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健康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向业务员说因为血糖高住过院,业务员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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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代填包揽手续
法院判投保人获赔偿12万元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梁静 丘水伊 苏彩
  (资料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通讯员&丘水伊&苏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也逐渐增强,然而,购买保险的人数增多,与之增多的是由此产生的纠纷。日前,法院宣判了两起妻子为丈夫购买保险的案件,虽均属未如实填写投保书,但结果却是大相径庭,陆女士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承担不能获赔的后果;许女士则因业务员失职代填,而获得了12万元的保险金。
  未获赔
  原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2010年3月,陆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内容为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此后,陆女士丈夫依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体检没有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于是,陆女士向保险公司支付了3000元保费。
  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陆女士丈夫住进医院,接受二尖瓣置换手术。手术完毕,陆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指出,陆女士丈夫曾于2009年6月因反复胸壁刺痛入院治疗,但陆女士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陆女士索赔遭拒,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上青秀区法院。
  法庭上,陆女士与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陆女士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陆女士丈夫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指定的体检,因此,应当以《体检报告》作为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数据。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陆女士丈夫在这之前就已经患病,但在其填写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书”时,对是否接受过医生诊疗、检查或住院等情况,均予以否认。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陆女士丈夫曾于2009年6月因反复胸壁刺痛入院治疗,但陆女士在投保时隐瞒这一情况,据此,其行为存在故意的情形,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该笔保险业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法院一审指出,体检只是保险公司过滤欺诈投保的辅助手段,投保人仍应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依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相关规定,陆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其丈夫在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陆女士诉请。判决后,陆女士不服,起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核心就是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人们在通过保险提高抵御风险的同时,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得到相应的理赔。
  获赔偿
  原因:业务员包揽办手续
  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游说下,许女士决定每月交纳500元,为其丈夫购买了一份寿险。自始至终,许女士并不清楚投保书具体内容,只知道买个寿险多份保障。
  许女士购买寿险时,其丈夫并不在场,业务员在向许女士询问了其丈夫是否有病史,是否住过院、是否身体健康等几个问题后,代许女士填写了《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及其他告知的所有选项。在是否有饮酒史一项,业务员勾选“否”。随后,许女士直接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名。
  2013年11月,许女士丈夫因大量饮酒,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许女士表示,其丈夫饮酒史20余年,平均每日饮白酒1斤。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表示,许女士丈夫在投保前已经发现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并且有长期大量饮酒史,但许女士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日前,该案在横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查明,许女士在办理保险时,业务员没有就“大量饮酒”这一问题向许女士询问,许女士本人并不了解投保书的内容,业务员只要求其在投保书上签名,其他内容均由业务员填写。上述情况,已在庭审时得到了业务员的证实。
  横县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既没有按投保书的健康告知内容(包括是否有饮酒史)逐项向许女士询问,也没有尽到让许女士充分了解投保书内容的义务,即为许女士办理保险业务,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据此,横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许女士保险金12万元。
  法官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保险业务员为了多揽业务,连保险手续都包揽办理,只要投保人签个名就行。本案中,许女士虽然知道其丈夫有饮酒史,但在整个投保过程中,其并没有充分了解投保书的内容,业务员也没有按告知书逐项询问,就一手包办投保手续,许女士并不知道有饮酒史而不能投保,据此,保险公司以许女士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编辑:农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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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告知义务盲目给客户投保
出事后保险公司推脱拒赔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阳华夏人寿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投保合同时,不仅不履行告知义务,盲目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而且在出险后还借口被保险人自己隐瞒病情,欺骗保险公司,而拒不履行保险合同,被客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阳华夏人寿公司败诉,并判决限期向客户强制理赔。
日,经南阳华夏人寿公司业务员的侯某未经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盲目为时某办理了投保了该公司“华夏同盛终身(分红型)”及“华夏附加同盛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去年7月12日,时某经内乡县中医院确诊为心肌梗塞,经治疗花了很多费用,此时时某认为保险合同已经出险,遂向南阳华夏人寿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上至总经理下至理赔主任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日,时某一纸诉状将南阳华夏人寿公司告到了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阳华夏人寿公司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签订前公司就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多次提醒时某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且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又专门就原告的健康状况进行过询问,时某明确告知非常健康,也没有住过院,保险公司基于此信任才做出的承保决定。另外,时某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疾病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为此,时某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正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投保人足额交纳了保险费,则南阳华夏人寿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却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不予支付,悖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时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时某所患的疾病符合该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限南阳华夏人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给付时某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的一审判决。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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