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班2012年众和康园签合同不合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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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2个月后上班,工龄何时起算?
小王大学毕业不久,于2011年10月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王日上班。最近,小王因打算与女友一起外出旅游,当他向公司提出带薪休年假请求后,公司以他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未同意。显然,如果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小王工作已经满一年,若从实际上班之日起算,就未到一年。当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不一致时,工龄应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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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小王能否享受带薪休年假,关键是看小王工作是否已经满一年。当初,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相差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小王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实际上班之日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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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宣城网讯 近日,宣城中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夏某获赔近三万元。
  夏某于2001年6月到某房地产公司所属家私城从事保安工作。2004年,家私城从房地产公司脱离另成立新公司,夏某仍为房地产公司工作至今。自2011年7月始,房地产公司方开始为夏某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自家私城分立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夏某以房地产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2011年前的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为由申请仲裁,广德县仲裁委未予受理。同年,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二审,夏某如愿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各项保险待遇等共计28000余元。(冯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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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11月与某集团公司A签定了5年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在其下属某单位上班,合同截止日期是20
本人2011年11月与某集团公司A签定了5年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在其下属某单位上班,合同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2013年A公司与另一B公司整合成C集团公司。现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本人与正服务的其下属公司重新签定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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