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征信查询能否查出查配偶 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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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哈尔滨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现行币种为人民币单币种。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还款、转账等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年龄在18-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签订《哈尔滨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批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债务包括持卡人透支产生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以外还包括可能涉及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取现、还款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等与哈尔滨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ATM机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使用。
  第十五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等相关服务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贷款,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可免于支付非取现交易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条 信用卡单位卡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指定账户存入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规、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挂失协助防范。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账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特殊约定的产品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年费、利息、费用、取现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哈尔滨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四)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七)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6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挂失生效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所签订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6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哈尔滨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公示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如遇修改本章程,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示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甲方:哈尔滨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在法律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乙方的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2、甲方将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给予保密,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1)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其他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3)甲方处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时;(4)甲乙双方另外有约定时。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发卡及核定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4、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领取新卡后,应利用甲方的电话银行或到银行柜面激活卡片。
  1、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应收账款),由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直接记收,乙方须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到期还款日,下同)之前还款。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须对附属卡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私人密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ATM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3.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时也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出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或终止乙方使用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因乙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信用额度时,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额度,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其原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调高信用额度。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工本费。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须在甲方列明相应款项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工本费。
  2、年费的收取方法为:首年年费于甲方核准发卡后即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卡面有效期所示月份的账单日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3、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偿还全部应收账款,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到全部应收账款获得清偿为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为止。
  4、乙方预借现金,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期待遇。甲方在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账户内资金转出视同取现交易。
  5、乙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5000元(或等值当地货币),且乙方的取现额度不得超过甲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50%。
  6、乙方账户内的溢缴款,甲方不支付利息,乙方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7、本领用合约中所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哈尔滨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规定为准。
  8.对于人民币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1、乙方的账单日由甲方在发卡函中明确,甲方将根据乙方账户发生交易的情况按月寄送对账单,乙方还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方式查询账单信息。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在相应的月结日后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
  2、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应在账单日后10天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1、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应缴账款,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相应的自助设备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的方式偿还。
  2、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尽早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3、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自动扣款日之前在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中备有足够的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按全部应还款额还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乙方已还部分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5、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计收滞纳金。
  6、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如果乙方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甲方将乙方账户下的交易分期所有剩余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并作为乙方欠款。
  1、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客服电话或到柜面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因乙方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存在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遗失或被窃信用卡不存在乙方签名的情形除外。
  2、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给乙方,同时按章程收取手续费。
七、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失效而解除,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相应费用。
  2、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欠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需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的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1、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引起的延误、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2、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在哈尔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采取扣收的方式从乙方的账户中收取相应费用。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卡需要对收费项目或标准进行调整,该调整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哈尔滨银行丁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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