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前双井子镇信用社信贷员先进材料违法放贷

当前位置:
信贷员违法放贷28万元
  据市场星报报道,一名农村信用社的普通信贷员丁某,违法发放贷款,日前被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丁某是含山一农村信用社分社信贷员。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在丁某帮助下,贷款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为其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丁某违规发放贷款近28万元。(赵玉奇 叶祥 张发平)
            编辑:
     
版权声明:
①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稿件和图片,独家授权中安在线发布,未经本网允许,不得转载使用。获授权转载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如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②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24小时新闻排行
安徽国内国际
搜索热词        来源:360新闻怎么样投诉南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规放贷的问题_百度知道
怎么样投诉南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规放贷的问题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找当地银监会投诉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农村信用社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新社在江西的“方面军”,成立于1982年,下设六部门。
9月7日,第七届世界华文传媒论举行“聚焦青岛媒体见面会”。
8月至9月,中新社组织的19个国家的36家华文媒体参访江西。
江西德兴农村合作社信贷员违法放贷13笔
银行损失近100万
&&& 中新网江西新闻11月15日电 (记者 王昊阳 通讯员&&钟秀城)江西德兴农村合作社银行一信贷员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贷款70余万,致使银行本息近百万无法收回。日前,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被告人张某1993年进入江西德兴农村合作银行工作,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张某先后在该行香屯支行、城郊分理处任客户经理(信贷员),负责贷款审查等工作。期间,张某利用自己担任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工作便利,找到杨某等人帮忙,多次借用他人名义,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产权证明,编造资产收入等手段,并由他人签名向银行骗取贷款,尔后转借给自己使用。最终违法发放贷款十三笔共计714000元。上述贷款大部分被张某借走并许诺归还本息,还有小部分由借款人自己使用。张某将所借的款项用于生意投资和日常开支,后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至案发时银行仍有本息共计9990021元未收回。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利用自己银行职员的身份,违法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还,损失达99002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
声明:凡注明来源于其它网站的稿件,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为公众提供服务,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电话 报料邮箱
编辑:王昊阳
相关新闻:舞阳信贷员违法放贷谋私利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贷款|借款人_凤凰资讯
舞阳信贷员违法放贷谋私利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河南省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一信贷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贷款30万,并将贷款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原标题:舞阳信贷员违法放贷谋私利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大河网讯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机构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河南省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一信贷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贷款30万,并将贷款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据了解,现年44岁的被告人张某供职于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任信贷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清收。日,张某明知贷款不是舞阳县某镇孟某本人使用,仍违反规定以孟某名义发放50000元贷款,3月22日,张某明知贷款不是舞阳县某乡刘某本人使用,仍违反规定以刘某名义发放50000元贷款,此后的两个月内,张某以同样的方法违法发放4笔贷款20万元。后来,张某所在的金融机构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归还贷款,刘某才知道张某将50000元贷款给“别人”使用。随即于日,到舞阳县公安局报案,截止案发时共有6笔30万贷款到期后未清偿。2013年7月份,张某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300000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虽然具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办理发放该数笔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的生意,明知该贷款不是发放给贷款合同的借款人而仍然违规办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相关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实际签名、确认,申办贷款卡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没有实际签名申请,而是由张某代替签名申领,并将该款实际用于合伙生意,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实际收到贷款。据悉,虽然贷款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但案发时,所货出款项没有收回,其损失仍实际存在。因此,张某及辩护人提出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田明杰 郜飞 蔡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播放数:4078857
播放数:3724475
播放数:983020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社信贷员工作总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