在国有、集体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持本人《人事档案》、解除(聘)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在县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富顺支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在县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富顺支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
答: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缴费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06年以后,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补缴2006年以前的,可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七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比例均为20%。
八、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
答: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局不做实收分配,不记载欠费期间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社保局会向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又未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不补缴欠费,职工退休时养老金会比足额缴费低。
九、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
答: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补缴时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2年4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十二、如何确定缴费年限?
十三、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按什么比例划入?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做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时的依据。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记载一次利息或收益。
十四、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一)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十五、如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多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流动到省外就业前,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系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上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补缴欠费。
(二)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资金,其资金转移额是怎么构成的?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转移资金。其资金转移额构成: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十七、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县人社局审批,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3、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4、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工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不含个体参保人员和以个体身份续保人员)。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15年以上。
十八、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一)企业职工
1、由企业经办人员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的6-20日或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前1个月的6-20日内将职工人事档案集中造册后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窗口初审。
2、企业持县人社局的审批手续于次月6-14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财务股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再到统筹股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3、企业持审批手续和职工缴费终止手续、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审核手续;
4、次月25日至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窗口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负责发给本人,退休人员再持存折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二)个体参(续)保人员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3张、个人人事档案和参保缴费手续,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一个月的6-20日内,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窗口初审,再送县人社局审批。
2、审批通过后到中行储蓄网点缴费至县人社局审批领取养老金的当月。
3、当月6-14日前,本人持《退休审批表》和缴费单据到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统筹股办理终止缴费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4、本人持《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结算表》、《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增发待遇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依据)和及社区管理服务费发票、本人人事档案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办理待遇计算审核手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次月25日至3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和《注意事项》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窗口领取养老金《存折》,并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6、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本人在外地,多次返回县内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出据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但养老金存折必须由本人领取。
十九、哪些人员退休时可增发养老金?
答: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通知、聘用证书。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
6、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二十、职工和个体参(续)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有何限制?
答: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十一、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答:是当年前已经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当年退休或领取养老金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十二、离、退休(职)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丧葬费计发:(1)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1)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离休费40个月计发,加上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退休(职)、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二十三、怎样申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怃恤金?&
答: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于当月25日前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请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并持该死亡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窗口审定,于次月25日后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二)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及时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领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后再连同《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向原企业(单位)申报,由该企业(单位)经办人员于当月25日前到社保业务大厅退管股窗口办理减少手续,经社保机构审定后,于次月25日后,法定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丧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二十四、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每年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时,不参加、不认证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局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社保局立即停发,多发的按规定扣回或追回,并按规定追究其冒领责任。
二十五、怎样更正企业或个体参(续)保人员有误的社保信息?
答:企业职工或个体参(续)保人员的社保信息中若发现出生时间、参工时间、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基数等信息有误时,企业在册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持职工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登记卡,个体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银行缴款收据(个体续保人员还需持人事档案)到社保业务大厅参保窗口初审签字;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人员或领取养老金人员本人,持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或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到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初审签字,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在职人员到统筹股信息变更窗口,退休人员到综合信息窗口进行信息更正。
二十六、如何开据参保情况证明?&&答:企业或个人需社保局开具参保情况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持参保手续和有效证件,属在职人员到社保业务大厅由统筹股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属退(离)休人员到到社保业务大厅由退管股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再到六楼办公室盖章。
二十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怎么办?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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