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后还需缴多少年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移前己缴}了10年后在新地还需缴费吗

医保异地转移接续认可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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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渝中区政府
来信内容:
医保异地转移接续认可问题
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关于我的医疗保险成都实际缴费异地转移不被重庆认可的问题
本人顾学航,是一名50年代出生于重庆,70年代参加工作(国营企业单位:重庆印制一厂),2003年成为改革开放的贡献者,牺牲品,垫脚石,在国营企业的工厂干了20多年,被下岗了(下岗之前在重庆实际缴纳了10多年的社保,发有《社保接续卡》)。迫于生计,到了成都打工。2015年8月到退休年龄,面临退休。
由于我是重庆人,家在重庆,户籍在重庆渝中区,于是我在2014年11月,到渝中区社保局咨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和接续事宜,工作人员告诉我,你是原重庆国营企业老职工,又是重庆户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可以由外省转移回来,重庆政策是可以接续了,工作人员还特别告诉我,以前医疗保险不能接受转移和接续,从2014年下半年起就可以转移和接续了(其中,没有任何人告诉我,异地医疗保险虽然可以接受转移和接续,但不算实际缴费年限)。
2014年12月,我按渝中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的指导,在成都成华区社保局分别开具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转移证明。2015年1月我按渝中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他说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分别在重庆渝中区重新缴费参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将我在成都工作期间所缴纳了10多年的社保(含成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具的转移证明)交给了渝中区社保局和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渝中区社保局和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接受了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并分别与成都社保局对联系,接续了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
2015年8月,我在重庆渝中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9月6日,我凭退休证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医保问题,工作人员在审核我的退休证和职工档案后,给我的回答是,“你有20多年以上工龄,但由于你在成都的医疗保险缴费转移回重庆只能算视同缴费,那么你退休后还需要在重庆实际缴纳10年医保”。
我要问的是:我在成都实际缴纳了10余年的医保,也按政策转移回了重庆,重庆渝中区医保中心也接受了转移,为什么不能算实际缴纳???我实际缴纳了10多年的医保却没有享受应有的福利,为什么还要再重复交费???人民政府的政策就是这样为人民的吗???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就是这样树立的吗???政府就是这样对待千千万万像我一样下了岗,又被迫外出打工,又按国家规定不间断实际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产业工人的???
我不能理解的是:
1、作为一名生在重庆,长在重庆,户籍在重庆,参加工作在重庆的重庆人。在重庆国营企业工作近30年,也有社保接续卡,重庆市既然有政策接受我将成都的社保和医保缴费情况转移并接续,最后却认定我必须继续缴纳医疗保险10年?接受意味认可,就是接受了我在成都实际缴费的事实,认可确不承认。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这是视公民为愚民的表现。至于重庆和成都有关部门之间的对接手续和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不应该由公民自身来解决。这是政府的不作为行为。
2、再有:10年前,当我外出打工之际,政府没有人告诉我,你必须在重庆缴费,否则不能算作实际缴费。如果告知我,我就不会在成都缴费10余年,而是在重庆缴费了。政府没有行使对公民的正确信息的告知义务,这也是政府不作为行为。
我们得到的信息都是政府在公开媒体的宣传:诸如全国联网啦,异地可以自愿转移、转接啦等等。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
3、这个本属于政府的责任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承担!
4、成都与重庆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属一个政府下的地方政府;重庆不是香港、澳门这样的特区,更不应该像台湾这样想搞独立的地方:
5、成都与重庆都是按国家整体法律法规下收缴和支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既然有政策可以接续,就应该承认我的实际缴费年限。
6、我们的青春献给了国家,改革开放了,我们却成了改革开放的受害者。被下岗,我有错?我们不能受益,起码不能受害!
7、中年下岗,为生活外出打工有错?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打工。到了退休时还要缴费10年(这意味着我在未来10年的退休生活中将从微薄的养老金中支付5―8万元左右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这就是是国家对我们这一代为改革开放付出之人的回报吗?
我恳请作为人民福祉维护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能为老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谢谢了!
我在这里明确的说,我们这个问题不予解决,我将通过网络征集方式联合像我一样遭遇的人不断公开上访,包括网络媒体爆光,诉诸法律等,直到解决为止。
办理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人社局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渝中区人社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立即着手调查办理,经区人社局调查核实,现根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第一大条、第(一)条相关规定:
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您在成都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感谢您的来信,对以上回复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再次来信渝中区公开信箱。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或致基金缺口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对转保的参保人来说,若其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后,其所缴医保年限不够,只能回缴够10年的地区领取医保待遇。若深圳严格执行该政策,有可能导致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深圳或将大幅提高医保缴费标准。  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地级)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被“清零”重新计算,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能享受的医保待遇。今年6月初,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该政策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有两点重要规定,一是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二是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据介绍,珠三角有独有的务工特点,不少劳务工在某个城市缴纳10年社保,又到其他城市务工,深圳也是如此。因各地缴费不同,医保待遇不同,而医保待遇领取地的变更,可能导致当地医保基金的缺口。对此,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解释称,如果参保人在深圳只参保10年,按目前住院医保的缴费基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计算(住院医保缴费基数为0.8%,其中个人只需缴纳0.2%),参保人每年在深圳需个人缴纳约118元,缴费10年只需缴纳1000多元,缴纳得很少。而参保人在广东其他城市工作5年,只缴费5年,参保人选择在深圳退休享受医保待遇,10年的个人医保缴费仅1000元,实在很少,而医保待遇在全省相对较高,一少一高就有会给医保基金造成缺口。因此,深圳若执行该政策,有可能大幅提高医保参保人的缴费标准,才可能不导致缺口。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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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关于企业职工中断社保缴费的系列疑问是一众打工族的关注焦点:社保中断有什么后果?应如何处理?续保需注意什么?今天,江门市社保局将为大家讲解企业职工社保中断后的处理办法以及续保问题。1、社保中断会有什么影响?社会保险中断缴费针对不同的险种性质存在不同的情况,下面,主要讲解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疗保险”)。如果目前已停止医保缴费,且在这一个月内没有缴费历史,那么这个没有连续缴费的记录,将被视为医保中断缴费。医保中断缴费会给参保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停止缴费的次月,参保人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重新参保缴费要次月(在企业参保)或三个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的条件,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办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则未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2、社保中断后如何处理?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因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社保中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用人单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保人可以:①选择重新就业后在单位参保,如果没有及时做好衔接,就有可能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况。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个人参保,以保持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当再就业在单位参保时,参保人到地税局办理个人停保后就可以在单位参保了。如果不办理停保造成重复参保的,到最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时还是要按政策规定把重复的一边缴费年限清理掉。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应注意的问题职工养老保险2请输入标题3请输入标题职工养老保险(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决定社保最终享受地1、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继续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待遇。2、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地的确定主要看“养老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和“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作为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3、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如果他们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新参保地不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负责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案例分析市民陈生:我的奶奶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是广西户口,在江门买了十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我奶奶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吗?政策解读:该市民的奶奶由广西到江门工作,属于跨省流动人员。她的养老保险是在江门购买的,且买满了10年,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这一条例,所以她可以在江门继续缴费。因领取养老保险金除了参保人需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还有其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以,该市民的奶奶只需在江门继续缴费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二)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内流动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需连续缴费满5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继续延长缴费,也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延缴。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这类参保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宽,除了本市的城乡户籍人员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本市参保人,也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市民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逐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案例分析53岁广东茂名户籍的陈阿姨,曾在江门企业参保8年,但后来失业在家。陈阿姨可以在江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政策解读:陈阿姨是茂名人,到江门工作后失业,属非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她在江门参保8年,符合“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顺延缴费”这一条例。因此,陈阿姨可以继续在江门参保,逐月扣缴,直至缴费满15年后。职工医疗保险(一)省内医保转移可互认缴费年限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按《通知》规定,只有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20年,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才能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例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梁伯在江门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8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这样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年,梁伯符合条件在江门终身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梁伯在江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只有8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虽然梁伯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同样是20年,但其在江门则不符合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为梁伯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0年,如要在江门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还需再缴交两年的职工医疗保险。若任何参保地缴费年限都未达10年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然后享受医保待遇。(二)达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若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选择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方式,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也可由参保人选择在领取养老金账户中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但需要注意,如果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继续在江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只能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20年医疗保险费。【温馨提醒】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的办理人需为在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医保缴费年限无法转移累计。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企业参保人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江门市城乡户籍(含城镇户籍与非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曾经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参保人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家务农或在农贸市场买卖的人员均可参加。小贴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到地税局办理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的市民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扣费存折/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此证件)等资料到属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大险种,目前,合计缴费标准为686.28元/月。欲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应于当月15日前到地税局办理停保,停保后由社保局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成功参保缴费后,可凭身份证自主选择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广发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文章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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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疗保险断交之后再续交的话,个人必须得6个月后才能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就业人员得在公司给缴纳保险的次月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医疗保险需要累计缴满25年(女)或30年(男)才可以享受退休后的终身医疗,本身就比养老保险的15年的年限要多,建议不要中断医疗保险。
第三,即使在退休的时候可以一次性补齐欠费的医保年限,但是因为欠缴社保费用的利息是很高的(提示:该利息高于银行的同等贷款的利息额),也是得不偿失。
在这里,济南社保在线提醒广大缴纳社保的同志,尽量不要中断医疗保险,否则,影响的是个人的利益。
山东文登: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有医保免责期 “医保免责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单位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我却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最近,在我市某单位工作的王先生很郁闷,先是生病住院,后来又发现自己的医保竟然还在免责期,无法报销。
&&& 据王先生介绍,2012年12月底以前王先生一直是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开始,王先生应聘到我市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直到本月初单位的劳资人员才为王先生办理了参保手续,一次性为其补缴了1至4月份的费用。就在上个周末,王先生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断后需要住院治疗。没想到,医院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先生的医保还在免责期,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 “单位明明为我缴纳了1至4月份的社保费,为什么我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呢?”王先生深感不解。
&&& 对此,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医保免责期的规定做出解释:医疗保险3个月不缴费视为中断,自重新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中断期间发生住院费用的,即使补缴也不能报销。王先生中断缴纳医保费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而重新参保后则有3个月的免责期,责期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跳槽到省内其它城市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之转走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山东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山东省主要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手展开“破冰”行动。按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山东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执行新就业地统筹地区的规定,且其在新就业地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按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参保人员或按照组织、单位安排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补缴。
&&& “目前,山东省已有2000名在职职工顺利完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省内转移居多,也有部分跨省转移人员。”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新就业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对于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关系能否跟着一起走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异地转移,而医保关系是否可以异地转移一直备受市民关注。12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本市已经制定了相关细则,参保职工可以开始办理医保关系的全国转移手续。除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也可以转移,但退休职工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办理医保转移的流动就业人员需要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医保转移正式开始
  早在去年年底,人保部便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而在今年10月份,山东省又根据这一政策下发通知,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本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实施细则,医保转移的最后一步一直没有“迈出去”。而12月2日记者从市南区、市北区社保经办机构了解到,医保异地转移已经可以办理了。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已经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正式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居民医保也能转移
  “如果是从青岛转移到外地,有接收单位的话先让接收单位给我们发一个函,然后过来填一下这张申请表,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拿着这张凭证到接收地再办理手续。”在市北区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内,工作人员递给记者一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记者看到这张表上需要填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和现就业地工作单位等,另外记者发现还有一栏需要选择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是“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医保也可以转移,但退休职工医保关系就不能转移了。
  主要转移缴费年限
  目前医保关系还没有进行全国统筹,医保异地转移为何就能顺利开展呢?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养老保险关系不同,医保关系的转移主要是缴费年限的转移。比如,青岛市某职工在青岛缴了5年的医保,转到济南之后,这5年接着计算,“医保属于随缴随享的,到了哪个地区接着缴纳当期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当地的医保待遇了,不像养老保险,有一个统筹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医保缴费年限续接对于参保人非常重要,“退休时医保缴费必须达到一定年限,达不到就要补缴,而且有些医保待遇是需要缴费年限达到3年以上才可以享受的。像以前不能转移年限,那么换了工作之后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医保年限就是零,一些待遇就没法立即享受了。”
  “断缴”不要超3个月
  “从青岛市转到全国各个城市都可以。其他城市需要转过来的,青岛都接收。”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全国各城市开展医保转移时间不一致,但是转移的手续我们都可以给办,只是需要自己先拿着办理的这些证明材料,等接收地的城市开展转移工作后再缴上就行。”
  此外,市人社局提醒流动就业人员,为防止影响享受医保待遇,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医保待遇。临沂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需补缴满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时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部分不再缴纳。
&&& 据了解,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临沂市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需补缴满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时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部分不再缴纳。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养老金为基数按比例计入。
&&& 另据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时,按照补缴年度的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退休工资达不到最低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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