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支付二倍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是怎么算的

高管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登明 钟雨锋
   【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
  原告(上诉人):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金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程宁。
  日,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金公司)任命程宁为公司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大博金公司未与程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程宁的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并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当月工资。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程宁被扣发绩效工资00元,11月份未发工资20454.50元。月程宁被罚工资20000元。
  日,程宁以大博金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日,大博金公司同意程宁辞职。
  日,程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裁决后,大博金公司与程宁均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认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大博金公司,大博金公司应支付程宁的二倍工资125000元。大博金公司扣发程宁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大博金公司支付程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元,该款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大博金公司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程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驳回大博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程宁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认定,程宁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大博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失公平,因此程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对程宁被扣发工资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2013)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2013)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程宁经济补偿金6562.75元、扣发工资44000元、补发11月份工资20454.50元,共计71017.25元,上述款项,限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宁作为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已。即程宁未与大博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大博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故程宁作为大博金公司的管理者,未提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一、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旨意及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立法旨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确保该规定得以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加倍惩罚,以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首先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督促对方按照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其次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也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最后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予以及时的惩处,规范用工市场秩序。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从日起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动用工市场,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有不少领域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就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就业困难的弱势地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对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采取不予安排工作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不敢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二)转嫁用工主体,逃避惩罚。如有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后,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由实际施工的个人雇佣工人,从而将劳动关系转化为雇佣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与有用工资质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一些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不担心就业问题且用人单位也不会轻易解除,故意拖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特殊岗位劳动者,利用掌握的法律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思维,或者农民工工作的短期性,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习惯。
  (五)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等,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管是何种原因,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一存在着主管上的故意和过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而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故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相对苛刻,对劳动者相对宽仁。一般情况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特殊情形下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一般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防止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如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该条规定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此原则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是故意而为还是疏忽大意。同时,对一般劳动者因为一些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归属此列。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特别归责原则
  1、对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只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书面通知义务的,即可证明劳动者自身存在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不但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终止,继续使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适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自己的通知义务,能够证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
  2、对于企业高管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一方面其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知识或诉讼能力较强,另一方面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负有相应责任,故对于高管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归责,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而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对高管人员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2]。因为公司高管人员深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其薪资、职责等大多有会议文件固化,他们本身就是企业、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3]。公司高管人员在企业中始终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掌控着企业的优势资源,对内对外均具有绝对的决策权,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都有决定权,因此对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四、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失不得由无过错者承担
  违法行为实施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由他人代替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应让守法者来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最基本法治理念。《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而高管人员恰恰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如果将高管人员同一般员工等同,不排除高管人员通过不作为获取二倍工资的利益,着实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中,程宁是大博金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当然也包括财务、人事等的管理。程宁一方面是公司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管理者,即代表公司实施管理行为。相对一般的员工而言,程宁更了解法律的规定,也知道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产生什么不利的后果。程宁作为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已。程宁未与大博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程宁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大博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程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综上所述,程宁作为大博金公司的管理者,未提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程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正确。
  参考文献
[1]全国“五五”普法推荐读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群众出版社2007年8月底1版,第19页。
[2]王兵、王忠、张江洲:《劳动争议二倍工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1期。
[3]王兵、王忠、张江洲:《劳动争议二倍工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1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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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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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办阶段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摘要】:正问:职工陈某于日到某公司从事筹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2500元。该公司于当年7月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11年3月离开该公司,现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5【正文快照】:
职工陈某于日到某公司从事筹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2500元。该公司于当年7月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11年3月离开该公司,现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请问,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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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73904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金额的计算方法?
工作1年未签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也就是打入工资卡的实际金额,还是工资单中除福利以外的金额?
问题补充:
单位在发工资时 给我签收工资条 上面写基本工资 1280
岗位工资1500
扣除养老金等 实际发工资2500
我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 就是2500*12
提问者:上海-宝山区劳动纠纷浏览2099次 14: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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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4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150283称赞:525就是每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基础上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4:46:11$br$单位在发工资时 给我签收工资条 上面写基本工资 1280
岗位工资1500
扣除养老金等 实际发工资2500
我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 就是2500*12
还是?$/div$ 14:33:2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2496****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5476称赞:11作为员工而言,可以按照自己实际获得的月收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14:41:0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12107**** (上海-闵行区)帮助网友:5054称赞:7你好,是打入工资卡中的实际金额 14:47:0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02114****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061称赞:1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工资组成的,以工资卡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从未签劳动合同之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6:25:08$br$单位在发工资时 给我签收工资条 上面写基本工资 1280
岗位工资1500
扣除养老金等 实际发工资2500
我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 就是2500*11
我是日进公司
$/div$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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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主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
人事行政主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 2007年11月,罗某受聘于某牧业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负责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因公司员工劳动合同采取一年一签到期自行终止的形式,日,公司召开行管人员大会,对2010年行管人员职位作出安排,并要求所有员工针对职位提出书面申请竞聘岗位,不申请视为放弃,2009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自行终止。申请人罗某未递交申请,公司视为罗某放弃续签劳动合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后,罗某以2007年11月至日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要公司依法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公司以罗某负责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存在主观故意提出抗辩,认为公司与罗某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 驳回罗某的各项请求。
案情评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作为主管人事和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办公室主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罗某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主管劳动合同、人事管理等,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他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本案中,罗某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他应当承担因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在离职后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有违诚信。所以仲裁委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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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者简介
劳动人事合同纠纷
执业证号 10693
执业单位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年为单位二倍吗?_百度知道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年为单位二倍吗?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意思是按劳动者最近一年的平均月工资的二倍支付。附注: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关系(或者说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合同未到期,无过错)的情形,可未违反合同内容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支付比工作年限多1月的补偿金。3、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属于你个人的原因或违反企业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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