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活动与资金变化过程

资金管理_百度百科
资金管理是对国营企业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管理包括、和。
资金管理简述
在风险市场,通过限制单次投入资金的比例;来控制风险。
常见的资金管理策略:金字塔型资金管理。
等比例型资金管理。
“”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企业资金管理的中心理念。企业量管理水平往往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所在。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复杂多变,通过提升企业现金流的管理水平,才可以合理的控制营运风险,提升企业整体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不断加快企业自身的发展。
资金管理主要内容
投资决策与计划,建立资金使用和分管的,检查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考核资金的利用效果。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组织资金供应,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不间断地进行;不断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节约资金;提出合理使用资金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资金管理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对国营企业资金管理的方针、原则、方式和方法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在恢复阶段,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国家对企业的资金实行供给制,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资和费用的开支,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全部交给国家。资金管理主要是编制收支预算,企业不算成本,不计盈亏,仅核算物资、设备收发结存和费用开支的数额。为了进行建设,1952年在全国进行了“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作价入帐。在此基础上,国家按照企业生产任务确定和的需要量,核定并拨给,要求企业独立经营,核算盈亏,开始实行。从这一次直至1978年,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虽有许多发展和变化,但就国营企业的资金供应来看,基本上仍实行供给制。例如,固定资金的来源()全部由国家,企业无偿占用;补充的,在1967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家,此后有小部分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的根据核定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1958年改为财政拨款70%,其余30%由银行贷款,实行有偿占用;1959年对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1961年又恢复为全部由财政拨款供应。
1979年以来,随着国家的改革,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针有了重大改变,开始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主要是: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基本折旧基金只上交国家财政30%,其余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并准许一部分企业留用全部基金;定额流动资金的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企业税后留利解决。在国营企业实行“”以前,企业对国家财政拨给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要缴纳,即按国家投入企业的资金总额和计征比率计算应交的占用费,由企业实现的利润支付。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对于提高资金利用效果,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贯彻经济核算制起了重大作用。
资金管理机遇挑战
铂略咨询举办的资金管理培训
老板对流动性管理报告的理解就和自动售货机一样,按下按钮就可以自动打印报告。所以经常突然要求财务当天下班前给他出报告。这样做出来的报告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也不信任,开口闭口就是数据是错误的。
流动性管理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财务经理人面临的重大挑战。铂略咨询会员曾经将多家公司的现金流预测准确度从偏差100%减小到5%。他提到“财务部经常和业务部门“打官司”,业务部说财务部的预测数据是错误的,财务部说业务部给的数据源头就是拍脑袋的,就是偏差的。有没有想过这样循环的辩论是没有意义的?财务部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来,数据源一定要分清哪些事是我们财务部可控的,哪些事是财务部不可控的。对于可控项目,如存款、工资、贷款、利息、投资、付款、固定费用等,需要去检查是否真的可控。收取承兑汇票过期未托收,支付支票托收时间不确定等会带来额外的偏差,这就是财务的本职工作没做好,连原本可控的也失控了。对于不可控项目,需要依赖于业务部门的数据。”对于如何与业务部沟通,他也有自己独到的洞见,他说:“关键是我们是否已经足够了解业务的数据是如何产生的。例如,从历史会计资料可以查询:客户是否拖延付款,原材料采购的规模。财务的工作是将不确定的数字尽可能变为确定的数字,这些数据应当用来与业务部门探讨。利用80/20原则,对大客户,销售额大的区域,需要找到负责的销售、区域的信用经理等约谈、核实。”[1]
资金管理现金利润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人尽皆知的。当前不乏有一些企业刻意的追求高收益、高利润。因此往往会有这样一种错误的思想,认为显示的数值高就是经营有成效的表现。从而很大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利润中所应该体现出来的流动性。作为企业的资金管理者应当要能够充分、正确地界定现金与利润之间的差异。利润并不代表企业自身有充裕的。流动资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现金流,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现金流(Cash Flow)是指一段时间内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是出售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都会取得现金,形成现金的流入。而企业为了生存、发展、扩大需要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构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这些活动都会导致企业现金流的流出。如果企业手头上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面对这些业务的支出,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企业整体发展来看,现金流比利润更为重要,它贯穿于企业的每个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企业虽然帐面盈利颇丰,却因为不充沛而倒闭;有的企业虽然长期处于亏损当中,但其却可以依赖着自身拥有的现金流得以长期生存。企业的持续性发展经营,靠的不是高利润而是良好、充足的现金流。
资金管理合理规划
资金管理流程
传统意义上的现金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资金的流入流出。然而广义上的现金管理,其所涉及的范围就要广的多,通常包括企业帐户及交易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主要可以从规划现金流、控制现金流出发。
规划现金流主要是通过运用的手段,并结合企业以往的经验,来确定一个合理的现金预算额度和最佳现金持有量。如果企业能够精确的预测现金流,就可以保证充足的流动性。企业的现金流预测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中期和。通常期限越长,预测的准确性就越差。到底选择何种现金流的预测方式就要纵观企业的整体的发展战略和实际要求。同时企业的现金流预测还可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两方面的出发,来推断一个合理的现金存量。
控制现金流量是对企业现金流的。控制企业的现金流是在正确规划的基础上展开的,主要包括企业现金流的集中控制、收付款的控制等。现金的集中管理将更有利于企业资金管理者了解企业资金的整体情况,在更广的范围内迅速而有效地控制好这部分现金流,从而使这些现金的保存和运用达到最佳状态。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Funds Management)的原则主要是:划清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实行,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既要适应国家计划任务的要求,又要按照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效地利用资金;统一集中与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使用资金的责任制,促使企业内部各单位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财务会计部门与使用资金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管好用好资金。
资金管理主要风险
(1)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2)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3)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4)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资金管理金融危机
市场需求萎缩,企业库存增加
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投资者信心不足,一方面造成不足,生产资料需求降低,下降,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储蓄动机加大,减少了个人消费。这造成了整个市场的市场需求大幅萎缩,企业销售不畅,企业库存积压,同时由于市场价格加速下行,导致企业经营风险陡增,资金周转速度缓慢,资金链不能有效运行,也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企业间接融资难
系统服务管理方案
根据《证券市场周刊》测算,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我国有些金融机构海外投资出现了亏损,其中中行最大,约为38.5亿元。建行、工行、交行、招行及中信银行依次亏损5.76亿元、1.20亿元、2.52亿元、1.03亿元、0.19亿元。这些巨额的损失使各大商业银行在今后的发展中提高了自身经营的谨慎性,一方面严格规范和执行借贷标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虽然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和货币投放量,同时根据近日公布数据显示,新增贷款逐步回升,但是受金融危机持续升温、企业市场化经营形势恶化的影响,银行惜贷现象依旧,短期内难以见效,企业融资前景不容乐观,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还将继续。
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资金更加困难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受到冲击,导致了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份的6124点暴跌至1638点,虽然2009年上证指数在回升,但是一直在3000点左右徘徊。金融危机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并在产生了示范效应。这使我国企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进行融资更加困难,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缓解企业营运资金的渠道受阻。
金融危机引发了企业资金链断裂危机
所谓资金链,是指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资金链犹如一个企业的血脉,其循环过程可以简短的表述为:现金——资产——现金。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良性运转。当企业在资产难以变现或根本没有资产可以变现的情况下,由于不畅或没有可支配现金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由此引发资金链断裂的危机。由于当前企业出现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难,产品需求下降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资金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体系不健全
系统服务管理方案
一些企业领导资金管理意识淡薄和没有资金时间价值观念。企业有钱时,不知如何规划使用,没有钱时就发愁,没有一种长期预算资金管理意识。在资金的整个循环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统一协调性,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充分考虑时间价值问题。现金流量是、用资的关键。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和资金流量管理。一些企业对资金管理认识不到位,片面性追求产量和产值。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应对产品开发和未来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日常监控,避免产品占用大量资金和投资于风险大的项目。
资金管理模式不适应企业实际
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模式,有的建立了,但是不适应企业的实际。一般来说,资金管理模式分为两种:模式和分散模式。而企业一般分为单一企业和集团式企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企业资金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来说集中式的资金管理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和统一调配有利,但不利于发挥成员企业或分公司的积极性。成员企业或分公司在资金上过分依赖企业集团,若配套措施不到位,可能影响资金的周转速度,影响其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分散式的资金管理,有利于调动成员企业或分公司的积极性,但又难以避免资金分散、低、沉淀资金比例大、资金高等固有缺点。由于集中式和分散式固有的不足,企业应有着重,结合两者模式的优点,根据企业的实际动态的混合的选用。我国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不科学,如有的集团公司内部还没有成立资金中心,没有运行资金集中管理机制;子公司多数没有大局意识和全盘观念,反映在资金日常管理上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存贷双高,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3]。
资金管理手段落后,使用效益低下
随着各个企业的迅速发展,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这就出现如何对企业资金进行控制管理的问题。有的企业由于资金管理手段落后,资金控制能力不足,使得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尤其是大型集团公司由于成员企业众多,地域分布广泛,资金管理失控,监控缺乏手段,资金使用率低。其突出表现是:由于企业集团缺少统一资金管理系统,各个子公司、各种业务对资金流动的影响没有形成相关联的完整信息,难于有效监督,风险较大;由于缺少资金统一管理和规划使用,有的企业资金出现缺口,只能向银行贷款,而有的企业资金富裕,却无法给缺少资金的企业使用,只能向银行贷款,增加企业的,这导致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成本上升,和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这种形势下,甚至有可能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资金风险管理不足,引发严重财务风险
当前形势下,企业系统和非系统风险较大。而有些企业对资金风险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账户管理混乱,资金调拨不按流程和权限办理,造成企业资金的损失;违规对外担保或连环担保,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导致企业深陷担保诉讼泥潭。
资金管理控制措施
资金管理现金管理
首先,企业应树立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的观念,不管是单一企业还是集团企业,在当前形势下,要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规划使用。其次,树立现金流量的观念,在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为管理人员提供现金流量的信息,除年终提供的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计划,以及短期现金流量预测报告和长期现金流量报告。要加强现金流量的控制和分析,严格控制现金流入和流出,保证企业始终具备支付能力和。最后,提高企业资金管理的风险意识,要充分估计各个项目风险,谨慎投入资金。
资金管理提升水平
在当前形势下,不管是单一企业还是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企业完善整体资金链,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集中进行战略方向的调整,有效地降低企业,提高企业整体信用等级,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一旦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企业可以按照自身需求对各个子账户的资金进行相应地归集,加强内部资金的整合和统筹管理,实现内部资金的相互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财务软件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在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监控中可以大力应用计算机技术。在企业中大力利用新的资金管理手段和模式,而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必然选择。其次,借助的优势,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效率。ERP 系统简化了采购、销售与财务之间的流程过程,充分利用财务与其他业务之间数据信息的互通,提高管理效率,使资金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有效发挥财务监管机制。
资金管理强化监督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对合同事前审批、事中执行、事后评价,进行严格地监控与分析。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经营业务的采购、销售、库存等各风险节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实时监控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效应对,将在最低。其次,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前移监督关口。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严格监督、考核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使预算取得实效的保障。健全内部审计监督考核制度,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对公司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定期检查,及时反馈,防微杜渐,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和完整[4]。
资金管理拓宽渠道
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取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在内源融资方面可以实施、预收账款融资、质押、专利权质押融资以及产权交易等内源性融资方式。在外源融资方面,除了依赖传统外部资金支持,如、风险基金、发行债券或企业上市等,努力寻求企业间金融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融资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本案例主要介绍了商业银行为某省电信有限公司构筑立体式资金监控系统的方案,揭示了企业如何在商业银行的协助下实现资金的高度集中管理和全方位监控,提升企业资金的运作效率,从而达到控制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回报、降低资本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资金管理案例背景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完成境内子公司收购后,为缩小与资本市场要求的差距、强化资金整体调度能力、实施精细化的资金运作、建立动态的资金监控体系,希望通过建设全国统一的资金管控系统,构筑立体式资金监控系统,提高省级公司对内部资金的管控能力,实现资金的高度集中管理、全方位监控,提升企业资金的运作效率,从而达到控制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回报、降低资本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2004年上半年起,中国电信在省级公司分步实施资金管控项目,以省电信为核心,为省电信、市州分公司提供一体化、实时性的资金信息服务。
资金管理主要业务
某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电信)主要需求有:
1.账户管理。凡属某省电信的所有账户均纳入系统管理,包括及时反映账户的变动情况等。
2.资金归集。实现省公司对地市公司、县公司、营业厅四级收入账户资金的日终全额自动归集,实施零余额账户资金汇划,减少资金沉淀。资金归集流程为:支局缴款户、县分公司缴款户斗县分公司收入户、市公司缴款户一市公司收入户一省公司指定账户。资金每日逐级上划。
3.资金划拨。实现省公司对地市公司、县公司支出账户(成本户和工程户)日间零余额支付功能、周期累计支付限额的控制功能、日间透支负余额的日终自动归集功能。
4.资金信息的实时查询。通过与银行系统直联来集中资金信息,加强对资金流入、流出规律分析、运营资本效率分析、收入回现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资金流动动态监控:实时掌握各级账户和资金流入、流出信息,对账户开设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动态监控,降低资金风险。
6.通过系统主动发起资金上划、下拨(主要是额度拨付),实现内部资金结算功能。
7.通过银行系统向财务系统提供银行电子对账单,实现自动对账和生成会计凭证,减少工作量和失误率。
集中式资金管理结构模式示意图
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某省电信的业务需求,最终制订的方案是采取法人账户透支+普通版银企互联+专业版银企互联三种主要产品组合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一)账户设立
省公司在所在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申请普通版银企互联、专业版银企互联和法人账户透支,用于归集收入、下拨费用及办理其他对外结算业务(省公司开户行以下简称承办行)。各市级公司、直属机关单位、县级分公司、营业厅在工商银行开立收入、成本、工程三个账户,其中收入专户用于收存和上划各类收入,该账户实行资金用途控制,即该账户资金除上划至省公司账户外,工商银行协助管理不发生其他支付;成本和工程专户用于办理各类支付业务,账户实行资金来源控制,即除从公司总部账户拨入的各种费用以及该账户对外支付的退票业务外,工商银行协助管理不接受其他收入款项,同时申请账户日间透支服务。各级电信分公司、营业厅开户行(以下简称协办行)。
(二)收入账户的归集
在专业版银企瓦联系统中分级设置收入账户的自动归集,采取全额资金上划方式(最小执行额度0元)。
(三)成本、工程户零余额管理
对成本、工程户采取额度控制+日间透支+日终归零的零余额管理模式。
1.清算流程。各级账户在不超过当月用款额度的情况下,对外支付时直接发生透支,日终由系统自动对所有发生支出的成本户、工程户分别进行清算,用省级公司综合户的资金逐级填平地市、县级公司日间支出发生额,使地市、县级公司所有支付账户余额日终归为零。
日终省公司综合账户余额=日间余额-各级公司日问对外支付的金额
2.用款额度管理。用款额度是某省电信对各分公司零余额成本、工程户的支付控制限额,由工商银行据此为某省电信零余额成本、工程户支付进行账户透支设置。地市电信分公司根据资金预算向省电信申报月度成本户和工程户的支付额度,省公司进行审批、核定,将支付额度调整表通过银企互联接口额度自动传输到普通版网银内管系统,承办行和协办行主动查询审批结果,负责调整处理,并在辖内本级及县公司成本户和工程户之问进行额度分配。
资金管理案例点评
本案例主要利用银行产品为企业设计合理的账户架构、资金调度路线,协助企业控制账户余额和现金流向,实现了企业对账户设置、资金归集和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求;通过现金管理咨询和银行产品对接,帮助企业实现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和节约资本成本的目的。
.凤凰网[引用日期]公司资本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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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既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的体现,又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所以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司资本概念
研究公司资本,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公司资本的概念。对于公司资本,迄今为止,人们仍缺乏统一的认识。它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上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章程所确定
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又称。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负债到期必须偿还,而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形成公司资本,只要公司处于存续状态,就不能退还。第三,它是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公司如果资不,股东不承担大于公司资本的清偿责任。因此,公司资本于公司对外交往的信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讲,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有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规定的总和。自产生以来,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即、与。
鉴于此,法律就必须将公司的与股东个人财产做出严格区分,并尽可能保持公司资本的相对充实和稳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为此公司便须确立一系列有关资本和维持的原则和制度。此时公司资本就“不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动荡不定的企业的符号,而演变成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加以维持”。
其次,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公司的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表现出来的公司的价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尽管发行公司债和贷款等方式所筹的资金可供公司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是以债来表示的,只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才是公司的。由此可见,公司资金是一个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加宽泛的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区分资本和资金,在公司设立承保人阶段尤为重要,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都要求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更不允许以贷款和公司债权作公司的资本。
再次,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的关系公司资产是公司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全部公司财产。公司资产不仅包括股东出资,还包括公司以承担债务为而获得的财产,以及公司在经营期间获得的。因此,公司资产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股东出资。公司资产的权利主体是公司本身,公司在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使利。
公司资本形成
(一)、股东出资公司资本是指在章程中登记的由股东的出资总额。因而股东出资是公司的
最基本的途径。公司资本虽在章程中均应货币化,表现为一定货币额,但就股东的具体出资方式而言,并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它还可以其他非现金财产出资,也称。
中国公司立法对现物出资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出资的基本范围,即包括、、及(第24条);二是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包括:规定现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的转移手续(25条第一款);股东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股东以现物出资不实时所应承担的填补责任和股东的连带缴付责任(28条)。但是应该看到,上述规定仍是不完善的。表现在:首先在出资范围上,以列举性条款加以规定的方式(第24条)不具有灵活性,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上述规定情况下,是否能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即债作股问题。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但在中国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已在实践中采纳。此外对、甚至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能否作为出资,也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中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以国有资源的经营权如采矿权,勘探权等出资是有现实依据的,而目前中国只规定一种,显然也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二)、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途径。
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中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置”一节中对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填补作了规定,但上述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在体系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漏洞。表现在: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适用,则无明确的规定。其次,在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方面,它只规定了对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未规定有对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而这两种责任是有所区分的,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存续的场合,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能是直接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任一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才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再次是在资本充实责任方面,从第28条的规定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填补责任,并且只适用于场合,对于现金出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公司资本结构
(一)、出资构成是指公司资本中各类所占的比例。前述谈到,股东可以以现金,也可以以非现金财产(包
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出资。由于现金是公司得以正常营运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从中国公司规定的注册成本构成要求来看,现金出资仍为注册资本之大部。毫无疑问,对现金出资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加限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如对现金出资的比例要求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增加公司设定的难度,造成公司资金的积压或沉淀。因此,对现金出资数额的限制,原则上应以是否达到了启动公司经营为准。同时,规定过高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因为中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不足的问题,在其中,所占比例偏低,如果规定较高的现金出资比例,必将使许多国有企业因不符合现金比例要求而难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此,中国公司法采取下限控制法,即规定某种非现金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如中国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要求,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二)、的法律控制公司通过举债方式所的可供公司长期支配和使用的资金,借贷资本或。借贷资本并非真正意义上公司资本,相反,它是公司的债务,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公司都负有定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它又与公司资本密切相联。首先,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率通常与债权的安全系数成反比,比率越高,公司的就越少,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大,公司的稳定性就越差;反之,比率越低,公司的净资产比重就越高,公司的稳定性就越强,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小。其次,债权较股权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尤其在公司清算时,作为债权人的股东比单纯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会享有更多的权利,债权往往优先于得到清偿。从而,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更倾向于以债权人身份出现,通过公司借贷而不是向公司注入的方式来弥补公司资金的不足。进而极易导致与的过分悬殊。
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第161条第二项即: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累计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的40%。除此再难发现类似规定。发行公司只是股份公司或极少数符合条件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举债的一种方式,仅限定公司债券与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尚不能解决其他类型公司通过其他融资方式所形成的超额负债问题,更无法防范股东基于破产目的以虚假的债务关系掩盖其真实投资行为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英美法国家的一些判例学说和规则值得借鉴。
(三)、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最低资本限额制是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公司法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区别性规定:
(1)、生产经营和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制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需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与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比,中国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制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中国不仅针对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对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区别性规定,而且还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对资本占有需求量的不同对公司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同时对保险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公司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授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从而使最低资本限额制度更具有其合理性。二是数额偏高。以人民币与有关外汇的比价计算,中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远远高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高的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束缚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积极性,使一般企业难以达到设立标准,因而不利中小企业的充分发展。
公司资本流通
公司资本的自由流通既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的生命线。可以说没有资本的自由流通,现
代公司不仅将失去其灵活性,而且其诸多功能也将化为乌有。
从中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第36条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二是规定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中国现行立法也赋予了公司同意条款和股东先买条款。但从上述规定来看,存在着以下缺陷:
(1)、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未作限制,即没有规定股东回避制度,从而影响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建议修改为“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欠缺公司或股东共同指定的第三人购买条款。从而可能导致反对转让出资的股东因无力购买而不得不放弃先购权,进而无法抵御的进入,影响公司的稳健经营。
(3)、由于没有规定股东作出同意的期限,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拖延同意时间,使意欲转让的股东丧失最佳转让时机,因此,有必要增加同意期限的规定。
(4)、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股东在较长时期内怠于行使这一权利是否导致其权利的放弃?中国未明确规定。中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经过此法定期限而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其优先权丧失。
(5)、中国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以章程或股东决议等形式对作出限制。建议允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只要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即可。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还对某些特殊种类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作出了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公司设立登记前,股份不得转让。在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前,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但毕竟已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将来能否成立亦确定。如准许其股份转让,不仅难以防范恶意者取巧谋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也会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故中国禁止公司成立前向股东交付股票。二是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限制的目的在于强化发起人的责任,防止其投机钻营,利用发起人便利谋取投资人利益,不当地转嫁投资风险。三是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为防止资本非法减少,维持公司资本之充实,公司法原则上均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四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向公司申报其所有的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资本变动
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维持等关于资本运用的一般原则,但并非一成不变。公司资本会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发
展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公司,为适应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公司业务之需要时,往往会增加公司资本;反之,当公司或严重时,则会减少其资本。此外公司的合并、分立、的股份转换以及等也均会引起公司资本的变动。总之,引起资本变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增资和减资则始终是改变公司资本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成。而不仅影响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之实现,故中国对减资目的之正当性及减资程序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往往还设有债权人。其16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及。公司应当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人利益不因之受损。
公司资本重构
(一)、有关制度建设方面本文在前述公司资本的形成,公司资本的结构、公司资本的流通、公司资本的变动等方面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公司立法上的欠缺和不尽完善之处,都是中国公司立法资本制度重构应予以规定的内容,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二)、的立法模式依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内资公司,根据现行的规定,实行的是严格的,而对于外商投资公司,根据有关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实行的则是。二者在注册资本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
内资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根据的规定,首先,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有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次,注重公司资本充实:公司累积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自身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对股东以、、Ⅺ及出资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规定上述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
价后折合为股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时,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再次,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在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或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缴清或分期缴清。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应从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可见,中国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理念。所以,在重构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时,首先应将两种制度统一,消除内外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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